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环境管理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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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环境管理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15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条

  环境部为办理环境管理与执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业务,特设环境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环境管理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二、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三、环境卫生与环境营造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规之研拟、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五、环境执法策略之拟订、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六、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之规划、管理、协调、执行及督导。
  七、环境污染紧急应变与天然灾害环境复原之规划、协调、推动、执行及督导。
  八、环境影响评估书件与审查结论监督之推动及执行。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
  十、其他有关环境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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