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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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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沿革
国民大会
:中华民国 80 年 4 月 22 日 制定10条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 80 年 5 月 1 日公布1.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2124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1 年 5 月 27 日 增订第11至18条第二届国民大会临时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 81 年 5 月 28 日公布2.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2656 号令增订公布第 11~1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3 年 7 月 28 日 修正全文10条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总统公布之原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八条修订为第一条至第十条)
中华民国 83 年 8 月 1 日公布3.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4488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6 年 7 月 18 日 修正全文11条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总统公布之原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条修订为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 86 年 7 月 21 日公布4.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16702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9 月 3 日 修正第1, 4, 9, 10条第三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三读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总统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3月24日大法官解释字第 499 号解释该次修正条文因违背修宪正当程序,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86年7月21日之增修条文继续适用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四九九号解释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增修条文自解释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继续适用
中华民国 88 年 9 月 15 日公布5.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213390 号令修正公布第 1、4、9、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大法官解释字第 499 号解释该次修正条文因违背修宪正当程序,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增修条文继续适用)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24 日 修正第1, 2, 4至10条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三读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总统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十条条文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25 日公布6.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0835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3 年 8 月 23 日 修正第1, 2, 4, 5, 8条
增订第12条立法院第五届第五会期第一次临时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八条条文;并增订第十二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6月7日国民大会复决通过
中华民国 94 年 6 月 10 日公布7.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087551号令修正公布第 1、2、4、5、8 条条文;并增订第 12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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