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1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十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十二
明四〈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十四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卷
鹽法部彙考十二
[编辑]明四
[编辑]穆宗隆慶元年議准長蘆運司俸給及歲增鹽引陝西池鹽配納及井鹽價銀禁官吏商灶鹽徒夾帶影射私煎貨賣等弊又御史蘇朝宗劉翾李叔和及戶
[编辑]部條奏《諸鹽政》,俱從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議准,長蘆運司并二十四場官 吏本色俸給,共銀六百餘兩,於各場應納灘價并鹽 商腳價銀內支用,河間府免行編派。 又令長蘆鹽 運司歲增五萬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聽商自行收 買。」 陝西鹽,「隆慶元年題准將大小二池納價餘鹽 等銀五錢二分,以四錢作引價,一錢二分作臥引,商 人上納淮浙鹽一千引,准配池鹽一百引。」小池鹽於 西路發賣者,仍照舊例納斗底銀一錢五分,解固原 州,聽軍門犒賞。其餘引價解慶陽府,聽延、寧二鎮客 兵支用。 又議准:西和縣原開鹽井一眼,漳縣舊開 鹽井四眼,又有新井,各商獲利爭報,令每百斤納銀 二錢九分。 又按《會典》元年題准,官吏食鹽,各「衙門 自行差人公給腳價,赴場關支,即委運司首領官催 儹起發,至小直沽批驗所,另委府官會同秤掣。如有 夾帶,與商人一體割沒問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 發遣。」議准:御馬、尚膳二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 令該管人役於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敢有 仍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拏究。「勢眾者鄰近州縣約 會擒捕。其各處進貢進鮮糧運,并沿河射利之家,窩 藏夾帶者,許各巡捕官兵設法搜邏,依律重治。事干 權豪,聽巡鹽御史參究。」 又題准:「商人有囤積引目 影射者,清查盡數入官,犯人從重究治。」中納商人領 引,方許親自下場,當官驗引,照數買鹽。如無見鹽,官 立文書,銀交灶戶「依時算值,嚴限交完,即將引目截 角,不許多買沒官;引目即行燒燬,不許告買,以滋多 弊。其姦商通同催秤,以貨物舉放貧灶私債准折虧 害者,嚴行禁革。場官通同總催科索常例擾害灶戶 者,即時拏究問黜。」 又議准:福山、狼山二港,為鹽徒 往來門戶,責成總兵官督令把總等官用心防禦;有 任其縱橫出沒者,一併參究。 又議准:行北直隸、山 東、河南各州縣地方,嚴禁私煎貨賣。如地本鹹滷,不 生五穀,責令依額納鹽,發官商領賣,給與印信小票, 令其肩挑背負貨賣,不許攙越別境。 又題准:御馬 監歲用啖馬涼鹽,移文本監知會,毋得差人下場收 買夾帶。長蘆運司查照來文內鹽引,每年先期處辦, 候差人支領。 又按《會典》元年題准,清查灶丁影射, 行督撫及行各鎮軍衛衙門,以後選充軍人,務要互 相保結,果係空閒民丁,方許投充。若係灶戶,即行追 回所給軍裝,押還該場問罪。若朦朧保結者,一體連 坐。運司官員,亦要設法招徠,加意安撫,使其守土樂 業。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三月,巡按直隸御史蘇朝宗條 奏鹽法六事,一蠲工本,以蘇商困。言「鹽課自都御史 王紳建議扣留餘鹽八萬二千兩,每引官給灶戶銀 二錢,收買餘鹽,謂之工本。後以引鹽積滯,旋議停罷, 而銀兩亦無見貯,議於正鹽外,每引附帶餘鹽二十 斤。淮南八單,淮北四單,共徵銀八萬二千兩有奇,以 抵工本之數。而鹽課愈重,商本愈虧。今宜少從寬恤。 將附帶鹽斤,秋季以後即為停止。每引照舊以五百 十斤稱掣,則額課減而商困少蘇。」一明分地以正鹽 法直隸淮安、廬鳳、河南南陽、汝寧、陳州係淮北行鹽 地方,載在《銅板》與《鹽法志》。近南陽十二州縣為河東 所侵,迄今未復。今淮北頻年水災,商「人告困,無利可 趨,勢必他徙,淮北、淮南,兩受其敝。宜敕該部查照舊 界,將南陽所屬地方悉行淮鹽,以充國額。一,定科差, 以恤貧灶。言灶丁糧差,如嘉靖二十年《黃冊》恤灶之 法甚備。近來有司務為苛刻,混加僉派,動行勾攝,諸 徭雜出,迫之逃亡。鹽課積負,率由於此。宜敕撫按行 淮揚二府,將灶戶稅糧存留本處上納。一切徭役,悉 與蠲除,非有重犯,毋得勾擾。」一、《通零引》,以均貧戶。灶 丁貧富不一。今《九則》編派之法,自四引起至二十引 止,皆以耦起數,甚於貧灶不便。宜兼用奇耦之數。下 下丁,以三引、四引起,下中丁,以五引、六引起算。至於 上三丁,則更加一算,如十五引至二十三引而止。辨 事產「之厚薄,分丁力之壯弱,斟酌損益,務使灶丁各得其平。」一、掣河鹽,以疏邊商。言「國初邊商親自支鹽, 至儀、淮二所掣賣。其後困於餘鹽,將河鹽推置淮、揚, 存積漸多,不暇守候。乃分撥引目,鬻之居民。故內商 坐致富饒,而邊商奔走益困。宜照嘉靖四十年事例, 淮鹽、河鹽相兼稱掣,則鹽法疏通,而邊儲」給足。一,革 濫費,以肅官箴。言:「兩淮運使設有店戶,居停官商,各 場有工腳,充抬鹽看倉之役。近來店戶計引徵銀,歲 以萬計,及隸卒既以類編,而別取工食,皆有奸私。宜 一切禁革。」戶部上其議,上允行之。 四月,戶部覆巡 按御史劉翾條奏鹽政四事:一、《調停商灶言灶丁積 負鹽課奏》,詔蠲免。商人先已「報中,無從支給,宜將鹽 課如舊追徵。其灶丁貧乏者,別議優恤。一、《議處食鹽》。 言在京官吏食鹽,皆責場灶起解,有裝載包賠之苦, 宜令各衙門公處腳價,自行關支。一、《清查灶丁》。言近 者灶戶貧苦,往往竄名軍伍中,丁口日損,額辦日耗。 宜行督撫將召募軍丁嚴行查勘,如係灶丁,不得收 伍。其各運司官亦宜加意撫綏,毋困以徭役」;一、嚴禁 私販。言:「權貴射利者,以內監等衙門為名,販載私鹽, 絡繹道路。沿河勢要之家窩藏寄頓者尤眾,公行販 賣,莫敢誰何。宜行尚膳、御馬二監,今後啖馬涼鹽、魚 蛤等鹽,止許易買商鹽,不得入場販載。一切指稱者, 聽所司擒治。其豪右窩藏及皇船夾帶者,官兵設法 搜捕,重則巡鹽御史劾奏以聞。」從之。 九月,戶部奏, 「預開隆慶二年各邊中鹽一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 六十八引,內派甘肅淮鹽十二萬七引,浙鹽十五萬 引,得銀十萬二千一百五十兩;延綏淮鹽十二萬七 百十二引,浙鹽十萬五千七百七十引,得銀九萬七 千三百七十五兩五錢;寧夏淮鹽八」萬四千九百八 十引,浙鹽十二萬引,得銀七萬七千九百九十兩;宣 府淮鹽十四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引,又改撥二萬三 千二百九十六引,長蘆鹽九萬七百七十五引,得銀 八萬九千八百九十九兩;大同淮鹽七萬三千三百 七十九引,又添派五千引,長蘆鹽四萬五千引,得銀 四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兩五錢;「遼東淮鹽六萬一千 八百十二引;山東鹽六萬二千五百引,得銀四萬二 百八十一兩;固原淮鹽二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引;浙 鹽一萬引,得銀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九兩;山西淮鹽 五萬六千七百八十一引、浙鹽四萬八千九百九十 九引;山東鹽六萬三千六百二十引,得銀五萬五千 八十二兩,薊鎮淮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長蘆鹽四 萬五千三十三引,得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其 各邊引價,淮率五錢,浙率三錢五分,而惟甘肅各減 五分,長蘆率二錢,山東率二錢五分。」制曰:「可。」 十月, 御史李叔和言:「遼東中鹽,弊叢姦積,公私俱病。蓋吏 胥官攢,因緣為姦,則費多商苦,不得不寬斗頭招徠 之。斗頭既寬,上納數少,是在官之弊宜革也。鹽商暗 賄營私,避遠就近,以致插和,虛出賣窩,奸計百出,莫 可究詰。是在商之弊宜革也。若鎮西諸堡則久廢未 派,鎮武諸堡,則收納無倉,黑莊窠諸堡則應議添設。 請令管糧部臣斟酌計處。」戶部覆奏。從之。
隆慶二年,題准「兩淮鹽價著為三等。兩浙額課改行 小鹽。山東折布,給票納銀;四川灶丁多開小井,立各 處關領引目限期。免商人割沒,鹽斤重罰。」差都御史 經理屯鹽,將南京庫貯食鹽鈔銀買絲織造。又御史 趙睿、馬文煒、龐尚鵬,科臣何起鳴及戶部條奏諸鹽 政。俱從之。
按《明會典》:「兩淮鹽,隆慶二年議准河鹽引價著為三 等,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淮北定銀八錢。分撥起 紙關引,淮南八錢,淮北七錢。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 錢,淮北六錢。」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 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即日回還,不得掯勒留 難。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如遇支鹽到橋頂 壩行,令白塔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如該掣鹽 一百引,方許造單,如無新引,不許過橋入單。著為定 例。 兩浙鹽,隆慶二年題准,額課改行小鹽,以隆慶 三年為始,每引定以正鹽二百斤,外加包索三十斤, 帶餘鹽七十斤,共三百斤為定例。每引餘鹽七十斤, 納銀一錢四分五釐,比舊每引少銀一「錢五分五釐。 將內商派引執照紙張中津橋票稅,與各近便場戶 買補折色引鹽等項銀兩加增抵補。仍查照戶部近 議,存積三分改中本司,每引加銀二錢上下,以抵補 前課之額。」 《山東鹽》,隆慶二年題准官臺等十一場 折布鹽課給票納銀事例,詳查灶戶貧富,分別上中 下三等。除額辦正課外,每年上丁納票銀二錢,中丁 一錢,下丁五分。其票戶各執三張,以便行鹽地方發 賣。 四川鹽,隆慶二年題准許灶丁多開小井,以補 塌井逃丁之數,不必加增。其保寧、重、夔、嘉、潼等處窵 遠商人,赴提舉司告給小票不便,亦令增加引票,酌 定張數,分發五府州縣,就近告給。 凡開中,隆慶二 年題准,南京工「部各查照鑄造銅版,完日送南京戶 科收貯,刷印引目,通行各該鹽運司、提舉司,分為四起,限期:兩淮限三月中;兩浙限四月中,長蘆限五月 中;河東、福建、廣東、陝西、四川、雲南各為一起,限八月 終。各依期差人赴南京戶部關領引目。」 又按《會典》 二年議准,商人割沒鹽斤,免其重罰,積算至五百五 十「斤,令照近日擬定引價納銀,及餘鹽關引、起紙、賑 濟、挑河」等銀,就將運司收買官引,給與一道,以便照 鹽發賣。若有分外多綑大包者,每斤罰銀三分,所收 銀兩與同餘鹽銀一併解部。 又差都御史三員經 理各處屯鹽。 又題准:南京戶部將庫貯官吏食鹽 鈔銀,易買絲料,解部送神帛堂織造。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五月,御史趙睿奏,「河東運司積 欠消折鹽一百三十餘萬引,撈補無期,乞將虛數蠲 豁。」戶部覆請,如議宜行巡運有司此後當乘時撈採, 如法苫蓋,仍將採辦實數按時計月,呈報巡鹽憲臣, 以憑稽查。視勤惰遲速,為賢否殿最。得旨:「該司官吏、 巡鹽御史逮問查奏。撈辦、苫蓋、稽查事宜,俱令從實 舉行。」 七月,御史馬文煒奏:「兩淮餘鹽銀近多移借, 不便稽查。請如舊規,每歲定掣淮南八單,淮北四單, 徵完則按季解部,毋得多寡越數,先後愆期,庶出納 明而弊端革。」報可。 禮科何起鳴條上四川茶鹽二 事,謂:「川中鹽場舊定上、中、下三則納課。邇來井竭戶 逃,舊者有販納之累,新者有增課之擾。宜酌出產厚 薄,以定課額。招集灶丁,廣開小井,以補舊數。而保寧、 重慶、嘉定、潼川、夔州等商不利跋涉,宜量增引票,使 之就近告給。仍嚴立禁防,使姦商不得影射,官吏不 得誅求。」得旨允行。 戶部覆御史孫以仁奏,「近都御 史鄢懋卿議增餘鹽銀百萬餘兩,追徵嚴急,搜括無 遺。至借河工賑濟諸銀,充數出納紛紛,不便稽考。自 今請以一年課銀定作一年起解,不得借那。其用存 貯庫者,仍行所司,歲一報數,不必待查盤之期。又兩 淮豐利等三十鹽場,地廣人稠,宜悉籍鄉兵,團結訓 練,以備非常。所得私鹽,即以賞之。」報可。 山西巡鹽 趙睿條陳鹽政三事:一、積實政。河東鹽有數種:盛夏 生者謂之伏鹽;「秋深撈採者,謂之秋鹽。及官吏為姦, 雜以硝鹼泥沙,謂之黑鹽。而商本日虧,國課日耗。宜 委分司官巡視監收,取濟實用,不得虛增課額。一、申 明職掌。本司鹽課當分解宣大代州,以給軍餉。而該 部近以抵補宗祿。宜遵照帶補之議。查各府祿米欠 數,通融分給。一、通鹽利。本司課少利微。近因爭論行 鹽地方,商人稍稍解散。宜定議南陽十二州縣仍行 解鹽。陝西延、鳳所屬,法禁久弛,退引多繳者,比照浙、 直會選富民為接鹽鋪戶,聽其承買轉販。所至地方, 官吏仍查覆引目,勿容他鹽入境,則分地定而鹽利 通。」戶部覆奏。從之。 九月,總理屯鹽都御史龐尚鵬 請令江西建昌、臨江、撫州、袁州行淮鹽,「南召內鄉、新 野、淅川、裕州、葉縣專行解鹽。著為令。」從之。初,上用撫 臣龐尚鵬議,將河東行鹽地方南陽、鎮平、唐鄧、泌陽、 桐柏六縣改行淮鹽。南京戶科張應治、河東巡鹽郜 永春言:「南陽、汝寧二府,據銅板則兼行淮鹽,據《會典》 則專行解鹽。往年鄢懋卿建言,將汝寧、舞陽分屬淮 北,非兼行初意。乃又中分南陽,是續淮商之一指,而 斷解商之肩背,失平甚矣。夫利不百者不變法,今法 一變而解商告急者相屬於道,鹽引日壅,額課日損, 豈國之利乎?」尚鵬議不便,上然之。令南陽所屬州縣 仍隸河東行鹽,以後不得紛更。
隆慶四年,題准兩淮、山東、河東、陝西、廣東諸鹽法。又 部覆撫臣龐尚鵬、劉應節,御史李學詩、蘇士潤、郜永 春、郭廷梧諸奏,俱報可。
按:《明會典》「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 「山東 鹽,隆慶四年題准買補鹽四萬引,量停三萬引。」「開邊 官臺等十一場,督行運司,每票以六百斤為率,除正 課外,另票銀一錢。其支運賣鹽等項,悉聽巡鹽御史 督令各衙門查考。」 「河東鹽,隆慶四年,令河南南陽 府所屬鄧、唐十二州縣,改鑄銅板,仍屬河東行鹽地 方。」 又令山西太原府所屬陽曲等十州縣,并汾州 及所屬三縣,共十四州縣,以後通食票鹽,每票抽稅 銀六分,責令屯鹽道督理完解。運司每年終巡鹽御 史題解戶部濟邊。其關防稽考之法,悉照《鹽法則例》 舉行。其原派陽曲等十四州縣引目,准令均攤河東 運司行鹽地方。 又奏准河東鹽運司開墾解州陸、 小等池,照《太》《汾》事例,印給小票發賣。其撈辦入官鹽 課,當校三年內實收之數,酌為定額,接補東池額欠, 有餘一併補給大同并布政司年例之數。仍令運司 各官遵照舊制。運副駐劄安邑,專管東場;運同駐劄 池南,專管南場;運判駐劄解州,專管西場各鹽。該州 掌印官協理女鹽等池。北岸、中場,責令運使帶領分 守。河南道移駐解州,監理東西兩池事務。將該道原 領《敕書》添載「監理解州鹽法」字樣,換給巡鹽御史,亦 照長蘆、兩淮巡鹽并陝西巡茶事例,就便巡歷該管 行鹽地方。續以設立南場不便,尋罷。 又議准,河東 運司,將延安府地方改食池鹽,邠永、汧隴、麟遊五處仍食解鹽。 陝西鹽。隆慶四年題准,將西、漳二縣課 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解蘭州收貯,專備臨鞏兵備、固 原二道客兵支用。 廣東鹽,隆慶四年題准,舊例凡 行鹽地方,各立鹽場,廣西則梧州,廣東則肇慶、南雄、 清遠。商人投稅者,每正鹽一引收銀五分,餘鹽每引 收銀一錢。後每正引一道准照餘鹽四引納軍餉銀 四錢五分。後又准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再有 夾帶,謂之「自首。」每引抽銀二錢,商價通融,足支兵餉, 令該省巡撫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 處治。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總理巡鹽撫臣龐尚鵬奏寧夏 屯鹽事宜。其一言「該鎮田多丁少,以賠糧為累,宜於 每歲冬月遣官清查,有戶丁逃亡者即與除豁。」其一 言「延寧多美田,新開者凡萬餘畝,宜徵半租,毋苦以 役事,及為豪強所奪。其所入租即以助邊工充餉額。」 其一言「該鎮鹽引俱係土人中納,本重利微,勘合常 不得給,往往為奸商所截買。宜如近例,各商勘合凡 足三千引以上者,悉行填給,其應補勘合,聽撫臣咨 部給發。但本鎮浙鹽多、淮鹽少,而淮鹽利浮於浙,宜 通融派補。其中途截買者,仍酌擬定價,以祛抑勒之 奸。」其一言:「理鹽委官,責任不專,事鮮成效。宜令大小 二池通判專理鹽法,其倉場事務就令分管,不得復 預他事。營私曠職者聽該道參治之。」部覆如議。先是, 屯鹽都御史龐尚鵬奏將山東積引改撥長蘆派支。 至是,巡按直隸蘇士潤議其不便,請將長蘆改撥鹽 引,仍還山東。部覆從之。 五月,戶部奏預開五年各 邊常股存積鹽一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八引 有奇。 八月,御史李學詩條陳《兩淮鹽法便宜》:一議 復大鹽舊例,謂:「兩淮近改小鹽,每引少收六十五斤, 而二歲中消,引反少三十餘萬。蓋灶戶餘鹽鬻於私 販,私販盛則正課愈壅。請仍舊每引五百五十斤為 率,淮安納餘鹽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淮南歲 掣八單,每單八萬五千引,淮北四單五萬五千引。其 內商分撥」邊商引目,悉依原題《三等價銀則例》。一、議 罷官賣餘鹽,謂「近議收買餘鹽,以杜私販,立法雖善, 其勢難行。蓋割沒餘銀,抵數解京,即欲收買,價將安 出?其難一也。錢入灶丁,未免妄用,侵剋抵換,寧保必 無,其難二也。銷算報部,另封另貯,事體煩瑣,交易不 常,其難三也。遠載費時,領價遲久,抑勒虧減,莫能控 訴,其難四也。往時收買,輸少償多,無論遠近,忻然輻 輳。今常價外止增三分,負載鹽費,尚且不足,其難五 也。請罷其令,但嚴加訪驗。若總催與吏為市,虛出通 關,及商引赴場,違限者如法重治,則雖不必收買,而 私販自寡矣。一、議處淮、揚食鹽。謂近將官鹽停革,即 以所買餘鹽給票市賣。今餘鹽之議難行,請令欲販 二郡官鹽者,赴司買引,免納餘銀即與超掣,則一歲 多銷邊引六萬六千二百通,而於六十萬金之課未 嘗少減,其法甚便。」戶部覆奏,官鹽仍令正餘兼納,他 皆如學詩言。從之。 九月,順天等處撫臣劉應節奏: 「薊州鹽法通行,邊儲日裕,永平實與接境,請將各鎮 存積餘引,分派開」中,以抵年例。戶部覆以來歲舉行。 報可。 十一月,巡鹽御史蘇士潤奏:「濟南、東昌、兗州 三府,本行官鹽,今積滯四十餘萬引。而前所奏罷四 萬,復令開中,是愈壅也。夫行鹽地狹,則銷引有限。若 徒慕增課虛名,而不顧其後,此何異下流洩而復決 上流灌之,安得不泛濫耶?青、登、萊三府,本行灶鹽,但 鹽票出入,不為限期,又偏行於灶而不通於民,遂令 猾者射影,強者爭奪,無賴亡命之徒驚動州縣,不惟 侵損恆課,而且以養寡矣。請所增四萬引仍舊存積, 即以增引餘銀償之。永罷開中買補之例,給票鬻鹽。 無論軍、民匠、灶,每票少加稅銀,無越府界。其繳票責 成有司以季終為期,則法可疏通而釁可」永戢。戶部 覆議,增引停罷四萬不便,第量停三萬引,差可給足。 從之。 戶部覆河東巡鹽御史郜永春、陝西巡按御 史郭廷梧奏,請令陝西延安府舊屬河東行鹽地改 行池鹽,使地近民便。大池歲課二萬六千二百三十 二引,小池歲課三萬三千一百五引,勿論原額新增, 俱作正課,毋得紛更。上是之。
隆慶五年,定山東鹽價,增陝西課銀。准部覆御史蘇 士潤、盧明章等《條陳諸鹽法》。
按:《明會典》:「山東鹽,隆慶五年題准,濟青鹽價頗高,票 定銀一錢五分;登萊鹽價甚賤,票定銀七分。每季終, 該府解司濟邊。 陝西鹽,隆慶五年題准,花馬池大 小二池鹽,每引照鹽八石四倍河東,令各商報納,每 引增銀一錢二分,共五錢二分。」其臥引銀一錢二分, 西路斗底銀一錢五分,共增課銀七千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戶部覆巡按御史蘇士潤 奏:一、北直隸、山東行鹽地方,舊各計里撥引,後因商 人告指,而鹽法遂壅。今宜酌量戶口多寡及地里遠 近,隨填撥定其價直者聽各商告指,及商人越制興 販者罪之。一、各場殘鹽,亡慮三十萬引有奇,棄之可惜,而驟開之,反以病民。今宜均搭派支之數,每歲召 商開邊,各兼給殘鹽六萬餘引,期以六年而盡。派支 之時,每引量免五十斤以寬之。一、先年量增鹽額五 萬引,後又改派遼東,引目愈繁,阻塞愈甚。今宜罷免, 勿令改中運司,以滋壅滯。一、山東青、登、萊三府俱小 民領票通販,但正課之外,不論遠近,概令納銀一錢, 不無塞此通彼之患。宜量為增減。一、正鹽、私鹽相為 消長。正鹽既行,則宜苛為私鹽之罰。如歲課倍原額 者,一切勿問;不及原額者,第以所虧多寡,以法繩之。 一、各運司皆無鹽鈔諸稅,獨長蘆有之。且歲徵不過 一百餘金,不足以裨益縣官,而於灶戶稱困。今宜盡 罷勿徵,仍禁官攢等苛擾,以示寬恤。」詔如議行。八月, 戶部覆巡鹽御史盧明章條陳鹽法六事:「一,清理實 籍,毋令灶產、民產互相影射;一,禁戢私販,以通官課; 一,飭治分司申明春秋兩巡之法;一,嚴督行鹽地方 驗單銷繳,不得阻滯;一,蠲免長蘆利國等二十四場 白鹽腳價;一,御馬監歲用啖馬涼鹽,止許見買商鹽, 不得交通私販,撓壞鹽法。」報可。
隆慶六年,議行「兩浙場分票鹽,裁革長蘆,該所官吏 責令事簡御史、各省鹽法道、各運司判官,專管掣驗, 稽撥徵課。」又戶部覆准「河東巡鹽俞一貫乞免土鹽 抽稅。遼東撫臣張學顏奏,撥積滯鹽引。」
按《明會典》:「兩浙鹽,隆慶六年奏准,寧波府所轄五縣, 松江所轄二縣,共一十四場,俱無住賣商引」,又未議 行票鹽,令僉選牙埠,置立簿票,每票一張,照鹽三百 斤納銀一錢二分。 長蘆鹽,隆慶六年題准,張家灣 批驗所,舊以商人運到引鹽,每一十引抽鹽一斤,放 支做工官軍後,前鹽議免,止每十引割收銀五釐解 部。該所見設官吏三員裁革。 又按《會典》六年題准, 南京石灰山關,每年差事簡御史一員專管掣驗,一 年定以四掣。每仲月巡鹽御史委官稽船封引,督批 驗所催船登冊,務限季月末旬赴關聽掣。 又題准 行各省鹽法道,專管驗引稽撥事宜,一切囤積夾帶 私賣之弊,嚴行禁治。 又題准:各運司判官,責令駐 劄汛地,專徵鹽課,一切解銀齎捧,並不許差委。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閏二月,戶部覆河東巡鹽俞一 貫奏,「大同、渾源等州縣,地瘠民貧,所煎土鹽僅可給 日食,充地賦,與太、汾等處利源繁衍者不同。乞免抽 稅,第禁其越境興販,毋與他境爭利。」從之。四月,戶部 覆遼東撫臣張學顏奏,寧夏、延綏二「鎮鹽引積滯者 多,率置之無用之地,宜撥寧夏一萬引、延綏五千引 加派遼東,用充兵馬支費。至薊鎮額派兩淮常股存 積之引,聞賈人皆不願報中,宜擇宣大引內屬在長 蘆者易之。」報可。
神宗萬曆二年令福建添設運判移駐運副運同督理鹽務廣西募人改造中船赴廣東買鹽仍添設鹽官管理
[编辑]按《明會典》:福建鹽,萬曆二年設運判一員,駐劄黃崎 分司。將黃崎分司運副移駐水口,運同移駐泉州,專 督理泉、漳二府鹽務,給票抽稅。每鹽三千斤定稅一 錢五分。潯、浯惠四場,除灶戶原曬鹽場不課,其新 漲海灘民間開曬者,通行計坵徵課。惠安場歲徵課 銀仍舊解部。其潯、浯、「每引復加二分,與給票抽稅, 及漳浦、詔安等縣潯浯等場新設坵稅,俱作該省常 餉,待海上撤兵,起解濟邊。」 「《廣東》鹽,萬曆二年題准 廣西雇募水手人夫,改造中船,赴廣東買鹽,仍添設 梧州鹽運司副提舉二員,常輪一員,齎銀督船往來 管理,公私諸費,悉如商販之例」,買完運梧州,候桂林 船到轉發。
萬曆三年令福建「附海」本色引鹽納銀解部
按《明會典》:「福建鹽,萬曆三年題准將上里海口牛田 附海本色,每引納銀三錢,差官解部。」
萬曆四年,定「長蘆商人上納割沒鹽銀,兩淮商人每 季掣鹽期限。」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長蘆割沒鹽,商人完納不前,每 沒四十斤,定銀一錢,令本商自行上納。」 又題准:兩 淮巡鹽及南道御史以後,每季掣鹽,以孟月二十日 開價分賣,仲月二十日封引,季月二十日到關,如期 驗放。若奸商觀望,故違前期者,不准續賣,及到關違 時者,亦不准放。
萬曆五年題准、兩淮照舊開中存積鹽定陝西解二 池庫鹽、及新增課銀地方、令南京戶部委官專印鹽 引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先因兩淮堆鹽壅滯數多,暫停 存積,今照舊開中 陝西鹽。」萬曆五年題准,將定邊 道庫貯鹽,大池者解延綏,小池者解寧夏。其新增延 安府課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原議解河東運司,就 近改解延綏,即將該鎮應發主兵銀,扣補宣府抵河 東額課。 又按「《會典》五年奏准,南京戶部選委司官 一員」,專印鹽引。各運司起紙解到、即將各匠計紙限 工印刷。每引印以職名粘簿、封發運司萬曆六年、令南京戶部照數刷完鹽引勘合、發邊給 商
按《明會典》凡開中:「萬曆六年題准南京戶部自萬曆 二年以後鹽引勘合,以二千引為一道,照數刷完,轉 發各邊收掌。如遇商人納完糧草,即行填給」
萬曆七年題准、「兩淮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米易鹽。 仍減原派官鹽引數
按《明會典》:「兩淮鹽,萬曆七年議准淮、揚二府逼近鹽 場州縣,聽其以米易鹽,止許肩挑背負,不許多綑大 包。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 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 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鹽盡,仍將 鋪戶領過引目繳報。」
萬曆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仍令同知、副使駐劄, 管理鹽法。定廣西及湖廣衡、永二府運賣《廣東鹽則 例》。
按《明會典》,「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一員,同知仍駐 水口,副使駐劄黃崎。各分司管理鹽法。」 又按《會典》, 「廣東鹽,八年題准廣西每年于廣東運鹽五萬四千 四百五十四包,每包用工價銀四錢一分九釐。湖廣 衡永二府價銀隨時高下。每發官鹽一包,許搭商鹽 一包同賣。一歲一運,可得鹽利銀一萬五千餘兩。著 為」《定例》。
萬曆九年題准、「南京添委主事、眼同鹽政道、御史、掣 驗商鹽」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南京戶部添委主事一員。每遇 石灰山關鹽商到日,與鹽政道御史齊詣公所,眼同 掣驗。如御史不到,主事不得行事;主事不到,御史不 得開關。其主事以四季為滿,另委更替。」
萬曆十年,定兩浙鹽課完欠事例,掣鹽運賣限期,令 各省直掌印官驗到商鹽,照依時值貨賣。又立秤驗 私鹽、巡緝興販諸法。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如有 拖欠,每年終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 鹽官,照依京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又題准:「兩浙 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所每季掣鹽 停三萬。」本部依擬覆准,挨年掣銷,以准鹽法。八九年 前壅方疏,後壅踵至。迄今運司庫貯新積引目,多至 三「十一萬九千餘引。夫此三十餘萬者,俱邊商納過 糧草之引,非積棍窩囤之引也。乃正額壓下候掣之 引,非貯庫無用之引也。」商人趨利,因何停積?祇緣資 本不敷,轉相壓墊。若誤指前引為剩物,輕議變價,是 奪其本而驅之速去,孰肯速赴飛輓,孰肯久待守支? 兩鎮軍儲藉誰出納?運司歲解濟邊,正「額從何徵解。 至於青、登、萊三府偏峙海濱,向聽民灶領票納稅。一 旦停票納引,鹽價頓增數倍,窮民誰肯引買,并票利 亦失矣。且《明旨》切戒無虧國課,若增所為,課額大虧 矣。明旨不許壅滯鹽法,若增所為,鹽法益壅矣。明旨 不許困累商民,若增所為,商民胥困矣。」皇上試一省 覽,利害較然。日者淮浙、「河東以及閩、廣,鹽法變亂,商 灶驚逃,課銀積欠,邊儲無措,臣等深切隱憂,有此積 引可以變價,豈不能搜括稍濟萬分,致令稅使為口 實哉?伏望皇上以鹽法為重,以濟邊為急」,從御史馮 應鳳之請,渙發德音,收回成命,著令鹽臣遵照原題。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二月,戶部酌陳鹽課事宜:一、 議查灶「地,以清積案。合行按臣嚴督直隸、山東該管 司道,即將越支官台二場灶地立限勘明,速為斷結。 以後照有司十年大造黃冊事例,清查各場原額灶 地若干,開立坐落州縣四至民灶互買事產若干,分 別管收。除見在據實造冊,一存本場運司,一送巡鹽 本部,以備稽查。如有影射侵占者,擬罪如律;一、議專 統轄以明職掌。合行按臣通行各州縣,今後灶戶犯 罪,在撫按衙門發覺者,除重情外,一應輕罪俱聽巡 鹽御史斷結。所在有司不許濫准詞狀,私自攪擾。至 于各州官吏或犯事應提問者,吏則具牒運司經發, 官則轉申巡鹽批發,庶職掌不相侵越。一、議毋增引 以甦商困。合行按臣將長蘆正額鹽引,并新增寧夏 節年未到鹽六萬三千餘引,俱候勘合倉收到司,掣 鹽徵解。餘設大同給商鹽票十二萬有奇,除二十五 年掣過四萬外,餘限二十八年完銷。天津充餉鹽十 萬引,嚴追引價,完日停止。以上新舊引目,并山東積 引,俱照先後年分挨序銷掣。山東引價,遵依原議,毋 得邊內低昂。一議還鹽船以完國課。」合行按臣及咨 天津撫臣,轉行該道查勘,除已用過鹽船運糧外,備 查見在船隻若干,內將堅緻者仍揀留各運餘船發 還運司,聽各商照舊裝鹽。則運糧運鹽,各有所資,而 國課軍需兩無妨礙。一議關引以速完課。合咨該部 即將該司申請引目,先行印發,無拘舊例。本部仍「咨 寧夏巡撫及薊永宣大管糧衙門,各將拖欠鹽糧勒 限催完,填勘合倉鈔到司,以便關引徵課。一議恤商 以裕國計,合行各該行鹽地方,及廣和、廣安二店,俱要仰體恤商至意,如遇鹽貨經過,查驗引目水程,公 平取稅,不得抑勒騷擾。仍嚴禁巡攔人役,止許查報 隱漏,敢有需索滋害者,究遣如律。行河西務鈔關一 體遵守,以甦商困。一、議處納課,以均苦樂。合行州縣 掌印官核查原納課銀若干,今應增課若干的數報 部,按季交納運司,轉解濟邊。仍嚴查煎主姓名,造冊 送運司及巡鹽衙門。如有越境販賣,并究燒煎原主。 其行鹽小票,該州縣用印登記,解送運司,掛號行使。 如查原無,即屬私鹽,依律究罪。一、議絕大包,以杜私 販。合行長蘆、山東各運司,悉照所議,蘆鹽每包止許 六百四十斤,東鹽每包止許六百十六斤,築包時場 官逐一秤驗。有容縱奸商,仍前大包夾帶至掣時驗 出者,場官并商灶人役一體治罪。此外有僭越私販 者,仍于蒲、洛二關及批驗各所,委官設法盤詰。一、議 恤寄莊,以均灶役。合行各該有司,將灶戶寄莊田地 開報本籍衙門行查。在灶已重役,則在民當免雜差; 如本籍並無重役,則照州縣田土應當差徭。庶寄莊 不致偏累,而灶丁得畢力于煎曬。」得旨:「依議行。」七月, 文華殿中書田應璧奏:「為寸心未竭,再陳所聞。」得旨: 「目今中外多事,經費浩煩,且不忍加派」小民。這所奏 設官積鹽,既有「搭放變價舊例,就差所奏內御馬監 左少監魯保前去會同彼處巡鹽御史及地方官,查 明變價,解進內庫,以助工費,不許隱匿阻撓。」
萬曆十八年,魯保、陳增、張忠、李鳳等各進鹽引課,及 額外餘銀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正月,「浙江巡鹽葉永盛疏為 百戶高時夏奏浙福餘鹽山積變價,歲可得銀三十 萬兩,題請原奏官民指引山堆之鹽在於何縣何場, 所謂鹽堆之上,樹株茂密,合抱森森者在於何處。著 令撫按等官同臣及督稅內官勘驗。果如奏官所云, 則欺奏之罪在臣,臣甘伏斧鉞之誅。如其果虛,乞念 邊防大計,祖宗二百年相守成規,亟停搜括。」上曰:「原 奏官民高時夏等具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價,歲 可得銀三十萬,已有敕旨,著內官劉成、高寀會同各 該巡撫官酌議解進。這本浙江餘鹽絕無,果否虛實, 還著內外官員公同查議明白,奏請定奪。」直隸巡按 應朝卿奏:淮鹽壅阻已極,課銀借徵「已盡,法弊勢窮。」 上曰:「這奏鹽法事情,便著會同經理內官魯保酌議 明白,奏請定奪。」太監張忠奏:餘鹽價未賣完,鹽臣駕 言無實。上曰:「國用缺乏,各內外官既食廩俸,當用心 處濟,豈得各肆忿訐,虛言罔上?人臣之義謂何?前御 史汪以時奏餘鹽每萬引可賣價銀七千兩,朕亦疑 其言太過不實,未即准行故令彼處撫按等臣會同 欽差內官從公查議奏請定奪據張忠奏來果無此 價御史豈可以一己之私偏執抗拗輕指陷人。己先 不端何能正物姑且不究。奏內餘鹽聽其變賣二萬 一千兩即立限先行解進以後鹽課查照原奏額數 准照中號定額徵收以昭朝廷撫恤商灶德意著巡 按御史委令運司官一員,包撈包賣。在官銀兩,按季 如數交與張忠類總解進。其黑河南岸,既說塗泥淤 壞,亙五十餘里,撈採難到,特准停免。今後如有不遵, 仍前紛紛執奏,致虧國課邊餉的,一體必罪不宥。」五 月,魯保進兩淮鹽引銀五萬六千兩,陳增進山東額 外鹽課銀三千餘兩,又查出積餘引目。上曰:「這奏內 查出積餘引目,徵進銀兩以濟國用事情伱還會同 欽差內官魯保、馬堂、張煜各該撫按及巡鹽御史等 官會議明白,奏請定奪,毋虧國課,亦不許困累商民。 高寀進福建積商引價銀五百三十餘兩;張忠進山 西鹽課銀一萬餘兩,額外餘銀一千七百兩;李鳳進 廣東鹽稅銀三萬六千兩。」
萬曆二十七年,魯保、陳增、張忠等又進「鹽課及餘鹽 等銀有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七年四月,兩淮掣鹽太監魯保 奏,「遵旨會查存積違沒,據實敬陳。」上曰:「近徵違沒渰 消加罰銀兩,既會查明白,著先解進。其查出存積鹽 引,依擬著商變賣銀兩,遵照原題事理,每歲夏冬二 季解進,以濟國用。爾已奏旨經理鹽務,不必又立衙 門,庶免煩費。其告理詞狀,非係鹽情,不許濫行接受, 致啟弊端朝廷清理鹽課專為裕國通商爾宜仰體 如敕奉行。」魯保又奏「商鹽輸粟濟邊難照市物。」上曰: 「這奏內兩淮引鹽既納過官價儀真稅課地方豈得 重抽疊收殊失朝廷裕國通商之意。准免徵稅。還著 魯保暨祿、公同各該撫按等官會議具奏。」魯保進鹽 課銀四萬六千兩。錦衣衛百戶吳應琪奏資工費。上 曰:「這所奏山西地方蒲解二州安邑等十縣鹽課及 前積舊鹽變價有裨國用。管鹽太監張忠不妨礦事 帶管督率原奏官民前去彼處會同撫按等官徵收 銀兩解進不許濫用匪人擾害地方」太監陳增進吳 宗堯銀兩上曰:「這解吳宗堯夥本收寄銀兩著內庫 查收。」奏內已故吳守「禮同子吳時修等,失火燒毀鹽 引,私刊小票行鹽,追銀二十五萬兩。著經理內官魯保,遵旨會同撫按等官,上緊嚴追,完結解進。其吳時 俸等知罪請貸銀一萬兩,并究罰各犯銀五萬兩,及 題進吳榜等原收吳宗堯營運銀二千四百兩」,伱既 奉公審實,俱依擬,銀兩勒限解進。知府胡士鰲、同知 燕祖召黨庇屬官姑降一級調用。原奏官程守訓等 著吏部紀錄問革監生吳涫准復業。吳宗堯任內徵 收錢糧均徭見在銀兩查審詳確奏請定奪魯保奏 隱稅價上曰:「奏內兩淮故商吳守禮與吳時修等認 納代引小票引鹽追罰銀二十五萬兩伱便會同遵 旨上緊追完解進其山東地方吳時俸等知罪請貸 銀一萬兩并究罰各犯銀五萬兩。還著彼處督理礦 稅內官陳增遵照前旨追完解進。歸結各司職掌。毋 得干涉。不許連累無辜。魯保進商人孟養志等違沒 渰消銀一萬三千二百七十七兩。進犯人吳時修加 罰課價銀十萬兩。《張忠進》山西」餘鹽價銀一千三百 八十兩戶部覆山西開採冠帶官董璉本,上曰:「這河 東鹽池若果有遺利,何必拘額廢棄?但不許重徵疊 收,擾害地方。伱部裡以宣、大、山西三鎮邊餉所需事, 亦執一面之詞,還行與彼處撫按會同內監并巡鹽 御史各捐成心參酌事理,勿虧助工急需,亦勿妨損 邊餉。議處妥當,會同具奏定奪。」忠義衛百戶高時夏 奏稅鹽助工。上曰:「這奏福建等處鹽場累年積鹽堆 久壅滯疏通每年約有銀三十萬兩有裨國用准著 浙江督理稅務內官劉成福建督理礦稅內官高寀 不妨原務各帶管彼處督率原奏官商土民前去會 同各該撫按等官查理銀兩解進不許擾害地方其 徐州沿江船料等項見有餘銀共七十萬兩。便著督 理山東礦稅內官陳增公同彼處撫按等官查理明 實,奏請定奪魯保進餘鹽銀六萬八千兩。」十二月,山 西巡按汪以時奏實在鹽數。上曰:「這本說山西鹽池 每一萬引可賣價銀七千兩,而僅以三千三百兩解 進,其餘盡充原奏官食費。吳應麟坐擁重貲,晝夜酣 飲,吳有成等瓜分巨利,挈回原籍,置買田宅,大肆橫 行。今來具奏,要將所報通關額鹽內賣價銀八千九 百兩進用,掣還群奸坐耗之徒。應否虛實,還著彼處 撫按等官,會同欽差內官張忠從公查議,奏請定奪。」 萬曆二十九年,戶部奏請挨年銷掣山東引目,浙江 巡鹽,奏免新增鹽課。俱不報。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九年五月,戶部奏:「國家經費,莫 大于軍儲,九邊餉饋,半資于鹽法。故鹽法之通塞,邊 儲之贏縮係焉。頃該內監陳增不察原委,誤將山東 運使候掣未銷之引,指為餘積,上請變價。隨該巡鹽 御史馮應鳳揭為稅監誤將積引,再惑天聽,虧課病 商,阻壅鹽法萬萬難行。夫鹽法,臣部職掌也。山東稅」 派鹽引,開中山東、遼東,抵充主客軍餉。其行鹽之地, 止青、登、萊三府,舟楫不通,向聽民灶戶納稅領票發 賣。僅濟、東、兗三府「行運司引鹽,原分存積、常股兩項。 嘉靖初年,開邊不等,大約常股三萬餘引。間有不敷, 量開存積補之。」于時鹽法疏通。至嘉靖二十九年以 來,邊餉浩煩,漸次徵派。嗣後每歲開邊,額定存積四 萬,常股八萬六千有奇,遂致引多鹽壅,銷掣不前。隆 慶四年,鹽臣蘇士潤將額開存積題停三萬。及萬曆 十二年,鹽法稍疏,漸復開中。奈十五年至二十年,復 壅至三十六萬九千餘引。閣臣張貞觀目擊壅滯,請 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餘鹽等銀,印 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如違十日以 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二十日以外追沒三分 之二。一月以外盡沒入官。如有風雨等項阻滯,量行 寬假。」 又按《會典》十年題准:「各省直凡遇商人運到 引鹽,掌印官驗令原編牙鋪,照依時值貨賣,不許仍 前分派里甲大戶、馬頭鄉長,致害小民。其緝獲私鹽, 秤驗上」廒,開報運司,撥商支掣。如有消折,量減斤數, 毋致鋪戶賠累。 又題准:「江南鹽徒越境興販,行令 應天、浙江巡撫并操江都御史,于各該參遊、守把等 官,俱給與批劄,不妨原務,兼捕鹽盜,各照汛地巡緝, 不許畏縮推諉。」
萬曆十二年,禁湖廣人民買食用鹽及興販私鹽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湖廣荊州府屬人民買食用 鹽及潛往歸夷地方興販私鹽,嚴行禁革,不許仍前 販賣起稅。
萬曆十六年,戶部酌陳鹽課事宜。詔如議行。又以田 應璧再陳所聞,差官查明引鹽,變價解進。
「將山東運使候掣未銷引目,挨年銷掣,以疏積滯,毋 致陳增求伸己說,恣睢東土,釀成大患。」不報。十月,浙 江巡鹽周家棟奏免新增鹽課二萬六千兩,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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