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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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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1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9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关于高要县撤县设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要县,设立高要市(县级),以原高要县的行政区域为高要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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