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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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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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规程依省县自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福建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福建省(以下简称本省)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本省行政事务之处理、督导事项。
- 二、关于中央及地方事务之承转事项。
- 三、关于本省县自治之协调、监督事项。
- 四、关于本省大陆地区各地计画资料之搜集编审及方案设计事项。
- 依法律规定由本省主管或执行事项,得委托中央主管机关或授权县政府办理之。
第三条
-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事项。
第四条
- 本府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组织本府委员会,行使职权。主席及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五条
- 本府主席之职权如左:
- 一、召集本府委员会议,并任主席。
- 二、执行本府委员会之决议案。
- 三、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 四、处理本府日常及紧急事务。
-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委员一人代理其职务,并报行政院备查。
第六条
-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由本府委员兼任,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七条
- 本府置参议、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办事员。
第八条
-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 本府设主计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条
-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一条
- 本府为处理诉愿案件,设诉愿审议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府现职人员调兼之。
第十二条
-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 本府办事细则、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条
-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
[编辑]职称 | 官等 | 员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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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㈠ | 由专任委员兼任。 | ||
秘书长 | ㈠ | 由专任委员兼任。 | ||
委员 | 六㈤ |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
参议 | 简任 | 二 | 其中一人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另一人列简任第十职等。 | |
组长 | 荐任至简任 | 三 | ||
秘书 | 荐任 | 二 | ||
专员 | 荐任 | 八 | 内一人为法制专员,并兼办消费者保护业务。 | |
组员 | 委任或荐任 | 十五 | ||
办事员 | 委任 | 二 | ||
人事室 | 主任 | 荐任至简任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
组员 | 委任或荐任 | 一 | ||
主计室 | 主任 | 荐任至简任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
组员 | 委任或荐任 | 一 | ||
政风室 | 主任 | 荐任至简任 | 一 | 本职称之职等,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
合计 | 四十三㈦ |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