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組織法 (民國8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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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組織法 (民國69年) | 法務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86年4月8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4月8日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4月23日 公布於民國86年4月23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6700 號令 |
法務部組織法 (民國8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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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第二條
- 法務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四條
-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 一、法務事務司。
- 二、檢察司。
- 三、矯正司。
- 四、保護司。
- 五、政風司。
- 六、總務司。
- 七、資訊處。
- 八、秘書室。
第五條
- 法務部設調查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 法務部設行政執行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 法務部設矯正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九條
- 法務部設法醫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 法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主管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
- 三、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研修事項及賠償義務機關應訴時之協助事項。
- 四、關於鄉鎮市調解法規之研修事項及其調解書審核以外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 五、關於商務仲裁法規之研修事項及其法院裁判、備案與送達以外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 六、關於行政執行法規之研修事項及其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 七、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編譯事項。
- 八、關於本部職掌事項之條約、公約及協定簽署之法律事務。
- 九、不屬於其他各司、處、室之法律事務事項。
第十一條
-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主管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 三、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 四、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 六、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 七、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 八、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項。
- 九、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 十、其他有關檢察事項。
第十二條
- 矯正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犯罪矯正法規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犯罪矯正制度之規劃事項。
- 三、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置、廢止之擬議事項。
- 四、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施之規劃、改進事項。
- 五、關於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之規劃、改進事項。
- 六、關於監獄調查分類、教化、作業、技能訓練、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 七、關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事項。
- 八、關於看守所被告性行考核、生活輔導、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 九、關於少年觀護所少年鑑別、教導及衛生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 十、關於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犯罪矯正事項。
第十三條
- 保護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司法保護法規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司法保護制度之規劃事項。
- 三、關於犯罪預防事項。
- 四、關於犯罪原因之調查、研究、分析事項。
- 五、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規劃、監督事項。
- 六、關於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 七、關於更生保護會之設立許可事項。
- 八、關於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 九、關於法律扶助、法律服務及訴訟輔導之推動、獎勵事項。
- 十、關於法律知識之推廣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
第十四條
- 政風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全國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 二、關於全國各機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擬議事項。
- 三、關於調查業務之聯繫事項。
- 四、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 五、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 六、關於政風興革事項。
- 七、關於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 八、關於本部政風事項。
-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十五條
-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四、關於公報之發行及書刊之出版事項。
- 五、關於公產、公物之管理事項。
- 六、關於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土地購置之監督事項。
- 七、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 九、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之事項。
第十六條
- 資訊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訊作業之指導、監督事項。
- 三、關於本部暨所屬機關資訊相關工作人員之訓練事項。
- 四、關於刑事偵查、執行案件資料處理之管理事項。
- 五、關於犯罪矯正、保護管束資料處理之管理事項。
- 六、關於檢察法規資料之彙整、運用事項。
- 七、關於本部資訊設施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 八、關於本部與其他機關間資訊交換之協調事項。
- 九、其他有關法務資訊事項。
第十七條
-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陳事項。
-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 六、關於文書稽催及查詢事項。
-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 八、關於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事項。
- 九、關於法務部公報之編輯及史料之蒐集事項。
-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八條
- 法務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九條
- 法務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
- 法務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八人至十人,司長六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副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一人,高級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人,視察四人,技正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二十人至二十八人,專員三十六人至四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八人至十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操作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人至九十人,技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人,助理管理師三人至五人,操作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五人,助理管理師二人,操作員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二十一條
- 法務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 法務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三條
- 法務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四條
-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二十五條
- 法務部設法規委員會,研討有關法規及法律問題;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六條
- 法務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遴選聘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掌理訴願業務;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之委員,不得少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 法務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八條
- 法務部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第二十九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