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李宗仁代總統
1949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政府遷臺日止;本緊急處分令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無須立法院追認。
茲依憲法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頒佈財政金融改革案,即日實施,其有關法令與本令牴觸者,由行政院分別擬議修訂廢止,完成立法程序,並得頒布實施本案之必要命令或補充辦法。此令。

代 總 統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長 孫 科
財政部部長 徐 堪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緊急命令或者動員戡亂時期緊急處分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總統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