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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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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85年)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999年)6月19日
行政院令 臺(88)內字第32075號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90年)

  1. 中華民國85年6月19日訂定發布全文14條行政院令 臺(85)內字第19747號
  2. 中華民國88年8月25日發布廢止行政院令 臺(88)內字第32075號

  1. 中華民國88年8月25日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行政院令 臺(88)內字第32075號
  2.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第 7、8、9、11 條條文行政院令 臺(90)內字第069119號
  3.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行政院令 院授研綜字第09500032402號
  4.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行政院令 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326號


第一條

本規程依省縣自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福建省(以下簡稱本省)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
三、關於本省縣自治之協調、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省大陸地區各地計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
依法律規定由本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縣政府辦理之。

第三條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組織本府委員會,行使職權。主席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條

本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本府委員會議,並任主席。
二、執行本府委員會之決議案。
三、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四、處理本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其職務,並報行政院備查。

第六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由本府委員兼任,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七條

本府置參議、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辦事員。

第八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府設主計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府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現職人員調兼之。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府辦事細則、委員會議事規則,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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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註
主席 由專任委員兼任。
秘書長 由專任委員兼任。
委員 六㈤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參議 簡任 其中一人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另一人列簡任第十職等。
組長 薦任至簡任
秘書 薦任
專員 薦任 內一人為法制專員,並兼辦消費者保護業務。
組員 委任或薦任 十五
辦事員 委任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組員 委任或薦任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合計 四十三㈦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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