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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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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
国民大会通过于民国37年4月1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4月18日
1948年5月10日
公布于民国37年5月10日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43年)
中华民国 37 年 4 月 18 日 制定
中华民国 37 年 5 月 10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民国43年3月11日决议本条款继续有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七次大会决议继续有效
中华民国 49 年 3 月 11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49 年 3 月 11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55 年 2 月 7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55 年 2 月 12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55 年 3 月 19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55 年 3 月 22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17 日 修正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3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80 年 5 月 1 日 总统令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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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曹锟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中华民国宪法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兹依照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程序,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如左:

  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助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或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前项紧急处分,立法院得依宪法第五十七款第二款规定之程序,变更或废止之。

  动员戡乱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或由立法院咨请总统宣告之。

第一届国民大会,应由总统至迟于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召集临时会,讨论有关修改宪法各案。如届时动员戡乱时期,尚未依前项规定,宣告终止,国民大会临时会,应决定临时条款应否延长或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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