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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軍統領衙門軍事科陳請嚴厲取締五七風潮擴大對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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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
中華民國步軍統領衙門 軍事科
中華民國9年(1920年)2月
1920年2月

軍事科謹呈。為陳請事。

竊自學生發起五七風潮以來,至今閱月矣。對於公府則加以仇視,對於治安則有意擾亂,苟不給予嚴厲取締。誠恐愈演愈刷,不知將來伊於胡底。今既以武力對待,殊有合於時局。職今謹擬對待辦法數條,未知是否有當,理合呈請堂憲鑒核。

謹呈。計開

一、設立檢查所。由各機關派員檢査各學校來往信件及電報。

一、凡學校電話一律停止通話。

一、監視各學校私自開會結社。

一、凡未呈明立案各黨會名義即予解散。

一、學生不准成群行於街市。

一、官費學校解散一二,凡被解散學生如再有意外動作即以土匪論

一、凡學生有擾亂治安之事,隨時佈告各省商會、省會以免誤會

中華民國九年二月 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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