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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国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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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国戒严令
蒋中正总统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12月10日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七日全国戒严令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总统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动员戡乱时期终止日止;本戒严令于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日经第一届立法院第二会期第三十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予以追认
兹依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之规定,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规定:
(一)全国各省市,除新疆、西康、青海、台湾四省及西藏外,均宣告戒严,接战地域及警戒地域区划如附图。
(二)戒严区域县长兼理军法职务,适用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办理,此令。

    附接战地域及警戒地域区划图

总   统 蒋中正
行政院院长 孙 科
国防部部长 何应钦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紧急命令或者动员戡乱时期紧急处分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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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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