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7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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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七

  禮記王制 月令 曾子問 文王世子 禮器 內則 玉藻 明堂位 喪服小記

   大傳

禮儀典第七十三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七[编辑]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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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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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喪用三 年之仂。

陳注喪凶事,祭吉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故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者,不敢以卑廢尊也。未葬以前,常屬紼於輴車,以備火災。喪在內而行祭於外,是踰越喪紼而往也。喪三年而除,中間禮事繁難,故總計三歲經用之數,而用其十之一也。

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

陳注「暴」者,殘敗之義,言不齊整也。「浩」者,汎濫之義,所謂以美沒禮也。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三年之喪,自天子 達。

陳注諸侯降於天子而五月,大夫降於諸侯而三月,士庶人又降於大夫,故踰月也。今總云「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此固所同,然皆三月而葬,則非也。其以上文降殺俱兩月,在下可知,故略言之。歟!

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

鄭注縣封當為縣窆。縣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不封不樹,至卑無飾也。《周禮》曰:「以其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則士以上乃皆封。」樹貳之言二也。庶人終喪無貳事,不使從政也。《喪大記》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陳注葬用死者之爵,祭用生者之祿。

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陳注廢其事,如「戰陳無勇」,而「敗國殄民。」或荒淫失行,而悖常亂俗。生則擯棄,死則貶降。

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絞、紟、衾、 冒,死而后制。

陳注此言漸老,則漸近死期,當豫為送終之備也。歲制,謂棺也。不易可成,故歲制。衣物之難得者,須三月可辦,故云「時制。」衣物之易得者,則一月可就,故云「月制。」至九十,則棺衣皆具,無事於制作,但每日修理之,恐或有不完整也。絞紟衾、冒,須死乃制,以其易成故也。

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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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冬之月,飭喪紀,辨衣裳,審棺槨之厚薄,塋丘壟之 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貴賤之等級。

陳注《飭喪紀》者,飭正喪事之紀律也。上衰下裳,以布之精麤為親疏,故曰「辨」,亦謂襲斂之衣數多寡也。棺槨厚薄,有貴賤之等,塋有大小,丘壟有高卑,皆不可踰越。厚薄之度,主禮而言;貴賤之等級,主人而言。朱氏曰:「喪者人之終,冬者歲之終,故於此時而飭喪紀焉。」

《曾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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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 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 盡等不升堂,命毋哭。

陳注攝主上卿之代主國事者也。「裨冕」者,天子諸侯六服,大裘為上,其餘為裨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也。等即階也。

祝聲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升,奠幣於殯東几上,哭, 降,眾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盡一哀,反位,遂 朝奠。小宰升,舉幣。

陳注祝為噫歆之聲者三,以警動神聽,乃告之也。噫是歎恨之聲。歆者,欲其歆饗之義也。某夫人之氏也。房中婦人也。升舉幣,舉而埋之兩階之間也。

三日,眾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大宰、大宗、大祝 皆裨冕,少師奉子以衰,祝先,子從,宰、宗人從,入門,哭 者止。子升自西階,殯前北面,祝立於殯東南隅,祝聲 三,曰:「某之子某,從執事敢見。」子拜稽顙,哭。祝、宰、宗人、 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東反位,皆袒。子踊 房中亦踊三者三,襲,衰,杖,奠,出。大宰命祝、史以名,遍 告於五祀山川。

陳注「如初位」者,如初告子生之位次也,少師主養子

之官,奉子以衰,以衰服承藉而捧之也。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從執事、宰、宗人等敢見子名。」則大宰所立也。告訖,捧子之人拜而稽顙,且哭。凡踊,三度為一節,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降東反位」者,堂上人皆從西階降而反東,在下者亦皆東,而反其朝夕之哭位也。踊而襲衰杖,成其為子之禮也。奠出,朝奠畢而出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君薨,凶事也;凶事人之所哀;世子生,吉事也;吉事人之所樂。君子行禮於此,可不慎哉!是以裨冕,吉服也;衰杖,則凶服也;毋哭,吉禮也;稽顙,則凶禮也。於是則或裨冕,或衰杖,或命毋哭,或拜稽顙,豈非處之以吉凶之間也?」 山陰陸氏曰:「如初位,則北面可知。又言『北面者,子雖幼,莫不臣也。少師奉子,言師』」者,一日不敢無師傅也。不言「大師」,奉之,以衰嫌褻。

《曾子問》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則如之何?」孔子曰:「大宰、 大宗,從大祝而告于禰。三月,乃名于禰,以名遍告及 社稷、宗廟、山川。」

陳注告於禰,告其主也。此時神主在殯宮,因見禰而立其名,故云「乃名於禰」也。

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 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禮也。自啟及葬,不奠,行 葬不哀次;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修葬事。其虞也,先 重而後輕;禮也。」

陳注《曾子問》:「同時有父母或祖父母之喪,先後之次如何?」孔子言:「葬則先母而後父,奠則先父而後母。」自,從也。從啟母殯之後,及至葬柩欲出之前,惟設母啟殯之奠、朝廟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已,不於殯宮為父設奠,故云自啟及葬不奠,謂不奠父也。次者,大門外之右,平生待賓客之處。柩至此則孝子悲哀,柩車暫停。今為父喪在殯,故行葬母之時。孝子不得為母伸哀於所次之處,故柩車不暫停也。及葬母而反,即於父殯設奠,告語於賓,以明日啟父殯之期。賓出之後,孝子遂修營葬父之事也。葬是奪情之事,故先輕;奠是奉養之事,故先重也。虞祭「亦奠」之類,故亦先重。大全馬氏曰:「葬者,送終之道也,人子之心所弗忍也,所以先輕而後重。」

孔子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非宗子,雖無主婦可 也。」

陳注「宗子領宗男於外,宗婦領宗女於內」,禮不可缺,故雖七十之年,猶必再娶。

《曾子問》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衰大功之 喪,如之何?」孔子曰:「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 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

陳注冠者,賓與贊禮之人也。此人已及門而與主人揖讓以入矣。主人忽聞齊衰大功之喪,何以處之?夫子言若是大門內之喪,則廢而不行。以冠禮行之於廟,廟在大門之內,吉凶不可同處也。若是大門外之喪,喪在他處,可以加冠。但《冠禮》三加之後,設醴以禮新冠之人,今值凶事,止三加而止,不醴之也。初欲迎賓之時,醴及饌具皆陳設,今悉徹去,又埽除冠之舊位,使潔淨更新,乃即位而哭,如賓與贊者未至則廢也。

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 因喪服而冠,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 夫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賜服」,于斯乎有冠醮,無 冠醴,父沒而冠,則已冠埽地而祭於禰,已祭而見伯 父、叔父,而后饗冠者。

陳注未及期日,在期日之前也。「因喪服而冠」者,因著喪之成服,而加喪冠也。此是孔子之言。曾子又問:「他日除喪之後,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禮乎?」孔子答云:「諸侯及大夫,有幼弱未冠,總角從事,至當冠之年,因朝天子,天子於太廟中,賜冕服弁服,其受賜者,榮君之命,歸即設奠告廟,服所賜之服矣。於此之時,惟有冠之」醮,無冠之醴。醮是以酒為燕飲,醴則獨禮受服之人也。其禮如此,安得有除喪改冠之禮乎?「父沒而冠」,謂除喪之後,以吉禮禮冠者。蓋齊衰以下,可因喪服而冠,斬衰不可。

曾子問曰:「祭如之何?則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聞 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 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孝公大祥,奠酬 弗舉,亦非禮也。」

陳注曾子問:「祭而不行旅酬之禮,何祭為然?」孔子言:惟小祥練祭為然。不旅者,不旅酬也。奠酬於賓,奠其酬爵於賓前也。「賓弗舉」者,賓不舉以旅也。言此祭主人得致爵於賓,賓不可舉此爵而行旅酬。此禮也,大祥則可旅酬矣。

曾子問曰:「大功之喪,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 「豈大功耳!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曾子曰:「不以輕服 而重相為乎?」孔子曰:「非此之謂也。天子諸侯之喪,斬 衰者奠;大夫,齊衰者奠;士則朋友奠;不足,則取於大 功以下者,不足則反之

陳注饋奠奠於殯也。大夫朔朢皆有殷奠,士惟月朔,其禮盛,故執事者眾。曾子問己有大功之喪,可與他人饋奠之事乎,孔子將謂曾子問己有大功之喪,得為大功者饋奠否,故答云,豈但大功,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言身有斬衰,所為者斬衰,身有齊衰,所為者齊衰,皆可與其饋奠。孔子是據所服者言之。曾子不悟此旨,將謂言他人,乃曰:「不太輕己之服,而重於相為乎?」孔子乃答云:「非此為他人之謂也,謂於所為服者也。」凡喪奠,主人以悲哀,不暇執事,故不親奠。天子諸侯之喪,諸臣皆斬衰,故云「斬衰者奠。」大夫則兄弟之服。齊衰者奠,士不以齊衰者奠,避大夫也。故朋友奠人,不充數則取大功以下,又不足則反取大功以上也。疏曰:「反之者,反取前人執事者充之。」

《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何必小功耳! 自斬衰以下與祭,禮也。」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 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衰者不與祭;大夫 齊衰者與祭。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陳注大旨與上章同。但此問「與於祭」,則是虞與卒哭之祭。大全方氏曰:「此與祭,蓋喪祭爾,非吉祭也。故自斬衰以下皆與以服重者,與祭乃所以重其祭也。曾子反以為輕喪,蓋失之矣。」

《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孔子曰:「緦不 祭,又何助於人。」

陳注所知識之人有祭事而己有喪服,可以助為之執事否?夫子言己有緦麻之服,服之輕者也,尚不得自祭己之宗廟,何得助他人之祭乎?大全方氏曰:「此所謂祭,蓋吉祭也,故雖緦麻之輕亦不與。」 張子曰:「喪不貳事,則祭雖至重而有所不可行。蓋祭而誠至,則哀亡矣;祭而誠不至,不如不祭之為愈。」

《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說 衰與奠,非禮也,以擯相可也。」

陳注廢猶除也。饋奠,在殯之奠也。不問吉祭而問喪奠,曾子之意,謂方除喪服,決不可與吉禮,疑可與饋奠也。夫子言方說衰即與奠,是忘哀太速,故言非禮也。擯相事輕,亦或可耳。大全臨川吳氏曰:「曾子初問自大功之喪始者,蓋以斬衰服重,決不可為人執事。疑大功之服稍輕,或可與他人饋奠,而孔子答以有服之人但可為所為服者奠,則知不可為他人矣。曾子乃疑小功之服又輕於大功,或可與他人喪祭,孔子又答以有服之人止可為所為服者祭,則知小功亦不可為他人執事矣。曾子」又疑緦服尢輕於小功,或可與所識者之吉祭,而孔子又答以不可。以上曾子三問。於喪服則先大功,次小功,次緦麻,由重以漸而輕也;於為人則先殯奠,次喪祭,次吉祭,由凶以漸而吉也。曾子既知此,遂疑新除喪服之後,或可與人饋奠,孔子亦以為不可,而但許其可以擯相可也者。略許之而不深許之,則不若并擯相亦不為之為得。

《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 何』?孔子曰:『婿使人弔,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 人弔。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伯母。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 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 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后嫁之,禮也。女 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陳注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喪,則此稱父之名弔之,彼是母喪,則此稱母之名弔之。父母或在他所,則稱伯父伯母名。如無伯父母,則用叔父母名可知。婿雖已葬其親,而喪期尚遠,不欲使彼女失嘉禮之時,故使人致命,使之別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為兄弟」者,言繼此不得為夫婦也。夫婦同等,有兄弟之義,亦親之之辭。不曰「夫婦」者,未成昏嫌也。「使某致命」,此「某」字是使者之名。致如致仕之「致」,謂致還其許昏之命也。女氏雖許諾,而不敢以女嫁於他人,禮也。及婿祥禫之後,女之父母使人請婿成昏,婿終守前說而不取,而后此女嫁於他族,禮也。

《曾子問》曰:「親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 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而女之父母死,則女 反。」

陳注嫁服:「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鞠衣。」改服,更其嫁服也。衣與裳相連而前後深邃,故曰「深衣。」縞生白絹也。總,束髮也。長八寸,布為深衣,縞為總,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也,故服此以奔舅姑之喪。女子在室,為父三年;父卒亦為母三年。已嫁則期,今既在途,非在室矣,則止用奔喪之禮而服期。改服亦布深衣縞總也。

如婿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如之何?孔 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 位而哭。」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

陳注此齊衰大功之喪,謂婿家也。改服,改其親迎之服,而服深衣於門外之次也。女,謂婦也。入門內之次,而以深衣更其嫁服也。此特問齊衰大功之喪者,以小功及緦輕,不廢昏禮,禮畢乃哭耳。若女家有齊衰大功之喪,女亦不反歸也。曾子又問:除喪之後,豈不復更為昏禮乎?孔子言:祭重而昏輕,重者過時尚廢,輕者豈可復行乎?然此亦止謂四時常祭耳。「禘祫大祭」,過時猶追也。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 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 示未成婦也。」

陳注不遷於祖,不遷柩而朝於婿之祖廟也。「不祔於皇姑」,以未廟見,故主不得祔姑之廟也。婿齊衰期,但不杖、不草屨,不別處哀次耳。女之父母自降服大功。

《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 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陳注若夫死,女以斬衰往弔,既葬而除也。

《曾子問》曰:「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禮與?」孔子曰:「天無二 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為禮也?」

陳注「嘗、禘、郊、社,祭之重者,各有所尊,不可混拜而祭之。」喪可得有二孤,廟可得有二主乎?非禮明矣。

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偽主以行,及反,藏諸祖廟。廟 有二主,自桓公始也。

陳注《師》行而載遷廟之主於齊車,示有所尊奉也。既作偽主,又藏於廟,是二失矣。

《喪之二孤》,則昔者衛靈公適魯,遭季桓子之喪,衛君 請弔,哀公辭,不得命,公為主。客入弔,康子立於門右, 北面。公揖讓升自東階,西鄉;客升自西階,弔。公拜,興 哭,康子拜稽顙於位,有司弗辯也。今之二孤,自季康 子之過也。

陳注國君,弔鄰國之臣,尊卑不等。衛君弔而哀公為主,禮也。禮:大夫既殯而君來弔,主人門右北面哭拜稽顙。今既哀公為主,主則拜賓,康子但當哭踊而已,乃拜而稽顙於位,是二孤矣。當時有司不能論而正之,遂至循襲為常。變禮之失,由於康子。上章言自桓公始,此不言始而言「過」者,孔子、康子同時也。靈公先桓子卒,《經》訛為「靈公」,實出公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喪有孤則哀之所主,廟有主則神之所依。喪有二孤則莫適為主,廟有二主則莫適為依,是豈禮之意哉?然後世行之者,蓋自桓公始之,季康子之過也。」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 巡守,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 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 惟天子崩,諸侯薨,與去其國,與祫祭於祖,為無主耳。 吾聞諸老聃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 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陳注崩薨而群主皆聚祖廟,以喪三年不祭,且象生者為凶事而聚焦也。馮氏曰:「鄭注老聃,古壽考者之稱。」

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 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陳注妾之無子者,養妾子之無母者,謂之「慈母。」然天子諸侯不為庶母服,大夫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期,是與己母同也。何服之有?謂天子諸侯也,故下文舉國君之事證之。大全臨川吳氏曰:「『『按《禮經》傳記所言慈母有二:其一,大夫士之子有服之慈母者,《儀禮喪服》篇『齊衰三年』章云『慈母如母』者』是也;其一,國君子生,擇諸母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者是也。子游所問,蓋指《禮經》『如母之慈母言。夫子所答,則以《內則》如傅之慈母言也』。」

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 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 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 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 燕居。」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 始也。

陳注良,善也。古者,周以前也。天子諸侯之庶子,為天子諸侯者,為其母緦。《春秋》有以小君之禮服之者,以子貴而伸也。然必適小君沒,若適小君在,則其母厭屈,故練冠也。此言「練冠以燕居」,謂庶子之為王者,為其母耳。

《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 子曰:「四。」請問之曰:「大廟火,日食后之喪,雨霑服失容, 則廢。如諸侯皆在,而日食,則從天子救日,各以其方 色與其兵。大廟火,則從天子救火,不以方色與兵。」《曾 子問》曰:「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 曰:「六。」請問之曰:「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后,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曾子問》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 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曾子問 曰:「當祭而日食,大廟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 而已矣。如牲至未殺則廢。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 行;既殯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 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畢獻而 已。」

陳注天子諸侯之祭,禮亡不可聞其詳矣。先儒以大夫士祭禮推之,「士祭尸九飯,大夫祭尸十一飯」,則知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也。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若當祭之時而天子崩,則止而不行,俟殯訖乃祭,然其禮則殺矣。侑,勸也。尸入,迎尸而入坐也。「三飯不侑」者,尸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足當飯之數也。酳,食畢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禮》,「尸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尸,尸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今云「酳不酢」者,無酢主人以下等事也。此是言殯後祭五祀之禮。又言自啟殯往葬,及葬畢反哭,其間亦不祭五祀,直待葬後乃祭,其禮又不同。蓋葬後哀稍殺,漸向吉,故祝侑尸食至十五飯,攝主酳尸,尸飲卒爵而酢攝主,攝主飲畢,酌而獻祝,祝受,而飲畢則止,無獻佐食以下之事,故云「祝畢獻而已。」已,止也。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后之 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自薨比至於殯, 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

陳注《曾子所問》如此,孔子曰:「廢」,又言自薨至殯,自啟至反哭,皆帥循天子之禮者,謂諸侯既殯而祭社稷或五祀者,亦如天子殯後祭五祀之禮也。其葬後而祭社稷五祀者,亦如天子葬後祭五祀之禮也。

《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 廢者幾?」孔子曰:「九。」請問之,曰:「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 人之喪,君之大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 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其齊衰之祭也,尸入,三飯不 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緦,室中之事 而已矣。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 祭。」

陳注此言大夫宗廟之祭,外喪在大門之外也。「三飯不侑,酳不酢」,說見上章。「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輕,祭禮稍備。十一飯之後,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奧,祝在室中北廂南面,佐食在室中戶西北面,但主人、主婦及賓獻尸及祝、佐食等三人畢則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飯畢,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獻祝及佐食畢,次主婦獻尸。尸酢主婦,主婦又獻祝及佐食畢,次賓長獻尸。尸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蓋奠其爵於薦之左也。待致爵之後,尸乃舉爵。今以《喪服》殺禮,故止於賓之獻也。士卑於大夫,雖緦服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謂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雖有服而己所祭者與之,無服則可祭也。

曾子問曰:「三年之喪,弔乎?」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群 立,不旅行。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弔哭,不亦虛 乎?」

陳注《練》,小祥也。《旅》,眾也。群立旅行,言及他事,則為忘哀,況於弔乎?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 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 又何除焉?」於是乎有過時而弗除也。君之喪服除而 後殷祭,禮也。

陳注君重親輕,以義斷恩也。若君服在身,以遭親喪,則不敢為親制服,初死尚不得成服,終可行除服之禮乎?此所以雖過時而不除也。殷祭,盛祭也。君服除,乃得為親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禮大,故曰「殷」也。假如此月除君服,即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親喪小祥後方遭君喪,則他時君服除後,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謂適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祭矣。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禮,過 時弗舉,禮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過於制也。故君子 過時不祭,禮也。」

陳注曾子之意,以為適子仕者,除君服後,猶得追祭二祥;庶子仕者,雖除君服,不復追祭,是終身不除父母之喪矣,可乎?孔子言:先王制禮,各有時節,過時不復追舉,禮也。今不追除服者,不是不能除也,患其踰越聖人之禮制也。且如四時之祭,當春祭時,或以事故阻廢,至夏則惟行夏時之祭,不復追補春祭矣。故過時不祭,禮之常也。惟禘祫大事則不然。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

陳注「殷盛之事」,謂朔望及薦新之奠也。君有此事,則往適君所,朝夕則不往哭。

曰:「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 而反送君。」

陳注此二節皆對言君親之喪。若臣有父母之喪,既殯而後有君喪,則歸君所。父母喪有殷事則來歸家,朝夕亦恆在君所也。若父母之喪既啟而有君之喪,則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之喪也。下文「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亦與「父母之喪未殯而有君喪」互推之。

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 反於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則 子孫行事。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陳注室老,家相之長也。「室老,子孫行事」者,以大夫、士在君所,殷事之時,或朝夕恆在君所,則親喪朝夕之奠有缺,然奠不可廢也。大夫尊,故使室老攝行其事;士卑,則子孫攝也。內子,卿大夫之適妻也。為夫之君,如為舅姑服齊衰,故殷事亦之君所。大全盧氏曰:「人君五日而殯,故可歸殯父母而往殯君也。若臨君殯,則歸哭父母而來殯君,殯君訖乃歸殯父母也。」

《曾子問》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從。君薨,其入如 之何?」孔子曰:「共殯服,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入自闕, 升自西階。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入自門,升自阼階。 君、大夫、士,一節也。」

陳注《曾子問》:「國君以事出疆,必為三年之戒備,恐未得即返也。」於是以親身之棺隨行,慮或死於外也。若死於外,則入之禮如何?孔子言:於時大斂之後,主人從柩而歸,則其國有司供主人殯時所著之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也。此時主人從柩在路,未成服,惟著麻弁絰疏衰而藨屨,菲杖也。麻弁,布弁也。布弁之上加環絰也。柩入之時,毀殯宮門西邊牆而入,其處空缺,故謂之闕,非門闕之闕也。「升自西階」者,以柩從外來,有似賓客,故就客階而升也。如小斂而歸,則子首不麻弁,身不疏衰,惟首著免布,身著布深衣也。「入自門,升自阼階」者,以親未在棺,猶以事生之禮事之也。凡君與大夫及士之卒於外者,其禮皆一等,無異制,故云一節也。

《曾子問》曰:「君之喪既引,聞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曰: 「遂既封而歸,不俟子。」

陳注遂,遂送君柩也。既窆而歸,下棺即歸也。「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己先返也。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孔子 曰:「遂。既封,改服而往。」

陳注遂,遂送親柩也。既窆之後,改服而往者。《雜記》云:「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此時孝子首著免,乃去免而括髮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喪之服喪君也。

曾子問曰:「『葬引至於堩,日有食之,則有變乎?且不乎』? 孔子曰:『昔者吾從老聃助葬於巷黨,及堩,日有食之。 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聽變。既明,反而后行, 曰:『禮也』。反葬而丘問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 食之,不知其已之遲數,則豈如行哉』?老聃曰:『諸侯朝 天子,見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見日而行,逮日』』』」 而舍。夫柩不蚤出,不莫宿,見星而行者,唯罪人與奔 父母之喪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見星也?且君子 行禮,不以人之親痁患?吾聞諸《老聃》云:

陳注「堩,道也,有變,變常禮乎?且不乎?」不變常禮乎?柩北向而出道右,則道之東也。「聽變」,聽日食之變動也。明,反日光復常也。「舍奠」,晚止舍而設奠於行主也。日食既而星見,昏暗中恐有姦慝也。痁,病也。不可使人之親病於危亡之患也。

《曾子問》曰:「為君使而卒於舍,《禮》曰『公館復,私館不復』。 凡所使之國,有司所授舍,則公館已,何謂私館不復 也?」孔子曰:「善乎問之也!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館,公 館與公所為曰公館。公館復,此之謂也。」

陳注復死而招魂復魄也。公館,公家所造之館也。與,及也。「公所為」,謂公所命停客之處,即是卿大夫之館,但有公命,故謂之公館也。一說「公所為」,謂君所作離宮別館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公館之禮宜隆,故復;私館之禮宜殺,故不復也。」

《曾子問》曰:「下殤土周,葬于園,遂輿機而往,塗邇故也。 今墓遠,則其葬也如之何?」

陳注八歲至十一為下殤。土周,堲周也。成人則葬於墓,此葬於園圃之中。輿猶抗也。機者,輿尸之具,木為之,狀如床而無腳,以繩橫直維繫之,抗舉而往堲周之所,棺斂而葬之,塗近故也。《曾子》言:今世禮變,皆棺斂下殤於家,而葬之於墓,則塗遠矣。其葬也如之何?問:既不用輿機,則當用人舉棺以往乎?為當用車載棺而「往乎?」然此謂大夫之下殤及士

庶人之中、下殤耳,若大夫之適長殤、中殤,有遣車者,亦不輿機而葬也。

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殤也 墓遠』。召公謂之曰:『何以不棺斂於宮中』?史佚曰:『吾敢 乎哉』?召公言於周公,周公曰:『豈不可?史佚行之。下殤 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陳注《史佚》,周初良史也。墓遠,不葬於園也。言於周公,言猶問也。周公曰:「豈不可」者,謂何為不可也。召公述周公之言告佚,佚於是用棺衣而棺斂於宮中。是此禮之變,始於史佚也。大全陸氏曰:「下殤雖不棺斂于宮中,即塗遠而欲拘墓近之制,是膠也。故召公權之,周公與之。」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 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於公館以待事,禮也。」

陳注「受宿」,受君命而宿,齊戒也。「齊衰」,內喪,大門內齊衰服之喪也。「待事」,待祭事畢,然後歸哭也。

《文王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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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公大事,則以其喪服之精麤為序,雖于公族之喪 亦如之,以次主人。

陳注此謂君喪而庶子治其禮事。大事,喪事也。臣為君皆斬衰,然衰制雖同,而升數之多寡則各依本親。庶子序列位次,則辨其本服之精麤,使衰麤者在前,衰精者在後。非但公喪如此,公族之內有相為服者亦然,蓋亦是庶子序其精麤先後之次也。「以次主人」者,謂雖有庶長,父兄尊於主人,亦必次於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為喪主也。

族之相為也,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至于「賵 賻承含」,皆有正焉。

陳注「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親盡,袒免而已;六世以往弔而已矣。賵賻含襚,隨其親疏,各有正禮。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

《禮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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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 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為貴也。

陳注「五重」,謂抗木與茵也。茵以藉棺,用淺色緇布夾為之,以茅秀及香草著其中,如今褥子中用絮然。縮者二,橫者三,為一重。抗木,所以抗載於土。下棺之後,置抗木於槨之上,亦橫者三,縮者二,上加抗席三,此為一重。如是者五,則為五重也。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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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陳注故謂父母喪。

《玉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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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縞冠》,元武子姓之冠也。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

陳注縞,生絹也。武,冠卷也。以縞為冠,凶服也。武則元色吉也。所以吉凶相半者,蓋父有喪服,子不可用純吉,故曰「子姓之冠。」姓,生也。孫是子之所生,故謂之子姓。素,熟絹也。紕,冠兩邊及卷下畔之緣也。縞冠素紕,謂冠與卷身皆用縞,但以素緣之耳。《既祥之冠》者,祥祭後所服也。

喪容纍纍,《色容》顛顛,視容瞿瞿梅梅,《言容》繭繭。

陳注此皆居喪之容。「纍纍」,羸憊失意之貌。「顛顛」,憂思不舒之貌。「瞿瞿」,驚遽之貌。「梅梅」,猶昧昧,瞻視不審,故「瞿瞿梅梅」然也。「繭繭」,猶綿綿,聲氣低微之貌也。

《明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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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虞氏之《綏》,「夏后氏之綢練,殷之崇牙,周之璧翣。」

陳注此皆喪葬之飾。

《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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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

陳注《斬衰》,主人為父之服也。親始死,子服布深衣,去吉冠而猶有笄。徒跣,扱深衣前衽於帶。將小斂,乃去笄。著素冠,斂訖,去素冠,而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而繞於紒,如著幓頭然。幓頭,今人名掠髮,此謂「括髮以麻」也。母死亦然,故云「為母括髮以麻」,言此禮與喪父同也。「免而以布」,專言為母也。蓋父喪小斂後,拜賓竟,子即堂下之位,猶括髮而踊。母喪則此時不復括髮而著布,免以踊,故云「免而以布」也。

齊衰惡笄以終喪。

陳注婦人居齊衰之喪,以榛木為笄,以卷髮,謂之「惡笄。」中間更無變易,服竟一并除之。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 免,為婦人則髽。

陳注吉時,男子首有吉冠,婦人首有吉笄。若親始死,男去冠,女則去笄。父喪成服也。男以六升布為冠,女則箭篠為笄。若喪母,男則七升布為冠,女則榛木為笄。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男子免而婦人髽」者,言今遭齊衰之喪,當男子著免之時,婦人則髽其首也。髽有二:斬衰則麻髽,齊衰則布髽,皆名露紒。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者,言其義不過以此分別男女而已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陳注竹杖圓以象天,削杖方以象地,父母之別也。苴者,黯也。必用竹者,以其體圓性貞,四時不改,明子為父禮伸痛極,自然圓足,有終身之痛也。削者,殺也。「桐隨時凋落」,謂母喪,外雖削殺,服從時除,而終身之心與父同也。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陳注適孫無父,既為祖三年矣,今祖母又死,亦終三年之制。蓋祖在而喪祖母,則如父在而為母期也。子死則孫為後,故以為後者言之。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弔之,雖緦必稽顙。

陳注服重者,先稽顙而後拜賓,服輕者,先拜賓而後稽顙。父母尊也,長子正體也,故從重。大夫弔於士,是以尊臨卑。雖是緦服之喪,亦必稽顙而後拜,蓋尊大夫,不敢以輕待之也。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陳注「婦人受重於他族,其餘謂父母也。」降服移天,其禮殺矣。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陳注「喪必有男主以接男賓,必有女主以接女賓。」若父母之喪,則適子為男主,適婦為女主。今無男主而使人攝主,則必使喪家同姓之男。無女主而使人攝主,則必使喪家異姓之女。謂同宗之婦也。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陳注出母,母為父所遣者也。適子為父後者不服之,蓋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義也,非為後者服期。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陳注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惟言「以三為五」,謂因此三者而由父以親祖,由子以親孫,是以三為五也。又不言以五為七者,蓋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而親曾孫元孫,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為九」也。由父而上殺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殺之至元孫,是上殺下殺也。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是旁殺也。高祖外無服,故曰「畢矣。」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陳注以「己非繼祖之宗」,又非繼禰之宗。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陳注疏曰:此論服之降殺。「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別者,「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是也。此四者於人之道為最大。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陳注疏曰:服術有六:其一是徒從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有四者:一是妾為女君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為君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此四徒之中,惟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餘三徒所從,既亡,則止而不服,已止也。屬者,骨血連續以為親也。亦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妾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此三從,雖沒猶從之,服其親也。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陳注妾,謂女君之姪娣也。其來也,與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與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則此姪娣亦從之出。子死,則母自服其子,姪娣不服,義絕故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陳注《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傳世者也。不降殺其妻父母之服者,以妻故親之也。大夫適子死,服齊衰不杖。今世子既不降其妻之父母,則其為妻服與大夫服適子之服同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 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陳注《禮》有「曲而殺」者,此類是也。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

陳注「婦當舅姑之喪而為夫所出,則即除其服」,恩義絕故也。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陳注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於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陳注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則但終期服。反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中廢也。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 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 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陳注《儀禮大功」章》有「中殤七月之文,即此七月之喪也。「期而祭」,謂再期之喪,致小祥之祭也。「期而除喪」,謂除衰絰,易練服也。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時以伸其思親之禮也。練時,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乃生者隨時降殺之道也。祭與練雖同時並舉,然祭非為練而設也。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陳注孝子以事故,不得及時治葬,中間練祥時月,以尸柩尚存,不可除服。今葬畢必舉練祥兩祭,故云「必再祭」也。但此二祭,仍作兩次舉行,不可同在一時。如此月練祭,則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次月祥祭,乃除衰服,故云「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也。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 祔而已。

陳注「大功者,主人之喪」,謂從父兄弟來主此死者之喪也。「三年」者,謂死者之妻與子也。妻既不可為主,而子又幼小,別無近親,故從父兄弟主之,必為之主行練祥二祭,朋友但可為之虞祭、祔祭而已。大全金華應氏曰:「死生之相收卹,人道之當然。今其身死而又妻子惸弱,適無父母兄弟之至親者,則大功當任其責而至於終喪;或其適無小功之親也,則朋友當任其責而至於適葬。使其不幸而無大功以為之依,則小功以下其可以坐視乎?又不幸而無朋友以為之助,則為鄰者倘與之舊者,其可以恝然乎?是以」體「朋友死無所歸於我殯」之義,則練、祥不必大功,而親黨皆不可得而辭;推行有死,人尚或墐之之心,則虞、練不必朋友,而凡相識者皆不得而拒。特其情有厚薄,則處之各不同。自其篤於義者言之,則各有加焉,無害也。凡遇夫人之急難而處事之變者,不可以不知。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陳注《喪服》云:「大夫為貴妾緦,士卑,故妾之有子者為之緦,無子則不服也。」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陳注「稅者,日月已過,始聞其死,追而為之服也。」此言生於他國,而祖父母、諸父昆弟皆在本國,己皆不及識之。今聞其死而日月已過,父則追而服之,己則不服也。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后聞喪,則不稅。

陳注卿大夫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皆有服。今以出使他國,或以事久留,君除喪之後,己始聞喪,不追服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陳注此句承「父稅喪己則否」之下,誤在此。降者,殺其正服也。如叔父及適孫正服,皆不杖期死在下殤,則皆降服小功。如庶孫之中殤,以大功降而為緦也。從祖昆弟之長殤,以小功降而為緦也。如此者,皆追服之。《檀弓》曾子所言小功不稅,是正服小功,非謂降也。凡降服,重於正服。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陳注近臣,卑賤之臣也。此言小臣有從君往他國,既返而君之親喪已過,服之日月,君稅之,此臣亦從君而服。「其餘」,謂卿大夫之從君出為介、為行人、宰、史者。返而君服限未滿,亦從君而服。若在限外而君稅,則不從君而稅也。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陳注此言君在他國,而本國有喪,君雖未知,而諸臣之留國者,自依禮成服,不待君返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陳注「《虞》祭在寢,祭後不以杖入室;祔祭在祖廟,祭後不以杖升堂」:皆殺哀之節也。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陳注此言無適子而庶子為後者,即上章「從服者所從亡則已」之義也。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陳注《喪服傳》曰:「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絰大搹者,謂首絰也。五分減一分,則腰絰之大也。遞減之,則齊衰之絰大如斬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齊衰之帶。大功之絰大如齊衰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大功之帶。小功之絰大如大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小功之帶。緦麻之絰大如小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緦麻」之帶,麻在首在腰皆曰絰。分言之,則首曰絰,腰曰帶,所以五分者,象五服之數也。杖大如絰,如腰絰也,搹者搤也。《朱子》曰:「首絰大一搤,只是拇指與第二指一圍。」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陳注「女君為長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統故重也。

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陳注「男子重在首,婦人重在腰。」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故,雖卒哭,不受輕服,直至小祥,而男子除首絰婦

人除腰絰,此之謂除喪者先重者也。「易服」 者,謂先遭重喪,後遭輕喪,而變易其服也。輕謂男子腰,婦人首也。此言先是斬衰,虞而卒哭,已變葛絰,葛絰之大小如齊衰之麻絰。今忽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腰首絰皆牡麻,牡麻重於葛也。服宜從重,故男不變首,女不變腰,以其所重也,但以麻易男腰女首而已,故云易服者,易輕者也。若未虞卒哭,則後喪不能變。

無事不辟廟門,哭皆於其次。

陳注辟,開也。廟門,殯宮之門也。鬼神尚幽闇,故有事則辟,無事不辟也。次,倚廬也。朝夕之哭與受弔之哭,皆即門內之位。若或晝或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倚廬也。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 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陳注復,招魂以復魄也。書銘,書死者名字於明旌也。為銘各以其物。士長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若不命之士,以緇長半幅,長一尺,䞓末長終幅,長二尺,總長三尺。《周禮》:「天子之復曰『皋天子復』」,諸侯則曰「皋某甫復。」此言天子達於士,其辭一者,殷以上質,不諱名,故臣可以名君歟。男子稱名,謂復與銘皆名之也。婦人銘則書姓及伯仲,此或亦是殷以上之制,如周則必稱夫人也。姓如魯,是姬姓後三家各自稱氏,所謂氏也。殷以前,六世之外,則相與為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不然矣。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麻同,皆兼服之。

陳注上章言絰殺,皆是五分去一。此言斬衰卒哭後所受葛絰,與齊衰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齊衰變服之葛絰,與大功初死之麻絰大小同。麻同皆兼服之者,謂居重喪而遭輕喪,服麻又服葛也。上章言男子易腰絰,不易首絰,故首仍重喪之葛,腰乃輕服之麻也。婦人卒哭後無變,上下皆麻,此言麻葛兼服者,止謂男子耳。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陳注「報」,讀為赴急疾之義。謂家貧或以他故,不得待三月死而即葬者。既疾葬亦疾虞,虞以安神,不可後也。惟卒哭則必俟三月耳。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陳注父母之喪偕,即《曾子問》並有喪,言父母同時死也。葬先輕而後重。先葬,葬母也,不虞祔,不為母設虞祭,祔,祭也。蓋葬母之明日,即治父葬,葬父畢,虞祔,然後為母虞祔,故云「待後事」,祭則先重而後輕也。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服。

陳注大夫為庶子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父三年也。「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為其母大功。

大夫不主士之喪。

陳注謂士死,無主後,其親屬有為大夫者不得主其喪,尊故也。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陳注恩所不及故也。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陳注此舅姑謂夫之所生父母。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陳注「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也。此與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無妾,祖姑可祔,則易牲而祔於女。君。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 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陳注母再嫁而子不隨往,則此子與母之繼夫猶路人也,故自無服矣。今此子無大功之親,隨母以往,其人亦無大功之親,故云「同居皆無主後」也。於是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築宮廟,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其服期也。異居有三:一是昔同今異,二是今雖同居,卻不同財,三是繼父自有子,即為異居。異居者服齊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陳注《檀弓》曰:「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南面者為主,以待弔賓也。」

《祔葬》者,不筮宅。

陳注《宅》謂塋壙也。前人之葬,已筮而吉,故祔葬則不必再筮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 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 祔,祔必以其昭穆。

陳注公子、公孫之為士、為大夫者,不得祔於先君之廟也。諸祖父,其祖為國君者之兄弟也。諸祖姑,諸祖父之妻也。若祖為國君而無兄弟,可祔亦祔宗

考證

「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親之也。「妾祔於妾祖姑」,言妾死則祔於祖之妾也。亡,無也。中,間也。若祖無妾,則又間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間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大全》。方氏曰:「祔葬與祔廟,皆謂之祔。凡祔以廟為正,故言祔廟則不言廟,祔葬則必言葬。」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陳注卑孫不可祔於尊祖。孫貴而不祔其祖之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於士。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陳注「母之君母」者,母之適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為之服,則己亦從而服,是徒從也。徒從者,所從亡則已,故母卒不服。

宗子,母在為妻禫。

陳注父在則適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父沒母存,則杖且禫矣。此宗子百世不遷者也。恐疑於宗子之尊,厭其妻,故明言「雖母在,亦當為妻禫」也。然則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注《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為父母妻長子禫。

陳注此言當禫之喪,有此四者。然妻為夫亦禫,又慈母之喪,無父在亦禫,記者略耳。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陳注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上章言「妾祔於妾祖姑」者,《疏》云「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當是為壇以祔之耳。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 服服之。

陳注男子死在殤年,則無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則成人也。此章舉不為殤者言之,則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殤禮處之。其族人為之後者,即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為父之服也。舊說為殤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非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則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從殤服也。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 喪則已。

陳注「主喪者不除」,謂子於父,妻於夫、孤孫於祖父母,臣於君,未葬不得除衰絰也。「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服,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箭笄終喪三年,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陳注前章言「齊衰惡笄」,以終喪為母也。此言「箭笄」,三年女子在室為父也,箭篠也。齊衰為尊,大功為卑,然三月者恩之輕,九月者恩稍重,故可以同用繩屨,此制禮者淺深之宜也。繩屨,麻繩為屨也。

練筮日筮尸,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 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 而筮尸。

陳注練,小祥也。筮日筮祥,祭之日也。筮尸,筮為尸之人也。視濯,視祭器之滌濯也。小祥除首絰,而腰之葛絰未除,將欲小祥,則預著此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不言衰與冠者,則亦必同小祥之制矣。《有司》謂執事者,向者變服猶杖,今執事者告三事辦具,將欲臨事,故孝子即去杖而致敬。此三事者,惟筮日筮尸,有賓來,今執事者告筮占之事畢,則孝子復執杖以拜送於賓,視濯,無賓,故不言。至大祥時則吉服行事矣。吉服,朝服也。不言「筮日視濯」,與《小祥》同可知也。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陳注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

庶子不以杖即位。

陳注此言適庶俱有父母之喪者,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則去之矣。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陳注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之子不得以杖即位,避祖之尊故然,非厭之也。今父既不主庶子之喪,故庶子之子得以杖即位。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故妾子亦以厭而降服,以服其母。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陳注舅主適婦,故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即位。此以即位言者,蓋庶子厭於父母,雖有杖,不得持以即位,故明言之也。

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陳注君無弔外臣之禮,若來在此國,而適遇其卿大夫之喪,則弔之,以主君之故耳,故主君代其臣之子為主。

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所弔雖己葬,主人必免。主人未 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陳注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國君自弔其臣,則素弁環絰,錫衰。弔異國臣,則皮弁錫衰也。凡免之節,大功以上為重服,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小功以下為輕服,自始死至殯,殯後不復免,至葬啟殯之後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人君來弔,雖非服免之時,必為之免,以尊重人君故也。《禮》,「既殯而成服」,此言「未喪服」,謂未成服也。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 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陳注親屬無近親而遇疾者,己往養之,而身有喪服,則釋去其服,惡其凶也,故云「養有疾者不喪服。」若此疾者遂死,既無主後,己既養之,當遂主其喪。蓋養者於死者有親也,然亦不著己之喪服,故云「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謂疾時不曾釋服,來致其養,今死乃入,來主其喪,則亦不易去己之喪服也。尊謂父兄,卑謂子弟。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陳注妾當祔於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於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陳注「《虞》卒哭在寢,祭婦也。祔於廟,祭舅之母也。」尊卑異,故所主不同。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陳注士喪無主,不敢使大夫兼攝為主。若士是宗子,則主喪之任,可使大夫攝之,以宗子尊故也。一說大夫之喪無主,士不敢攝而主之,若士是宗子則可。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陳注葬後而君弔之,則非時,亦免以敬君,故新其事也。兄弟,親屬也,親則尚質,故不免而為主也。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 可也。」

陳注陳器,陳列,從葬之明器也。凡朋友賓客所贈遺之明器,皆當陳列,所謂多陳之也。而所納於壙者有定數,故云「省納之可也。」省,減殺也。若主人所作者,依禮有限,故云「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 則哭於宮而後之墓。

陳注兄弟,天倫也;所知,人情也。係於天者,情急於禮;由於人者,禮勝於情。宮,故殯宮也。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陳注適長子死,父為之居喪,次於中門外。「庶子否」,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陳注卿大夫於君,自應服斬。若不為卿大夫而有五屬之親者,亦皆服斬衰。此記者恐疑服本親兄弟之服,故特明之。蓋謂國君之兄弟先為本國卿大夫,今居他國,未仕,而本國君卒,以有兄弟之親,又是舊君,必當反而服斬也。不言「與君為兄弟」,而言「與諸侯為兄弟」,明在異國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兄弟期喪爾,而與之服斬衰者,以其為君而有父道故也。」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陳注本是期服之親,以死在下殤,降為小功,故云「下殤小功」也。其帶以澡麻為之,謂戞治其麻,使之潔白也。不絕本,不斷去其根也。報猶合也。垂麻向下,又屈之而反向上,以合而糾之,故云「詘而反以報之」也。凡殤服之麻皆散垂,此則不散首。絰麻無根,而腰帶猶有根,皆示其重也。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陳注出母,父所棄絕,為他姓之母以死,則有他姓之子服之。蓋居喪者不祭,若喪他姓之母,而廢已宗廟之祭,豈禮也哉?故為父後者不喪出母,重宗祀也。然雖不服,猶以心喪自居為恩也,非為後者期而不禫。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 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陳注此明婦與女當杖之禮。女子在室而為父母杖者,以無男昆弟,而使同姓為攝主也。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

陳注「緦與小功」,服之輕者也。殯之後,啟之前,雖有事

「不免」 ,及虞與卒哭,則必免,不以恩輕而略於後也。

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

陳注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謂以事故阻之也。既未得虞,故且冠以飾首。及虞,則主人至緦,小功者皆免也。

《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 免,如不報虞則除之。

陳注此言「為兄弟除服」及當免之節。

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陳注「遠葬」,謂葬地在四郊之外也。葬訖而反,主人以下皆冠,道路不可無飾也。及至郊,乃去冠著免而反哭於廟焉。

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 免也,親者皆免。

陳注《君弔》,本國之君來弔也。「不散麻」,謂糾其要絰,不使散垂也。「親者皆免」,謂大功以上之親,皆從主人而免,所以敬異國之君也。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元。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 冠。

陳注元謂元冠、元端也。殤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其除服之祭,用元冠、元端、黃裳,此於成人為釋禫之服,所以異於成人之喪也。若除成人之喪,則祥祭用朝服、縞冠、朝服、元冠、緇衣、素裳。今不用元冠而用縞冠,是未純吉之祭服也。又按:「元端黃裳」者,若素裳則與朝服純吉同,若元裳又與上士「吉服元端」同,故知此為黃裳也。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踊,襲絰於東方。」奔母之 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踊,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踊, 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陳注不言笄纚者,異於始死時也。至即以麻括髮於殯宮之堂上,袒去上衣,降阼階之東而踊,踊而升堂,襲掩所袒之衣,而著腰絰於東方。東方者,東序之東也。此奔父喪之禮如此。若奔母喪,初時括髮,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皆不括髮。其袒於堂上降踊者,與父同。父則括髮而加絰,母則不括髮而加免,此所異也。著免加腰絰,而即位於阼階之東而更踊,故云「絰即位成踊」也。其即位成踊,父母皆然。出門,出殯宮之門而就廬次也。故哭者止,初至一哭,明日朝夕哭,又明日朝夕哭,所謂三日而五哭也。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也。

適婦不為舅姑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陳注《禮》:舅姑為適婦大功,為庶婦小功。今此言「不為後」者,以其夫有廢疾,或他故不可傳重,或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故舅姑以庶婦之服服之也。

《大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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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 曰「長幼,六曰從服。」

陳注疏曰:「親親」者,父母為首;次妻、子、伯叔。「尊尊」者,君為首;次公、卿大夫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婦、弟婦、兄嫂之屬。「出入」者,女在室為入,適人為出,及為人後者。「長幼」者,長謂成人,幼謂諸殤。「從服」者,下文六等是也。

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 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

陳注「屬,新屬也。子從母而服母黨,妻從夫而服夫黨,夫從妻而服妻黨」,是「屬從也。徒空也,非親屬而空從之。服其黨,如臣從君而服君之黨,妻從夫而服夫之君,妾服女君之黨;庶子服君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君母」,是「徒從也。」如公子之妻為父母期,而公子為君所厭,不得服外舅外姑,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如兄有服而「嫂無服」,是從有服而無服也。公子為君所厭,不得為外兄弟服,而公子之妻則服之。妻為夫之昆弟無服而服娣姒,是從無服而有服也。妻為其父母期,重也。夫從妻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母為其兄弟之子,大功重也,子從母而服之三月則為輕,此從重而輕也。公子為君所厭,自為其母練冠,輕矣,而公子之妻為之服期,此從輕而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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