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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05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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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五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五十三卷
明倫彙編 家範典 第五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女子部彙考

  易經說卦傳

  揚雄方言雜釋

  白虎通嫁娶

  劉熙釋名釋長幼

  張揖博雅釋親

  彙苑女子

 女子部總論

  易經屯卦 姤卦 雜卦傳

  詩經小雅斯干篇

  禮記曲禮 曾子問 內則 喪服 雜記 昏義

  儀禮士昏禮 喪服

  春秋四傳齊侯送女 公會杞伯姬 杞伯姬來 莒慶來逆叔姬 伯姬卒 公

  及夫人會齊侯 季姬歸鄫 鄫季姬卒 聲姜會齊侯 出姜如齊 子叔姬卒 齊高固

  來逆子叔姬 季文子如宋致女

  家語本命解

  韓詩外傳論女子

  孔叢子嘉言篇

  曹大家女誡助內訓 卑弱

  顏氏家訓治家篇

  宋氏女論語立身章 學作章 學禮章 早起章 事父母章

  鄭氏女孝經廣揚名章

  朱子全書語類

  袁氏世範睦親篇 處己篇

  鄭氏家範訓女子

  曹端夜行燭家規

  徐三重家則論女子

家範典第五十三卷

女子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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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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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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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㢲》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離》再索而得女,故謂 之「中女。」《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漢揚雄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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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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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謂之嫁子。

言往適人。

《班固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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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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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者如也,從如人也。在家從父母,既嫁從夫,夫沒從 子也。《傳》曰:「婦人有三從之義也。」

《劉熙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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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長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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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婦人外成,如人也。故三從之義:少如父教,嫁 如夫命,老如子言。」《青徐州》曰:請幫助識別此字。請幫助識別此字。忤也。始生時人意 不喜忤忤然也。

《魏張揖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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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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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

女子謂之婦人。

《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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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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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從父之教,從夫之命,故曰「如。」未嫁謂之女,已 嫁謂之婦。

女子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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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

《屯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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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屯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 年乃字。

程傳二以陰柔居屯之世,雖正應在上而逼于初剛,故屯難。「邅回」如辭也。「乘馬」,欲行也。欲從正應而復「班如」,不能進也。班,分布之義。下馬為班,與馬異處也。二當屯世,雖不能自濟,而居中得正,有應在上

不失義者也。然逼近于初陰乃陽所求。柔者剛所陵。柔當屯時固難自濟。又為剛陽所逼,故為難也。設匪逼于寇難,則往求于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于初,所以「不字。」苟貞固不易。至于十年,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以女子陰柔,苟能守其志節,久必獲通。況君子守道不回乎。初為賢明剛正之人,而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據二,以柔近剛而為義,更不計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義如此。本義。班,分布不進之貌。字,許嫁也。《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六二陰柔中正,有應于上,而乘初剛,故為所難,而邅回不進。然初非為寇也,乃求與己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許。至于十年,數窮理極,則妄求者去,正應者合,而可許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程傳六二居屯之時,而又乘剛,為剛陽所逼,是其患難也。至于十年,則難久必通矣。乃得反其常,與正應合也。「十」,數之終也。

《姤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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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女壯,勿用取女。

程傳一陰始生,自是而長,漸以盛大,是女之將長壯也。陰長則陽消,女壯則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順從,以成家道。《姤》乃方進之陰,漸壯而敵陽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漸壯則失男女之正,家道敗矣。《姤》雖一陰甚微,然有漸壯之道,所以戒也。本義「姤」,遇也。決盡則為純《乾》。四月之卦,至姤然後一陰可見,而為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為「遇。」遇已非正,又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占如此。

《雜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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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

大全《朱子》曰:「女待男而行,所以為漸。」

《歸妹》,女之終也。

大全雙湖胡氏曰:「女未嫁之稱。既嫁為歸,則女之終矣。」

詩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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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斯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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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無非無儀。 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詒罹。

朱註裼褓也。瓦,紡塼也。儀善,罹憂也。寢之于地,卑之也。衣之以褓,即其用而無加也。弄之以瓦,習其所有事也。有非,非婦人也;有善,非婦人也。蓋女子以順為正,無非足矣,有善則亦非其吉祥可願之事也。唯酒食是議,而無遺父母之憂,則可矣。《易》曰:「無攸遂,在中饋,貞吉。」而孟子之母亦曰:「婦人之禮,精五飯,冪酒漿,養舅」姑,縫衣裳而已矣。故有閨門之修,而無境外之志,此之謂也。大全朱子曰:「瓦,紡時所用之物。舊見人畫《列女傳》漆室女手執一物,如今銀子樣者,意其為紡塼也。然未可必。」 安成劉氏曰:「婦人于事無所敢自遂正位乎內事,在饋食之間而已。六二陰爻,居陰位則柔順得正,居下體之中則得中,故其象為『無攸遂』」,在中饋。而其占者能如此,則為得正而吉。「無攸遂」即無非無儀也,在中饋即唯酒食是議也。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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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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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

陳註植者曰楎。橫者曰「椸。」枷與架同置衣服之具也。巾以涗潔,櫛以理髮,此四者皆所以遠私褻之嫌。

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

陳註「許嫁則繫以纓」,示有所繫屬也。此與幼所佩香纓不同,大故,大事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于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于未然之始,則其悔吝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止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于男女未有室家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于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姆教之,處于閫內之別室,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 同器而食。

陳註「女子子」,重言「子」者,別于男子也。專言「兄弟」者,遠同等之嫌。

男女異長,

陳註「各為伯仲」,示不相干雜之義也

女子許嫁,《笄而》字。

陳註「許嫁則十五而笄,未許嫁則二十而笄」,亦成人之道也,故字之。

男女相答拜也。

陳註男女嫌疑之避,亦多端矣。然拜而相答,所以為禮,豈以行禮為嫌哉!故記者明言之。

《曾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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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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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冠笄者,雞初鳴,咸盥漱、櫛縰、拂髦、總角、衿纓, 皆佩容臭。昧爽而朝,問「何食飲矣?」若已食則退,若未 食,則佐長者視具。

陳註《總角》,總聚其髮而結束之為角,童子之飾也。

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 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外內不共 井,不共湢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 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 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 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絲。

陳註「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韋,女用繒帛。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聽從。」執麻枲,治絲繭,織紝 組紃,學女事,以共衣服。觀於祭祀,納酒漿、籩豆菹醢, 禮相助奠。

陳註「十年不出」,謂十歲則恆處于內也。姆,女師也。婉,謂言語。娩,謂容貌。司馬公云:「柔順貌。」紝,繒帛之屬。組,亦織也,《詩》「執轡如組。紃之制似絛,古人以置諸冠服縫中者。」全慶源輔氏曰:「婉,有委曲之意,娩,有遲緩之意,聽從,所謂以順為正也。婦人之容德,莫此為盛,始于容德,中于女工之事,終于祭祀之禮,婦人之事盡是矣。」 嚴陵方氏曰:「不出,謂常居閨閣之內也。聽則有所受,從則無所違,皆女德也。執麻枲則績事也;治絲繭則蠶事也。觀于祭祀,則欲其習熟是事故也,非特觀之而已,又且納酒漿、籩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禮,相助長者而奠之于神焉。《詩》不云乎:『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誰其尸之?有齊季女』?蓋助奠之謂也。」

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則 為妻,奔則為妾。凡女拜尚右手。

陳註十五許嫁則笄。未許嫁者二十而笄,故謂父母喪妻,齊也。妾之言接,言得接見于君子,不得伉儷也。尚左尚右,陰陽之別。大全嚴陵方氏曰:「三五而圓者月也,故女子之年至是數而笄。笄者,婦人首飾,蓋成人之服也。夫男子冠則有成人之禮,女子笄則當許嫁之時。然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陰以少為美,陽以壯為強故也。然《經》亦舉其大略耳。故王氏謂女子非二十而後可嫁,以為二十而不嫁則非禮。男子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推此可知。聘言由彼而問此,奔言自此而趨彼。拜尚右手,尊陰道也。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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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陳註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已者,止也。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陳註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則但終期服。反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中廢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女出嫁則恩隆于夫家,被出則恩復隆于父母,得反則恩復隆于夫家,既練而反,則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凡此所謂以仁起義也。」

《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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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燕則鬈 首。」

陳註疏曰:「十五許嫁而笄。」若未許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禮》言之,婦人執其禮者。「十五許嫁而笄」,則主婦及女賓為笄禮,主婦為之著笄,女賓以醴禮之。未許嫁而笄者,則婦人禮之無主婦,女賓不備儀也。「燕則鬈首」者,謂既笄之後,尋常在家,燕居則去其笄,而分髮為鬌紒也。此為未許嫁,故雖已笄,猶為少者處之。

===
《昏義》
===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陳註「德貞順也」,言辭令也。容則婉娩,功則絲麻。

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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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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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許嫁,笄而醴之」,稱字。

許嫁,已受納徵禮也。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釋曰:「女子許嫁」,謂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禮》女子許嫁,纓有笄,兼有纓,示有繫屬。此不言纓,文不具也。云「醴之稱字」者,猶男子冠醴之稱字同,是以《禮記·喪服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是其義同也。 釋曰:云「許嫁,已受納徵禮也」者,以納采、問名、納吉三禮,雖使者往來,未成交親,故《曲禮》云:「非納幣不交不親。」鄭據納徵,唯未行請期親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為之。云「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者,案《雜記》云:「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鄭註云:「言婦人執其禮」,明非許嫁之笄。彼以非許嫁笄,笄輕,故無主婦,女賓使婦人而已,明許嫁笄當使主婦對女賓執其禮,其儀如冠男也。又許嫁者用醴禮之,不許嫁者,當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禮也。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

女既次純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蓋母薦焉,重婚禮也。女奠爵于薦東,立于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擯者請事。母出南面房外,示親授婿,且當戒女也。

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 諸西階上不降。

必有正焉者,以託戒之使不忘。釋曰:此《記》亦經不具,以母出房戶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行出于母左。父在阼階上西面,故因而戒之。云「母戒諸西階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階上,乃戒之也。 釋曰:云「託戒使不忘」者,謂托衣笄恆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云戒者,並與此文相續成也。此士禮,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經書:「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穀梁傳》曰:「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祭門則廟門言,不言廟門,則似得下堂者。彼諸侯禮與此異,以其大夫諸侯,天子各有昏禮,故不同也。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

夙,早也。早起夜臥。命,舅姑之教命。釋曰:上送女之時,父母俱戒迄今。此記人父云此戒者,當同是送女時,并有此戒,續成前文。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後語時不同,故《記人》兩處記之。但父戒之使無違舅命,母戒之使無違姑命,故父云命,母云戒也。

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

帨,佩巾。釋曰:宮事,謂姑命婦之事,若《內宰職》云「后教六宮」婦人稱宮故也。

庶母及門內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 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

庶母,父之妾也。鞶,鞶囊也。男鞶革,女鞶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申重也。宗,尊也。愆,過也。諸,之也。示之以衿鞶,皆托戒使識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釋曰:云「男鞶革,女鞶絲」者,《內則》文,男女用物不同,故并引男子鞶革,於經無所當也。云「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者,案《內則》云:「箴管線纊,施鞶袠。」鄭云:「鞶袠言施」,明為箴管線纊有之,是鞶以盛帨巾之屬。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謹敬也。云「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經母施衿結帨,庶母直示之以衿鞶,不示以衣笄,故鄭決之也。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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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子在室,為父三年。

《女子子》者,子女也,別于男子也。言在室者,關已許嫁。釋曰:自此盡「為父三年」,論女子子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與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別于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名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今于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字,以別于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直云女子子為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內則》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雖許嫁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與夫家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

考證

出則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 ,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 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 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二尊也。為 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服重者,不自絕于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避大宗。

春秋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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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侯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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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三年「秋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左傳》:「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公女嫁于敵國,姊妹則 上卿送之,公子則下卿送之;于大國,維公子亦上卿 送之。于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國,則上大 夫送之。」

《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境送女,非禮也。此 入國矣,何以代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于子,雖為 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

《穀梁傳》:「禮送女,父不下堂,女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 出闕門。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 從爾姑之言』。諸母復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送 女踰境,非禮也。

《公會杞伯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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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左傳》:「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侯非民事不舉, 卿非君命不越境。」

胡傳《左氏》曰:「會于洮,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 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境。伯姬,莊公之女,非 事而特會于洮,愛其女之過而不能節之以禮,此《春 秋》之所禁也。惟不節之以禮,然後有使自擇配,如僖 公之于季姬,而典訓亡矣。」

大全家氏曰:于洮非歸寧之地,安有女子來寧,父母疾驅于通道大都,略無所禁忌者乎? 陳氏曰:「內女為夫人,七見于《經》,未有書公會者,而會自伯姬始,由是來朝,其子由是來求婦。伯姬之為,皆未之前聞也。」

《杞伯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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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冬,杞伯姬來。」

《左傳》:「歸,寧也。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夫人 歸寧曰如某,出曰歸于某。」

《公羊傳》:其言來何?直來曰來,大歸曰「來歸。」

胡傳「歸寧也。」禮,父母在歲一歸寧。若歸而合禮,則常 事不書。其曰「杞伯姬來」者,不當來也。女子有行,遠父 母兄弟,春會于洮,冬又歸魯,故知其不當來也。來而 必書,《春秋》于男女往來之際嚴矣。

大全高氏曰:伯姬春方出與公會,而冬又來,何其不安于杞也?杞伯不能制其妻,如其國何? 張氏曰:「志其來往之數,非歲一歸寧之義,所以厚男女之別也。」 汪氏曰:「《春秋》內女之適諸侯,惟杞伯姬,四書來,一書會,則伯姬之越禮可知矣。伯姬之後,惟書齊高固及子叔姬來,亦非禮也。」

《莒慶來逆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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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冬,莒慶來逆叔姬。

《公羊傳》:「莒慶者何?莒大夫也。莒無大夫,此何以書?譏。 何譏爾?大夫越境逆女,非禮也。」

《穀梁》:「《傅》: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胡傳》:「莒慶,莒大夫也。叔姬,莊公女也,何以稱字?大夫 自逆則稱字,為其君逆則稱女,尊卑之別也。何以書? 諸侯嫁女于大夫,而公自主之,非禮也。」

大全劉氏曰:「莒慶」非有君命也,叔姬非適諸侯也,何以得書乎?以公之自主之。公之自主之則敵,敵則書矣。 陳氏曰:「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曷為公親焉?則莒慶仇也。莒無大夫,于是書莒慶。隱、桓、莊之際,莒嘗為強國,入向,取杞、牟婁,納公子慶父。吾君特會外大夫,自浮來之盟始,以是知慶之敢伉也。」 汪氏曰:宣公以篡得國,倚齊為援,而齊人止;公為高固求婚,魯人以為大辱。莒慶微國之大夫,而莊公以女妻之,又自為之主,其不君亦甚矣。 劉氏曰:「《穀梁》云『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非也。不曰逆女,亂于君夫人者也;書「叔姬」,自其理然。

《伯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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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穀梁傳》:「內女也,未適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許嫁笄而 字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大全何氏曰:「不以蕩禮隆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 啖氏曰:「內女為夫人書卒;許嫁為夫人亦然。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 蜀杜氏曰:「嫁為夫人則繫國。」 汪氏曰:「《經》書女未嫁而卒者二,雖曰許嫁,則喪之以成人之禮,亦時君溺愛之過耳。據《禮》,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為諸侯夫人則服大功,大功以下則無服。」蓋諸侯絕期,苟嫁為諸侯夫人則尊同,尊同則為之服也。許嫁未可稱夫人,而喪之如成人,非禮也。

《公及夫人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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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 穀。」

《胡傳》襄陵許翰曰:「先乎陽穀之會為大雨雪,後乎陽 穀之會為大雩。僖公賢君,不能禮佐齊桓,儆其怠忽, 而更與之俱肆于寵樂,是以見戒于天如此。以公夫 人陽穀之會觀之,齊桓伯業怠矣,故楚人伐黃不能 救。凡此類屬詞比事,直書于策而義自見者也。」

大全杜氏曰:「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 孫氏曰:「參譏之也。」 薛氏曰:「夫人,齊侯之女也,歸寧可也;為會而從夫于外,非歸寧之禮也。」 高氏曰:「公之娶、夫人之歸,皆不書者,合禮故也。此會于陽穀,則非禮矣。公稔聞桓、莊之失而不改其轍,齊侯親見兩國之事,亦循其跡,以兩君相會而使婦人廁于」其間,何以示侍衛僕從之臣乎? 家氏曰:「桓公之始伯,憤齊女之無度,以哀姜為首戮,諸夏肅然,知中國所以異干夷狄,實在于是。齊襄、衛宣汙染之習為之一掃,庶乎古方伯之遺烈矣。及其暮年,志得而驕,乃復與僖姜為陽穀與下之會,伯業其衰矣乎!」 汪氏曰:「《書》『及』以會,所以別男女也。桓公如齊,稱」公與姜氏,此稱「及」,則僖公猶能防制云耳。《魯頌》稱聲姜為「令妻」,則聲姜必無文姜之行矣。

《季姬歸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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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 鄫子來朝。」十有五年「秋九月,季姬歸于鄫。」

《左傳》:「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 于防,而使來朝。」

《公羊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 使來請己也。」

《穀梁傳》:「遇者,同謀也。來朝者,來請己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也,以病鄫子也。」

《胡傳》:「《春秋》內女適人者,明有所從,則繫諸國,若杞伯 姬是也。其未適人者,欲有所別,則書其字,若子叔姬 是也。季姬書字而未繫諸國,其女而非婦亦明矣。及 者,內為志,內女而外與諸侯遇,譏魯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鄫子國君而季姬使之朝,病鄫也。魯秉《周禮》, 男女之際,豈其若是之甚乎?蓋魯公鍾愛其女,使自」 擇配,故得與鄫子遇于防,而遂以季姬歸之爾。有孟 光之德,有伯鸞之賢,變而不失禮之正,則猶可矣。不 然,非所以為愛而厚其別也。故稱「及」、稱「遇」、稱「使」,罪魯 與鄫以正男女之禮,為後世戒也。

大全孫氏曰:「季姬」,上無歸鄫之文,則是未嫁者。此年遇防,明年九月歸鄫,是季姬先與鄫子遇而後嫁也。此季姬之行不正可知矣。 何氏曰:「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佚,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賤之。」 張氏曰:「僖公愛女而使自擇配,鄫子聽其使而朝魯請之。夫婦之始」而不正如此,《書》之所以譏僖公之不父,鄫子之不夫,季姬之不子不婦也。臨川吳氏曰:「未嫁之女而與鄫子私相邂逅,是淫奔也。姬既私遇之後,使鄫子朝魯而請昏,姬不足責也。僖公不能正家如此,何以居人上乎?」 汪氏曰:「鄭徐吾犯之妹美,使之自擇所配,至于兄弟相殘,以亂鄭國之政。魯秉周禮」,而季姬與鄫子道淫如此,僖公正始之道,亦可媿矣! 啖氏曰:「《左氏》謂季姬,鄫子之夫人,公怒鄫子不朝季姬,使之朝。」按稱季姬,明魯未嫁女也。若是鄫夫人不當與鄫子遇,又明年歸于鄫,明此時鄫子請娶之。若言魯之處女不當與諸侯會,則文姜、哀姜淫佚至甚。 劉氏曰:「若實來,寧何故再書其歸乎?」杞伯姬來,何以不書?歸乎? 吳氏曰:「鄫子請娶季姬。」僖公許之,至是始歸也。

《鄫季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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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傳》內,女嫁于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 則必記其葬。然而有不記者,此筆削之旨,非可以例 求者也。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于義而 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僖公鍾愛季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 雖書其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 「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 親臨祖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聲姜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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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七年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左傳》:「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 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

大全張氏曰:「人臣滅項而止,僖公刑已頗矣,又遠會婦人于魯地,此管仲既亡,桓公志荒之政也。」 臨川吳氏曰:「此蓋會淮之後,諸侯各歸其國,齊獨止,公將執之以歸。夫人,齊女也。聞公見止,要齊侯于路而會之,非齊侯已歸,而再出會姜氏也。婦人無外事,魯之諸夫人聲姜,頗為賢婦,詩人以令妻頌之而猶有此失,蓋稔」于見聞之非,盲于禮義之正,是以好成人之美者,惜焉。 高氏曰:「論其情則可矣,而禮則不可也。《小白》入魯地而會聲姜,能無嫌乎?」

《出姜如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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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

大全臨川吳氏曰:「出姜當是齊昭公女,蓋有所不安而歸寧以愬于父母云耳。」趙氏以為無父母,蓋謂歸寧合禮者,《經》不書,故疑其非昭公女也。

《子叔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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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十有二年「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左傳》:「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 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 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傳曰: 「許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 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大全趙氏曰:「時君之女,故曰『子』,以別非先君之女也。」啖氏曰:「《左氏》云:『杞桓公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按此傳大誤,當在成八年,誤置此爾。 汪氏曰:「二《傳》以書子為同母妹,然十四年再書子叔姬,苟皆同母,不當同字矣。」 廬陵李氏曰:「子叔姬,《左氏》以為已嫁于杞而遭出,《公、穀》皆以」為許嫁,蓋適人則必係國以無所係,《左氏》非也。其稱「子」者,文公女,所以別于先君之子也。《公》《穀》以為姊妹者,非。 陳氏云:「已許嫁于杞,杞伯來朝,諸絕叔姬,復求其次。」此說通。

《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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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左傳》: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 也。

《穀梁傳》:「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胡傳》:「『按《左氏》,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書 『夏,公至自齊』。秋,齊高固來逆子叔姬』,罪宣公也。其曰 來者,以公自為之主。稱子者,或謂別于先公之女也。 諸侯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者,為體敵也。而公 自為之主,壓尊毀列,卑朝廷,慢宗廟矣。夫以鄭國褊 小,楚公子圍之貴驕強大,來娶于鄭,子產辭而卻之」, 使館于外,欲野賜之,幾不得撫有其室。而宣公以魯 國周公之後,逼于高固,請婚其女,強委禽焉,而不能 止。惟不知以禮為守身之幹,是以得此辱也。《春秋》詳 書,為後世鑒,欲人之必謹于禮以定其位。不然,卑巽 妄說,不近于禮,奚足遠恥辱哉?

大全杜氏曰:「適諸侯稱女,適大夫稱字,所以別尊卑也。」不書女歸降于諸侯。 范氏曰:「來者,謂高固。固齊之大夫,而與君接婚姻之禮與?」 趙氏曰:「時君之女,故加『子』字,以別姑姊妹。」 高氏曰:「高固之娶,叔姬之嫁,齊許之來,魯與之婚,皆非禮也。」 家氏曰:「閭巷之人,為強有力者脅之而婚,且猶不受,況于堂堂之侯國乎?脅而求昏」,已為不可,而又以大夫伉禮于國君,所以陵暴魯國者甚矣。宣公用齊之力,篡弒得國,固不以是為辱魯之宗社重為之辱矣。嗚呼!以千乘之國,涕出而女,于吳且猶羞之,而況于女鄰國之大夫者乎?《春秋》書之,責魯也,責齊也,正高固陵犯之罪也。

《季文子如宋致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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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左傳》: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 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 施及未亡人。先君猶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

《公羊傳》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錄伯姬也。 《穀梁傳》:「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 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不正,故不與內稱也。逆 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

大全《程子》曰:「女既嫁,父母使人安之,謂之致女。古者三月而廟見,始成婦也。伯姬賢,魯國重,故使卿致也。」

家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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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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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者,順男子之教而長其理者也。是故無專制之 義,而有三從之道:幼從父兄,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女有五不取:逆家子者、亂家子者、「世有刑人子者、有 惡疾子者、喪父長子者。」

漢韓詩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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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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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夫行露之人,許嫁矣,然而未往也。見一物不具, 一禮不備,守節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為得婦道之 宜,故舉而傳之,揚而歌之,以絕無道之求,防汙道之 行乎。《詩》曰:「雖速我訟,亦不爾從。」

孔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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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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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張曰:「女子必漸乎二十而後嫁,何也?」孔子曰:「十五 許嫁而後從夫,是陽動而陰應,男唱而女隨之義也。 以為繢組紃織紝者,女子之所有事也;黼黻文章之 義,婦人之所有大功也。必十五以往,漸乎二十,然後 可以通乎此事。通乎此事,然後乃能上以孝于舅姑, 下以事夫養子也。」

曹大家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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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內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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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辭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餘寵,賴母師之典訓。年十有四,執箕帚于曹氏,于今四十餘載矣。戰戰兢兢,常懼黜辱,以增父母之羞,以益中外之累。夙夜劬心,勤不告勞,而今而後,乃知免耳。吾性疏頑,教導無素,恆恐子穀負辱清朝。聖恩橫加,猥賜金紫,實非鄙人庶幾所望也。男能自謀矣,吾不復以為憂」 也。但傷諸女方當適人,而不漸訓誨,不聞婦禮,懼失容它門,取恥宗族。吾今疾在沉滯,性命無常,念汝曹如此,每用惆悵。間作《女誡》七章,願諸女各寫一通,庶有補益裨助。汝身去矣,其勗勉之。

《卑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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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生女三日,臥之床下,弄之瓦塼,而齋告焉。臥之 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塼,明其習勞,主執 勤也。齋告先君,明當主繼祭祀也。三者蓋女人之常 道,禮法之典教矣。謙讓恭敬,先人後己,有善莫名,有 惡莫辭,忍辱含垢,常若畏懼,是謂「卑弱下人」也。晚寢 早作,勿憚夙夜,執務私事,不辭劇易,所作必成,手跡 整理,是謂「執勤」也。正色端操,以事夫主,清靜自守,無 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祖宗,是謂「繼祭祀」也。三者苟 備,而患名稱之不聞,黜辱之在身,未之見也。三者苟 失之,何名稱之可聞,黜辱之可遠哉?

北齊顏氏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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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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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婦人織紝組紃之事,黼黻錦繡羅綺之工,大優 于江東也。太公曰:「養女太多,一費也。」陳蕃云:「盜不過 五女之門。」女之為累,亦以深矣。然天生蒸民,先人傳 體,其如之何?世人多不舉女,賊行骨肉,豈當如此而 望福于天乎?吾有疏親,家饒妓媵,誕育將及,使遣婚 監守之。體有不安,窺窗倚戶,若生女者,輒持將去。母 隨號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聞也。

婦人之性,率寵子婿而虐兒婦。寵婿,則兄弟之怨生 焉;虐婦,則姊妹之讒行焉。然則女之行留,皆得罪于 其家者,母實為之。至有諺云:「落索阿姑飧。」此其相報 也。家之常弊,可不誡哉!

《婚姻素對》,靖侯成規。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 輸絹」,比量父祖,計校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或猥 婿在門,或傲婦擅室,貪榮求利,反招羞恥,可不慎歟!

唐宋氏女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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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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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先學立身。立身之法,惟務清貞。清則貞潔, 貞則身榮。行莫回頭,語莫露唇,坐莫動膝,立莫搖裙。 喜莫大笑,怒莫高聲。內外各處,男女異群。莫窺外壁, 莫出外庭。窺必掩面,出必藏形。男非眷屬,莫與通名; 女非善屬,莫與相親。立身端正,方可為人。

《學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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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須學女工,紉麻緝苧,粗細不同。機車紡織, 切莫匆匆。看蠶煮繭,曉夜相從。採桑摘柘,看雨占風, 滓濕即替,寒冷須烘。取葉飼食,必得其中。取絲經緯, 文匹成工。輕紗下軸,細布入筒。綢絹苧葛,織造重重亦可貨賣,亦可自縫。刺鞋補襪,引線繡絨,補聯紉綴。 百事皆通,皆依此語。「寒冷從容,衣不愁破,家不愁窮。」 莫學懶婦,積小痴慵。不貪女務,不計春冬。針線粗率, 為人所攻。嫁為人婦,恥辱門風。衣裳破損,牽西遮東。 遭人指點,恥笑鄉中。奉勸女子,聽取言終。

《學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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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當知女務。女客相遇,安排坐具,整頓衣裳, 輕行緩步,斂手低聲,請過庭戶。問候通時,從頭稱敘。 答問殷勤,輕言細語。備辦茶湯,迎來遞去。莫學他人, 抬身不顧。接見依稀,有相欺侮。如到人家,且依禮數 相見,傳茶,即通事務。說罷起身,再三辭去。主若相留, 禮筵待過。酒略沾唇,食無叉著。退盞辭壺,過承推拒。 莫學他人,呼湯呷醋。醉後顛狂,遭人所惡。身未回家, 已遭點污。當在家庭,少游道路。生面相逢,低頭看顧。 莫學他人,不知朝暮。走遍鄉村,說三道四。引惹惡聲, 多招罵怒。辱賤門風,連累父母。損破自身,供他笑具。 如此之人,有如犬鼠。莫學他人,惶恐羞辱。

《早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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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習以為常。五更雞唱,起著衣裳。盥漱已了, 隨意梳粧。拾柴燒火,早下廚房。磨鍋洗鑊,煮水煮湯。 隨家豐儉,蒸煮食嘗。安排蔬菜,炮豉舂薑。隨時下料, 甜淡馨香。整齊碗碟,鋪設分張。三飧飯食,朝暮相當。 侵晨早起,百事無妨。莫學懶婦,不解思量。黃昏一覺, 直到天光。日高三丈,猶未離床。起來已晏,卻是慚惶。 早起梳洗,突入廚堂。容顏齷齪,手腳慌忙。煮茶煮飯, 不及時常。」又有一等,餟餔爭嘗,「未曾炮饌,先已偷藏。 醜呈鄉里,辱及爹娘。被人傳說,豈不羞惶。」

《事父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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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堂,敬重爹娘。每朝早起,先問安康。寒則烘火, 熱則扇涼,饑則進食,渴則進湯。父母撿責,不得慌忙。 近前聽取,早夜思量,若有不是,改過從長。父母言語, 莫作尋常。遵依教訓,不可強良。若有不是,借問無妨。 父母年老,朝夕憂惶。補聯鞋襪,做造衣裳。四時八節, 孝養相當。父母有疾,身莫離床,衣不解帶,湯藥親嘗, 「求神拜佛,指望安康。莫教不幸,或致身亡。痛入骨髓, 哭斷肝腸。三年乳哺,恩德難忘。衣裳裝殮,持服居喪。 安埋設祭,禮拜燒香。追修薦拔,超上天堂。莫學忤逆, 咆哮無常。纔出一語,應答千張。便行拋掉,說著相傷。 如此婦女,教壞村坊。」

鄭氏女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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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揚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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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曰:「女子之事父母也孝,故忠可移于舅姑;事姊 妹也義,故順可移于娣姒。居家理,故理可聞于六親。 是以行成于內,而名立于後世矣。」

宋朱子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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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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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女子亦當有教。自《孝經》之外,如《論語》,只取其面前 明白者教之,何如?」曰:「亦可。如曹大家《女誡》,溫公《家範》 亦好。」

袁氏世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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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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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有分。必隨力厚嫁。合得田產必依條分給。若吝 于目前。必致嫁後有所陳訴。

「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 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于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 親。若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 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餘,亦不可視 為他人,不以分給。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 家,及身後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 也?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 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 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 其有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 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 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 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

《處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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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產之家,凡事不可不早慮。有男而為之營生,教之 生業,皆早慮也。至于養女,亦當早為儲蓄衣衾粧奩 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費力。若置而不問,但稱臨時,此 有何術?不過鬻田廬及不卹女子之羞見人也。至于 家有老人,而送終之具不為素辦,亦稱臨時,亦無他 術,亦是臨時鬻田廬及不卹後事之不如儀也。今人 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為嫁資, 此其女必不至失時也。有于少壯之年置壽衣、壽器、 壽塋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無衣無棺可斂,三 年五年無地可葬也。

鄭氏家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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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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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適人者,若有外孫彌月之禮,惟首生者與之,餘並 不許,但令人以食味慰問之朔朢後一日,令諸生聚揖之時,直說古《列女傳》,使諸 婦聽之。

女子年及八歲者,不許隨母到外家,餘雖至親之家, 亦不許往,違者重罰其母。

明曹端夜行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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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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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有作非為犯淫狎者,與之刀繩,閉于牛驢房,聽 其自死。其母不容者,出之;其父不容者,陳于官而放 絕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圖》上削其名,死生不許入祠 堂。既放而悔改,容死其女者,復之。

徐三重家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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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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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之辨正在內外,則婦人不當出外明甚。予常 至宜興,旅寓民舍,罕見婦女形跡,亦絕無往來道路, 此土俗之最美者。良家女子固不宜輕出行遊,及抵 親識,至于探望姻黨,輒遣婦女飄揚衢路,肩摩稠人, 大非雅觀。必不得已,第可命老幼童豎相致問信。若 遠親之家,吉凶禮節已有男子在外交際,惡用復需 婦人哉。

一生女許婚宜待笄年,不得太早。世俗多有幼小受 聘者,數歲之內不惟男女變故難期,且家事亦有聚 散。婿或孤貧無倚婦家不免收贅異族同處內外當 閑。此慎微別嫌第一事也。若年齒各長,此嫁彼娶,寧 復慮此。

一、委棄子女,此村野細民違天賊理者所為。夫殺人 而死,國有常刑。殺子女不死,焉知天道,不為冥戮。讀 畫明理之家,必無此事,姑書之,或可理諭鄉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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