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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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依憲法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頒佈財政金融改革案,即日實施,其有關法令與本令牴觸者,由行政院分別擬議修訂廢止,完成立法程序,並得頒布實施本案之必要命令或補充辦法。此令。
代 總 統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長 孫 科
財政部部長 徐 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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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緊急命令或者動員戡亂時期緊急處分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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