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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军统领衙门军事科陈请严厉取缔五七风潮扩大对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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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请
中华民国步军统领衙门 军事科
中华民国9年(1920年)2月
1920年2月

军事科谨呈。为陈请事。

窃自学生发起五七风潮以来,至今阅月矣。对于公府则加以仇视,对于治安则有意扰乱,苟不给予严厉取缔。诚恐愈演愈刷,不知将来伊于胡底。今既以武力对待,殊有合于时局。职今谨拟对待办法数条,未知是否有当,理合呈请堂宪鉴核。

谨呈。计开

一、设立检查所。由各机关派员检查各学校来往信件及电报。

一、凡学校电话一律停止通话。

一、监视各学校私自开会结社。

一、凡未呈明立案各党会名义即予解散。

一、学生不准成群行于街市。

一、官费学校解散一二,凡被解散学生如再有意外动作即以土匪论

一、凡学生有扰乱治安之事,随时布告各省商会、省会以免误会

中华民国九年二月 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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