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4〕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4年2月18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关于再次呈报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县级),以原宣威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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