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168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一百六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一百六十八卷目录
勋爵部汇考四十
周二十六
韩
官常典第一百六十八卷
勋爵部汇考四十
[编辑]周二十六
[编辑]韩
[编辑]《威烈王》二十三年初命晋大夫韩虔为诸侯。
按《史记·韩世家》:韩之先与周同姓,姓姬氏。其后苗裔 事晋,得封于韩原,曰韩武子。武子后三世有韩厥,从 封姓为韩氏。韩厥,晋景公之三年,晋司寇屠岸贾将 作乱,诛灵公之贼赵盾。赵盾已死矣,欲诛其子赵朔, 韩厥止贾,贾不听。厥告赵朔令亡。朔曰:“子必能不绝 赵祀,死不恨矣。”韩厥许之。及贾诛赵氏,厥称疾不出。 程婴、公孙杵臼之藏赵孤、赵武也,厥知之。景公十一 年,厥与郤克将兵八百乘伐齐,败齐顷公于鞍,获逢 丑父。于是晋作六卿,而韩厥在一卿之位,号为献子。 晋景公十七年,病,卜大业之不遂者为祟。韩厥称赵 成季之功,今后无祀,以感景公。景公问曰:“尚有世乎?” 厥于是言赵武,而复与故赵氏田邑,续赵氏祀。晋悼 公之十年,韩献子、老。献子卒,子宣子代。宣子徙居州。 晋平公十四年,吴季札使晋,曰:“晋国之政卒归于韩、 魏、赵矣。”晋顷公十二年,韩宣子与赵、魏共分祁氏、羊 舌氏十县。晋定公十五年,宣子与赵简子侵伐范、中 行氏。宣子卒,子贞子代立。贞子徙居平阳。贞子卒,子 简子代。简子卒,子庄子代。庄子卒,子康子代。康子与 赵襄子、魏桓子共败知伯,分其地,地益大,大于诸侯。 康子卒,子武子代。武子二年,伐郑,杀其君幽公。十六 年,武子卒,子景侯立。景侯虔元年,伐郑,取雍丘;二年, 郑败我负黍。六年,与赵、魏俱得列为诸侯。
安王二年,郑围韩阳翟。韩侯虔薨,子取立。
按《史记·韩世家》:“景侯虔九年,郑围我阳翟。景侯卒,子 列侯取立。”
安王五年,聂政刺杀韩相侠累。
按:《战国策》,韩傀相韩严遂重于君,二人相害也。严遂 政议,直指举韩傀之过,韩傀以之。〈犹以此〉叱之于朝,严 遂拔剑趋之以救解。于是严遂惧诛,亡去,游求人可 以报韩傀者。至齐,齐人或言轵深井里聂政,勇敢士 也,避仇隐于屠者之间,严遂阴交于聂政,以意厚之。 聂政问之曰:“子欲安用我乎?”严遂曰:“吾得为役之日 浅,事今薄,奚敢有请?”于是严遂乃具酒自觞聂政母 前,仲子奉黄金百镒,前为聂政母寿。聂政惊,愈怪其 厚,固谢严仲子。仲子固进,而聂政谢曰:“臣有老母,家 贫客游,以为狗屠,可旦夕得甘脆以养亲。亲供养备, 义不敢当仲子之赐。”严仲子辟人,因为聂政语曰:“臣 有仇而行游诸侯,众矣,然至齐,闻足下义甚高,故直 进百金者,特以为丈人麤粝之费,以反足下之讙,岂 敢以有求耶?”聂政曰:“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屠者, 幸以养老母,老母在前,政身未敢以许人也!”严仲子 固让,聂政竟不肯受,然仲子卒备宾主之礼而去。久 之,聂政母死,既葬除服,聂政曰:“嗟乎!政乃市井之人, 鼓刀以屠,而严仲子乃诸侯之卿相也,不远千里,枉 车骑而交臣,臣之所以待之者至浅矣,未有大功可 以称者,而严仲子举百金为亲寿,我义不受,然是深 知政也。夫贤者以感忿睚眦之意,而亲信穷僻之人, 而政独安可嘿然而止乎?且前日要政,政徒以老母, 老母今以天年终,政将为知己者用。”遂西至濮阳,见 严仲子曰:“前日所以不许仲子者,徒以亲在。今亲不 幸而死,仲子所欲报仇者,请得从事焉。”严仲子具告 曰:“臣之仇韩相韩傀,傀又韩君之季父也,宗族盛多, 居处兵卫甚设,臣使人刺之,终莫能就。今足下幸而 不弃,请益具车骑壮士以为羽翼。”政曰:“韩与卫相去 中间不远,今杀人之相,相又国君之亲,此其势不可 以多人,多人不能无生得失,生得失则语泄,语泄则 韩举国而与仲子为仇也,岂不殆哉!”遂谢车骑人,徒 辞独行,仗剑至韩。韩适有东孟之会,韩王及相皆在 焉,持兵戟而卫侍者甚众。聂政直入阶,刺杀韩傀。韩 傀走而抱烈侯,聂政刺之,兼中烈侯,左右大乱。聂政 大呼,所击杀者数十人,因自皮面抉眼屠肠,遂以死。 韩取聂政尸,暴于市,县购之千金,久之,莫知谁。政姊 嫈闻之,曰:“吾弟至贤,不可爱妾之躯,灭吾弟之名,非 弟意也。”乃之韩,视之曰:“勇哉!气矜之隆,是其轶贲、育、 高成、荆矣。今死而无名,父母既没矣,兄弟无有,此为 我故也。夫爱身不扬弟之名,吾不忍也。”乃抱尸而哭
之曰:“此吾弟轵深井里聂政也。”亦自杀于尸下。晋、楚齐、卫闻之,曰:“非独聂政之能,乃其姊者列。”〈烈通〉女也。聂政之所以名施于后世者,其姊不避葅醢之诛,以扬 其名也。
按:《史记韩世家》:“列侯三年,聂政杀韩相侠累。”
安王八年,郑负黍反,复归韩。
按:《史记郑世家》:“𦈡公十六年,郑伐韩,败兵于负黍。郑 君乙二年,郑负黍反,复归韩。”
安王九年,楚伐韩,取负黍。
按:《史记楚世家》:“悼王九年,伐韩,取负黍。”
安王十一年秦伐韩宜阳取六邑。
按《史记·韩世家》:“列侯九年,秦伐我宜阳,取六邑。” “安王十六年,韩侯取薨,子文侯立。”
按《史记·韩世家》:“列侯十三年,卒,子文侯立。”
安王十七年,韩伐郑,取阳城。伐宋,执宋君。
按《史记韩世家》:“文侯二年,伐郑,取阳城。伐宋,到彭城, 执宋君。”
安王二十二年韩伐齐。
按:《史记韩世家》:“文侯七年,伐齐,至桑丘。”
安王二十五年,韩文侯薨,子哀侯立。
按《史记韩世家》:“文侯十年卒,子哀侯立。”
安王二十六年,韩与赵、魏废其君,俱酒为家人,而共 分晋国。
按《史记·韩世家》:“哀侯元年,与赵魏分晋国。”按《晋世 家》:“静公二年,魏武侯、韩哀侯、赵敬侯灭晋后而三分 其地。静公迁为家人,晋绝不祀。”
按《通鉴纲目注》《集览》、俱酒乃靖公之名也。《索隐》曰:“系 本作静公。”俱家人。韦昭曰:“庶人之家也。”《索隐》曰:“谓居 家之人无官职也。”
烈王元年,韩灭郑,徙都之。
按《史记·韩世家》:“哀侯二年,灭郑,因徙都郑。”按《郑世 家》:“郑君乙二十一年,韩哀侯灭郑,并其国。”
按:《通鉴纲目》:“烈王元年,韩灭郑,自阳翟徙都之。 烈王五年,韩严弑其君哀侯,子懿侯立。”
按:《史记·韩世家》:“哀侯六年,韩严弑其君哀侯,而子懿 侯立。”
烈王七年魏败韩于马陵。
按:《史记韩世家》:“懿侯二年,魏败我马陵。”
显王三年,韩、魏会于宅阳。
按:《史记韩世家》:“懿侯五年,与韩惠王会宅阳。”
显王七年,魏败韩浍。
按:《史记韩世家》:“懿侯九年,魏败我浍。”
显王十年,韩懿侯薨,子昭侯立。
按《史记韩世家》:“懿侯十二年卒,子昭侯立。”
显王十一年,秦败韩西山。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元年,秦败我西山。”
显王十二年,“宋取韩黄池,魏取韩朱。”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二年,宋取我黄池,魏取朱。 显王十六年,韩伐东周,取其地。”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六年,伐东周,取陵、观、邢丘。” “显王十八年,韩以申不害为相。”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八年,申不害相韩,修术行道,国 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
显王二十年,韩姬弑其君悼公。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十年,韩姬弑其君悼公。”
显王二十一年,韩侯如秦。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十一年,昭侯如秦。”
显王三十二年,韩相申不害卒。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二十二年,申不害死。”
显王三十四年秦拔韩宜阳。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二十四年,秦来拔我宜阳。 显王三十五年,韩作高门。”苏秦为赵以合从说韩。 按《战国策》,苏秦为赵合从,说韩王曰:“韩北有巩洛、成 皋之固,西有宜阳、常阪之塞,东有宛穰洧水,南有陉 山,地方千里,带甲数十万,天下之彊弓劲弩皆自韩 出。谿子少府时力距来,皆射六百步之外,韩卒超足 而射,百发不暇止,远者达胸,近者掩心。”韩卒之剑戟 皆出于冥山,棠谿、墨阳、合伯、邓师、宛冯、龙渊、大阿,皆 陆断马牛,水击鹄雁,当敌即斩,坚甲,盾鞮鍪铁幕,革 抉㕹芮,无不毕具。以韩卒之勇,被坚甲,跖劲弩,带利 剑,一人当百,不足言也。夫以韩之劲与大王之贤,乃 欲西面事秦,称东藩,筑帝宫,受冠带,祠《春秋》,交臂而 服焉。夫羞社稷而为天下笑,无过此者矣。是故愿大 王之熟计之也。大王事秦,秦必求宜阳、成皋。今兹效 之,明年又益求割地。与之即无地以给之,不与则弃 前功而后更受其祸。且夫大王之地有尽,而秦之求 无已。夫以有尽之地而逆无已之求,所谓市怨而买 祸者也,不战而地已削矣。臣“闻鄙语曰:‘宁为鸡口,无 为牛后’。今大王西面交臂而臣事秦,何以异于牛后 乎?夫以大王之贤,挟强韩之兵,而有牛后之名,臣窃 为大王羞之。”韩王忿然作色,攘臂按剑,仰天太息曰: “寡人虽死,必不能事秦。”今主君以赵王之教诏之,敬奉社稷以从。
〈注〉传在燕赵后,云“宣惠王。”今按:合从在燕文公二十八年,赵肃侯十六年,此二十五年。又《苏秦传》说六国后去赵而从约解,是岁燕易王立。徐注云“自初说燕至此三年,宣惠之元年也。”此时从已解,则说从时,非宣惠明矣。沈括辨以为“鸡口牛后。”今按:秦称牛后,盖以恶语侵韩,故昭侯怒而从之。“鸡口、牛后”,谬误也。《索隐》引延笃云宁为鸡尸,不为牛,从尸,鸡中主,从牛子也。沈说亦有所本也。〈按说六国皆纪于明年今韩考依注纪于是年〉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二十五年,旱,作高门。屈宜臼曰: ‘昭侯不出此门,何也?不时。吾所谓时者,非时日也。人 固有利不利时,昭侯尝利矣,不作高门。往年秦拔宜 阳,今年旱,昭侯不以此时恤民之急,而顾益奢,此谓 时绌举赢’。”
显王三十六年,韩高门成昭侯薨,子宣惠王立。 按《史记韩世家》:“昭侯二十六年,高门成昭侯卒”,果不 出此门,子宣惠王立。
显王四十四年,魏败韩将韩举。
按:《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八年,魏败我将韩举。”
显王四十七年,韩君称王。韩、赵会于区鼠。
按《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十一年,君号为王,与赵会区 鼠。”
慎靓王二年秦伐韩。
按《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十四年,秦伐败我鄢。”
慎靓王三年韩与诸侯攻秦败绩。
按《史记·秦本纪》:“惠文君后七年,乐池相秦、韩、赵、魏、燕、 齐帅匈奴共攻秦。秦使庶长疾与战修鱼,虏其将申 差,败赵公子渴、韩太子奂,斩首八万二千。”按《韩世 家》:“宣惠王十六年,秦败我修鱼,虏得韩将。”申差于 浊泽。韩氏急,公仲谓韩王曰:“与国非可恃也。今秦之 欲伐楚久矣,王不如因张仪为和于秦,赂以一名都、 具甲,与之南伐楚,此以一易二之计也。”韩王曰:“善。”乃 警公仲之行,将西购于秦。楚王闻之大恐,召陈轸告 之。陈轸曰:“秦之欲伐楚久矣,今又得韩之名都,一而 具甲,秦韩并兵而伐楚,此秦所祷祀而求也,今已得 之矣,楚国必伐矣。”王听臣为之警四境之内起师言 救韩命战车满道路发信臣多其车重其币。使信王 之救己也,国纵韩不能听我,韩必德王也。必不为雁行 以来是秦韩不和也,兵虽至楚不大病也。为能听我 绝和于秦,秦必大怒,以厚怨韩。韩之南交,楚必轻秦。 轻秦,其应秦必不敬。是因“秦韩之兵而免楚国之患 也。”楚王曰:“善。”乃警四境之内,兴师言救韩。命战车满 道路,发信臣,多其车,重其币,谓韩王曰:“不穀国虽小, 已悉发之矣。愿大国遂肆志于秦。不穀将以楚徇韩。” 韩王闻之大悦,乃止公仲之行。公仲曰:“不可。夫以实 伐我者秦也;以虚名救我者楚也。王恃楚之虚名,而 轻绝彊秦之敌,王必为天下大笑。且楚、韩非兄弟之 国也,又非素约而谋伐秦也,已有伐形,因发兵言救 韩,此必陈轸之谋也。且王已使人报于秦矣,今不行, 是欺秦也。夫轻欺彊秦而信楚之谋,臣恐王必悔之。” 韩王不听,遂绝于秦。秦因大怒,益甲伐韩。大战,楚救 不至韩。
赧王元年,秦破韩于岸门,韩以太子仓为质于秦 按《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十九年,大破我岸门,太子仓 质于秦以和。”
赧王三年,韩、秦、魏攻楚。韩宣惠王薨,子仓立。
按《史记·韩世家》:“宣惠王二十一年,与秦共攻楚,败楚 屈丐,斩首八万于丹阳。是岁,宣惠王卒,太子仓立,是 为襄王。”按《楚世家》:“怀王十七年春,与秦战丹阳,秦 大败我军,斩甲士八万,虏我大将军屈丐、裨将军逢 侯丑等七十馀人,遂取汉中之郡。楚怀王大怒,乃悉 国兵复袭秦,战于蓝田,大败楚军。韩、魏闻楚之困,乃 南”袭楚,至于邓。楚闻,乃引兵归。
赧王四年秦使张仪以《连横》说韩。
按《战国策》:张仪为秦连横说韩王曰:“韩地险恶山居, 五谷所生,非麦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饭藿羹,一岁 不收,民不厌糟糠。地方不满九百里,无二岁之所食, 料大王之卒,悉之不过三十万,而厮徒负养在其中 矣。为除守徼亭障塞,见卒不过二十万而已。秦带甲 百馀万,车千乘,骑万匹,虎鸷之士跿跔科头贯颐奋 戟者,至不可胜计也。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蹶后, 蹄间二寻者,不可胜数也。”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 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 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 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率孟贲、乌获之士,以攻不 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 无幸矣。诸侯不料兵之弱,食之寡,而听从人之甘言 好辞比周以相饰也,皆言曰:“听吾计则可以强霸天 下。”夫不顾社稷之长利,而听须臾之说,诖误人主者,
无过于此者矣。大王不事秦,秦下甲据宜阳,断绝韩之上地,东取成皋、宜阳,则鸿台之宫、桑林之苑非王之有已。夫塞成皋,绝“上地,则王之国分矣。先事秦则 安矣,不事秦则危矣。夫造祸而求福,计浅而怨深,逆 秦而顺赵,虽欲无亡,不可得也。故为大王计,莫如事 秦。秦之所欲,莫如弱楚。而能弱楚者莫如韩。非以韩 能强于楚也,其地势然也。今王西面而事秦,以攻楚 敝邑,秦王必喜。夫攻楚而私其地,转祸而说秦,计无 便于此者也。是故秦王使使臣献书大王御史,须以 决事。”韩王曰:“客幸而教之,请比郡县,筑帝宫,祠《春秋》, 称东藩,效宜阳。”
按:《通鉴纲目》:“赧王四年,秦使张仪说楚、韩、齐、赵、燕连 横以事秦。秦君卒,诸侯复合从。”
赧王七年,韩秦会于临晋秦攻韩宜阳。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四年,与秦武王会临晋。其秋,秦 使甘茂攻我宜阳。”
赧王八年秦拔韩宜阳。
按《战国策》,秦武王谓甘茂曰:“寡人欲车通三川,以窥 周室,而寡人死不朽乎?”甘茂对曰:“请之魏,约伐韩。”王 令向寿辅行。甘茂至魏,谓向寿子归告王曰:“魏听臣 矣,然愿王勿攻也,事成尽以为子功。”向寿归以告王, 王迎甘茂于息壤。甘茂至,王问其故,对曰:“宜阳,大县 也,上党、南阳积之久矣,名为县,其实郡也。今王倍数 险,行数千里而攻之难矣。臣闻张仪西并巴蜀之地, 北取西河之外,南取上庸,天下不以为多。张仪而贤 先王,魏文侯令乐羊将攻中山,三年而拔之。乐羊反 而语功,文侯示之《谤书》一箧。乐羊再拜稽首曰:‘此非 臣之功,主君之力也。今臣羁旅之臣也,樗里疾、公孙 衍二人者,挟韩而议,王必听之,是王’”欺魏而臣受公 仲朋之怨也。昔者曾子处费,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 者而杀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参杀人。”曾子之母曰:“吾 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尚 织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 杼逾墙而走。夫以曾参之贤与母之信也,而三人疑 之,则慈母不能信也。“今臣之贤不及曾子,而王之信 臣又未若曾子之母也,疑臣者不适三人,臣恐王为 臣之投杼也。”王曰:“寡人不听也,请与子盟。”于是与之 盟于息壤。果攻宜阳,五月而不能拔也。樗里疾、公孙 衍二人在,争之王,王将听之,召甘茂而告之。甘茂对 曰:“息壤在彼。”王曰:“有之。”因悉起兵,复使甘茂攻之,遂 拔宜阳。 宜阳之役,冯章谓秦王曰:“不拔宜阳,韩、楚 乘吾敝国,必危矣。不如许楚汉中以懽之。楚懽而不 进,韩必孤,无奈秦何矣。”王曰:“善。”果使冯章许楚汉中 而拔宜阳。楚王以其言责汉中于冯章。冯章谓秦王 曰:“王逐亡臣,因为楚王曰:‘寡人固无他,而许楚王。 甘茂攻宜阳,三鼓之而卒不上,秦之右将有尉’。”对曰: “公不论,兵必大困。”甘茂曰:“我羁旅而得相秦者,我以 宜阳饵王。今攻宜阳而不拔,公孙衍、樗里疾挫我于 内,而公仲以韩穷我于外,是无伐之日已。请明日鼓 之而不可下,因以宜阳之郭为墓。”于是出私金以益 公赏,明日鼓之而宜阳拔。 宜阳未得,秦死伤者众。 甘茂欲息兵。《左成》谓甘茂曰:“公内攻于樗里疾、公孙 衍,而外与韩朋为怨。今公用兵无功,公必穷矣。公不 如进兵攻宜阳,宜阳拔,则公之功多矣。是樗里疾、公 孙衍无事也,秦众尽,怨之深矣。” 宜阳之役,楚畔秦 而合于韩,秦王惧。甘茂曰:“楚虽合韩,不为韩氏先战, 韩亦恐战而楚有变,其后韩、楚必相御也。楚言与韩, 而不馀怨于秦,臣是以知其御也。” 《宜阳》之役,杨达 谓公孙显曰:“请为公以五万攻西周,得之,是以九鼎。 抑甘茂也。不然,秦攻西周,天下恶之,其救韩必疾,则 茂事败矣。”秦王谓甘茂曰:“楚客来使者多健,与寡人 争辞,寡人数穷焉,为之奈何?”甘茂对曰:“王勿患也。其 健者来使,则王勿听其事;其需弱者来使,则王必听 之。然则”需弱者用而健者不用矣,王因而制之。 按《史记秦本纪》:武王四年,拔宜阳,斩首六万,涉河,城 武遂。按《韩世家》:襄王五年,秦拔我宜阳,斩首六万。 赧王九年,秦复与韩武遂。
按:《战国策》:谓公叔曰:“公欲得武遂于秦,而不患楚之 能扬。”〈疑伤之误〉河外也。公不如令人恐楚王,而令人为公 求武遂于秦。谓楚王曰:“发重使为韩求武遂于秦。秦 王听,是令得行于万乘之王也。韩得武遂以限秦,无 秦患而德楚,韩楚之县而已。秦不听,是秦、韩之怨深 而交事楚也。” 公仲使韩珉之秦,求武遂而恐楚之 怒也。唐客谓公仲曰:“韩之事秦也,且以求武遂也,非 敝邑之所憎也。韩已得武遂,其形乃可以善楚。臣愿 有言而不敢为楚计。今韩之父兄得众者毋相,韩不 能独立,势必善楚。”王曰:“吾欲以国辅韩珉而相之,可 乎?父兄恶珉,珉必以国保楚。”公仲说仕唐,客于诸公, 而使之主韩、楚之事。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六年,秦复与我武遂。”
赧王十二年秦复取韩武遂。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九年,秦复取我武遂赧王十三年,韩太子婴朝于秦。”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十年,太子婴朝秦而归。”
赧王十四年秦取韩、穰。韩会秦伐楚。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十一年,秦伐我,取穰,与秦伐楚, 败楚将唐昧。”
赧王十五年,韩太子婴卒。楚围韩雍氏,秦救之。韩立 子咎为太子。齐王魏王至韩。
按《战国策》,楚围雍氏五月,韩令使者求救于秦,冠盖 相望也。秦师不下殽。韩又令尚靳使秦,谓王曰:“韩之 于秦也,居为隐蔽,出为雁行。今韩已病矣,秦师不下 殽。臣闻之,唇揭者其齿寒,愿大王之熟计之。”宣太后 曰:“使者来者众矣,独尚子之言是。”召尚子入。宣太后 谓尚子曰:“妾事先王日,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固 不支也。尽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 有利焉。今佐韩兵不众,粮不多,则不足以救韩。夫救 韩之危,日费千金,独不可使妾少有利焉。”尚靳归书 报韩王。韩王遣张翠,张翠称病,日行一县。张翠至,《甘 茂》曰:“韩急矣,先生病而来。”张翠曰:“韩未急也,且急矣。” 《甘茂》曰:“秦重国,智王也,韩之缓急莫不知,今先生言 不急可乎?”张翠曰:“韩急则折而入于楚,臣安敢来?”甘 茂曰:“先生毋复言也。”甘茂入言秦王曰:“公仲柄得秦 师,故敢捍楚。今雍氏围而秦师不下殽,是无韩也。公 仲且抑首而不朝公救,且以国南合于楚,楚韩为一, 魏氏不敢不听,是楚以三国谋秦也。如此则伐秦之 形成矣。不识坐而待伐,孰与伐人之利?”秦王曰:“善。”果 下师于《殽》以救韩。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十二年,太子婴死,公子咎、公子 虮虱争为太子。时虮虱质于楚,苏代谓韩咎曰:‘虮虱 亡在楚,楚王欲内之甚。今楚兵十馀万在方城之外, 公何不令楚王筑万室之都,雍氏之旁,韩必起兵以 救之,公必将矣。公因以韩、楚之兵奉虮虱而内之,其 听公必矣。必以楚、韩封公也’。”韩咎从其计。楚围雍氏, 韩求救于秦,秦未为发,使公孙昧入韩。公仲曰:“子以 秦为且救韩乎?”对曰:“秦王之言曰:‘请道南郑、蓝田,出 兵于楚以待公,殆不合矣’。”公仲曰:“子以为果乎?”对曰: “秦王必祖张仪之故智。”楚威王攻梁也,张仪谓秦王 曰:“与楚攻魏,魏折而入于楚,韩固其与国也,是孤秦 也,不如出兵以到之。”魏、楚大战,秦取“西河之外以归。 今其状阳言与韩,其实阴善楚。公待秦而到,必轻与 楚战。楚阴得秦之不用也,必易与公相支也。公战而 胜楚,遂与公乘楚,施三川而归。公战不胜楚,楚塞三 川守之。公不能救也,窃为公患之。”司马庚三反于郢, 甘茂与昭鱼遇于商于,其言收玺,实类有约也。公仲 恐,曰:“然则奈何?”曰:“公必先韩而后秦,先身而后张仪。 公不如亟以国合于齐、楚,齐、楚必委国于公。公之所 恶者张仪也,其实犹不无秦也。”于是楚解雍氏围。苏 代又谓秦太后弟芊戎曰:“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虮 虱也,公何不为韩求质于楚,楚王听入质子于韩,则 公叔伯婴知秦、楚之不以虮虱为事,必以韩合于秦、 楚,秦、楚挟韩以窘魏,魏氏不敢合于齐,是齐孤也。公 又为秦求质子于楚,楚不听,怨结于韩。韩挟齐、魏以 围楚,楚必重公。公挟秦、楚之重以积德于韩,公叔伯 婴必以国待公。”于是《虮虱》竟不得归韩。韩立咎为太 子,齐、魏王来。
赧王十七年韩齐魏共击秦。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十四年,与齐魏王共击秦,至函 谷而军焉。”
赧王十九年,秦与韩河外及武遂。韩王仓薨,子咎立。 按《史记韩世家》:“襄王十六年,秦与我河外及武遂。”襄 王卒,太子咎立,是为釐王。
赧王二十二年,韩率周、魏攻秦,败绩。
按《史记韩世家》:“釐王三年,使公孙喜率周魏攻秦,秦 败我二十四万,虏喜伊阙。”
赧王二十四年,秦㧞韩宛 按《史记韩世家》:“釐王五年,秦拔我宛。”
赧王二十五年韩与秦武遂。
按:《史记韩世家》:“釐王六年,与秦武遂地二百里。 赧王二十九年,秦败韩于夏山。”
按《史记韩世家》:“釐王十年,秦败我师于夏山。”
赧王三十一年,韩王会秦王于西周,与秦、燕、魏、赵伐 齐。
按《史记秦本纪》:“昭襄王二十三年,尉离斯与三晋、燕 伐齐,破之济西。”按《韩世家》:“釐王十二年,与秦昭王 会西周,而佐秦攻齐。齐败,湣,王出亡。”
按《通鉴纲目》:“赧王三十一年,燕上将军乐毅以秦、魏、 韩、赵之师伐齐,入临菑,齐君地出走,其相淖齿杀之。 毅下齐七十馀城。”
赧王三十三年,韩秦会于两周之间。
按《史记韩世家》:“釐王十四年,与秦会两周之间。 赧王四十年,韩救魏,为秦所败。”
按《史记·韩世家》:“釐王二十一年,使暴䳒救魏,为秦所败,䳒走开封。”“赧王四十二年,赵、魏攻韩华阳,秦救韩。韩王咎薨,子 桓惠王立。”
按《史记韩世家》:“釐王二十三年,赵、魏攻我华阳。韩告 急于秦,秦不救。韩相国谓陈筮曰:‘事急,愿公虽病,为 一宿之行’。”陈筮见穰侯,穰侯曰:“‘事急乎?故使公来’。陈 筮曰:‘未急也’。穰侯怒曰:‘是可以为公之主使乎?夫冠 盖相望,告敝邑甚急,公来言未急,何也’?陈筮曰:‘彼韩 急则将变而佗从,以未急故复来尔’。穰侯曰:‘公无见 王请’”,今发兵救韩,八日而至,败赵、魏于华阳之下。是 岁,釐王卒,子桓惠王立。
赧王四十三年韩伐燕。
按:《史记韩世家》:“桓惠王元年,伐燕。”
赧王五十一年,秦拔韩陉、汾旁。
按《战国策》:秦攻陉,韩使人驰南阳之地。秦已驰,又攻 陉,韩因割南阳之地;秦受地,又攻陉。陈轸谓秦王曰: “国形不便故驰,交不亲故割。今割矣而交不亲,驰矣 而兵不止,臣恐山东之无以驰割事王者矣。且王求 百金于三川而不可得,求千金于韩一旦而具。今王 攻韩,是绝上交而固私府也,窃为王不取也。”
赧王五十二年秦击韩韩上党守以郡降赵。
按《史记韩世家》:“桓惠王十年,秦击我于太行,我上党 郡守以上党郡降赵。十四年,秦拔赵上党,杀马服子 卒四十馀万于长平。”
赧王五十九年,秦拔韩阳城、负黍。
按《史记韩世家》:“桓惠王十七年,秦拔我阳城、负黍。 壬子年,秦拔韩城皋、荥阳。”〈是年为秦庄襄王元年韩桓惠王二十四年〉 按《史记韩世家》:“桓惠王二十四年,秦拔我城皋、荥阳。 甲寅年,秦悉拔韩宜阳。”〈是年为秦庄襄王元年韩桓惠王二十六年〉 按《史记韩世家》:“桓惠王二十六年,秦悉拔我上党。 丁巳年,秦拔韩十三城。”〈是年为秦王政三年韩桓惠王二十九年〉 按《史记·韩世家》:“桓惠王二十九年,秦拔我十三城。 壬戌年,韩桓惠王薨,子安立。”〈是年为秦王政八年韩桓惠王三十四年〉 按《史记·韩世家》:“桓惠王三十四年,桓惠王卒,子王安 立。”
丁卯年秦攻韩。〈是年为秦王政十三年韩王安五年〉 按《史记韩世家》:“王安五年,秦攻韩,韩急,使韩非使秦, 秦留非,因杀之。”
辛未年,秦虏韩王安。韩亡。〈是年为秦王政十七年韩王安九年〉 按:《史记·秦世家》:“王安九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颍 川郡,韩遂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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