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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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15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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