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7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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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六

  禮記曲禮 檀弓

禮儀典第七十二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六[编辑]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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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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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憂者側席而坐,有喪者專席而坐。

陳注有憂,謂親疾或他禍患。側,獨也。獨坐一席,不設待賓之席,為有憂也。一說側席謂偏設之,變於正席也。亦通專,單也。貴賤之席,各有重數,居喪則否。呂氏曰:「專席不與人共坐也。」大全《張子》曰:「有憂者心未安,故側席;喪已然者坐無容,故專席。」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 不當門隧。」

陳注門隧,門之中道也。《疏》曰:居喪許羸瘦,不許骨露,見骨為形之主,故謂骨為形。呂氏曰:先王制禮,毀不滅性。毀瘠形,視聽衰,幾於滅性,送死之大事,且將廢而莫之行,則罪莫大焉。不由阼階,不當門隧,執人子之禮,而未忍廢也。

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 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于「不慈不孝。」

陳注沐浴與飲酒食肉,以權制者也,故疾止則復初。朱子曰:「下不足以傳後,故比於不慈;上不足以奉先,故比於不孝。」

「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 處於內。

陳注五十始衰,故不極毀。六十則又衰矣,故不可毀。七十之年,去死不遠,略其居喪之禮者,所以全其易盡之期也。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

陳注「與」猶數也。成服,杖生者之事也。數死之明日,為三日斂,殯死者之事也。從死日數之為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

適墓不登壟,助葬必執紼。

陳注壟,墳堆也。登之為不敬。紼引棺索執之致力也。

臨喪不笑。

陳注以哀為主。

《望柩》不歌,入臨不翔。

陳注《不歌》與《不笑》義同,臨哭也。《不翔》,不為容也。

「鄰有喪,舂不相。」

陳注《五家為鄰相》者,以聲音相勸相,蓋舂人歌以助春也。

里有殯,不巷歌;適墓不歌,哭日不歌。

陳注「二十五家為里《巷歌》」,歌於巷也。

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 不笑。

陳注「不由徑不苟」,取其速也。「不辟塗潦」,嫌於憚勞也。

「卒哭乃諱。《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

陳注「葬而虞,虞而卒哭。」凡卒哭之前,猶用事生之禮,故卒哭乃諱其名。嫌名音同者不偏諱,謂可單言也。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 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陳注疏曰: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遠某日。」此大夫禮,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天子諸侯有雜祭,或用旬內,或用旬外,其辭皆與此同。「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義,非孝子所欲,但不獲已,故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吉事謂祭祀冠婚之屬。《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是先近日也。

《祥車曠》左。

陳注《疏》曰:祥猶吉也。吉車謂生時所乘,葬時用為魂車。車上貴左,僕在右,空左以擬神也。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 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陳注言卿大夫士有徙居他國者,行禮之事,不可變其故國之俗,皆當謹修其典法,而審慎以行之。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居喪 不言樂,祭祀不言凶。

陳注《復常》,除服之後也。《樂章》,弦歌之詩也。呂氏曰:「讀是書,非肄業也。當是時不知是事,不以禮事其親者也。吉凶之事不相干,哀樂之情不可以貳。故喪,凶事也,不言樂;祭,吉事也,不言凶

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

陳注「苞」,讀為「藨。」以藨蒯之草為齊衰喪屨也。「扱衽」,以深衣前衽,扱之於帶也。蓋親初死時,孝子以號踊屨踐為妨,故扱之也。厭冠,喪冠也。吉冠有纚有梁,喪冠無之,故厭帖然也。此皆凶服,故不可以入公門。

《書》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門。

陳注方,板也。《書》「方」者,條錄送死物件於方板之上也。衰,五服之衰也。凶器,若棺槨、牆翣、明器之屬。「不以告,不入公門」,謂告則可入者,蓋臣妾有死於宮中者,君亦許其殯而成喪,然必先告乃得將入也。

崩曰「天王崩」,復曰「天子復矣。」告喪曰「天王登假措之 廟,立之主曰帝。」

陳注自上墜下曰崩,亦壞敗之稱。王者卒,則史書於策曰「天王崩。復」者,人死則形神離。古人持死者之衣,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還復體魄,冀其再生也,故謂之「復。」「天子復」者,升屋招呼之辭。臣子不可名君,故呼曰「天子復也。」《疏》云:「以例言之,則王后死,亦呼王后復也。告喪,赴告侯國也。呂氏讀假為格音,引『王假有廟』」,與「來假來享」,言其精神升至於天。愚謂「遐」乃遠邈之義,「登遐」言其所升高遠,猶《漢書》稱「大行」,「行」乃循行之行,去聲,以其往而不反,故曰「大行」也。立之主者,始死則鑿木為重以依神,既虞而埋之,乃作主以依神也。呂氏曰:「考之《禮經》,未有以帝名者。《史記》夏殷之王皆以帝名,疑殷人祔廟稱帝遷,据《世本》」當有所考。至周有諡,始不名帝。

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生名之,死亦名之。

陳注鄭氏曰:「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晉有小子侯,是僭號也』。」

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其 在凶服,曰「適子孤。」

陳注「適子孤,亦擯」者,告賓之辭也。

臨祭祀,內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孫某侯某。」死 曰「薨」,復曰「某甫復矣。」

陳注「薨」之為言。也。幽晦之義,本國史書之辭,復稱字,臣不名君也。

既葬,見天子曰「類。見」,言諡曰「類。」

陳注呂氏曰:「繼先君之德,乃得受國而見天子,故曰類;見誄先君之善,而請諡於天子,故亦曰類。

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 「『死」,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陳注疏曰:卒,終竟也。士祿以代耕,不祿不終其祿也。死者,澌也,消盡無餘之謂。尸,陳也。古人病困,氣未絕之時,下置在地,氣絕之後,更還床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病將死,故下復其初生,冀其脫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復反本床,既未殯斂,陳列在床,故曰尸也。呂氏曰:「柩,久也。比化者無使土親膚,故在棺欲其久也。」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壽考曰「卒。」短折 曰「不祿。」

陳注嬪者,婦人之美稱。嬪猶賓也。夫所賓敬也。短折,夭橫而死也。此言卒與不祿,與上文大夫士之稱同者,彼以位之尊卑言,此以數之修短言也。謝氏曰:「《易》曰『有子考,無咎』。又曰『意承考也』。又《書》言『事厥考厥長』之類,皆非死而後稱。蓋古者通稱,後世乃異之耳。」

《檀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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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親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致喪三 年。事君有犯而無隱,左右就養有方,服勤至死,方喪 三年。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 三年。

陳注「致喪」,極其哀毀之節也。「方喪」,比方於親喪,而以義並恩也。「心喪」,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所謂「若喪父而無服」也。

孔子曰:「拜而後稽顙,頹乎其順也;稽顙而後拜,頎乎 其至也。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

陳注此言喪拜之次序也。「順」者,先加敬於人,而後盡哀於己,為得其序也。「頎」者,惻隱之發也。「謂之至」者,以其哀常在於親,而敬暫施於人,為極自盡之道也。

喪冠不緌。

陳注冠必有笄以貫之,以絃,繫笄,順頤而下結之,曰纓,垂其餘於前者謂之緌。喪冠不緌,蓋去飾也。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

陳注瓦棺,始不衣薪也。堲周或謂之土周。堲者,火之餘燼,蓋冶土為甎,而四周於棺之坎也。殷世始為棺槨,周人又為飾棺之具,蓋彌文矣。牆柳,衣也。柳者,聚也,諸飾之所聚也。以此障柩,猶垣牆之障家,故謂之「牆翣」,如扇之狀。有畫為黼者,有畫為黻者,有畫雲氣者。多寡之數,隨貴賤之等。

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

陳注十六至十九為「長殤」,十二至十五為中殤,八歲至十一為下殤,七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生未三月不為殤。

夏后氏尚黑,大事斂用昏。殷人尚白,大事斂用日中。 周人尚赤,大事斂用日出。

陳注「大事」,喪事也。

《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於《升陘》始也。魯婦人之髽而 弔也,自敗於臺鮐始也。

陳注魯僖公二十一年,與邾人戰於升陘,魯地也。邾師雖勝而死傷者多,軍中無衣。復者用矢,吉時以纚韜髮,凶則去纚而露其髻,故謂之髽。狐鮐之戰,在魯襄公四年,蓋為邾人所敗也。髽不以弔,時家家有喪,故髽而相弔也。《方氏》曰:「矢所以施於射,非所以施於復。髽所以施於喪,非所以施於弔,因之而弗改,則非矣。」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

陳注業者,身所習,如學舞、學射、學琴瑟之類。廢之者,恐其忘哀也。「誦」者,口所習,稍暫為之,亦可。然稱「或曰」,亦未定之辭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

陳注始死以脯醢醴酒就尸床,而奠於尸東當死者之肩,使神有所依也。閣,所以庋置飲食,蓋以生時庋閣上所餘脯醢為奠也。

《曾子》曰:「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子思之哭 嫂也,為位,婦人倡踊。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陳注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也。馬氏曰:「凡哭必為位者,所以敘親疏恩紀之差。嫂叔疑於無服而不為位,故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蓋無服者,所以遠男女近似之嫌;而為位者,所以篤兄弟內喪之親。子思哭嫂為位,婦人倡踊,以婦人有相為娣姒之義,而不敢以己之無服先之也。至於申祥之哭,言思亦如子』」思,蓋非禮矣。妻之昆弟,外喪也。而既無服,則不得為哭位之主矣。《記》曰:「妻之昆弟為父後者死,哭之適室,子為主,袒免哭踊,夫入門右。」由是言之,哭妻之昆弟,以子為主,異於嫂叔之喪也。以子為主,則婦人不當倡踊矣。

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

陳注疏曰:縮,直也。殷尚質,吉凶冠皆直縫。直縫者,辟積襵少,故一一前後直縫之。衡,橫也。周尚文,冠多辟積,不一一直縫,但多作襵而并橫縫之。若喪冠質,猶疏辟而直縫,是與吉冠相反。時人因言古喪冠與吉冠反,故記者釋之云「非古也。」止是周世如此耳,古則吉凶冠同直縫也。

《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

陳注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為之服也。大功以上則然,小功輕,故不稅。曾子據禮而言,謂若是小功之服不稅,則再從兄弟之死在遠地者,聞之恆後時,則終無服矣。其可乎?疏曰:「此據正服小功也。《小記》曰:『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其餘則否』。」

《曾子》曰:「喪有疾,食肉飲酒,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 桂之謂也。」

陳注《喪有疾》,居喪而遇疾也。以其不嗜,故加草木之味,以為「薑桂之謂」一句,乃記者釋草木之滋,亦或曾子稱禮書之言而自釋之歟?大全方氏曰:「酒肉之外,又有草木之滋者,亦慮其不勝喪而已。」

《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 服勤。

陳注疏曰:物謂升縷及法制長短幅數也。邊坐,偏倚也。喪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齊衰輕既不倚,斬重不言可知。大功雖輕,亦不可著衰服而為勤勞之事也。

《易》墓,非古也。

陳注疏曰:《易》謂芟治草木,不使荒穢。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墳,不易治也。

「絰也者,實也。掘中霤而浴,毀竈以綴足。及葬,毀宗躐, 行出于大門,《殷道》也。」學者行之。

陳注「麻在首在要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要曰帶,絰之言實明孝子有忠實之心也。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朱子曰:「首絰大一搤,是拇指與第二指一圍。要絰較小,絞帶又小於要絰。要絰象大帶,兩頭長垂下;絞帶象革帶,一頭有彄子,以一頭串於中而束之。」《疏》曰:「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以床架坎上尸,於床上浴,令浴汁入坎也。」死人冷強,足辟戾,不可著屨,故用毀竈之甓連綴死人足,令直可著屨也。毀宗,毀廟也。殷人殯於廟,至葬柩出,毀廟門西邊牆,而出於大門。行神之位,在廟門西邊,當所毀宗之外。生時出行,則為壇幣告行神。告竟,車躐行壇上而出,使道中安穩如在壇。今向毀宗廟處出,仍得躐行此壇,如生時之出也。學於《孔

《子》者,行之效《殷禮》也。《大全》。方氏曰:「絰之所用,男子重首,婦人重腰,皆用其所重,非徒為虛名而已。古者復穴而居,開其上以取明而雨溜焉,故後世因以名其室。毀竈取甓以綴於足,而欲尸之溫也。夫中霤則生時於之以居處,浴必掘中霤,以示不復居處於此故也;竈則生時於之以烹飪,綴足必毀竈,以示不復烹飪於此故也;宗則生時於」之以祭享,躐行必毀宗,以示不復祭享於此故也。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

陳注君疾時,僕人之長,扶其右體,射人之長,扶其左體。此二人皆平日贊正服位之人,故君既薨,遇遷尸,則仍用此人也。《方氏》釋「師」為「眾」,《應氏》以卜人為卜筮之人。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 曰:「同《爨緦》。」

陳注從母、母之姊妹、舅、母之兄弟、從母、夫於舅、妻無服,所以《禮經》不載,故曰:「君子未之言。」時偶有甥至外家,見此二人相依,同居者有喪而無文可據,於是或人為同爨緦之說以處之。此亦原其情之不可已,而極禮之變焉耳。或問:「從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朱子曰:「先王制禮,父族四,故由父而上為族曾祖父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似乎雜亂無紀,仔細看皆有義存焉。

喪事欲其縱縱爾,吉事欲其折折爾。故喪事雖遽不 陵節,吉事雖止不怠。故騷騷爾則野,鼎鼎爾則小人 君子,蓋猶猶爾。

陳注「縱縱」,給於趨事之貌。「折折」,從容中禮之貌。「若騷騷」而太疾,則鄙野矣;「鼎鼎」而太舒,則小人之為矣;「猶猶」得緩急之中,君子行禮之道也。

《曾子》曰:「尸未設飾,故帷堂,小斂而徹帷。」仲梁子曰:「夫 婦方亂,故帷堂,小斂而徹帷。」

陳注始死,去死衣,用斂衾覆之,以俟浴。既復之後,楔齒、綴足畢,具脯醢之奠,事雖小定,然尸猶未襲斂也,故曰:「未設飾。」於是設帷於堂者,不欲人褻之也,故小斂畢乃徹帷。仲梁子謂「夫婦方亂」者,以哭位未定也,二子各言禮意。鄭云:「斂者動搖,尸帷堂,為人褻之,言方亂」,非也。

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斯席矣。」 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

陳注《儀禮》,小斂之奠,設於東方,奠又無席。魯之衰末,奠於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見時如此,將以為禮,故云「小斂於西方。」斯,此也。其斂之時,于此席上而設奠矣,故記者正之云。「『今按《儀禮》布席於戶內』,註云:『有司布斂席也,在小斂之前。及陳大斂衣奠,則云:『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註云:『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也』』。」據此,則小斂奠無席。大全方氏曰:「萬物生於東而死於北,小斂之奠於東方,則孝子未忍死其親之意也。」

《縣子》曰:「綌衰繐裳,非古也。」

陳注葛之麤而郤者謂之「綌」,布之細而疏者謂之「繐。」五服一以麻,各有升數。若以綌為衰,以繐為裳,則取其輕涼而已,非古制也。

《讀賵》:「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

陳注《車馬》曰賵。賵所以助主人之送葬也。既受,則書其人名與其物於方版。葬時柩將行,主人之史請讀此方版所書之賵,蓋於柩東當前東西面而讀之。古者奠之而不讀,周則既奠而又讀焉,故曾子以為再告也。大全吳氏曰:「按《士喪禮》下篇,『祖奠畢,公賵、賓賵,其時賵者已致命於柩,凡所賵之物,書之於方。及次日遣奠畢,苞牲行器之後,主人之史讀賵,若欲神一一知之。前既致命,今又讀之,是再告於神也。蓋古者但有賵時致命之禮,無後來再讀之禮,故曾子以為非古』。」

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 食衎爾。」

陳注君母、君妻雖皆小君,皆服齊衰不杖期,然恩義則淺矣,故居其喪,則自處如此。「衎爾」,和適之貌。

「婦人不葛帶。」

陳注《禮》,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卒哭,丈夫去麻帶,服葛帶,而首絰不變。婦人以葛為首絰,以易去首之麻絰,而麻帶不變,所謂不葛帶也。既練則男子除絰,婦人除帶,婦人輕首重要故也。然此謂婦人居齊斬之服者如此。若大功以下輕者,至卒哭則並變為葛,與男子同。

有薦新,如朔奠。

陳注「朔奠」者,月朔之奠也。未葬之時,大夫以上朔望皆有奠,士則朔而已。如得時新之味,或五穀新熟而薦之,則其禮亦如朔奠之儀也

既葬,各以其服除。

陳注「三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親重而當變麻衰者變之,其當除者即自除之,不俟主人卒哭之變也。

池視重霤。

陳注疏曰:「池者,柳車之池也。重霤者,屋之承霤也。以木為之,承於屋簷,水霤入此木中,又從木中而霤於地,故云重霤也。天子之屋四注,四面皆有重霤,諸侯四注,而重霤去後。大夫惟前後二,士惟一在前。生時屋有重霤,故死時柳車亦象宮室,而設池於車覆鱉甲之下,牆帷之上,蓋織竹為之,形如籠,衣以青布,以承鱉」甲,名之曰「池。」以象重霤也。方面之數,各視生時重霤。

君即位而為椑,歲一漆之,藏焉。

陳注君,諸侯也。人君無論少長,體尊物備,即位即造為親尸之棺。蓋杝棺也,漆之堅強甓甓然,故名椑。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藏焉」者,其中不欲空虛,如急有待,故藏物於中。一說不令人見,故藏之。

復楔齒,綴足飯,設飾,帷堂,並作。

陳注始死招魂之後,用角柶拄尸之齒令開,得飯含時不閉,又用燕几拘綴尸之兩足令直,使著屨時不辟戾也。飯者,實米與貝於尸口中也。設飾,尸襲斂也。帷堂,堂上設帷也。作,起為也。復至帷堂。六事,一時並起,故云「並作」也。

父兄命赴者。

陳注生時與他人有恩識者,今死則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士喪禮》:「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則父兄命之也。

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

陳注「天子之郭門曰皋門。《明堂位》言『魯之庫門』」,即天子皋門。是庫門者,郭門也。《疏》曰:「君,王侯也。前曰廟,後曰寢。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小寢者,高祖以下寢也。王侯同。大寢,天子始祖之寢,諸侯太祖之寢也。小祖者,高祖以下廟也。王侯同太祖者,天子始祖之廟,諸侯太祖之廟也。」馬氏曰:「寢,所居處之地;祖,有所事之地;門,所出入之地;郊,所嘗至之地。」「君復必於此者,蓋魂氣之往,亦未離生時熟習之地也。觀此則生死之說可知矣。」今按:馬氏以小寢、大寢為燕寢、正寢,與舊說異。

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

陳注《剝》者,不巾覆也。脯醢之奠,不惡塵埃,故可無巾覆。凡覆之者,必其有祭肉者也。

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陳注材,為槨之木也。布者,分列而暴乾之也。「逮日」,及日之未落也。

「父母之喪,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

陳注「未殯,哭不絕聲。」殯後雖有朝夕哭之時,然廬中思憶則哭,小祥後哀至則哭,此皆哭無時也。使者,受君之任使也。小祥之後,君有事,使之不得不行。然反必祭告,俾親之神靈知其已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義。

練,練衣黃裏,縓緣,葛腰絰,繩屨無絇,角瑱,鹿裘衡長 袪,袪裼之可也。

陳注疏曰:練,小祥也。小祥而著練冠,練中衣,故曰練也。練衣者,以練為中衣。「黃裏」者,黃為中衣裏也。正服不可變,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縓,淺絳色。緣謂中衣領及裦之緣也。小祥,男子去首之麻絰,惟餘要葛也,故曰葛要絰。繩屨者,父母初喪,菅屨;卒哭,受齊衰蒯藨屨。小祥受大功繩,麻縷也。無絇,謂無屨頭飾也。朱子曰:「菅屨疏屨,今不可考。」今略以輕重推之,斬衰用今草鞋,齊衰用麻鞋可也。麻鞋,今卒伍所著者,瑱充耳也。吉時,君、大夫、士皆有之,所以掩於耳。君用玉為之。初喪去飾,故無瑱。小祥後微飾,故用角為之也。《疏》曰:「冬時吉凶衣裏皆有裘,吉則貴賤有異,喪則同用鹿皮為之。小祥之前,裘狹而短,袂又無」袪。小祥稍飾,則更易作橫廣,大者又長之,又設其袪也。裼者,裘上之衣,吉時皆有,喪後凶質,未有裼衣,小祥後漸向吉,故加裼可也。按如此文,明小祥時外有衰,衰內有練中衣,中衣內有裼衣,裼衣內有鹿裘,鹿裘內自有常著襦衣。又按:袪者,袖口也。此所謂袪,則是以他物為袖口之緣,既袪以為飾,故裼之可也。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非兄弟,雖鄰不往。

陳注三年之喪,在殯不得出弔。然於兄弟則恩義存焉。故雖緦服,兄弟之異居,而遠者亦當往。

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 棺二,四者皆周。

陳注水牛兕牛之革耐濕,故以為親身之棺。二革合被為一重,杝木亦耐濕,故次於革,即《前章》所謂「椑」也。梓木棺二,一為屬,一為大棺。杝棺之外有屬棺,屬棺之外又有大棺。四者皆周,言四重之棺上下

「四方」 悉周帀也。惟槨不周,下有茵,上有抗席故也。

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

陳注古者,棺不用釘,惟以皮條直束之二道,橫束之三道。衽形如今之銀,則子兩端大而中小,漢時呼為小要,不言何物為之,其亦木乎?衣之縫合處曰衽,以《小要》連合棺與蓋之際,故亦名衽。先鑿木置衽,然後束以皮,每束處必用一衽,故云「衽每束一」也。

柏槨以端,長六尺。

陳注「天子以柏木為槨。」端猶「頭」也,用柏木之頭為之,長六尺。

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加斧於槨上,畢塗屋」,天 子之禮也。

陳注疏曰:菆,叢也。菆塗,謂用木叢棺而四面塗之也。龍輴,殯時用輴車載柩,而畫轅為龍也。「以槨」者,此叢木象槨之形也。繡覆棺之衣,為斧文。先菆四面為槨,使上與棺齊,而上猶開,以此棺衣從槨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於槨上」也。畢,盡也。斧覆既竟,又四注為屋,以覆於上,而下四面盡塗之也。今按:菆塗龍輴,是輴車亦在殯中,非脫去輴車而殯棺也。

唯天子之喪,有別姓而哭。

陳注諸侯朝覲天子,爵同則其位同。今《喪禮》則分別同姓、異姓、庶姓,使各相從而為位以哭也。

士備入而后朝夕踊。

陳注國君之喪,諸臣有朝夕哭踊之禮。哭雖依次居位,踊必相視為節,不容有先後也。士卑,其入恆後,士皆入,則無不在者矣。故舉士入,為畢而後踊焉。

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

陳注疏曰:祥,大祥也。縞,謂縞冠大祥日著之。馬氏曰:「祥禫之制,施於三年之喪,則其月同;施於期之喪,則其月異。《雜記》曰:『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期之喪也。父在為母有所屈,三年所以為極,而至於二十五月者,其禮不可過。以三年之愛而斷於期者,其情猶可伸。在禫月而樂者,聽於人也;在徙月而樂」者,作於己也

君于士,有賜帟,

陳注帟慕之小者,置之殯上,以承塵也。大夫以上,則有司供之。士卑,又不得自為,故君於士之殯,以帟賜之也。

《檀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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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適長殤,車三乘;公之庶長殤,車一乘;大夫之適 長殤,車一乘。

陳注此言送殤遣車之禮。君謂國君,亦或有地,大夫通得稱君也。公專言五等諸侯也。十六至十九為長殤。葬此殤時,柩朝廟畢,將行,設遣奠以奠之。牲體分析包裹,用此車載之,以遣送死者,故名遣車。車制甚小,以置之槨內四隅,不容大為之也。《禮》:中殤從上,君適長三乘,則中亦三乘,下則一乘也。公庶長一乘,則中亦「一乘,下則無也。」大夫適長一乘,則中亦一乘,下殤及庶殤並無也。

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

陳注方氏曰:「受命於君者,其名達於上,故謂之達官。若府史而下皆長官,自辟除則不可謂之達矣。凡官皆有長貳,此以長言,則不及貳也。」

喪,公弔之,必有拜者,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弔曰:「寡 君承事。」主人曰「臨。」

陳注此謂國君弔其諸臣之喪。弔後主人當親往拜謝。喪家若無主後,必使以次疏親往拜。若又無疏親,則死者之朋友、同州、同里及喪家典舍之人往拜亦可也。「寡君承事」,言來,承助喪事。此君語擯者,傳命以入之辭。「主人曰臨」者,謝辱臨之重也。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

陳注「適子或以他故不在,則庶子不敢受弔」,不敢以卑賤為有爵者之喪主也。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無側室,哭於門內之 右。同國,則往哭之。

陳注側室者,燕寢之旁室也。方氏曰:「哭於側室,欲其遠殯宮也。于門內之右者,不居主位,示為之變也。

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陳注《禮》,朝夕哭殯之時,必褰開其帷。敬姜哭其夫穆伯之殯,乃以避嫌,而不復褰帷。自此以後,人皆傚之,故記者云「非古也。」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大全《張子》曰:「敬姜早寡,晝哭以避嫌,帷殯或亦避嫌,表夫之遠色也。」

殷既封而弔,周反哭而弔。孔子曰:「殷已慤,吾從周。」

陳注殷之禮,窆畢,賓就墓所弔主人。《周禮》則俟主人反哭而後弔。孔子謂「殷禮太質,慤者蓋親之在土,固為可哀,不若求親於平生居止之所而不得其哀為尤甚也。故弔於墓者,不如弔於家者之情,文為兼盡,故欲從周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

陳注北方,國之北也。殯猶南首,未忍以鬼神待其親也。葬則終死事矣,故葬而北首。三代通用此禮也。南方昭明,北方幽暗之幽,釋所以北首之義。

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尸。

陳注柩行至城門,公使宰夫贈元纁束。既窆,則用此元纁,贈死者於墓之野。此時祝先歸,而肅虞祭之尸矣。宿讀謂肅進也。虞猶安也。葬畢,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殯宮,以安之也。男則男子為尸,女則女子為尸。尸之為言主也,不見親之形容,心無所係,故立尸而使之著死者之服,所以使孝子之心主於此也。禫祭以前,男女異尸異几,祭於廟則無女尸,而几亦同矣。《少牢禮》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

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 左,反,日中而虞。

陳注士之禮,虞牲特豕。几,所以依神筵,坐神之席也。席敷陳曰筵。孝子先反而視牲,別令有司釋奠以禮地神,為親之託體於此也。舍,讀為「釋奠」者,置也,釋置此祭饌也。墓道向南,以東為左,待此有司之反,即於日中時虞祭也。

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 事。」

陳注始死、小斂、大斂、朝夕、朔月、朝祖、賵遣之類,皆喪奠也。此日以虞祭,代去喪奠,故曰「以虞易奠」也。「卒哭曰成事」者,蓋《祝辭》曰「哀薦成事」也。祭以吉為成,卒哭之祭乃吉祭故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於祖父。

陳注吉祭,卒哭之祭也。喪祭,虞祭也。卒哭在虞之後,故云以吉祭易喪祭也。祔之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以當入此廟也。《禮》云:「明日以其班祔。」明日者,卒哭之次日也。卒哭時,告於新主曰:「哀子某,來日隮附爾于爾皇祖某甫。」及時,則奉新主入祖之廟,而拜告之曰:「適爾皇祖某甫,以隮祔爾孫,某甫孫,必祔祖」者,昭穆之位同,所謂以其班也。畢事,虞主復於寢。三年喪畢,遇四時之吉祭,而後奉新主入廟也。虞祭間一日而卒哭,與祔則不間日。

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 日未有所歸也。

陳注「上文所言,皆據正禮。此言變者,以其變易常禮也。所以有變者,以有他故,未及葬期而即葬也。據《士禮》速葬速虞之後,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之往也。虞往至吉祭,其禮如何?」曰:「虞後比至於祔,遇剛日而連接其祭。若丁日葬,則己日再虞。後虞改用剛日,則庚日三虞也。此後遇剛日,則祭至祔而後止。此孝子」不忍使其親一日無所依歸也。

「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陳注孔子善殷之祔者,以不急於鬼其親也。

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所以異於生也。 喪有死之道焉,先王之所難言也。

陳注桃性辟惡,鬼神畏之。茢,苕帚也,所以除穢。巫執桃,祝執茢,小臣執戈,蓋為其有凶邪之氣可惡,故以此三物辟祓之也。臨生者則惟執戈而已,今加以桃茢,故曰「異於生也。」《喪禮》實有惡死之道焉,先王之所不忍言也。

「《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 祖考之廟而后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

陳注「子之事親,出必告,反必面。」今將葬而奉柩以朝祖,固為順死者之孝心,然求之死者之心,亦必自哀其違離寢處之居,而永棄泉壤之下,亦欲至祖考之廟而訣別也。殷尚質,敬鬼神而遠之,故大斂之後,即奉柩朝祖,而遂殯於廟。周人則殯於寢,及葬則朝廟也。

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違而君 薨,弗為服也。

陳注此蓋初試為士,未賦廩祿者,有饋於君,則稱「獻」,出使他國,則稱「寡君。」此二事皆與群臣同。獨違離之後而君薨,則不為舊君服,此則與群臣異。所以然者,以其未嘗食君之祿也。

虞而立尸,有几筵。

陳注未葬之前事。以生者之禮葬,則親形已藏,故虞祭則立尸以象神也。筵,席也。大斂之奠,雖有席而無几,此時則設几,與筵相配也。

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

陳注「卒哭而諱其名,蓋事生之禮已畢,事鬼之事始矣。」已,語辭。

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于宮曰:「舍故而諱新。」自寢 門至於庫門。

陳注「舍故而諱新」,謂高祖之父當遷者,諱多則難避,故使之舍舊諱而諱新,死者之名也。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七日,國中男女服 三月,天下服

陳注疏曰: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喪服之數,故呼杖為服。祝佐含斂,先病,故先杖也,故子亦三日而杖。官長,大夫、士也,病在祝後,故五日。國中男女,謂畿內民及庶人在官者。服齊衰,三日而除。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殯,殯後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三月天下服」者,謂諸侯之大夫為王繐衰,既葬而除。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據遠者為言耳。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按《喪大記》及《喪服四制》云云。然《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崔氏云:「此據朝廷之士,《四制》言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為棺槨者,斬之。不至者,廢其 祀,刎其人。」

陳注虞人,掌山澤之官也。天子之棺四重而槨周焉,亦奚以多木為哉?畿內百縣之祀,其木可用者,悉斬而致之,無乃太多乎?畿內之美材固不乏矣,奚獨於祠祀斬之乎?廢其祀,刎其人,又何法之峻乎?禮制若此,未詳其說。一云,必命虞人致木,不用命者,然後國有常刑。虞人非一,未必盡命之也。

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

陳注生既同室,死當同穴。故善魯疏曰:「祔,合葬也。」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魯人則合並兩棺置槨中,無別物隔之。朱子曰:「古者槨合眾材為之,故大小隨人所為。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為槨,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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