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环境管理署组织法
外观
环境部环境管理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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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环境部为办理环境管理与执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业务,特设环境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环境管理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 二、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 三、环境卫生与环境营造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 五、环境执法策略之拟订、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 六、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之规划、管理、协调、执行及督导。
- 七、环境污染紧急应变与天然灾害环境复原之规划、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 八、环境影响评估书件与审查结论监督之推动及执行。
-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
- 十、其他有关环境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