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4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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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四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總論九

  古今治平略三三代戶役 漢唐戶役 宋代戶役 明朝戶役

食貨典第一百四十六卷

賦役部總論九[编辑]

古今治平略三[编辑]

《三代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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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故力役之征,自古有之。 《周官》大司徒「掌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 數,以辯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舍禁令。乃頒 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 辯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行徵令。」大略成周役民之 法,其要有四:比、閭、族、黨,是鄉之役在民;府、史、胥、徒,是 「官之役在民;伍兩卒旅,是兵之役在民;蒐苗獮狩,是 田之役在民。其他大事致民,則追捕之役也大故致 民,則守衛之役也。城郭溝渠涂巷之役則治之,牛馬 車輦委輸之役則共之,其為役若繁矣。」然周人治制 役之法,則極纖悉委曲之至,而任之以地之媺惡,辯 之以國野之遠近,均之以歲之上下,不概責也。故《小 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 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 任之以地也。《鄉大夫》,「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 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此辯之以國野也。《均人》:「凡 均人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中年則公旬 用二日,無年則公旬用一日,凶札則無力役,此均之 以歲也。上地食七人,中地食六人,下地食五人,而任 之者僅半而已。」蓋以下養上則不足,以上養下則有 餘,故凡起徒役,又無過家一人,所謂「施從其厚,事舉 其中」,與食壯者之食、任老者之事同意。七尺、六尺,征 之以其才,六十,六十有五,舍之以其齒。國中近而役 多,故「晚征而早舍;野遠而役少,故早征而晚舍。欲勞 逸輕重均而已,與近郊什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 都無過十二」同意。力政有征於鄉,有征於司徒,征於 司徒,則公用之也。故豐年,公旬用三日,則是歲用二 十七日;中年,公旬用二日,則是歲用十有八日;無年, 公旬用一日,則是歲止用九日而已。以均力政在歲 成之後,惟有於冬之一時故也。其作之也,在鄉則族 師以鼓鐸旗物帥而至,《大司徒》以鄉之大旗致之;在 遂則鄼長以旗鼓兵革帥而至,遂人以遂之大旗致 之。蓋鄉百家為族,遂百家為鄼,百家然後致之以旗 鼓,則下於百家者非必旗鼓也。《司徒》之於六鄉,遂人 之於六遂,以鄉遂之大旗致之,則《族師》鄼長之旗,非 大旗也。鄉有鄉官致之,遂有遂官致之,至於邦國都 鄙甸稍郊里之地,縣師又備旗鼓兵器致之,則所統 有其人,所會有其地,所治有其法,此所以如臂使指, 而無不率從也。故當其時,司民協孤終,司商協名姓, 司徒協旅,司寇協奸,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 而民之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皆可知也。其不役者, 「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又八 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非人不 養者,一人不從政;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 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者,三月不從政;自諸 侯徙者,期不從政。然則役之,義也;舍之,仁也。義故民 忘其勞,仁故民悅其德。」是以為周之民不惟以役為 勞,而且以役為樂。由後觀之,「經始勿亟,庶民子來」,則 民樂於為臺之役矣。由前觀之,百堵皆興,鼛鼓弗勝, 則民樂於作室之役矣。「二之日其同載纘武功」,是不 以田役為勞也;「王事多難,不遑啟居」,是不以兵役為 勞也。後之役民,既無其道,又無「其法。十國城漕,我獨 南行,則其役困於力;小東、大東,杼軸其空,則其役困 於財。大夫不均,我從事獨賢,此役之不均也;王事靡 盬,不遑將父,此役之不時也。以至絳縣之老亦預城 杞,雖老者不舍也;丞相之子亦令戍邊,雖貴者不舍 也。」後之役民如是,抑何怪斯民之不求規避也哉?今 之役法,田役、兵「役既不及民,府、史、胥、徒」則今之雇役 也;「比、閭、族、黨則今之差法也。雇役既出稅以顧之,差 役則不免出力以共之。」夫有職則有役,皆職分之所 當為也。今皆規以求免,何耶?且周之役繁而民樂於 為役,今之役簡而民苦於為役,是必有故矣。責之以 所不能供之財,迫之以所不能任之力,民亦何樂而 為此哉。

《漢唐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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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有身則役之,未有稅其身 者也。漢興制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百二 十則為算賦,年七歲至十四出錢二十則為口錢。凡民二十而傅給繇役,為更卒及戍邊不行者,出錢雇 之,或入官以給戍者,則為更賦。是既役之而又稅之 也。高祖十一年,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 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常以十月 朔獻,及郡各以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蓋 獻者,貢也,以口率不從田,以省賦也。而中都官歲給 賦率不過數千石,其賦從乎薄如此。文帝即位,躬行 節儉,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賦四十。又《禮》高年九十者 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孝景二年,令天下男子 年二十始賦。武帝以功利繁興,因加民口錢人三文, 以備車騎。嗣是時有減免,且令流民還歸者勿算。至 於鄉置三老,以事相教,復勿經役。嗇夫以收賦稅,游 徼以禁盜賊,所以役民者歲不過三日,民之受役者 年不出五十,是猶輕簡而近古也迨其後敷役有七 科之謫,雇役有三品之號,而喪亂相仍,民皆役於兵, 無復節制,漢始衰矣。晉武帝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 丁男之戶,歲輸絹三疋,綿三斤,女及次丁男半之。邊 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一匹,遠 者或一丈。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餘為次 丁,老小者不事。及元帝寓居江右,百姓之自拔南奔 者,並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 無有土著。而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 計衣食客之類,皆為課役。其所課丁,男調布絹各二 丈,絲三兩、綿八兩;丁女半之。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 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至崇和元年,桓溫 秉政,以人無定本,傷理為甚,乃以二月庚戌大閱戶 口,令所在土斷,謂之《庚戌制》。又時役使無節,牽曳百 姓,營起廨舍,東西流遷,人人易處,文書簿籍,少有存 者。而方鎮去官,皆割兵仗以為送,故米布之屬,不可 稱計。監司相容,初無糾舉,送兵多者至千餘家,少亦 不下數十戶。既力入私門,復資官廩布,兵役既竭,枉 服良人,牽引無端,以相充「補。是故以十六為全丁,則 備成人之役矣;以十三為半丁,則所任非童幼之事 矣,百姓安免於困苦乎?後義熙中,宋公劉裕亦表依 界土,斷諸流寓者多被并省。及宋立制,悉仍晉課。初 自晉孝武來,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玉公以下,口稅三 斛,惟蠲在身之役,後浸增至五石,而元嘉時乃至課 米六十斛」,又與晉懸殊,豈所謂六十斛者,非止一歲 所賦耶?則無藝甚矣。齊高祖建元初,以民間欺巧,敕 虞安之等檢定簿籍。二年,詔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 理端。自頃氓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 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計死叛,停私而云隸役, 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須卻改 籍書,終無得實。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 德,又未易可懲。以何科算,能革斯弊?」虞安之上表曰: 「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長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 封送州,州檢得知,方卻下歸。縣。吏貪其賂,人肆其奸, 奸彌深而卻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宜更立明科,一 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長審自檢校,然後 上州,永以為正。若有虛昧,州縣同咎。」今戶口多少,不 減元嘉,而版籍頓闕,弊亦有以。自孝建以來,入勳者 眾,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物之懷私, 無代不有。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者,今 反役人。又生不長髮,便謂道人。或抱子併居,竟不編 戶。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屬役無漏,流亡不歸。法令必 行,自然競反為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 在不久。」帝看表納之。乃別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 日得數巧,以防懈怠。至武帝永明八年,謫戍緣淮者 各十年,百姓怨咨。又以北伐頻侵,揚徐二州,並人丁 三人取兩遠郡,悉令上米準行,一人五十斛而輸米。 既畢,就役如故。時民戶附錄屬名者,既多復蔭,而所 在檢占,雖注病者,皆積年充攝。又「追責其租布,隨其 年歲多少,而銜命之人,皆務貨賂,隨意縱捨焉。蓋《周 官》之法,貴者、賢者及新甿之遷徙者,皆復其征役」,後 世因之。故六朝議征役之法,必以土斷僑寓、釐正譜 籍為先。然自晉至陳,且三百年,貴者之澤既斬,則同 於編氓;僑者之居既久,則同於土著。難以稽考,此以 偽冒滋多也。後魏道武時,詔採諸漏戶,合輸綸綿。自 後諸逃戶占為紬繭羅縠者甚眾。於是雜營戶帥遍 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同,戶口錯亂。又初不立三 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隱冒。三五十家方為一 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 至太和十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 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其民調夫婦二人 帛一疋,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 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 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以此為降。民年八十 已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 者,三長內迭養食之。」時文明太后猶稱制,覽而稱善, 引見公卿議之,有言難行者,有言徐遣使,於事為宜 者。沖曰:「若不因課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著作郎傅思益進曰:「九品 差調,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擾亂。」太后曰:「立三長 則課有常准,賦有常分。苞陰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 止。何為而不可?」遂立三長之制。下詔曰:「夫任土錯貢, 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有無通則民財 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鄰里 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 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 均,義興訟息。是以三興所同,隨世污隆;貳監之行,從 時損益。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雖輕 重不同,而當時俱適。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 包藏隱漏,廢公罔私。富強者并兼有餘,貧弱者餬口 不足。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 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 蠶績之鄉無異,致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今革舊從 新,為里黨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 之要。」初豪富并兼者弗願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 倍,於是海內安之。至其末年,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 居,缺於徭賦。齊神武秉政,乃命孫騰、高隆之分括無 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是後 租調之入有加。文宣受禪,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 錢,貧者役其力。然時賦役繁興,而帝刑罰酷濫,吏道 因而成奸,豪黨兼并,戶口益多隱漏。舊制,未娶者輸 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有司劾之, 帝以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戶口租調,十亡六七。至 河清三年,定令「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里,百 家為族黨。男子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 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率人一床調絹一疋,綿八兩 迨。」武平之後,國用匱屈,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 錢焉。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設司役掌力役之徵令, 自十八至六十「四,而賦分為三等,豐年則役三旬,中 年役二旬,下年役一旬,起役毋過家一人。」武帝保定 元年,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率歲一月役。建德二年, 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是後夏人半 為兵矣。隋文受禪,頒新令,立保正之制。凡人五家為 保,保有長;五保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 「比閭正,黨正比族正,以相檢察焉。」然是時山東尚承 齊俗,機巧奸偽,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詐 老小,規免租賦。帝乃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 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 為戶頭,以防容隱高熲。又以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 常徵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復無定簿,難 以推校,乃為輸籍定樣。請編下諸州,各隨便近五黨、 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人知為 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 征。烝庶懷惠,姦無所容。是後雖遭水旱,戶口有增。及 江表既平,帝以宇內無事,益寬徭賦,百姓年五十者 輸庸停防,說者謂熲之力多焉。煬帝之後,禁網疏闊, 戶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猶詐為小,未至於老,已免租 賦。戶部侍郎裴蘊奏:皆令貌閱不實者,許民相告,若 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行之苛切,民皆 愁怨。比進計籍,帝臨朝覽狀,嘆以為賢。後以工役煩 興,丁男不足,令婦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 九分「為盜賊,以至於亡。」唐制,諸戶以百戶為里,每里 設正一人,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為坊正,在田野者為村正。民年二十一為 丁,十六為中,六十為老。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 日。不役者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 則免調,三十日則租調俱免,通正役無過五十日。初 定天下戶量其資產為三等。後詔三等未定,升降宜 為九等。凡丁附於帳籍者,春附則課役並徵,夏附則 免課從役,秋附則課役俱免。制每歲一造帳,三年一 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是時,初經隋末喪 亂之後,雖以太宗貞觀之治,休息生養,至永徽中,天 下樂業,直將一世。而有司奏戶口纔及三百八十萬, 視隋初十存不能一二。證聖元年,平閣舍人李嶠表 曰:「臣聞黎庶之數,戶口之眾,而條貫不失,按比可知 者,在於各有管統,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 偷避差役,浮衣寓食,積歲淹年。或出入關防,或往來 山澤,非直課調虛蠲,缺於恆賦,亦恐誘勸愚俗,堪為 禍患。而一遇簡察,即轉入他境,還行私容。所司雖具 設科禁,而相看為例,莫適遵承。百州千郡,前後依違, 縱更搜簡,徒委之州縣,賞罰不懸,亦歸無益。宜令御 史督察,設禁令以防之,使其遞相覺察,聽其糺告,垂 恩德以撫之。即當助其乏困,蠲其懸逋,而又施權衡 以御之。有不願還者,即於所在隸名編戶,立制限以 一之。符到百日不自首者科罪,遷之邊州。如此,則戶 無所遺,浮寓可絕。夫顧小利者失大計,存近務者喪 遠圖。今之議者,或不達於通變,必越關相尋,不肯改 貫,是開其逃亡而禁其割隸也。豈如量等割隸,使悉 歸計料,然後嚴為防禁,與之更始哉!」開元初,天下戶未常升降,逃亡免役,多至偽濫。宇文融請搜括逃戶, 元宗倚任之。於是諸道希旨,皆虛張其數,至以編戶 為客。歲終奏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戶,錢數百萬,率 得褒賞。久之,以民門戶高下多者,率與父母別籍異 居,以避征戍,乃詔計戶多寡,免丁有差。而代宗廣德 初,以兵難之後,詔「一戶二丁者免一丁,男子二十五 為成丁,五十為老以優民。」然強寇未夷,尋又率戶以 給軍糧,民耗甚矣。又自開元承平既久,不為版籍,法 度玩弊,丁口轉死,斃於邊戍者,貫籍不除,而王鉷為 戶口使,務為聚斂,以其籍存而戶不在,為隱課不出, 乃按籍積三十年,責其租庸,人苦無告,法愈大敝。至 德後,兵荒交作,百役並起,人戶彫虛,於是富人丁多 者,或假名入仕,或托跡為僧,或占募軍伍,或依倚豪 族,貪吏因緣,往往規避得免,而貧人無所入則丁存。 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浮人,鄉居地著者百不四五。楊 炎作相,乃立《兩稅法》以革其弊。戶無主客,以見居為 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 不廢,是昔日之庸固已在其中矣。迄於元和,長吏以 戶口增損為其殿最,遂有析戶以張虛數,分產以繫 戶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 使人心易搖,土著復寡。乃詔觀察使嚴覆其實。而衡 州刺史呂溫奏「當州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百。 尋考舊案,承前徵稅,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 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因是設法團定,護隱戶萬餘。 州縣不曾科徵,所由私自斂率。夫與其潛資於姦吏, 曷若均助於疲人。請作此方,以救彫瘵。」詔行之。太和 時,豪民侵噬愈甚,產業不移戶,州縣不敢徭役,而征 稅皆出下貧,至於依富為奴客。役罰峻於州縣。長吏 歲輒遣吏巡覆,民苦其擾。宣宗大中九年,詔以州縣 差役「不均,自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之輕重,作《差役 簿》,送刺史簡署訖,鎖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 差。」是則庸錢已斂,而差役猶在民也,豈初定兩稅意 哉?當是時,議者謂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 三十餘年,纔如隋氏之數,元和遂止戶百四十四萬, 是十失其八也。夫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 合踰元始之間,而名籍所少,三百餘萬。」直以選賢授 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 闕考言詢事之道;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 去枝葉,目以迂闊,職事委於群胥,貨賄行於公府,而 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編甿百三十萬,頗分命黜陟, 重為按比,收入公稅,增倍「而餘,遂令賦有常規,人知 定制,貪冒之吏,莫得生姦,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誠適 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而使臣制置各殊,或有輕重 未一,仍屬多故,兵革薦興,舊額既在,見人漸艱。詳今 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倍,征繕自減其半, 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 濟用,莫過於斯矣。古之為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 其事役,則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一 夫然,故災沴不生,悖亂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閭、族、黨、 州、鄉、縣、遂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孟冬,司徒獻民 數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 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 以之貧,姦宄漸興,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將求 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歟

《宋代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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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 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 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 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姦偽滋生,命官、形勢占 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長、戶長,而應役 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 名,以避徭役。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 者,聽人告,予所挾田三之一。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 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興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 產。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民避役者或 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慶曆中,令裁損役人,即給使 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 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 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 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 復。王逵使荊州,率民輸錢免役,進為羨餘,蒙詔獎,由 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知并州韓琦上疏 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 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 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 高下不均,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 民父母意乎?請罷里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 人數為額。」而知制誥韓絳、蔡襄請行《鄉戶五則》之法, 以產錢多少定役輕重。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 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自罷里正衙前,民稍 休息。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治平四年, 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 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 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 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 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 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 并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役無 偏重之害。」役法更議始此。至熙寧時,帝嘗閱內藏庫, 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求,踰年不得歸, 重傷之。」而知諫院吳充亦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 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役使頻仍,生資不 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 以時施行。」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於是王安石 定議言:「古者斂民賦以祿在官,故民不苦役,而官得 人以為用。漢世宰相之子,然且戍邊,故苦樂齊而力 均。今鄉戶憚差之苦,不盡出於南畝,而有司又緣差 役侵漁之,一夫為役,舉家失業。又品官家皆得復役, 而小民重困。宜先總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之」數,隨 人戶貲產高下,以差次出錢,雇充役者在官,名「免役 錢。」其坊郭等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 舊無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取足用雇直而頗寬其 數,增三分為水旱缺乏之備,名「免役寬剩錢。」如此則 官有錢以雇役,而民輸錢訖,即弛然退自力於為生。 其衙司縣吏誅求巧舞之姦,一無所得,施至便法也。 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 不可不用士人也。今遂欲於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 之『廣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下,例使出錢,上戶則 便,下戶實難以議,不合罷』。」令既具,試於開封府。尋推 行諸路,而司農不用舊則,創立等第。東明縣民數百, 紛然詣開封府訴不受,突入王安石私第。帝知之,以 詰安石,安石辯甚力,帝乃盡用其言。監察御史劉摯 條上其十害,言:「民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時上 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中、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概 視物力,以差次出錢於上戶誠幸而下戶苦之矣。夫 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 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役人必用鄉戶,為其 有常產,知自重也。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姦詭之人, 則帑庾綱運及諸場務,不惟不能典幹,恐不勝其失 陷,而冒法者必眾矣。至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 史之類,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騷擾。其坊郭十等 戶,郡縣科率,緩急賴之,難使之更助役錢。乞詳究條 目,徐審利害而行之。」楊繪亦言其五害,帝以謂安石, 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寧當規規恤淺近浮議 耶?」於是提點趙子幾怒東明令賈蕃不能禁遏遮訴 者,捃他事劾之,詔逮鞫、繪。摯疏極言之,以為:「更役法 以便民,民苟以為不便也,安可禁?今以威脅令佐,使 民不得赴愬,是壅川也。」於是曾布摭繪摰所言,條辨 之曰:「畿內上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所輸錢比舊受 役之費減十之五。其中舊充弓手、承符、里長之類,今 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助之,費減十 之七。下等人戶則盡除前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 一錢,費減十之八九。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則聚 斂之患生。此臣所謂未喻也。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 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倉庫綱運,而承 符、手力之類,舊法皆雇人為之,亦已久矣。」言者謂衙 前募人則失陷官物,耆長募人則盜賊難止,此臣所 未喻也。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斗斛,皆從民便,為法至 此,亦已周矣。言者直謂使之輸錢,錢非民「有,絲綿粟 麥,必至賤估,此臣所未喻也。昔之徭役,皆出百姓,凶 荒饑饉,未嘗罷免。今役錢頗欲稍有餘羨,正以為凶 歲蠲減之備。而言者以謂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 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之類,亦嘗倚閣減放 否也。」於是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 免役,而頒其法於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時免 役出錢或未均,呂惠卿用其弟和卿計,創《手實法》。其 法,官為立定物價,令民各以田宅畜貨隨價自占,凡 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食粟而輒隱落者許 告,以其三之一充賞。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 而籍之。既概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 錢本額而定所當輸。詔從之。於是民家尺椽寸土,檢 括無遺,至於雞豚,亦遍抄之,民不聊生。會彗出,詔罷 其法。已而御史周尹言:「免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 州縣希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輸如舊,寬 剩日多。且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募。」天下皆 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久之,知彭州呂陶亦言: 「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 寬剩。自始施行,迄今,天下約有六七百萬。歲歲如此, 恐帛幣乏絕,貨法不通,農末交受。其弊宜逐年限定, 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甦民困。」不報。及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為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初,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舊苦差役,而衙前尤甚,特 刱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 畝,實解目前之困,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第其間採 安石議,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 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 此其為法,既不詳究永敝,而聚斂者又乘此增取。帝 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 比前滋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然 亦所謂行法者不善,初非法之不善也。元祐初,司馬 光為相,欲悉罷其法,奏曰:「自行免役以來,富室差得 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又多取羨 餘以冀恩賞,兼以賦斂多責見錢,農民要須貿易,所 以售變田業,以應誅求生計,不暇復顧。今宜悉罷免 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其見所輸入,撥充常平本 錢。」於是詔《修定役書》。中書舍人范百祿曰:「熙寧免役 法行,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役幸,後有司務求 羨餘,為刻削,民始以出錢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以 寬民力可也。」光不從。而知制誥蘇轍言差役復行,當 議者五事,略言:「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於兵 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害,而反以為苦 者,出役錢難耳。向使用官賣坊場課入雇衙前自足, 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初疑衙前多浮 蕩,投雇不如鄉差稅戶之可託,然行之十餘年,投雇 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嚮差衙前之害。其坊郭人 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出役錢而科配減免便, 但敷錢大重。今但酌役錢減定中數,用坊場錢與支 雇衙前召募及非泛綱運,無為用差。」且言:「即用差,第 當以見在役人數定額。熙寧末減定前數,實冗不可 用。」詔下看詳役法所詳定。而侍御史劉摯言:「坊場自 足酬衙前直外,惟散從、承符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 祖宗差法。」王巖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 盡變通之利。蘇軾又請行熙寧給田募役法。光於是 復奏:「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 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下戶原 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 浪之人,應募無顧籍,受賕侵陷官物。又農民出錢,難 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而 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五害也。 今宜委縣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 可任者令自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 役,最號重難,今仍行差法,賠備既少,當不至破家。若 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 有屋產莊田者,隨貧富以差出錢助之。尚慮役人利 害,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 行,如未究盡,縣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 司以聞。」朝廷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要於曲盡。 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 能不懷異同;又,差役復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 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當此 之際,願勿以人言輕壞良法。」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 奏疏略未盡者駁奏之。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 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 士韓維、給事中范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蘇軾言於 光曰:「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聚斂於上,而下 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民不得力農,而吏胥緣以為 姦。此二害,輕重蓋略等矣。」光曰:「於君何如?」軾曰:「法相 因則事易成,事有漸則民不驚。三代之法,兵農為一, 至秦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變府兵為長征卒,自是 農出穀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 人復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實大類此。公欲驟罷 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復民兵,蓋未易也。」光 不以為然。軾又陳於政事堂,光色忿然。軾曰:「昔韓魏 公刺陝西義勇,公為諫官,爭之甚力,韓公不樂,公亦 不顧。軾昔聞公道其詳,豈今日作相不許軾盡言耶?」 光謝之。自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 渡錢雇募,餘悉定差,仍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尋以 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范純仁謂光曰: 「差役當熟講緩行,不然滋為民病。願虛心以延眾,不 必謀自己出,謀自己出,則謟諛得乘間迎合矣。役議 或難回,則可先行之一路,以觀其究竟。」光不從,持之 益堅。純仁曰:「是使人不得言耳。若欲媚公以為容悅, 何如少年合安石以速富貴哉?」光深謝之。初,差役之 復,為期五日,同列病其太迫,知開封府蔡京獨如約, 悉改畿縣雇役,無一違者。詣政事堂白光,光喜曰:「使 人人奉法如君,何不可行之有?」元祐三年,翰林學士 蘇軾言:「改差法,上戶之害皆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 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今一役二年,當費 七十餘千,休閒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徐出三 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餘千也。乞下有司,按昔日 雇役歲出錢之數,較以今差役歲費之數,更以幾年一役較之,則利害較然。況農民在官,百端蠶食,比之 募人,苦樂十倍;其五路百姓朴拙者,則患苦彌甚矣。」 御史中丞李常言:「初差法詔下,民更不輸錢,驩呼相 慶,行之既久,而始覺不輸錢之為害也。差法廢久,版 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番休,鄉狹戶窄 者頻年在事。上戶極等,歲有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 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 戶舊輸錢不過二三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 下三十千,則差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之戶 獨困也。望詔一二練事臣僚與大臣取差雇二法便 百姓者而詳擇其中。」右正言劉安世以責民出錢為 非守初義,遂劾常懷姦害政。是時,言役法不便者甚 眾。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循元 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范純仁曰:「四 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 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 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投募,不必給 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 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於是詔復 免役法。三年,右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 豐多,元祐省,未嘗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 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 下戶使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 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寧、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 變,正惟不能無弊耳。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 均平便民而止,則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 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於陛下 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復行,將及一 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 寧、元豐也。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 並行,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問熙 祐,是欲伸元祐之姦,惑天下之聽。」詔罷諤知廣德軍。 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 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初,章惇請復行免役, 置司講議,久而未決。京謂之曰:「取《熙寧》成法施行之, 何以講為?」惇然之,雇役遂定。差雇兩法。光惇所見不 同,而京再蒞其事,成於反掌,兩人相倚以濟,識者有 以見其姦,自是法益深峻,民愈病矣。常試論之,取民 間六色之錢,益以係官坊場錢充雇役之用,而盡蠲 衙前以下諸役,熙寧之法也;以坊場充衙前雇役之 用,而承符以下諸役,仍輸差民戶,而盡蠲六色之錢, 元祐之法也。然元祐復差役之初,議者不同,故有弓 手許募曾充有勞效者指揮,則所謂雇役者,不特衙 前而巳也。六色錢雖曰罷徵,既而詔「諸路坊郭五等 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自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並 減五分,餘戶下此悉免之。」則所謂雇役之錢,原未嘗 「盡除也。」自是諸賢於差雇之議各有所主,而朝廷亦 兼行之。然熙寧盡除差法,明立雇議,而當時無狀官 吏,尚損免役之錢而不盡支給,假色役之名而重復 科差。況元祐差雇兼行,議論反復,則此免役六色之 錢,其在官者不肯盡捐以予民,其在民者有時復徵 以入官,固其勢也,宜熙豐之黨,後來得以為辭。然熙 寧之行助役也,既取一分之寬剩,而復徵頭子錢。民 間徵錢日多,而雇人給直日損,遂至寬剩積壓,此其 極弊。至紹聖國論一變,群姦唾掌而起,於紹述故事, 宜不遺力。然考其施行之條畫,則助役錢寬剩亦不 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五等人戶,則聚斂之意反 不如熙、豐之甚矣。觀「元祐之復徵六色役錢,則知興 利之途,雖君子不能盡窒;觀紹聖之役錢寬剩皆止 一分,則知言利之名,雖小人亦欲少避。要之以坊場 撲買之利及量徵六色助役之錢,以資雇役,所徵不 及下戶,不取寬剩,亦可以免當役者費用破家之苦」, 則助役未嘗不可行。特介甫狠愎,不能熟議緩行,而 當時諸賢又以決不可行之說激之,群險因得以行。 其附會媒進之計,推波助瀾,無所不至。故其征利毒 民,反出後來章、蔡諸人之上矣。紹聖、紹述之事,章惇 為之宗主。然惇在元祐時嘗言:「役法熙寧初以雇代 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復以差代雇,當計議熟講, 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將益甚。」其說不惟切中 元祐之病,亦且深知熙、豐之非。至於民情之利害,初 聞罷衙前,而喜後責寬剩,始以輸錢為病;既聞復差 役,又喜後重輕不齊,復歎不輸錢之為害。然則利害 固相等矣。夫上之於下,分無可逃,勢何得解?得其人 而司牧之,其雇而與之直也,如家有傭作;其差而賦 之役也,如子趨父事:何適「不可?而必紛紛創法,更令 為耶?苟患民役於官而吏侵漁之,則青苗、保甲諸法, 民何以自免於官?苟患民苦於錢而差役之為便也, 則田賦諸雜變賦,庸非賦於民乎?得其道則交利,失 其道則交病」,熙寧、元祐諸人徒為意見使矣。南渡以 後,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歎長吏不得其人,

是以諸講究其利病,特詳罷雇役,復免役法,纖悉畢
考證
具,然非久輒弊,後役錢并寬,剩錢畢白輸,而苦役如

故。又豪有力者各私以賂自免,而役愈不均。乾道中, 金華、松陽民汪灌等首倡《義度》,其時里正一歲之役, 長短相覆,無慮費三十萬。乃自實其貲為三等,定著 役之差,次於籍,眾割田公之,以其粟佐當役者,役先 後視籍田,多寡視等。他日戶升降,則告於眾而進退 之。歲三月,眾畢會,挈豕釃酒舊里正以授新里正,成 禮退而役以太平,名之曰《義役。約》初成,上其書於府, 頗為有司所持灌,任以為必可行也。行之後三十年, 役之訟不抵於有司,俗大歡洽。郡守呂芾上其事,號 其鄉曰「循理」,里曰「信義以風。」時葉適為令,愧之曰:「民 誠義,吾有司之失義甚矣。」自是所在推行。而御史謝 諤言當從民便,不願者行差役如故。然朱熹謂義役 有未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 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 甚,或以材智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凌駕而 奪差役之權,是虐貧擾富、凌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 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 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嗚呼!至義役而猶有 弊法,豈可盡信哉?

《明朝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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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稽古定制,以版籍覆天下之丁甲。洪武三年,詔 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各具其姓名、年歲、貫址、 夫家之數為帖,已著之籍,編勘合。州縣用半印鈐記, 籍上公府而帖給之民令有司以時清覈。歲郊祀,中 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十四年,詔 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 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 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 城曰廂,鄉都曰里,里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鰥寡孤 獨不任役者,則繫於百一十戶之外,著之圖尾,曰「畸 零帶管。」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以待 會比。十年,有司將定式給坊、廂、里長,令人戶諸丁口 田塘、山地、畜產,悉各以其實自占,上之縣縣官吏查 比先年冊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產田塘、山地貿 易者,一開除,一新收過,割其糧稅。其排年坊里長「消 乏者,於百十戶內遴丁糧近上者補之。有事故戶絕 者,附畸零。而官吏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及 人戶自占以實故阻抑不攢造者,以差次科罪。其欺 隱、影射、飛灑、詭寄者,罪如科。其菴院、寺觀僧道已給 度有田者,具編冊如民科。其土官邊里甲如實編不 式,餘裔夷不編。」冊既具,州縣正官躬親磨算訖,類編 填圖署御名,上之府。府提調正官於所屬州、縣文冊 躬親磨算訖,類編填圖署御名,上之省司,省司使如 法上之部。年終進呈,送南京後湖收架。歲委監察御 史二人,戶科給事中一人,督監生清比違誤,檢暴蠹 浥,蓋慎重至矣。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而境內民有 儒,有醫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 船之類。若近海有鹽寺,有僧觀,有道士,畢各以其業 為籍,而人戶以籍為斷。民父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 及贅壻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異籍,唯軍匠有清勾, 以異籍為規避,禁不聽。丁二等:曰成丁,曰不成丁。民 姓生登其名於籍,曰「不丁。」年十六曰成丁。丁成而役, 六十而免。婦女若不成丁,不役。役三等:以戶計,曰「里 甲」;以丁計,曰均徭;上命非時徭,曰雜泛。府州縣驗冊 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毋放富差。貧民年 七十而上,許一子侍養,免雜泛役。而品官免役,視職 秩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凡役法,視冊籍上中下戶 為之等,率五歲而均徭。徭之言繇也,役也。以一里都 圖百戶分十戶,各直一歲承繇役,而約歲中各色雜 目,宜役民者,編地均之,或力或銀,從所便為共曰均。 徭本唐丁庸,宋承符人。搯衙前而名。又五歲充里 長、甲首,以督辦貢賦、追攝公務而止,倣古里魁坊正 而名。值里甲畢,即以其明歲為經催,已因用為糧長。 皆起於役,於田賦不相及。其後乃約省部上供,若官 府春秋飲社,存恤日用諸經費,令里甲各賦錢以供, 曰「里甲銀」,意主於便民。而洪武中令下言:凡祇應禁 子弓兵等,毋得差點。糧多「人戶俱以市民僉充,豈非 以富有糧者祇應官即易為侵漁,故重為之禁與?於 豫防至深,而額外科率錢一文擅役夫一名,則上罪 配流。後法稍圮,而編徭役里甲者,以戶斷,高下任心, 其里輪收祇應官田多寡有無,又不能概必里甲中 吏往往優形勢戶,而攤之單小,賦不均而弊滋。」於是 議臣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稽貧富者以資產為 宗,而審里老手實,覈貧富者戶得其蓄藏之實也。稽 冊籍,則富商大賈多積厚藏,得免役而土著困;覆人 戶,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恣胸臆而小民蹙。二者均 弊,而專論丁糧,庶幾猶古人《租庸調》之意焉。蓋租由 田出,富自租生,與其實不甚遠。苟不論丁糧,而」獨於 里甲均之,為弊何極!宜令府州縣查舊編力差若干, 當於丁糧若干上下編點;銀差若干,當於丁糧若干上下編點。必得其差役難易輕重之適。而後將該差 里甲除優復外,毋論都圖里甲,先丁糧多者畢以次 編,其小者居後。自極大以至極小,造《鼠尾冊》,以差次 填編之。上戶力差一名或二名,「下戶朋編一名,其丁 糧不滿斗升者並免。」法簡而明,一舉在目。獨諸市民 商賈富囊篋而不置田產者,聽自占。以古人廛賦里 布之法徵之,備銀差之數。如此,則法一而政平,功省 而事覈,吏無所措其手,守令賢者得小增減以盡其 利弊,雖其貪鄙,亦不得越法而輕有縱舍便。於是徭 役一以丁產為宗,不論里而單下戶稍得寬。其後法 益圮,而吏於土者,終不能以其身供百務。諸上供公 費,既輸銀於官為支解,而官府諸公需私費,復給所 輸銀於坊里長為營供。又其後諸名里甲錢入官者, 公鉅經費,給不能一二,而供者十百,甚且一無所給, 而亶責之民也。於是計值年里甲戶若干,若丁糧若 干,分為十二總,總各以其月為祇應,曰「值月。」郡守長 而下至簿尉,各以坊長承值。其衙若官司外出,賓旅 經由,諸夫馬供張飲食,畢於民乎給,而里甲先病,以 其非里甲正派也。故豪有力者,例得以高坐而免,而 益併其重於平民,而甲首在官者,即又更賦諸十甲。 十甲多單下戶,易虐使里長因與官為市,一科十豪, 使之不即訟言。「諸官為督責,於公賦不異,甚且鬻妻 質子以更費,而十甲又甚病。比均徭出,則省司聽差 解者最病。所部解類皆上供,額皆京繇,諸收納皆中 官,恣留難不易中不中則往復改買,至傾產以更。次 者直堂庫子,府州縣官若吏胥諸日用費,畢取給焉, 至日費數十金,或錢」糧徵不及者,輒借輸,後不能盡 償。又主出納查盤督過於巨積金銀庫為獨急。又次 者,倉戶名斗給,主守勞苦未論,而監臨查盤之費繁。 又查盤倉出米稍贏,名「過收」,稍耗,罪折閱,當主守時, 業以工徒為必得之罪矣。又倉所收受,必支放滿乃 得代所為編二役銀僅七兩二錢,而費至什百倍不 啻也。他諸徭稍輕減而浮於編額者,亦率各加倍蓰 為供。其本境內有驛站遞運所者,各名水夫馬匹以 支應,皆徭編,即簡僻地亦輸銀為協濟。其所在無驛 遞,而往來需給力者,畢均之於民,而均徭益又病矣。 又其後兌淮南糧長本色米,有斛面、折色銀,有火耗, 有秤頭銀。上之官,初直役有拜見,初出江有銅鑼花 鼓,既部運,有馬匹鋪陳,諸皆稱常例。其吏胥百留難 私取索不在是,而糧長又甚病難支矣。嘉靖初,詔撫 按二司官痛革之,弊宿如故。而里甲諸承應官田,又 抑民盡買,名歸戶田。凡百役皆民所自供,他無所取 之。於是酌弊者議行「一條鞭法。」蓋輪甲則遞年十甲 充一歲之役,條鞭則合一邑之丁糧,充一年之役也。 輪甲則十年一差,出驟多易困。條鞭令每年出辦,所 出少易輸。譬則十石之重,有力人弗勝,分十人而運 之,力輕易舉也。諸役錢分給主之官,承募人勢不得 復取贏於民,而民如限輸錢訖,則閉戶帖息,可無復 追呼之擾。夫十年而輸一兩,固不若一年一錢之為 輕且易也。「人安目前,孰能歲積一錢以待十歲後之 用者?」又均徭之法,通州縣徭銀定數,不可得減,而各 甲丁糧多寡,勢不能皆齊。丁糧多則其年派數加輕, 丁糧少則其年派數加重,固已不均。而所當之差,有 編銀一兩而止納一兩者,有加二、加三、加四、五、六者, 有倍納四五、倍納七八者。甚且相什伯,則名為「均徭, 實不均之大者。今合民間加納之銀,俱入官正派之 數,均輕重,通苦樂於一縣十甲之中,則役人不損直, 而徭戶不苦難固便。」如金銀庫既革,定名徭編之數, 照司府例納銀,為募人工食費,止令巡守不與支收。 凡收支一委之吏,則毫末承稟於官,需索者不得行, 而課求者自斂。又以時得代,不「久,苦查盤。吏有身役, 固不得竊庫銀而逃。倉中斗給於舊。有募充親,充親 充償所耗固當,而募人為看守,其耗折亦徭戶自償, 彼守而此償,適教之使盜也。今募吏充歲加腳費,而 折耗責之,勢不敢自盜;又年終而更無歲久浥爛之 患,又甚便。諸遞運夫馬俱官吏支應,勢不得多取,即 用之不敢濫,諸」便利不可悉道。嘉靖末,都御史龐尚 鵬奏革天下郡邑庫子,而都御史周如斗撫江西,力 主《條鞭,議》上之,民喁喁望。會卒,官民巷哭甚哀。都御 史劉光濟繼之,奏可,下通計里甲、均徭、驛傳民兵,以 隆慶初盡六年為率,計合用銀派之名四差,皆視戶 丁糧為差。次里甲,一丁抵糧一石均徭三丁驛傳民 兵,四丁乃抵均徭驛。民兵皆得以秩役優免,里甲不 免以里甲為差。議者以為:通十甲以編,不分年,則《丁 糧均法》,優免者勢不能分;數戶以幾倖,則濫冒消;覈 實數以編銀,則賠累息。合銀、力二差,併公私諸費,則 名目簡;富人不近官,從人不坐名,則覬覦寢。官給銀 於募人,而募人不得反復抑勒,則市「猾屈;去頭戶賠 戶之派,則貧富平;糧有多寡,役無輕重,毋需花分,毋 為詭寄,則冊籍清。」蓋媮快至於此。然說者又以為官 之役民與民役,於官猶臂指然,安所可得解?異時所役坊里長、糧長,獨其名罷耳。而里甲之值年經催之 部運誰實貸之方法嚴令具時,上必以節約為程督, 下必以省用為功能,故差瘉於往耳。法久且弛,內有 不得已之公費,外有不敢抗之求取,將於何取之?必 將陽諱其名,陰用其實,外縮其數,內浮其出,求饜而 已矣。夫人情重於用己之所有,輕於用人之所有。今 差銀輸官,久且輕,用而易費,費盡已,即有部派、軍興, 諸卒然之務,將於何取之?久且益重。又山谷民畏事 而憚官,雖條鞭行坊,里目祇應如異時,獨易十二,總 稱八班,改值月曰「值日。」條鞭法下僅十餘年所,而里 甲費業已如嘉靖中年時。嗚呼,法安可專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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