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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省府廳州縣臨時議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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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省府廳州縣臨時議會選舉法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13日
1912年8月13日
发布于秦中公報

  第一條 各屬議會當選舉議員額數,以所屬地方人口為准。凡人口滿五千者,准設議員一名。按照各屬人口實數,以次增加。

  第二條 縣知事及裁撤首縣之府,與各直隸州單州知事,會商公正紳士,先行籌辦,酌分其管轄之全境為中東西南北五區,按照五區派定調查員各一人,調查選民以十日為限。

  第三條 各區調查選民額數,至少不得下當選議員額數四倍。

  第四條 調查選民須以左列資格為限:

  甲、有本國國籍,住居本縣,接續至三年以上者;

  乙、男子在二十五歲以上者;

  丙、年納正稅,或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  

  丁、辦理新政確有成績者。

  第五條 雖具有前條資格,而有左列事情之一者,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一、吸食鴉片者;二、失財產上信用,被人控告尚未清結者;三、不識文字者;四、有神經病者;五、現為不正之營業者。  

  第六條 左列人等停止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一、現任地方官吏者;二、現為軍人及巡警者;三、現為僧道及其他宗教師者;四、年在六十歲以上者;五、現垂髮辮者。

  第七條 調查員調查畢須將人名冊報告知事,由知事五日內向各區張榜示眾。

  第八條 選舉分初選復選:

  一、初選,每區當按應配當選額數之二倍,用無記名單記法,一次選出;以得投票人數四分之一者為當選。

  二、復選,初選當選人定期齊集治城內,用無記名連記法,分區互選,按該區應出議員之數,一次選出,以得投票人數四分之一者為當選;

  三、議長、副議長,由復選選定議員分為兩次互選,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四、復選時,應設臨時監督,即以知事充之;

  五、初選、復選時,應設檢查員,投票開票,管理員、書記員,由知事就籌辦處,及調查各員分派之。

  第九條 各屬議會成立,由知事及議會作報告書於都督府及省議會。

  第十條 本選舉法,以正式議會成立之日失其效用。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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