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國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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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依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規定:
- (一)全國各省市,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外,均宣告戒嚴,接戰地域及警戒地域區劃如附圖。
- (二)戒嚴區域縣長兼理軍法職務,適用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辦理,此令。
附接戰地域及警戒地域區劃圖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孫 科
國防部部長 何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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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緊急命令或者動員戡亂時期緊急處分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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