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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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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
國民大會通過於民國37年4月18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4月18日
1948年5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7年5月10日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國43年)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37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 37 年 4 月 18 日制定
中華民國 37 年 5 月 1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11 日決議繼續有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決議繼續有效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11 日修正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11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55 年 2 月 7 日修正
中華民國 55 年 2 月 12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55 年 3 月 19 日修正
中華民國 55 年 3 月 22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7 日修正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3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公布廢止總統令公布廢止
 
中華民國
憲法與憲制性法律

以下中華民國憲法相關作品,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
安福憲法
曹錕憲法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民國憲法案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國民政府憲法草案之議訂
中華民國憲法(原文)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

  茲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如左:

  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爲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爲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前項緊急處分,立法院得依憲法第五十七款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變更或廢止之。

  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由總統宣告或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宣告之。

  第一屆國民大會應由總統至遲於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召集臨時會,討論有關修改憲法各案,如屆時動員戡亂時期尚未依前項規定宣告終止,國民大會臨時會應决定臨時條款應否延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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