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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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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85年) 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88年(1999年)6月19日
行政院令 台(88)内字第32075号
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0年)

  1. 中华民国85年6月19日订定发布全文14条行政院令 台(85)内字第19747号
  2. 中华民国88年8月25日发布废止行政院令 台(88)内字第32075号

  1. 中华民国88年8月25日订定发布全文 15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行政院令 台(88)内字第32075号
  2. 中华民国90年12月19日修正发布第 7、8、9、11 条条文行政院令 台(90)内字第069119号
  3. 中华民国95年2月21日修正发布第 7 条条文行政院令 院授研综字第09500032402号
  4. 中华民国98年3月24日修正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行政院令 院授研综字第0982260326号


第一条

本规程依省县自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福建省(以下简称本省)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省行政事务之处理、督导事项。
二、关于中央及地方事务之承转事项。
三、关于本省县自治之协调、监督事项。
四、关于本省大陆地区各地计画资料之搜集编审及方案设计事项。
依法律规定由本省主管或执行事项,得委托中央主管机关或授权县政府办理之。

第三条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事项。

第四条

本府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组织本府委员会,行使职权。主席及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五条

本府主席之职权如左:
一、召集本府委员会议,并任主席。
二、执行本府委员会之决议案。
三、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四、处理本府日常及紧急事务。
本府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委员一人代理其职务,并报行政院备查。

第六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由本府委员兼任,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七条

本府置参议、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办事员。

第八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府设主计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一条

本府为处理诉愿案件,设诉愿审议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府现职人员调兼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府办事细则、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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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编制表
职称 官等 员额 备注
主席 由专任委员兼任。
秘书长 由专任委员兼任。
委员 六㈤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参议 简任 其中一人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另一人列简任第十职等。
组长 荐任至简任
秘书 荐任
专员 荐任 内一人为法制专员,并兼办消费者保护业务。
组员 委任或荐任 十五
办事员 委任
人事室 主任 荐任至简任 本职称之职等,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组员 委任或荐任
主计室 主任 荐任至简任 本职称之职等,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组员 委任或荐任
政风室 主任 荐任至简任 本职称之职等,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合计 四十三㈦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一”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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