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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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沿革
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22 日 制定10條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公布1.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1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27 日 增訂第11至18條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28 日公布2.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656 號令增訂公布第 11~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28 日 修正全文10條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八條修訂為第一條至第十條)
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 1 日公布3.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448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8 日 修正全文11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修訂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21 日公布4.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6702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9 月 3 日 修正第1, 4, 9, 10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3月24日大法官解釋字第 499 號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86年7月21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九九號解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增修條文自解釋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 88 年 9 月 15 日公布5.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13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大法官解釋字第 499 號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24 日 修正第1, 2, 4至10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25 日公布6.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83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23 日 修正第1, 2, 4, 5, 8條
增訂第12條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10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7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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