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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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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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九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一

  明三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三十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九卷

鹽法部彙考十一[编辑]

明三[编辑]

正德九年令兩浙引鹽許帶餘鹽山東引鹽納銀留備支用各運司估賣割沒餘鹽又中官奏給長蘆鹽鬻於兩淮尋止[编辑]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兩浙鹽每引二百斤,許帶餘鹽 五十斤,連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山東鹽, 「正德九年題准,運司鹽課,年分稍遠者,每一小引止 納一錢二分,稍近者,止納一錢四分,通留山東備兵 馬賑濟等支用。」 又按「《會典》九年奏准,各運司遇割 沒餘鹽,巡鹽御史督同運司從公估賣,或聽本商納 價,年」終類解太倉銀庫。以濟邊用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有中官織造南京奏給長蘆鹽 八千引,鬻於兩淮,仍給淮鹽價銀二萬兩。戶部尚書 周經言:「鹽筴本以濟邊,且各有分地,若許之越境,則 私販必多,官鹽反滯。」乃命止長蘆鹽勿給。

正德十年置立《鹽糧勘合底簿》。及流通文簿。令陝西 巡茶御史兼理鹽課

按《明會典》十年,令南京戶部印編鹽糧勘合,置立底 簿二扇。內號一扇送本部,外號一扇發運司各收掌。 商人在邊納領勘合,類繳本部,比號註銷。又每年置 流通文簿一扇,計紙一百張,印鈐發運司挨次附寫 商人鹽數,以憑年終葉派。各開前伴。派鹽下場,記「派 訖」二字;支鹽出場,記「支訖」二字。隔年不支者,改派別 商。本部仍每年坐委員外郎、主事一員,專管鹽法簿 籍,計量鹽課高下,追理通關完欠,考究各邊虛實,斟 酌開中多寡,比對勘合,查革姦弊。 又按《會典》「十年, 令陝西巡茶御史兼理西、漳二縣鹽課,關給引目勘 合,設法開中。」

正德十一年令福建「依山附海」鹽課折銀與本色相 兼支給。禁進貢馬快船販買私鹽。准長蘆運司灶戶 依例編審,上中下辦鹽當役。

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 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與附海本色鹽課 相兼支給。 又按:《會典》,「十一年奏准,進貢馬快船隻, 不許在長蘆收買私鹽興販。」 又議准長蘆運司灶 戶,照依有司上中下戶則例,編審造冊。除上、中戶丁 多力壯者,量將二三丁幫貼辦鹽,此外多餘人力,照 舊編「當別項差役。下戶者,止令營辦鹽課,一切夫役、 民快、邊餉、馬價、軍器等雜差,俱與優免。」 又令長蘆 運司,每五年一次,選委能幹佐貳官一員,親詣有場 分州縣,會同各掌印官將概場人戶,照依《均徭則例》 逐一編審,丁力相應者為上戶,獨當總催一名,次者 兩戶朋當一名,貧下者聽其著灶。

正德十二年令福建附海鹽課,就於本處召商納銀 中賣。革陝西臥引錢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定違例 奏討殘鹽、起解軍器,及各進貢船夾帶私鹽、官吏商 人紊亂成法諸罪律。又王守仁請疏通鹽法。從之。 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二年題准,將上里海口、牛田三 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每一引折二小引, 每」引二百斤,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 部。 又題准:附海鹽課,不必邊方開中,就於本省召 商中賣。 又按:《會典》:陝西鹽,十二年,令革去臥引錢 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慶陽、固原各給批一張,或三 十二十引,填註行鹽地方,各赴兵備掛號,立限截角, 按季解繳。 又議准:一應商人并勢要人等,俱「不許 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誤邊儲。」 奏准:「福建起解軍器,及各進貢雇到民船,夾帶私鹽 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船附搭客貨私物事例, 俱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令長蘆等運司,各照每 歲額鹽若干,除戶口、織造并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 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循環簿》內開報本部,遇有 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 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 經該官吏俱問擬枉法贓罪,商人從重問擬。鹽貨住 支,引目入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六月,南贛巡撫王守仁請疏 通鹽法。初,都御史陳金以流賊軍餉立廠於贛州,抽 分廣鹽,許至袁、臨、吉三府發賣,起正德六年至九年 止。至是,守仁以敕諭有「便宜處置」語,疏請暫行,待地 方平定之日停止。從之正德十三年,令兩浙額徵本色鹽及河南、山東戶口 食鹽折價,各海濱灶戶應辦「額鹽、囚鹽收本色。」又王 守仁再請《疏通鹽法》。得俞旨。

按《明會典》:「兩浙鹽,十三年議准運司所屬許村等場, 額徵本色鹽不及百斤者,照浙東西折鹽官價,徵銀 解部。」 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各運司提舉司,但係海 濱灶戶,應辦額鹽及應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 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補,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 加究治。」 又令河南、山東二布政司戶口食鹽,折收 錢鈔,解司鑰庫上納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十月,南贛巡撫王守仁再請 疏通鹽法。」初,廣鹽止行於南贛,而淮鹽行於袁、臨、吉 三府,因灘高民苦乏鹽。守仁乃上議,以為「廣鹽行則 商稅集,而用資於軍,餉賦省於貧民;廣鹽止則私販 興,而弊滋於姦宄,利歸於豪右。況南贛巢穴雖平,殘 黨未盡,方圖保安之策,未有撤兵之期。若鹽稅一革, 軍餉之費,苟非苛取於貧民,必須仰給於內帑。夫民 已貧而斂不休,是驅之從盜也;外已竭而殫其內,是 復殘其本也。臣竊以為宜開復廣鹽,著為定例。」得俞 旨。

正德十四年,令山東民佃灶地,該納布者,徑解登州、 福建。中到引鹽,分派地方行賣。定商人納銀中賣、割 沒餘鹽之例。差各官管理鹽法。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山東運司民佃灶地該納布者, 照民佃灶地納銀徑解運司事例,亦徑解登州府,自 取通關完銷,不許灶戶催納。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 福建鹽場商人中到引鹽,以十分為率,五分派與福、 興、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與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 行賣。 又令各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 本商「照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 若本商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 沒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又「令廣東巡 按御史帶管鹽法。」 又「令福建巡海副使照舊帶管 鹽法。」 又令山東守巡兵備官統理山東六府并徐、 宿二州鹽法,大名兵備官統理順天等北四府及彰 德、衛輝二府鹽法

正德十五年令「發囚徒抵辦逃亡灶丁鹽課。」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不 論遠近,俱發本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 辦逃亡灶丁課額。」

正德十六年立式填註鹽商貫址等項,以杜退引影 射。詔查訪投托勢要、賣窩買窩諸弊,不許放掣派支。 令各處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色。又不准 奏討鹽課織造。

按《明會典》,凡開中十六年,令將鹽商貫址、年貌、事由 到司,到場出場秤掣日期,并經過住買地方銷繳限 期刊板,各留空處,如各府縣路引之式,隨處填註,以 杜退引影射之弊。 又按《會典》:十六年,詔巡鹽御史 并各運司官查訪鹽糧,勘合內坐到已支未掣并未 派未支鹽課,但係商人投托勢要,詭名占中,賣窩買 窩,及河東運司鹽課,例該宣府中納,被勢要奏討賣 窩,別處開中,并奏開殘鹽減價報中者,悉照《大明律》 裁革入官,不許放掣派支。 又令山東等布政司并 南北直隸府州縣,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 色。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奏准織造段匹,再不許奏討 鹽價,違者許部科論奏。 又按《續通考》,十六年八月, 南京浙江織造太監王瓚、崔果奏討長蘆運司鹽一 萬二千引,至南京變賣辦織造物料。戶部司官李夢 陽、王宗文、徐廷用言于尚書韓文曰:「今新政之初,不 當准鹽課織造。」文等執奏,止與六千引。上問內閣曰: 「戶部何不全與?」劉健等?對曰:「內官裝載官鹽,中閒夾 帶數多,沿途害人,且壅滯商課。先帝末年,銳意整理 鹽法,些正今日急務。」上不悅曰:「天下事豈只是幾箇 內官壞了?譬如十人中,也須有三四箇好人。」健等退, 復具揭帖,力請如戶部議。上不得已,從之。

世宗嘉靖元年量徵長蘆灘池及山東逃戶遺下灶地課額召商納解私餘鹽價禁總鎮等官縱容下人販鹽令將王府奏討食鹽價銀發買熟鹽進用加商[编辑]

人。「原中殘鹽」應納銀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題准,長蘆所轄場分,有海灘地 一十二頃八十畝,民灶挑修,共立灘池,以十分為率, 三分補納逃亡額數,七分給與各家,償其挑修等費。」

山東鹽、嘉靖元年奏准、豐國場逃移灶戶遺下灶

地,在武定、利津等州縣,照永阜場例納銀,送司類解, 仍照徵收事例,年終出給總足,通關繳部。 又按《會 典》元年議准,各運司以後有私餘引鹽,俱令本處召 商納價解部。 又令總鎮等官,不許縱容下人倚勢 販鹽,侵奪民利,阻壞軍餉。 又令長蘆海灘附近灶 民修濬灘地,攤曬鹽畝者,每年以十分為率,止取三 分補納逃亡額數,如遇風雨不結年分,即為減免又令將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東布 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政司, 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支。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查勘兩淮商人原中殘鹽不 應革沒者,每引納銀三錢,加添一錢。

嘉靖二年、令兩淮割沒私餘鹽斤、變賣銀兩解部。禁 各鹽運分司場官擅收折色。准折徵起運南京食鹽 錢鈔

按《明會典》二年議准,以後兩淮運司割沒私餘鹽斤, 淮南每引價一兩,淮北每引價八錢,俱存留變賣銀 兩,解部,接濟邊儲。 又按《會典》二年令各該鹽運分 司場官,今後不許擅收折色,違者聽巡鹽御史問以 不職罷黜,引鹽改正。 又議准,湖廣等布政司起運 南京食鹽錢鈔,每鈔一貫折銀三釐,銅錢七文折銀 一分,徵解南京支用。

嘉靖三年、准支廣西所貯鹽利銀、解備軍餉。及給散 俸祿。聽各灶丁以餘鹽賣有引商人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廣西梧州府所貯鹽利銀,每年 動支一萬五千兩解本司,預備軍餉,有餘通融給散 王府祿米及官軍人等俸糧。 又按《會典》三年奏准, 以後各灶丁除辦納正課外,餘積之數聽賣有引商 人照例納銀解部,赴各批驗所掣割。

嘉靖四年、令四川鹽井衛旗軍分班、同民灶煎辦鹽 斤。各運司掣割私餘等項鹽價、積數、類解報部。禁客 商越境貨賣官鹽、及姦人興販本地私鹽

按「《明會典》四年議准,將四川鹽井衛實在旗軍一千 二百名,分為四班,二年一換。每班撥軍三百名,同民 灶五十名,各與官房住坐,日逐煎辦鹽斤,聽其自行 貿易,以為衣糧之資。每軍該支月糧,扣留在倉,准前 項鹽課。各軍有事仍聽調用,拘各餘丁更替煎燒,無 事隨班操練。其民灶該納鹽課,仍舊收倉。每年給作」 合衛官員折俸鈔貫,并旗軍三等人戶九月醃菜鹽 斤,止委指揮一員管領煎辦。 又按《會典》四年,令各 運司掣割私餘等項鹽價,但積至一十萬兩,即便類 解。年終將解過次數,申報戶部查考,不許那移侵欺。

又「令商人原中靈州大小池鹽課,照原該行鹽地」

方發賣,不許攙越境界。山西、河南、陝西各府、州、縣、衛、 所,將河東行鹽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張掛曉諭:但遇 客商將官鹽越境貨賣,及姦人興販本地自煎私鹽, 查照律例從重問發。

嘉靖五年、令山東逃灶、照例納銀。禁開中引鹽。不許 奏討專乞、及夤緣透派

按《明會典》:山東鹽,嘉靖五年題准,寧海場逃灶,照例 納銀。 又按《會典》:五年議准:以後各邊開中引鹽,都 遵照舊例,不許徑自奏討及專乞淮鹽。 又議准:開 中各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如有姦商 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仍前夤緣 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變亂成法 重罪。

嘉靖六年,定兩淮、兩浙各項鹽價,及折色本色解部 存留之例。令各官司擒捕鹽徒,解送私鹽贓物,并究 治奸商貪多、打包、減價、中支等弊。又立各處起運京 庫戶口鹽鈔,及南京戶部收到各處戶口鹽鈔法。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 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又議准兩浙運司嘉靖五年 以前空額折銀仍令解部。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鹽, 聽候照舊開中。其嘉靖六年以後年分折價小引鹽, 例該解京者、俱存留運司。每引定擬價銀四錢。戶部 遇有邊方奏討,與同前項原徵本色引鹽陸續開中

又按:《會典》六年議准以後開中兩浙鹽課價銀。每

引以六錢為例,不許任意增添。兩浙、長蘆仍量搭配。

又令巡鹽巡江御史、督令各該巡鹽巡捕官司、將

「濱海濱江鹽徒,挨拏盡絕,仍限究官鹽不通,私鹽盛 行之弊。應自處者徑自處置,事體重大者具奏定奪。 若鹽徒勢重,原設巡鹽巡捕人役不敷,巡撫、巡江都 御史酌量緩急,調兵擒捕,毋令滋蔓。」 又令在外各 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人贓。衛則關 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價銀,類解運 司,「轉解戶部。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關衛及送有 司者,不拘有無入己,即照巡獲私鹽不解官者律坐 罪。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議准:今後巡 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年積銀百萬餘 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量買勤灶餘鹽, 打包過所秤掣。敢有務為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 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官。干礙勢要,聽 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又奏:准:「各運司節年開剩殘 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奸商投托勢要奏討,減價中 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 號示眾。」 又詔:「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今後每鈔 一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計鈔一塊,共折銀四兩。經收大戶人等,不得分外科
考證
斂,侵欺入己。 「南京戶部鹽政,嘉靖六年議准,收到

各處戶口鹽鈔價銀,除鈔價照舊買鈔上納外,其錢 價銀扣寄該部,候應天府遇有內府衙門用過鋪行 絲料等項價銀支給,不必買錢及扣餘銀買米。」 嘉靖七年,准兩淮增刷引目,照各邊報中餘鹽,納銀 給引。又納胡世寧、霍韜請復「鹽法」、「鈔法」之策,以實邊 儲。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七年奏准,南京戶部,遇運司 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 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 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 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邊中正鹽一 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照年分場分配搭。淮南每 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 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 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戊子春,上敕戶部曰:『甘肅邊儲 久缺,其詳畫經久之策以聞』。」胡世寧曰:「甘肅米價踴 貴,由壞祖宗籌邊之策耳。永樂中,邊儲悉藉鹽法,每 鹽一引輸粟二斗五升。富商悉聚邊鄙,自行耕墾樹 藝,兼築堡聚,所以兵強食足。天順、成化中,變其良法, 輸金戶部。商賈不復在邊,芻粟悉資輓運,轉販艱難, 益以饑荒,價遂騰踊。今米一石,價至五兩。兵民枵腹, 殭殍載道。宜復鹽法,以紓邊困。」霍韜亦云:「宜復鈔法, 以存灶戶輕引銀,以來商賈。」上嘉納之。

嘉靖八年,議准「兩淮、陝西、雲南鹽引酌量增添。及置 流通文簿。」定「各邊開中引鹽、遼東額外餘鹽,召商辦 納。」及各處商人買鹽添包之例。又令雲南委官專管 鹽法。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八年議准,自嘉靖七年為始, 各邊中正鹽一引到于運司,令添中餘鹽二引,先納 引紙價銀六釐,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 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 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 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 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邊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 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干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 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 照數補刷,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陝西鹽》,嘉靖八年議准大池增三萬三千六百二十 六引,小池增二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引,每引二錢五 分,臥引銀一錢,共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五兩,送平涼 府收貯,專備祿糧。 又按《會典》八年題准:雲南鹽引, 合置《流通簿》一本,每年差人赴部齎領,仍赴南京戶 部印編,歲額無閏五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引,召商開 中,巡撫酌量井鹽美惡,定擬價銀,收布政司聽戶部 支用。以後例換文簿,并印編引目,率以為常。一切批 文小票,悉革不用。 又議准:今後各邊開中淮浙等 引鹽,俱要查照舊例,召商上納本色糧料草束,不許 折納銀兩。其商人自出財力,開耕邊地,上納引鹽者 聽。 又議准:遼東各衛鹽場煎辦官軍食鹽,果有額 外餘鹽,盡行查出召商收買,易穀上倉,以備賑濟支 用。 又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勤灶納剩 官鹽,不許別場買補,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 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又令雲 南巡撫都御史於布政司參政、參議官員內,定委一 員,專管鹽法。

嘉靖九年議准兩淮停止添刷引目。長蘆、福建場分 通融折銀。以官錢贓罰等項糴米貯備鹽丁賑濟。又 差官分管陝西鹽池。

按《明會典》:「兩淮鹽,嘉靖九年議准,停止添刷引目,每 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 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 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 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長蘆鹽,嘉 靖九年題准,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 場,離小直沽批驗所窵遠,支掣既難,鹽課倒墱相繼。 令灶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勒灶餘鹽補數。

福建鹽、嘉靖九年奏准、將潯美場鹽課米、每石折

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追解泉州貯庫支放。 又 按《會典》,九年,令運司將一應無礙官錢及上司本司 贓罰等項,悉糴米收貯,以備鹽丁賑濟。 又令延綏 西路及寧夏管糧僉事分管靈州大小二池。

嘉靖十年令福建引鹽仍舊斤數。河東、四川鹽課變 賣補還欠項,及徵銀接濟運糧。禁歇店攬裝盜賣長 蘆解進鹽斤。又令南京戶部收貯戶口鹽鈔銀,以備 軍餉。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福建官鹽仍以二百五斤為一 引,每引一道,照包正鹽一引,并割出餘鹽若干,不必 給以小票。每包許帶餘鹽二引,正鹽照原價三錢,餘 鹽定價四錢。」 又按:「《會典》十年,令河東巡鹽御史變賣在場新舊鹽課,補還借欠戶部及拖欠宣府年例, 并山西布政司易換民糧之數,每引定價四錢,不許 倡為餘鹽之說、朦朧奏討。」 又題准、四川大寧安雲 等一十五場額辦鹽課、俱照弘治十五年則例徵銀 存留本省、以備接濟松茂運糧腳價之費。每年按季 徵收、與秋糧一體起解其小民邊糧本色、止徵正米 價銀、不許重派腳價。 又奏准、長蘆運司差人解納 供用庫內官鹽、光祿寺等鹽斤不許無籍歇「家,兜攬 裝運,權勢店內,抽包盜賣。」 南京戶部鹽政:「嘉靖十 年題准、各處解到戶口鈔銀,仍照例收貯本部銀庫, 以備軍餉缺乏支用」

嘉靖十一年,令兩浙「改派鹽引,以疏通鹽法;山東灶 丁開墾地段辦課;兩淮官司招撫逃移灶丁。」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浙東額鹽五萬二千五十六 引,引少鹽多;浙西額鹽一十四萬六千四引,引多鹽 少。派場之時,於浙西數內,改出四萬六千九百七十 四引,派與浙東,疏通鹽法。」 又按「《會典》十一年,令山 東永利等場有堪以耕種地段,許各灶丁開墾收取 花利,備辦鹽課。 又令兩淮巡鹽御史,嚴督分司官 招撫」逃移灶丁。

嘉靖十三年題准兩浙衝壞沙灘逃亡灶丁鹽課,查 民田地池派補。山東商人違限罰穀,以次減免。福建 引鹽,不許濫加耗鹽及多帶餘鹽。又禁有司擅允灶 戶告理歸民。

按《明會典》兩浙鹽,十三年題准,永嘉場衝壞沙灘,逃 亡灶丁折銀鹽課,查概縣民田地池,均派包補,隨糧 徵收,發場起解。 又按《會典》十三年題准,山東、長蘆 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未及二年者,以 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及半年者,止照例 問罪,免罰穀。 又題准:福建運司引鹽,照舊例每引 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不許以進貢修城等項名 色濫加耗鹽四十五斤。其正鹽一引止許帶餘鹽二 引不許給與小票縱令多帶。 又題准:今後有司但 有灶戶告理歸民務要查冊審實、申呈撫按詳允。不 許擅自更張

嘉靖十四年題准、陝西加增鹽、召商開中支用、及照 舊停止之例。又准各處開中引鹽、給印信文簿、填查 正餘鹽斤、減價辦納。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造冊開 送戶部、類行運司

按《明會典》「陝西鹽:十四年題准,靈州小鹽池,額鹽三 千一百零五引,專供花馬池一帶修邊支用。其加增 鹽三萬引,召商開中,三邊輪流買馬,或接濟軍餉支 用。如遇虜賊臨邊,車腳阻礙,照舊停止。」 又按《會典》 「十四年題准,以後開中引鹽,給與戶部印信文簿一 扇,行令管糧郎中。無郎中處所,行巡撫都御史收掌。 如」遇商人報中,驗其實在糧銀若干,方與准行。隨將 本商年貌、籍貫并納完糧草數目,明白登簿,給與勘 合實收,一併照簿填寫。事完將簿印封送部,轉發巡 鹽御史收候查驗。若有詐冒,嚴加根究。干礙內外人 員,一併參提,從重治罪。本部仍每年正月將派過各 運司引鹽數目,類行各該衙門,先將在庫私鹽紙贖 等銀,照例每引三釐,預解南京戶部,造引領回,候商 人投到勘合,即與給引派支所納紙價貯庫,以備來 年解造。 又題准:「兩淮鹽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內二 百八十五斤連包索為正引,原定六錢,近減作五錢; 二百六十五斤為餘鹽,淮南原定八錢,今減作六錢 五分,淮北原定六錢,今減作五錢。兩浙每正鹽一引, 連包、索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錢,近減作三錢五分。餘 鹽通融二百斤為一引,嘉興批驗所銀五錢,杭州批 驗所四錢五分,紹興批驗所四錢,溫州批驗所二錢。 長蘆、山東每包四百三十斤,內二百零五斤為正引。 長蘆定價二錢,山東一錢五分,二百二十五斤連包、 索為餘鹽。長蘆南掣鹽所銀三錢,北掣鹽所三錢五 分,山東三錢八分,今減作三錢一分。以上正鹽,俱照 舊淮、浙上納本色糧草,長蘆、山東折納價銀,遇有願 納本色者聽。餘鹽不必開邊,照舊運司納銀解部,轉 發各邊糴買客兵糧草。其甘肅險遠,止開淮、浙二鹽。 淮鹽再減價五分,每引銀四錢五分;浙鹽再減價五 分,每引銀三錢。其餘各邊,如開淮鹽搭長蘆,不必更 搭山東;開浙鹽搭山東,不必更搭長蘆,以便掣支正 餘鹽斤數外,各商不許夾帶,違者依時價追入官問 罪。」 又令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俱限正月以裡,將 官吏鹽斤數目及支鹽人員姓名,類造印信文冊,開 送戶部,類行運司。仍給《印信批照》「一張,前赴運司,換 與支鹽官單,并出鹽水程至天津,執單赴兵備道告 驗塗抹,類發批驗所,繳回運司。至河西務赴收料主 事處驗盤,張家灣赴通州坐糧員外處驗卸,崇文門 照例驗訖水程,赴管九門兼理鹽法戶部委官處驗 放水程收抹類送本部,發回運司銷照。如有影射夾 帶,所在官司盤出,照例拿問參奏。」各衙門差委支鹽 人員,有私出批票,縱容興販,并運司不查舉者,聽巡鹽御史參究。

嘉靖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斤數,以防築打大 包,許商人陳告。缺煎餘鹽場分,止秤掣正引,及收買 勤灶餘鹽,定割沒入官引鹽。中支未盡殘鹽之價,免 追各場雨水消化鹽課。又令陝西稽察奸弊,并議處 多餘戶口鈔銀。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 十斤為一包,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 原定價銀六錢五分,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 共銀八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八錢;淮北原定價銀五 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 今減作銀六錢。」此外若有夾帶淮南以一百六十斤, 「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以懲築打大包姦弊。」 又按《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商人到場,若餘鹽缺煎 時難收買,許陳告查實,止將正鹽秤掣,不必抑勒取 盈。如勤灶餘鹽積多,聽巡鹽御史區處,或召有本商 人收買,隨同正引秤掣。 又令山東、長蘆二運司,召 商報中先年割沒入官引鹽,及中支未盡殘鹽,定價 有差。 又詔「各處鹽場,有因雨水損壞倉廒,消化鹽 課,曾經撫按官奏報勘實者,並免追賠。」 又令固原 兵備副使稽察批驗所奸弊。 又令陝西西鳳、延、鞏、 漢中五府多餘戶口鈔銀,各照原議處補祿糧布花 及固原歲用不敷之數。

嘉靖十六年,立「兩浙山商差都御史清理鹽法。」禁各 王府違例奏討食鹽。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兩浙官商不到之處立為山 商。」鉛山、弋陽、貴溪、永豐、靖江、昌化、浦江、武義、東陽、義 烏、湯溪、永康、建德、桐廬、壽昌、慶元、宣平、縉雲、景寧、雲 和二十縣,每程一張納銀六錢。餘杭、富陽、臨安、新城、 嘉興、秀水、嘉善、崇德、桐鄉、德清、武康、諸暨、新昌、嵊縣、 奉化、泰順、青田十七縣,每程一張納銀四錢三分。其 餘坐場縣分。容令灶丁肩挑易賣。仍修復松江分司。 令分司官駐劄督課。 又按《會典》。十六年、「差都御史 一員清理鹽法。」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議准,「藩王分封,各有常祿。其 食鹽食茶,毋得聽信下人,違例奏討。各王府一體遵 依,違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輔導等官參究治罪。」 嘉靖十七年,定長蘆、山東正餘引鹽斤數,仍禁夾帶, 及逼令豫納餘鹽價銀之弊。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長蘆、山東支引鹽,其正鹽二 百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連餘鹽四百五十斤為一 包。此外夾帶照例問發,追價入官。其餘鹽價銀務酌 遠近限以月日,不許于未掣未賣之先,逼令稱貸豫 納。

嘉靖十八年,禁權要及牙行人等邀勒客商運到張 家灣鹽斤,緝事衙門旗校阻壞鹽法,以通、泰、淮掣過 餘鹽銀賑被災灶丁,仍從優僉補,暫寬差課。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張家灣客商運到鹽斤,聽其 從便堆卸,不許權豪勢要之家及牙行人等邀截停 勒,如違,聽巡按御史拿問重治。」 又題准:今後緝事 衙門旗校,敢有遠出數百里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 者,聽巡鹽御史參奏治罪。 又按《會典》,凡優處鹽丁, 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屬鹽場,掣過餘鹽銀 五萬「兩,賑濟被災場分灶丁極貧無妻者,每丁給銀 三兩,使自娶。死亡者,召募僉補。若有人民犯私鹽徒 罪以上者,補充灶丁。」諸項差課,暫為寬貸。

嘉靖十九年,令福建浯二州場鹽米折銀 按《明會典》:福建鹽,十九年題准浯州州二場鹽米。 每石俱折銀五錢

嘉靖二十年題准、兩浙、台州府屬鹽場,每引納銀之 數。科臣郭鋆請革餘鹽。從之。

按:《明會典》:「兩浙鹽,二十年題准台州府長亭、黃巖、杜 瀆三場引目」,一票作為一引。每票照鹽三百斤納銀 九分。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科臣郭鋆請革餘鹽。先是鹽 法開中,有常股需次支掣者,有存積以俟不時之需 者,皆就邊輸納,而掣鬻于運司。復有餘鹽,則就運司 輸價,而兼運以鬻者也。商人便于運司,且利其夾帶, 于是存積之法廢而邊儲匱矣。至是部議特設都御 史總理,故郭鋆上言:「官不必設,而餘鹽宜革。」上曰:「壞 法始于餘鹽,即革之,以復祖宗良法。」部覆:兩淮鹽額 六十九萬六千三百引,兩浙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 十九引,長蘆六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原無餘鹽之 法。請自二十年始,悉遵舊法,勿派餘鹽。從之。

嘉靖二十一年禁革掣割餘鹽,部臣尋請復之,以資 邊用。又議准割沒餘鹽,變價解部,開中引鹽,究治諸 弊。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今後開中引鹽,只許正鹽 掣割,其額外餘鹽,盡行革去。」 又題准:「虜寇侵擾太 倉,銀積少支多,各運司餘鹽照舊納銀解部,以濟邊 儲。其兩淮價銀,自本年為始,量為輕減,每二百斤,淮南定價五錢五分,淮北四錢,山東、兩浙、長蘆各照原 定舊價收納。」 又按《會典》二十一年題准:今後割沒 餘鹽,「許令變價解部,不拘本商別商,遇有見在鹽價, 即與中納。如有勢豪占中者,聽巡按御史參奏重治。」

又議准:「開中引鹽」 ,如有權豪勢要之人投書囑託。

及積年無藉之徒,占窩賣窩等項作弊者,各該官員 即便拿問治罪。應參奏者,徑自參奏。其巡撫都御史、 管糧郎中聽受囑託及徇私作弊者,悉聽各該巡按 御史參究。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部臣請復餘鹽以資邊用, 從之。自是餘鹽復行。」

嘉靖二十三年、令各邊額鹽、并加添存積鹽、先一年 開中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題准、「今後各邊額鹽、并加添歲 用不敷存積鹽,俱於先一年秋月開中,以便乘時糴 買糧草」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兩浙歲辦水鄉鹽課,折價優免 灶丁田地科差,分撥戶口食鹽錢鈔,備折俸支用。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兩浙歲辦水鄉鹽課,照舊 折價解部,存留在場者,徵收折色,解貯運司,給商下 場買鹽聽掣。 又按《會典》二十四年議准,優免灶丁, 除原額大小外,止以實徵小丁納銀之數為主。如六 錢至七錢者,照舊三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免田一百 畝;四錢至五錢者,四丁折算原額一大丁;二錢至三 錢者,五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其餘一錢,必朋足一兩 八錢之數,方准算原額一大丁,俱免田一百畝。各縣 編僉之時,先行各場備查原額「大丁鹽銀若干,見在 實徵小丁若干,某戶見有幾丁,每丁實辦銀若干,本 戶有田若干、應免若干,仍弔黃《灶》二冊,查對明白,照 數優免。此外多餘田地,照例與民一體科差,仍止出 銀津貼,不許力差煩擾。」 又題准、大名府原解保定 府庫戶口食鹽錢鈔,於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 百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部轉發 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前屯衛、并寬河所官吏折俸 支用

嘉靖二十六年,定兩浙民灶佃種沙田,納銀給商人 鹽價,及派場買補引鹽之例。禁勒「掯長蘆運司運進 鹽斤,阻壞河東運司報中鹽課。」

按《明會典》:「兩浙鹽,二十六年題准:天賜場竹箔等處 沙場畬田八百二十六頃八十畝,餘撥民灶佃種,納 銀崇明縣解司。遇商人應得鹽價,每一小引給與銀 二錢一分八釐,其扣存之數解部。」 又題准:「兩浙運 司天賜場原額引目,俱改派仁和、許村二場,輪次買 補,完日就於二場打引截角,運赴杭州批驗所掣放。」

又題准:「兩浙運司,今後遇該邊商納價派場買補。」

不必拘定年分,隨派隨給。邊商有不願赴場者,方許 內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撥,即與邊商名下註記明白, 以杜冒濫之弊。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題准:「長蘆運 司運進年例鹽斤到京,不許軍民勢豪人等開店囤 住,及歇家抽取店錢,指稱打點。其供用庫等衙門,止 照原派數目速為收受,不許刁難勒掯」,違者監收科 道、巡鹽巡城御史參拿。東廠毋容緝事人役嚇詐解 官灶丁,違者許戶科訪實糾奏。 又題准:河東運司 報中鹽課,除邊儲八萬兩外,但有贏餘,俱解布政司 通融處補。拖欠祿糧,宗室不得陳乞自行撈掣,阻壞 鹽法。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河東正餘鹽銀,解補民糧等項。 各處開中引鹽,止納本色糧草。山西撈鹽銷折,計引 問罪追賠。兩浙科徵田糧,解司賑恤灶戶。」又定戶口 食鹽錢鈔徵解存留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議准,河東運司正鹽四十二萬 引,該銀一十三萬四千四百兩,除解宣府年例八萬 兩外,剩餘五萬四千四百兩并餘鹽二十萬引,折銀 六萬四千兩,共銀一十一萬八千四百兩。內除四萬 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補給代府祿 糧,其餘七萬五千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俱解布政司, 抵補。民糧及通融處補祿糧,各王府不得另行奏討, 徑自支取。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題准:自二十八年 為始開中引鹽,無論常股存積,不分淮、浙、山東、長蘆, 俱照原定價則,止令上納本色糧草。仍須申嚴法令, 不許勢豪占中經紀包攬,并禁革額外勸借官攢常 例,使商人獲利樂從。 又題准:山西巡鹽「御史,遇鹽 花生結,務要儘力撈辦,如法苫蓋。以後放支之時,如 千引中銷折不及百引者,將該年攢典問罪,待生鹽 年分責令撈補。其百引以上者,俱于經收官攢及看 秤斗名下照例追賠,不許撈補。」 又議准:兩浙運司 石偃場新漲沙地,除通洩鹽水并原係辦鹽採薪地 畝照舊起科分撥除豁外,其「上中二則,實該陞科田 五萬一百六十三畝三分二毫,俱自二十六年為始」, 每畝科糧五升五合,折銀三分,共該銀一千五百四 兩八錢九分九釐六絲。內係軍民匠戶得業者,行餘姚縣隨糧帶徵;係灶戶得業者,行該場隨課帶徵,通 解運司貯庫。遇有灶戶逃移復業及年時荒歉,量支 賑恤。 又題准:戶口食鹽錢鈔,照例文武衙門官吏 及隨住人口全徵支鹽。市民男婦減半納鈔。鄉民納 米,有願納鈔者,照市民徵收。其司府州縣例該起運 京庫錢鈔,內係中半徵收者,照嘉靖六年詔例,每鈔 一千貫、錢二千文,折銀四兩徵解,不許分外科取。其 起運宣府等處,應解折色者,照舊徵銀起解;存留者, 收貯本處官庫支給官軍俸糧等項。鄉民納米、分派 缺糧倉分上納取獲通關繳報

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兩淮餘鹽徵銀之數

按:《明會典》:「兩淮鹽,二十八年題准餘鹽二百六十五 斤,在淮南徵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嘉靖二十九年定「長蘆、山東各鹽場灶戶辦納本色、 折色及召商中納運賣」之例。改造「河東引目」,禁商人 掣賣違限興販私鹽。

按《明會典》長蘆鹽:「二十九年議准深州海盈場灶戶 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 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 辦天津等倉課米,每石徵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 場,折布鹽價銀舊例七分五釐、今減一分,各徵完赴 司類解。」 山東鹽:二十九年題准將高家港等十一 場逃移丁鹽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二引,與寧海等八 場正支買補小引鹽八萬三百三十九引,并永阜、豐 國等場復業灶戶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定 價開派遼東、山西等處召商中納,起運蒲、洛二關掣 賣,扣定遼東徵數,餘俱解部。其遠逃地銀四千二百 六十一兩,見在地銀八千八百十九兩,行濱膠二分 司濟青登萊四府、委官催徵近逃地銀六百四十八 兩、根究得業人照數辦納 凡開中二十九年題准、 河東引目、舊板「行鹽地方」之下、當增入「南陽汝州」字 樣、及歸德與潞安二州、近改為府、一體改正、另行鑄 造 凡鹽禁。二十九年題准、該司將行鹽地方府分、 備查各屬州縣里分、歲用食鹽若干明白開申巡鹽 衙門,照數批行運司。將一應掣過官鹽,挨次鬮撥,填 給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鹽地方發賣。仍選殷實人 戶充當鋪行,照依時估交易。若有商人過違,限期不 到者,許所在官司照例問罪。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 將賣過退引鹽數,申繳倒換。敢有仍前興販私鹽者, 照例問罪發遣。

嘉靖三十年、令雲南巡按兼理鹽法。兩淮、兩浙、長蘆、 山東正餘引鹽再加斤數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雲南巡按御史兼理本省鹽法。」

兩淮鹽。三十年議准、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

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并行開邊報中外。自 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 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赴儀、淮 二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兩浙鹽,三十年 題准,將給商正鹽二百斤外,再加餘鹽一百斤,連前 餘鹽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又按《會典》,「三十年令 長蘆」、山東二運司,各除原額正餘鹽,連包索共四百 五十斤。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再加餘鹽一百五 十斤,并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照常 納價,依數派場,令商人買補。

嘉靖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兼理鹽法,兩淮巡鹽查 追該繳退引,長蘆運司動支贓罰銀給食鹽數。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又按《會典》三十一年,議准行兩淮巡鹽御史轉行運 司,每年查照原定里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 限,并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移文各該行鹽地方 巡按,轉「行所屬,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賣 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隸府州按季差人, 類繳運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銷。但有過限,繳不足數, 即查追提問。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 部。查果不及原派數日,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 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又令長蘆運司,「每年終、 將汝趙二府食鹽、照依衡德二府鹽數、一體動支本 司贓罰銀、各四百兩。照數解給

嘉靖三十二年、令兩淮商人、每中額鹽、帶工本鹽、上 納本色糧草。河東引目、增入行鹽地方。其王府三司、 食鹽、解送折色

按《明會典》:「兩淮鹽三十二年題准,解京割沒銀兩,量 扣留作為工本」,將各場灶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 餘鹽三十五萬引,分派辦納。商人每中額鹽二引,帶 中工本鹽一引,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又 按《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河東鹽法引目增入「太原、大 同」字樣,行令二府一例行鹽,併行巡鹽御史,將王府 三司食鹽、查照彼中鹽價、定與折色、於贓罰銀內解 送。不許仍前撥給本色、滋生弊端

嘉靖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兼理鹽法。河東運司歸 併正餘鹽額。又定雲南各井鹽課、及額辦布疋折銀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又按《會典》三十三年題准,河東鹽引革去餘鹽名目, 定以六十二萬為額。除宣大二鎮及各項食鹽照舊 起解,其餘撥補先年額欠消折等鹽。所中銀兩,一體 解部,聽解宣、大、山西,專備主客兵年例支用。運司文 冊正餘鹽,通行歸併 雲南鹽。三十三年題准將黑 白安五彌沙、蘭州、舊河尾等井鹽課、革去成色虛數。 盡折紋銀。其五井提舉司額辦布疋。原解大理府搭 放官吏俸鈔。今將折俸另處補給。其漂布、每段折銀 四分五釐每銀一兩、折鹽一引俱作正課。及續增新 增、加辦加閏復開河頭等井每歲共該銀四萬三千 三百三十四兩六錢零無閏止該銀四萬五兩六錢 零。著為定額。

嘉靖三十四年奏准、陝西引鹽斤數、及每引收銀數、 仍立搭配支放收解諸事宜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奏准,「陝西行鹽地方,每鹽二百 斤為一引,每引收銀四錢五分。每十引西鹽二分,搭 配漳鹽八分。一切掛號截角支放。禁約巡緝事宜,俱 聽分守隴右道監理。其收貯銀兩,於年終解送花馬 池管糧衙門交收,專備防秋兵馬支用。」

嘉靖三十五年,定陝西二池引鹽石數及價銀數,仍 分額課、新增掣支。又雲南各井鹽課徵納之式: 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十五年題准,將二池鹽每引定 價四錢,鹽八石額課新增三七,掣支餘鹽銀二錢五 分收納。」 又按《會典》:「三十五年題准,將雲南安寧井 原額引鹽,摘發琅井,帶辦八十七灶鹽,每引折銀七 錢三分」,輪撥三十六灶,每灶每月領滷二百一十桶, 折納銀一兩六錢八分零。安寧井實在鹽,每引減折 徵銀四錢五分。順盪井給商本色鹽,每引徵銀八錢; 備邊折色鹽,每引徵銀一兩。實徵鹽課無閏,該鹽四 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引一百四十九斤一十四兩九 錢,共銀三萬五千七百十九兩一錢三分零。《通閏》該 鹽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引六十二斤六兩零。共銀 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七錢零。俱解太倉。其山井井、 新開、石門關三井鹽課、本提舉司照舊徵納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兩淮工本鹽、減銀掣割。四川鹽 課額、量為增減、及派補免徵

按:《明會典》:「兩淮鹽,三十七年議准工本鹽每引淮南 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 五分,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灶買鹽赴掣。 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 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 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 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又按:《會典》三十七年議准,四 川鹽課從引定銀,大寧等場照舊每引折銀二兩;雲 安等一十四場,每引折銀七錢五分四釐三毫五絲。 綿州等三十四州縣,丁井漸添,量為增額;仁壽等九 縣,丁井亡耗,量為減額。簡州一十六州縣,丁井額課 照舊通計五十七州縣,一所一場,共鹽八萬九千二 百六十三引一斤,實徵銀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兩 四分六釐。尚少額鹽三千三十九引一百一十九斤, 該銀二千二百九十一兩九錢五分四釐。查有布政 司歲收商鹽小票稅銀抵補,候查新井新丁,照額派 補。其閏課原非部額,逋負尚多,各場暫免派徵。所少 王府食鹽,亦於鹽稅銀內支補。其有餘剩、與正課一 同解部

嘉靖三十九年、令長蘆、山東官鹽、分別上中下地方、 引數發賣。仍立官置文簿、登記查銷諸法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長蘆鹽運司「利民等場官 鹽引目,按各府州縣里數分別等則:上則順天府屬 四萬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萬二千六十七引。順 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萬八百八十三 引。彰德府一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引。衛輝府一萬八 百七十八引。中則河間府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引」, 真定府一萬四千三百一引,廣平府八千二百二十 一引,下則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發賣。各 該官司置立循環文簿,登記賣過引鹽并水程期限, 按季送巡鹽御史查考。 又按《會典》三十九年議准: 「山東鹽法,上則直隸徐、宿二州,沛、碭二縣,兗州府所 屬滋陽等州縣,共該鹽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 九斤五兩零。中則東昌府所屬該鹽二萬二千四百 引。下則濟南府所屬該鹽五千五百六十引。官置《循 環文簿》,逐月登記發過引鹽水程,按季查銷。其青、登、 萊三府官臺等十一場,除歲辦額課正數外,運司印 刷小票,送巡鹽御史掛號各場收掌。」聽各灶丁納銀 一錢五分,給票一張,照鹽一引,計五百斤,編定地里, 等則發賣。每票收牙稅銀一分。

嘉靖四十年,令兩淮各商未掣鹽盡行改綑秤掣,仍 撥淮鹽發行湖廣地方。又定各處正鹽外,許帶餘鹽 則例按《明會典》:「兩淮鹽,四十年題准儀淮二批驗所各商 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計淮南 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 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委官盡行改綑秤掣,每引」五百 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五斤之上,照夾帶 問擬。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 一百七十斤,折筭改作正鹽,配引附掣,照例徵納餘 鹽銀兩,頂補迯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准湖廣衡 寶二府仍食淮鹽,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 目,撥鹽發賣。 凡開中四十年題准「自今以後、每正 鹽一引之外、許帶餘鹽一引。正鹽在各邊報中,上納 糧草;餘鹽在各運司、查照題定則例、徵銀解部。永為 遵守」

嘉靖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兼理鹽法。革兩淮工本 鹽。定長蘆正餘鹽斤數及納銀數分。湖廣、江西屬府 復行「廣鹽。」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兩淮鹽:「四十四年題准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 免停積,且商灶俱困。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 去,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長蘆鹽:「四十四年議准 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 餘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釐五毫, 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 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發 遣。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四年,「詔湖廣衡州府、江西吉安 府復行廣鹽。」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掣鹽許附帶餘鹽外,多重斤數, 割沒問罪。南京收貯引、紙價銀查盤準折俸糧。又御 史奏復兩淮鹽課舊額。

按《明會典》四十五年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 斤外,附帶餘鹽二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 九分,以補原割沒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 舊一分一斤割沒。」 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 報中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百 斤以上,依舊問徒沒鹽入官。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 重百餘斤,積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其 有包數更多,積筭至二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沒問徒。

又按《會典》四十五年題准:「南京戶部各運司提舉」

司查照舊例。以後將引紙價銀徑解應天府收貯。該 部缺紙刷引應天府估價買解。科道官嚴為查盤積 有餘銀。照例準折。官員俸糧不許別項那用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五年,御史奏復兩淮鹽課舊額。 先是,兩淮額課每歲七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徵銀六 十萬兩,鄢懋卿以溢額為功,加至百萬,至是奏仍舊 額,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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