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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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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一号) 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二号)
2020年1月27日
发布机关: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三号)
公告原文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告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自2020年1月27日零时起,迅速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做好食材采购。禁止采购、饲养、宰杀活禽、野生动物或经营野生动物制品,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及制品来源可追溯。

  二、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在医院确诊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及密切接触消费者的外卖、收银等员工应戴口罩上岗,且每天及时更换口罩。

  三、切实落实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加工要烧熟煮透,确保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四、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洗手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应提醒就餐人员在就餐前洗手。

  五、严格落实消毒保洁制度。确保餐用具清洗消毒后使用,每天对保洁设施和区域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有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就餐场所地面、电梯间进行消毒。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如是密闭的空调空间,要保持新风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提供网络订餐送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每天清洁消毒。

  六、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有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提供顾客体温检测,如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消费者,积极规劝离场。

  七、严禁大规模操办集体聚餐,已预定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不得设置其他外设条件。

  社会各界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举报。

滁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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