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第19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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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一百九十五卷目錄

 春秋部總論十三

  日知錄一魯之春秋 春秋闕疑之書 三正 閏月 王正月 春秋時月並書

   謂一為元 改月 天王 邾儀父 仲子 成風敬嬴 君氏卒 滕子薛伯杞伯 闕

  文 夫人孫于齊 公及齊人狩于禚 楚吳書君書大夫 亡國書葬 許男新臣卒 禘

  于太廟用致夫人 及其大夫荀息 邢人狄人伐衛 王入于王城不書 星孛 子卒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三國來媵 殺或不稱大夫 邾子來會公 葬用柔日 諸侯在

  喪稱子 未踰年書爵 姒氏卒

經籍典第一百九十五卷

春秋部總論十三[编辑]

日知錄一[编辑]

魯之春秋[编辑]

《春秋》不始於隱公。晉韓宣子聘魯,觀書於太史氏,見 《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今乃知周公之 德與周之所以王也。」左傳昭公二年蓋必起自伯禽之封,以 洎於中世。當周之盛,朝覲、會同、征伐之事皆在焉,故 曰:「《周禮》而成之者,古之良史也。」

《孟子》雖言「《詩》亡然後《春秋》作」 ,然不應伯禽至孝公三百五十年,全無紀載。

自隱公以下,世道衰微,史失其官,於是孔子懼而修 之,自惠公以上之文,無所改焉,所謂述而不作者也。 自隱公以下,則孔子以己意修之,所謂「作《春秋》」也。然 則自惠公以上之《春秋》,固夫子所善而從之者也,惜 乎其書之不存也。

春秋闕疑之書[编辑]

孔子曰:「吾猶及史之闕文也。史之闕文,聖人不敢益 也。」《春秋》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傳》曰:「不書 日,官失之也。」僖公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傳》曰:「不 書朔與日,官失之也。」以聖人之明,千歲之日至可坐 而致,豈難考歷布算,以補其闕,而夫子不敢也?況於 史文之誤,而無從取正者乎?況於列國之事,得之傳 聞,不登於史策者乎?《左氏》之書,成之者非一人,錄之 者非一世,可謂富矣,而夫子當時未必見也。史之所 不書,則雖聖人有所不知焉者。且《春秋》,魯國之史也, 即使歷聘之餘,必聞其政,遂可以百二十國之寶書, 增入本國之記注乎?

《成公十三年》「公會諸侯伐秦」 下,《正義》曰:「經文依史官策書,策書所無,故經文遂闕也。傳文采於簡牘,簡牘先有,故傳文獨存也。」

若乃「改葬惠公」之類,不書者,《舊史》之所無也。曹大夫、 宋大夫、司馬、司城之不名者,闕也。

齊崔氏出奔衛。去「名」 而書「族」 ,「宋殺其大夫山。」 去「族」 而書字,疑皆前史之闕。

「鄭伯髡頑、楚子麋、齊侯陽生」之實。弒而書「卒」者,傳聞 不勝簡書,是以從舊史之文也。

邵氏曰:「赴以卒則卒,赴以弒則弒,弒而赴以卒,其弒也,傳聞云爾也。傳聞不勝簡書,是以書卒以待察也,比之疑獄。」

《左氏》出於獲麟之後,網羅浩博,實夫子之所未見。乃 後之儒者,似謂己有此書,夫子據而筆削之,即《左氏》 之解經,於所不合者,亦多曲為之說,而經生之論,遂 以聖人所不知為諱,是以新說愈多而是非靡定。故 今人學《春秋》之言,皆郢書燕說,而夫子之不能逆料 者也。子不云乎:「多聞闕疑,慎言其餘」,豈特告子張乎? 修《春秋》之法亦不過此。《春秋》因魯史而修者也,《左氏 傳》采列國之史而作者也,故所書晉事,自文公主夏, 盟政交於中國,則以列國之史參之,而一從周正;自 惠公以前,則間用夏正。其不出於一人明矣。其謂: 仲子為子氏,未薨。《平王崩》,為赴以庚戌。先壬戌十二日「《陳侯》、 鮑卒為再赴」,似皆揣摩而為之說。

三正[编辑]

「三正」之名,見於《甘誓》。蘇氏以為自舜以前必有以建 子、建丑為正者,其來尚矣。《微子之命》曰:「統承先王,修 其禮物。」則知杞用夏正,宋用殷正。若朝覲會同,則用 周之正朔,其於本國,自用其先王之正朔也。獨是晉 為姬姓之國,而用夏正,則不可解。

三正之所以異者,疑古之分國,各有所受,故公劉當夏后之世,而一之日、二之日,已用建子為紀。晉之用「寅」 ,其亦承唐人之舊,與《舜典》「協時月正日」 ,即協此不齊之時月。

杜預《春秋後序》曰:「晉太康中,汲縣人發其界內舊冢, 得古書,皆簡編科斗文字,記晉國。起自殤叔,次文侯、 昭侯,以至曲沃莊伯。莊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魯隱公 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為歲首編年。」今 考《春秋》僖公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經書「春」而傳 在上年之十二月。十年,里克弒其君卓,經書「正月」而 《傳》在上年之十一月。十一年「晉殺其大夫丕鄭父」,《經》 書「春」,而《傳》在上年之冬。十五年「晉侯及秦伯戰於韓, 獲晉侯。」《經》書「十有一月壬戌」,而《傳》則為九月壬戌。《經》 《傳》之文或從夏正,或從周正,所以錯互如此{{Annotation|。羅泌以為《傳》據《晉史經》,則《周曆》}}與《史記》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東井」,乃「秋七 月」之誤,正同。僖公五年「十二月丙子朔,虢公醜奔京 師」,而卜偃對獻公,以為九月、十月之交。襄公三十年, 絳縣老人言「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以《長曆》推之,為 魯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朔。此又晉人用夏正之見 於《傳》者也。

《僖公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杜氏注》:「文公定位而 後告夫,不告文公之入。」傳曰秦伯納之不書不告入也而告惠公之 薨,以上年之事為今年之事,新君入國之日反為舊 君即世之年,非人情也。疑此《經》乃錯簡,當在二十三 年之冬。《傳》曰:「九月,晉惠公卒。」晉之九月,周之冬也。

蓋懷公遣人來告

隱公六年「冬,宋人取長葛」,《傳》作「秋。」劉原父曰:「《左氏》日 月與《經》不同者,丘明作書,雜取當時諸侯史策之文, 其用三正,參差不一,往往而迷,故《經》所云冬,《傳》謂之 秋也。考宋用殷正,則建酉之月,周以為冬,宋以為秋 矣。」

桓公七年夏,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傳》作「春。」劉 原父曰:「《傳》所据者,以夏正紀時也。」

《文公十六年》「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經在「九月」,《傳》作 「七月。」

隱公三年「夏,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溫之麥,秋,又取成 周之禾」,若以為周正,則麥禾皆未熟。四年「秋,諸侯之 師敗鄭徒兵,取其禾而還」,亦在九月之上,是夏正六 月禾亦未熟,注云「取者,蓋芟踐之,終」是可疑。按:《傳》中 雜取三正,多有錯誤,《左氏》雖發其例於隱之元年曰 「春,王周正月」,而間有失於改正者,文多事繁,固著書 之君子所不能免也。

閏月[编辑]

《左氏傳》文公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襄公二十七 年》「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曆過也,再失 閏矣。《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仲尼曰:「今火猶西流, 司曆過也。」並是魯曆。春秋時各國之曆亦自有不同 者,經特據魯曆書之耳。

《史記》「秦宣公享國十二年,初志閏月。」 此各國曆法不同之一證。

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傳》在上年 閏月。

上有十二月

哀公十六年「春,王正月,己卯,衛世子蒯聵自戚入于 衛。衛侯輒來奔。」傳在上年閏月。

上有冬

皆魯失閏之證。杜以為「從告」,非也。

《史記》周襄王二十六年閏三月,而《春秋》非之,則以魯 曆為周曆,非也。平王東遷以後,周朔之不頒久矣。故 《漢書律歷志》六歷有皇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歷。其於 《左氏》之言失閏,皆為魯歷,蓋本劉歆之說。

《五行志》:「周衰,天子不班朔,魯歷不正,置閏不得其月,月大小不得其度。」

王正月[编辑]

《廣川書跋》載,晉《姜鼎銘》曰:「惟王十月乙亥。」

《集古錄》《博古圖》載此鼎並作「王九月。」

而論之曰,聖人作《春秋》,於歲首則書王,說者謂謹始 以正端。今晉人作鼎而曰「王十月」,是當時諸侯皆以 尊王正為法,不獨魯也。李夢陽言:今人往往有得秦 權者,亦有「王正月」字。以是觀之,《春秋》「王正月」,必魯史 本文也。言王者所以別於夏、殷,並無他義。劉原父以 王之一字為聖人新意,非也。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 古,亦於此見之。

《博古圖》載,周仲偁父鼎銘曰:「維王五月,初吉丁亥。」 齊侯鎛鐘銘曰:「維王五月,辰在戊寅。」 敔敦銘曰:「維王十月。」

趙伯循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於諸侯,諸 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子以告於廟,所謂稟正朔也, 故曰王正月。」

《左氏傳》曰:「元年春,王周正月。」此古人解《經》之善,後人 辨之,累數百千言而未明者,傳以一字盡之矣。 未為天子,則雖建子而不敢謂之正,《武成》惟「一月壬 辰」是也。

《傳》「一月」 ,周之正月,猶《豳》《詩》言一之日。

已為天子,則謂之正,而復加王,以別於夏、殷。《春秋》「王 正月」是也。

春秋時月並書[编辑]

春秋時月並書於古未之見。考之《尚書》,如《泰誓》:「十有 三年春,大會于孟津《金縢》」,「秋,大熟未穫。」言時則不言 月。《伊訓》:「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太甲中》:「惟三祀十有 二月朔。」《武成》:「惟一月壬辰。」《康誥》:「惟三月哉生魄。」《召誥》: 「惟三月丙午胐。」《多士》:「惟三月。」《多方》:「惟五月丁亥。」《顧命》: 「惟四月哉生魄。」《畢命》:「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胐。」言月 則不言時。

朱文公《答林擇之》亦有「古文例,不書時」 之說。

其他鐘鼎古文多如此。《春秋》獨並舉「時月」者,以其為

編年之史,有時、有月、有日,多是義例所存,不容於闕 一也。

或疑夫子「特筆」 ,是不然。舊史既以《春秋》為名,自當書時。且如隱公二年春,「公會戎於潛」 ,不容二年書春,元年乃不書春,是知謂以時冠月出於夫子者,非也。

建子之月而書春,此周人謂之春矣。《後漢書陳寵傳》 曰:「天正建子,周以為春元。」熊朋來《五經說》曰:「陽生於 子即為春,陰生於午即為秋,此之謂天統。」

謂一為元[编辑]

楊龜山《答胡康侯書》曰:「『『蒙錄示《春秋》第一段義,所謂 元者,仁也;仁,人心也』。《春秋》深明其用,當自貴者始,故 治國先正其心』。其說似太支離矣,恐改元初無此意。」

此本之《漢書董仲舒傳》:「臣謹按《春秋》,謂一元之意。一者,萬物之所從始也;元者,辭之所謂大也。謂一為元者,視大始而欲正本也。」

三代正朔,如忠、質、文之尚,循環無端,不可增損也。斗 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 故曰「星紀。」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其時為冬至,其 辰為丑。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迭為首,周環 五行之道也。周據天統,以時言也;商據地統,以辰言 也;夏據人統,以人事言也。故三代之時,惟夏為正,謂 《春秋》「以周正紀事」是也。正朔必自天子出,改正朔恐 聖人不為也。若謂以夏時冠月,如定公元年「冬十月, 隕霜殺菽。」若以夏時言之,則十月隕霜,乃其時也,不 足為異。周十月乃夏之八月,若以夏時冠月,當曰秋 十月也。

熊朋來亦云:「若依夏時周月之說,則正月、二月須書冬,而三月乃可書春爾。」

《五代史·漢本紀論》曰:「人君即位稱元年,常事爾。孔子 未修《春秋》,其前固已如此。雖暴君昏主妄庸之史,其 記事先後遠近,莫不以歲月一二數之,乃理之自然 也。」

元吳萊本此作《改元論》。

其謂一為元,蓋古人之語爾。及後世曲學之士,始謂 孔子書元年為春秋大法,遂以改元為重事。徐無黨 注曰:「古謂歲之一月,亦不云一,而曰正月。《國語》言六 呂,曰元間大呂。《周易》列六爻,曰初九。」大抵古人言數 多,不言一,不獨謂年為元也。呂伯恭《春秋講義》曰:「命 日以元,《虞典》也。」

書月正元日

「命祀以元」,商訓也。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 ,

年紀日辰之首,其謂之「元」,蓋已久矣,豈孔子作《春秋》 而始名之哉?說《春秋》者乃言《春秋》,謂一為「元」,殆欲深 求經旨而反淺言之也。

改月[编辑]

三代改月之證,見於《白虎通》所引《尚書大傳》之言甚 明。其言曰:「夏以孟春月為正,殷以季冬月為正,周以 仲冬月為正。」

正即正月

夏以十三月為正,色尚黑,以平旦為朔。殷以十二月 為正,色尚白,以雞鳴為朔。周以十一月為正,色尚赤, 以夜半為朔。「不以二月後為正」者,萬物不齊,莫適所 統,故必以三微之月也。周以十一月為正,即名正月, 不名《十一月》矣。殷以十二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 二月》矣。夏以十三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三月》矣。

洪邁曰:「十三月者,承十二月而言,即正月也。」

胡氏引《伊訓》《太甲》「十有二月」之文,以為商人不改月 之證,與《孔傳》不合,亦未有明據。

伊訓:「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傳》曰:『湯崩踰月,太甲即位,奠殯而告。太甲中惟三祀,十有二月朔』。《傳》曰:『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 三年服闋,未嘗以十二月為歲首。

胡氏又引秦人以亥為正,不改時月為證,則不然。《漢 書高帝紀》「春正月」注,「師古曰:『凡此諸月號,皆《太初正 歷》之後,記事者追改之,非當時本稱也。以十月為歲 首,即謂十月為正月。今此真正月,當時謂之四月耳。 他皆類此』。」《叔孫通傳》:「諸侯群臣朝十月」,師古曰:「漢時 尚以十月為正月,故行朝歲之禮,史家追書十月。」

「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東井,當是建申之月。」 劉攽曰:「按曆,太白、辰星去日,率不過一兩次。今十月而從歲星於東井,無是理也。然則五星以秦之十月聚東井耳。秦之十月,今七月,日當在鶉尾,故太白、辰星得從歲星也。」 按此足明記事之文皆是追改,惟此一事失於追改,遂以秦之十月為漢之十月耳。夫以「七月」 誤為「十月」 ,正足以為秦人改月之證,胡《氏》失之。

天王[编辑]

《尚書》之文但稱王,《春秋》則曰「天王」,以當時楚、吳、徐、越皆僭稱王,故加天以別之也。趙子曰:「稱天王以表無 二尊也。」

邾儀父[编辑]

《邾儀父》之稱「字」者,附庸之君,無爵可稱,若直書其名, 又非所以待鄰國之君也,故字之。

《詩序》:《車鄰》,美秦仲也。孔子曰:「秦仲以字配國者,附庸,未得爵命,無諡可稱。」

卑於「子男」而進於蠻夷之國。

郳犁來介葛盧書名

《與蕭叔朝公》。

杜解叔名非也

同一例也。《左氏》曰「貴之」,《公羊》曰「褒之」,非矣。

此亦史家常例,非《舊史》書《邾克》,而夫子改之為「儀父」 也。

邾儀父稱字,附庸之君也。「郳犁來來朝」,稱名,下矣;介 葛盧來,不言朝,又下矣;「白狄來」,略其君之名,又下矣。

仲子[编辑]

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 曰《惠公仲子》者,惠公之母仲子也。文公九年冬,秦人 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曰《僖公成風》者,僖公之母成風 也。

猶晉簡文帝母會稽王太妃鄭氏之稱簡文宣太后國學明教,臧燾所謂「繫子為稱,兼明貴之所由」 者也。

《穀梁傳》曰:「母以子氏。」

注「妾不得體君,故以子為氏。」 按「妾不得體君」 ,《儀禮傳》文。

「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此說得之。《左氏》以 為桓公之母,桓未立而以夫人之禮尊其母,又未薨 而賵,皆遠於人情,不可信。

《公羊》亦以為「桓公之母、惠公之妾」 ,繫妾於君,較之繫母於子,義則短矣。

所以然者,以魯有兩仲子:孝公之妾一仲子,惠公之 妾又一仲子。

《左氏哀公二十四年傳》:「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齊。」

而隱之「夫人」又是「子氏」,二《傳》所聞不同,故有紛紛之 說。

此亦《魯史》原文。蓋魯有兩仲子,不得不稱之,曰「惠公、 仲子」也。考仲子之宮不言惠公者,承上文而略其辭 也。

《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繫夫之諡,以明所屬。如 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衛莊公娶于齊東宮得臣之 妹,曰莊姜是也。妾不得體君,不得已而繫之子。仲子 繫惠公而不得,繫於孝公;成風繫僖公而不得,繫於 莊公。抑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者矣。

《春秋》十二公夫人之見於經者,桓夫人文姜、莊夫人 哀姜、僖夫人聲姜、宣夫人穆姜、成夫人齊姜,皆書「薨」、 書「葬。」

《聲姜》不書逆不書至文公、成公不書生。

文夫人出姜不書薨,葬隱夫人子氏,書薨不書葬;昭 夫人孟子,變薨言卒,不書葬,不稱夫人。其妾母之見 於經者,僖母,成風、宣母敬嬴、襄母定姒、昭母齊歸,皆 書薨,書葬,稱夫人小君惟哀母定姒,變薨言卒,不稱 夫人小君。其他若隱母,聲子,桓母,仲子,閔母叔姜皆 不見於《經》,定母則《經》《傳》皆闕。而所謂惠公仲子者,惠 公之母也。

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穀梁傳》:「夫人者,隱 公之妻也。」

《左氏》以為「桓母」 ,《公羊》以為「隱母」 ,並非。

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春秋》之例,葬君則 書,葬君之母則書,葬妻則不書,所以別禮之輕重也。 隱見存而夫人薨,故葬不書。注謂「隱弒賊不討,故不 書」者,非。

成風敬嬴[编辑]

《成風》、敬嬴、定姒。

襄公四年

齊歸之書「夫人」,書「小君」,何也?邦人稱之,舊史書之,夫 子焉得而貶之?在後世則秦芊氏、漢薄氏之稱太后 也,直書而失自見矣。《定姒》

定公十五年。按魯有兩定姒。

書「葬」而不書「夫人」,小君,哀未君也。

劉原父曰:「姒氏為哀公之母,定公之妾,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謂其母夫人耳。」

《孟子》則「并不書葬,不成喪也。」

君氏卒[编辑]

君氏卒,以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例之,從《左氏》為是。不 言子氏者,子氏非一,故繫之君以為別,猶仲子之繫 惠公也。若天子之卿,則當舉其名,不但言氏也。

《公羊》《穀梁》二《傳》作「尹氏。」

或疑君氏之名,別無所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左師見夫人之步馬者,問之,對曰:「君夫人氏也。」蓋當時有 此稱,然則去其夫人,即為君氏矣。

戰國齊有君王后

夫人子氏,隱之妻,嫡也,故書「薨。」君氏,隱之母,惠公之 繼室妾也,故書「卒。」

不書葬者何?《春秋》之初,去西周未遠,嫡妾之分尚嚴, 故仲子別宮而獻六羽,所謂「猶秉周禮」者也。僖公以 後,日以僭踰,於經可見矣。

滕子薛伯杞伯[编辑]

滕侯之降而子也,薛侯之降而伯也,杞侯之降而伯 而子也,貶之乎?

滕子來朝。張無垢、胡康侯謂「貶其朝桓。」

貶之者,人之可也,名之可也;至於名,盡之矣。降其爵, 非情也。古之天下,猶今也。崔呈秀、魏廣微,天下之人 無字之者,言及之則名之,名之者,惡之也,惡之則名 之焉,盡之矣。若降其少師而為太子少師,降其尚書 而為侍郎、郎中、員外,雖童子亦知其不可矣。然則三 國之降焉何?沙隨程氏以為是三國者,皆微困於諸 侯之政而自貶焉。

孫明復已有此說。伊川《春秋傳》略同。

《昭公十三年》平丘之盟,子產爭承曰:「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哀公十三年黃池之會,子服景伯曰:「魯賦於吳八百乘,若為子男,則將半邾以屬於吳,而如邾以事晉。」皆其證也。承謂「貢賦之次。」

《春秋》之世,衛稱「公」矣。「及其末也,貶而侯,貶而君。」

《史記·衛世家》:昭公時,三晉彊衛如小侯,屬之。成侯十六年,衛更貶號曰侯。嗣君五年,更貶號曰君。此著於《史記》,而後人尚有不知者。高誘解《呂氏春秋衛嗣君》曰:「秦貶其號為君。」

夫滕、薛、杞猶是也。

襄公二十七年,宋之盟,齊人請邾,宋人請滕,皆不與盟。定公元年,城成周。宋仲幾曰:「滕、薛、郳,吾役也。」 則不惟自貶,且為大國之私屬矣。

故《魯史》因而書之也。

小國貧,則滕、薛、杞降而稱伯,稱子。大國彊,則齊世子 光列於莒、邾、滕、薛、杞、小邾之上。

齊世子光八會諸侯,其五會並序「諸侯」 之下。至襄公十年伐鄭之會在滕、薛、杞、小邾上,十一年再會,又進在莒、邾上。

時為之也。《左氏》謂「以先至而進之。」又託辭焉耳。

闕文[编辑]

《桓公四》年、七年,闕秋冬二時。《定公十四》年,闕冬一時。

《公羊成公十年》闕。「冬十月。」

昭公十年十二月無冬。僖公二十八年冬,無月而有 壬申、丁丑。桓公十四年有夏五而無月。桓公十七年 冬十月,有朔而無甲子。桓公三年至九年,十一年至 十七年無王。桓公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甲戌有日而無事。皆《春秋》之闕文,後人之脫漏也。

《莊公二十二年》「夏,五月」 ,無事而不書首月。杜氏《釋例》以為闕謬。

《穀梁》有桓無王之說,竊以為夫子於繼隱之後,而書 「公即位」,則桓之志見矣,奚待去其王以為貶邪?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不書天,闕文也。

《文公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同。

若曰以其錫桓而貶之,則桓之立,《春秋》固已公之矣。 商臣而書楚子,

文公九年

《商人》而書「齊侯。」

文公十五年

五等之爵,無所可貶,孰有貶及於天王邪?

《僖公元年》「夫人氏之喪至自齊」不言姜;《宣公元年》「遂 以夫人婦姜至自齊」不言氏,此與《文公十四年》「叔彭 生不言仲」,《定公六年》「仲孫忌不言何」同,皆闕文也。聖 人之經,平易正大。

邵國賢寶曰:夏五,魯史之闕文歟?《春秋》之闕文歟?如 謂《魯史》之闕文者,筆則筆,削則削,何獨闕其所不必 疑以示後世乎?闕其所不必疑以示後世?推不誠伯 高之心,是不誠於後世也,聖人豈為之哉?不然,則甲 戌、己丑叔彭生、仲孫忌又何為者?是故夏五,《春秋》之 闕文也,非魯史之闕文也。

范介儒守己曰:「《紀子伯》《郭公》《夏五》之類,傳經者之脫 文耳,謂為夫子之闕疑,吾不信已。」

按:「甲戌」 、「己丑」 似是《魯史》之文,故《左傳》已有「再赴」 之說。

夫人孫于齊[编辑]

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于齊,不稱姜氏,絕之也。二年 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復稱姜氏,見魯人 復以小君待之,忘父而與讎通也。先孫後會,其間復 歸於魯,而《春秋》不書,為國諱也。此夫子削之矣。 劉原父曰:「《左氏》曰『夫人孫于齊,不稱姜氏,絕不為親, 禮也』。謂魯人絕文姜,不以為親,乃中禮爾

《杜氏》謂「文姜之義宜與齊絕,而復奔齊」 者,乃是曲說。

《魏書竇瑗傳》引注云:「夫人有與殺桓之罪,絕不為親,得尊父之義。善莊公思大義,絕有罪,故曰禮也。」 蓋先儒皆主此說。

然則母可絕乎?宋襄之母獲罪於君,歸其父母之國。 及襄公即位,欲一見而義不可得,作《河廣》之詩以自 悲。然宋亦不迎而致也。為嘗獲罪於先君,不可以私 廢命也。孔子論其詩而著之,以為宋姬不為不慈,襄 公不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絕不為親,何傷於義哉! 《詩序》:「《猗嗟》,刺魯莊公不能防閑其母,趙氏因之有哀 痛以思父,誠敬以事母,威刑以馭下」之說,此皆禁之 於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於魯,必其與公 之喪俱至,其孫于齊,為國論所不容而去者也。

內諱奔謂之「孫。」 文姜之於齊,父母之國也。何至於書「孫?」 此直書而義自見者也。

於此而遂絕之,則臣子之義伸,而異日之醜行不登 於史策矣。莊公年少,當國之臣不能堅持大義,使之 復還於魯,憑君母之尊,挾齊之強,而恣雎淫佚,遂至 於不可制。《易》曰:「君子以作事謀始。」左氏絕不為親一 言,深得聖人之意,而魯人既不能行,後儒復昧其義, 所謂為人臣子而不通《春秋》之義者,遭變事而不知 「其權」,豈不信夫!

公及齊人狩于禚[编辑]

《莊公四年》「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于祝丘。冬,公及齊 人狩于禚。」夫人享齊侯,猶可書也,公與齊侯狩不可 書也,故變文而曰「齊人。」人之者,讎之也。杜氏以為微 者,失之矣。

楚吳書君書大夫[编辑]

《春秋》之於吳、楚,斤斤焉,不欲以其名與之也。楚之見 於經也,始于莊之十年,曰「荊」而已。二十三年於其來 聘而人之;二十八年復稱「荊」而不與其人也。僖之元 年始稱「楚人」;四年「盟于召陵」,始有大夫。

《公羊傳》謂文公九年「使椒來聘」 ,始有大夫,疏矣。又謂「夷狄不氏」 ,非也。屈完固已書「氏。」

二十一年「會于盂」,始書「楚子」,然使宜申來獻捷者,楚 子也。

二十一年

而不書「君圍宋」者,子玉。

二十七年

救衛者,子玉。戰城濮者,子玉也。

二十八年

而不書,帥聖人之意使之不得遽同於中夏也。吳之 見於《經》也,始於成之七年,曰吳而已。襄之五年,會于 戚,於其來聽諸侯之好而人之。十年、十四年復稱吳, 殊會而不與其人也。二十五年門于巢卒,始書「吳子。」

吳本伯爵,《春秋》以其僭王,降從四裔之例而書「子。」

二十九年,使札來聘,始有大夫。然《滅州》來。

昭公十三年

《戰長岸》。

十七年

敗雞父。

二十三年

《滅巢》。

二十四年

滅徐。

三十年

伐越。

三十二年

《入郢》。

定公四年

《敗檇李》。

十四年

伐陳。

哀公六年

會柤。

同上

會鄫。

七年

伐我。

八年

伐齊。

十年十一年

救陳。

十年

戰艾陵。

十一年

會《橐皋》。

十二年

並稱吳,而不與其人會《黃池》。

十三年

書「晉侯」及「吳子」而殊其會,終《春秋》之文。無書「帥」者,使

之終不得同於中夏也。是知書君、書大夫,《春秋》之不 得已也,政交於中國矣。以後世之事言之,如劉、石十 六國之輩,略之而已。至魏、齊、周則不得不成之為國, 而列之於史。遼、金亦然,此夫子所以錄吳、楚也。然於 備書之中而寓抑之之意,聖人之心蓋可見矣。

亡國書葬[编辑]

紀已亡而書「葬紀叔姬」,存紀也。陳已亡而書「葬陳哀 公」,存陳也。此聖人之情,而見諸行事者也。

許男新臣卒[编辑]

許男新臣卒。《左氏傳》曰:「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 也。」而經不言於師,此舊史之闕,夫子不敢增也。《穀梁 子》不得其說,而以為內桓師;劉原父以為去其師而 歸卒於其國,鑿矣。

禘于太廟用致夫人[编辑]

禘于太廟,用致夫人。夫人者,哀姜也。哀姜之葬七年 矣,魯人有疑焉,故不祔於姑,至是因禘而致之。不稱 姜氏,承元年「夫人姜氏薨于夷」之文也。哀姜與弒二 君,而猶以之配莊公,是亂於禮矣。明乎郊社之禮,禘 嘗之義,治國其如示諸掌乎?致夫人也,躋僖公也,皆 魯道之衰,而夫子所以傷之者也。胡氏以夫人為《成 風》。《成風》尚存,何以言致?亦言之不順也。以《成風》稱小 君,是亂嫡妾之分,雖然,猶愈於哀姜也,說在乎漢,光 武之黜呂后,而以薄氏配高廟也。

及其大夫荀息[编辑]

晉獻公之立奚齊,以王法言之,《易》樹子也;以臣子言 之,則君父之命存焉。

古人重父命,伯夷以父命之故,不立而逃,叔齊是也。

是故《荀息》之忠,同於孔父、仇牧。

邢人狄人伐衛[编辑]

《春秋》之文有從同者,僖公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二 十年,「齊人、狄人盟于邢」,並舉二國,而狄亦稱「人」,臨文 之不得不然也。

《莊公二十三年》,「荊人來聘。」 趙氏鵬飛曰:「稱人,非進之也。若但書荊來聘,則若舉國皆來,於文不順,故書『人』字以成文耳。」 不然,二十八年荊伐鄭,何以不書人乎?

若惟狄而已,則不稱人,十八年「狄救齊」,二十一年「狄 侵衛」是也。《穀梁傳》謂「狄稱人,進之也。」何以不進之於 救齊,而進之於伐衛乎?則又為之說曰:「善累而後進 之。」夫伐衛,何善之有?

《昭公五年》:「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 伐吳。」不稱「於越」而稱「越人」,亦同此例。

陸氏《纂例》曰:凡夷狄與諸侯列序皆稱「人」 以便文,但君臣同辭。

王入于王城不書[编辑]

襄王之復,《左氏》書「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而經不 書,其文則史也,史之所無,夫子不得而益也。《路史》以 為襄王未嘗復國,而王子虎為之居守,此鑿空之論。

其說曰:「《春秋》始書『天王出居』,後四年五月書『公朝于王所』」 ,冬,「天王狩于河陽」 ,「『公朝于王所』,《文公八年》書『天王崩』,未嘗書入也。王猛居皇,敬王居狄泉,此畿內地,而其入也猶且書之,天下之主也。鄭,他國也,亦既遠而戒矣。孰有入不書哉?納天子,定王室,是乃人臣之極勳,而不書於經,又何以《春秋》為然則襄王未嘗入」 也。

且「惠王嘗適鄭而處于櫟矣。」

襄公二十年

「其出不書,其入不書」,以《路史》之言例之,則是未嘗出、 未嘗入也。莊王、僖王、頃王崩皆不書,以《路史》之言例 之,則是未嘗崩也,而可乎?

趙氏曰:「《春秋》王崩三不書,見王室不告,魯亦不赴也。」 愚謂此特因舊史之不書,而二者之義自見。

邵氏曰:襄王之出也,嘗告難於諸侯,故仲尼據策而 書之。其入也,與夫惠王之出入也,皆未嘗告於諸侯, 策所不載;仲尼雖得之傳聞,安得益之?乃若敬王之 立,則仲尼所見之世也。子朝奔楚,且有使以告諸侯, 況天王乎?策之所具,蓋昭如也。故《狄泉也書》,《成周也 書》。

事莫大於天王之入,而《春秋》不書,故夫子之自言也, 曰「述而不作。」

星孛[编辑]

《春秋》書星孛,有言其所起者,有言其所入者。《文公十 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不言所起,重在北斗 也。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西,及漢。」不言及漢, 重不在漢也。

子卒[编辑]

叔仲惠伯從君而死,義矣,而《國史》不書,夫子平日未 嘗闡幽及之者,蓋所謂「匹夫匹婦之諒,自經於溝瀆 而莫之知」者也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编辑]

孔寧。儀行父從靈公宣淫于國,殺忠諫之泄冶,君弒 不能死,從楚子而入陳,《春秋》之罪人也。故《書》曰「納公 孫寧、儀行父于陳。」杜預乃謂二子託楚以報君之讎, 靈公成喪賊,討國復功,足以補過。嗚呼!使無申叔時 之言,陳為楚縣矣,二子者楚之臣僕矣,尚何功之有? 幸而楚子復封,成公反國,二子無秋毫之力,而杜氏 為之曲說,使後世詐諼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嗚呼! 其亦愈於已為他人郡縣,而猶言「報讎」者與?

與楚子之存陳,不與楚子之納二臣也。《公羊》子固已 言之,曰「存陳,悕矣。」

三國來媵[编辑]

十二公之世,魯女嫁於諸侯多矣,獨宋伯姬書「三國 來媵」,蓋宣公元妃所生。

宣公元年,「夫人至自齊」 ,即穆姜。

庶出之子不書生,故子同生特書。庶出之女不書,「致」 不書媵,故伯姬歸於宋特書。

《衛碩人之詩》曰:「東宮之妹。」《正義》曰:「東宮,太子所居也。 繫太子言之,明與同母,見夫人所生之貴。是知古人 嫡庶之分,不獨子也。女亦然矣。」

殺或不稱大夫[编辑]

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繫於君,而責其專殺也。盜殺鄭 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 大夫。

杜氏曰:「以盜為文,故不得言其大夫。」

其義不繫於君,猶之盟會之卿書名而已。《胡氏》以為 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閽弒吳子。餘祭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閽 弒其君」也。

「盜殺蔡侯申」 同此。《春秋》中凡若此者,皆趙子所謂避,不成辭。

《穀梁子》曰:「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邾子來會公[编辑]

定公十四年,「大蒐于比蒲,邾子來會公。」《春秋》未嘗有 書來會公者,來會,非朝也,會于大蒐之地也。嘉事不 以野成,故明年正月復來朝。

葬用柔日[编辑]

《春秋》葬皆用柔日。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 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 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己 丑。」丁巳,所卜之日也。遲而至於明日者,事之變也,非 用剛日也。

經文所書葬列國之君,無非柔日者,惟成公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是剛日,其亦雨不克葬,遲而至於明日者與!

漢人不知此義,而《長陵》高帝以丙寅,《茂陵》武帝以甲 申,《平陵》昭帝以壬申,《渭陵》元帝以丙戌,義陵哀帝以 壬寅,皆用剛日。

《穆天子傳》「盛姬之葬以壬戌」,疑其書為後人偽作。

諸侯在喪稱子[编辑]

凡繼立之君,踰年正月乃書,即位然後成之為君。未 踰年則稱子,未踰年又未葬則稱名。先君初沒,人子 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稱名,《莊公三十二 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葬則子道 畢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 十五年》衛子,成公,《二十八年》「陳子共公」,《定公三年》「邾 子隱公」是也。

《雜記》曰:君薨,太子號稱子,待猶君也。鄭氏注曰:「謂未踰年也。」

《踰年則改元》,國不可以曠年無君。

《白虎通》曰:「踰年稱公者,緣臣民之心,不可以一日無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也。」

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則已成之為君。文公元年,「春王 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 「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衛侯惠公。」宣公十 一年,「陳侯成公。」成公三年,「宋公共公,衛侯定公」是也。 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

杜氏《左傳注》「衛宣公未葬,惠公稱侯以接鄰國,非禮也」 ,蓋不達此義。

此皆周公之制,魯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傳》 曰:「君存稱世子。」

「世子」 下仍當繫名,若「陳世子款」 、「鄭世子華」 之類。

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公」,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襄公」,《定公四 年》「陳子懷公」是也,所以從同也。

盟會之文,從同而書,不得獨異。《昭公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劉蚠亦在喪。」

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 也,所以示別也。

「嫌於敬王」 ,王子朝。

「鄭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鄭世子忽復歸于鄭」者,已葬未踰年之子也。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非聖 人之抑忽而進突也。

忽、突,皆名,別嫌也。《杜氏注》「賤之者」 ,非。

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者,未葬居喪之子也。里克弒 其君卓者,踰年已即位之君也。此臨文之不得不然。 《穀梁傳》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非也。

未踰年書爵[编辑]

即位之禮,必於踰年之正月,即位然後國人稱之曰 「君。」春秋之時,有先君已葬,不待踰年而先即位者矣。 《宣公十年》,「齊侯使國佐來聘。」頃公成公四年,鄭伯伐許。 悼公稱「爵」者,從其國之告,亦以著其無父之罪。

姒氏卒[编辑]

《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不書薨,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 蓋《春秋》自成風以下,雖以妾母為夫人,然必公即位 而後稱之。此姒氏之不稱者,本無其事也。

《左氏》謂「不成喪」 者,非。

後世之君多於柩前即位,於是《大行》未葬,而尊其母 為「皇太后。」

《後漢·禮儀志》:三公奏:「《尚書顧命》,太子即日即天子位於柩前,請太子即皇帝位,皇后為皇太后。」 奏可,群臣皆出,吉服入會如儀。

「及乎所生,亦以例加之。妾貳於君,子疑於父,而先王 之禮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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