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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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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辦法
2003年
發布於浙政辦發〔2003〕31號《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省政府印章製發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 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省政府製發印章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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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印章由國務院製發。

  下列單位的印章由省政府製發: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等單位;

  (三)省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

  (四)省政府臨時機構的辦公室。

二、印章的式樣和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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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政府製發的印章一律為圓形。

  (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下同)。

  (三)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等單位印章,正廳級單位直徑4.5厘米,副廳級單位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四)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印章,正廳級單位直徑4.5厘米,副廳級單位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五)省政府直屬企業單位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六)上述單位鋼印直徑均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七)省政府臨時機構辦公室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八)各類專用章的規格,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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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機關的法定名稱。市、縣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浙江省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採用通用的簡稱。

  (二) 印章的印文,使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漢語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質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和各單位印刷文件使用的套印章,用銅料刻鑄。套印章的式樣、規格和印文與正式印章相同。其他印章一般使用角質。原子印章,從嚴審批。

四、印章的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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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單位申請刻制印章(含套印章),應持省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批文,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省政府非常設機構一般不刻制印章,確因工作需要應申述理由,經批准後,刻制非常設機構辦公室印章。

  (二)各單位如因更改名稱或印章磨損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

  (三)經審批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辦理印章刻制手續,併到國務院辦公廳或公安部門定點的單位刻制。

  (四)杭州市公安部門必須憑省政府辦公廳介紹信才能出具刻制印章的批准文書。

  (五)印章刻制單位,必須憑杭州市公安部門的批准文書,才能刻制。對偽造印章及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六)印章刻制完畢,申請制印單位憑本單位介紹信到省政府辦公廳領取印章。

五、印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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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製發印章的管理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使用單位負責。

(一)用印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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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應嚴格用印審批制度。使用本單位印章,包括使用由有關單位代管的省政府業務專用章,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批准。各單位辦公室不能越權蓋用單位印章或省政府有關業務印章,印章保管人員無權私自用印。

(二)專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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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單位的印章必須由單位領導指定的專人(一般由機要秘書)保管。印章必須加鎖存放在辦公室的保險柜內,每次用印完畢,立即放回原處。

  2. 用印登記。每次用印,應在印章使用登記簿上記錄備查。記錄內容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數等。

(三)印章的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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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因機構變動、名稱更改、印章磨損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應即上繳省政府辦公廳。更換印章,在領取新印章時,上繳原印章。

  省政府辦公廳收到有關單位停止使用的印章後,開列《繳銷印章登記表》,經辦公廳領導批准,由秘書處負責銷毀。

  各地、各部門的印章管理辦法,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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