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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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关于再次呈报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县级),以原宣威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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