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陳撤退告海內外軍民同胞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為大陳撤退告海內外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44年(1955年)2月7日于臺北市
本文格式參考中正文教基金會網站收錄版本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二月七日——

要旨[编辑]

一、此次大陳駐軍之轉移地區,乃適應新戰略之需要,並與友邦美國共同致力防衛西太平洋之配合行動。

二、反攻復國的政策,必須切合三個基本原則:

  第一、為保持反攻軍事之實力,絕對不能被動的在敵人所選擇之時機、與敵人最樂意之戰場上為其所消耗。

  第二、不能以一島一嶼之得失,而置根本大計於不顧;故此為積極的反攻準備,而非消極的後退行動。      第三、欲貫徹反共抗俄之基本國策,須與世界民主陣線之行動相配合。

三、深信此次新部署有助於亞洲與太平洋區域自由與安全之維護。

本文[编辑]

  政府為適應抵抗共產侵略新形勢之發展,已決定將大陳島嶼駐軍調防金門馬祖等地,此為集中兵力、增強整個反共復國軍事部署之重要措施。

  余深知我三軍袍澤以及海內外全體同胞,對於國軍撤離大陳之沉痛措施,萬分關切,茲特剴切說明如下:

  共產國際集團最近屢犯我沿海島嶼,其在臺灣海峽地區將發動軍事侵略之企圖,業已暴露。我政府本於反共復國之國策,必先確保我反攻基地之臺灣及其外島之安全為第一任務,同時我國與友邦美國現正共同致力於防衛西太平洋區域兩國之領土,抵禦國際共產之侵略,為適應目前新的形勢,使友邦間彼此之行動能切實配合,凡與防衛臺灣無關重要各島嶼之駐軍,轉移使用於確保臺灣有關之各地區,此乃適應新的戰略之需要所採取之配合行動。

  我大陳軍民,團結一體,共同生死,堅守該島已五年有餘。惟該島孤懸於臺灣基地二百五十海里之外,以今日軍事形勢而言,其對我反攻基地之臺灣防衛上,實已失去其戰略之價值,故我政府經與美國協商後,決定將大陳之駐軍重行部署,轉移兵力,以增強我臺、澎及其外衛島嶼之防務。繼之,我們反攻復國的政策,必須切合於三個基本原則:

  第一、國軍當前最大之使命,為反攻復國、解救大陸同胞,此乃長期艱苦之戰鬥。今日軍事之形勢上,我國軍為保持反攻軍事之實力計,絕對不能被動的在敵人所選擇之時機與敵人最樂意之戰場上為其所消耗;今後國軍每次作戰,必須有利於反攻復國總目標之實現,如果取不到重大代價,雖一人一彈,亦絕不輕易消耗,更不願使我當地同胞遭受無謂之犧牲。

  第二、要保證我反攻復國戰爭的勝利,首先必須鞏固臺灣、澎湖及屏障臺、澎之金門、馬祖等外衛島嶼為第一要務,自不能以一島一嶼之得失,只爭一時之短長,而置根本大計於不顧。故此次駐軍撤離大陳,轉移使用於鞏固反攻基地有關外衛地區之防務,乃係重新部署國軍的陣線;此為積極的反攻準備,而非消極的後退行動,且為軍力的集中與增強,而決非戰力的減少與削弱。

  第三、共產集團之侵佔我大陸,完全為其國際性之軍事行動,故我國欲貫徹反共抗俄之基本國策,必須與世界民主陣線之行動相配合,而目前我大陳駐軍之轉移使用,即為配合這一新的戰略要求之具體行動。因之,我們面對目前匪寇侵略之行動與陰謀,一方面務使避免國軍對我反攻復國有損害之消耗戰,勿使我軍民作無謂之犧牲;一方面更不可使我友邦在協防臺灣有關各地區之外,加重其特殊之負擔,以中敵人多方牽制之陰謀。

  基於以上原因,我政府經與美國政府會商後,乃決定採取上述之措施。此次國軍撤離大陳,在軍事戰略上自認為甚少遺憾,惟最為我政府所關切者,就是大陳一萬七千餘之民眾,無論男女老幼,全體同胞皆至誠的自動要求追隨國軍同時撤離來臺,仍使其有反共抗俄、軍民合作、共同奮鬥之機會。我政府對於此等不惜破家蕩產而一心保國義無反顧之同胞,自不願其為匪寇所奴役與殘害,故皆先於軍隊一律予以提前之運輸,並負責予以生活之安頓。此次我駐軍及人民撤離大陳計畫之執行時,美政府乃予我周到之協助與切實之掩護,殊足銘感。此舉更足證明我友邦美國對於我國軍民之友愛與誠意。我相信此事對於我中美兩國傳統友好的精神,實為更進一步的團結之表現。

  余更深信此次新的軍事部署,不僅可獲得鞏固臺、澎及金門、馬祖等外衛島嶼之效果,並可由於中美兩國之精誠合作,加強對國際共產侵略集團之打擊,而有助於亞洲與太平洋區域自由與安全之維護。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