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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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2003年
发布于浙政办发〔2003〕31号《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省政府印章制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编辑]

  省人民政府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下列单位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

  (三)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省政府临时机构的办公室。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编辑]

  (一)省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下同)。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省政府直属企业单位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上述单位钢印直径均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七)省政府临时机构办公室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八)各类专用章的规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编辑]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浙江省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 印章的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汉语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质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和各单位印刷文件使用的套印章,用铜料刻铸。套印章的式样、规格和印文与正式印章相同。其他印章一般使用角质。原子印章,从严审批。

四、印章的制发[编辑]

  (一)各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批文,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应申述理由,经批准后,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

  (二)各单位如因更改名称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经审批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并到国务院办公厅或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

  (四)杭州市公安部门必须凭省政府办公厅介绍信才能出具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书。

  (五)印章刻制单位,必须凭杭州市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书,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及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六)印章刻制完毕,申请制印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到省政府办公厅领取印章。

五、印章的管理[编辑]

  省政府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使用单位负责。

(一)用印审批制度[编辑]

  各单位应严格用印审批制度。使用本单位印章,包括使用由有关单位代管的省政府业务专用章,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各单位办公室不能越权盖用单位印章或省政府有关业务印章,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

(二)专人保管[编辑]

  1. 各单位的印章必须由单位领导指定的专人(一般由机要秘书)保管。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2. 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

(三)印章的缴销[编辑]

  各单位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即上缴省政府办公厅。更换印章,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省政府办公厅收到有关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后,开列《缴销印章登记表》,经办公厅领导批准,由秘书处负责销毁。

  各地、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办法,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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