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外觀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9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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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 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 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