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省府厅州县临时议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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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省府厅州县临时议会选举法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13日
1912年8月13日
发布于秦中公报

  第一条 各属议会当选举议员额数,以所属地方人口为准。凡人口满五千者,准设议员一名。按照各属人口实数,以次增加。

  第二条 县知事及裁撤首县之府,与各直隶州单州知事,会商公正绅士,先行筹办,酌分其管辖之全境为中东西南北五区,按照五区派定调查员各一人,调查选民以十日为限。

  第三条 各区调查选民额数,至少不得下当选议员额数四倍。

  第四条 调查选民须以左列资格为限:

  甲、有本国国籍,住居本县,接续至三年以上者;

  乙、男子在二十五岁以上者;

  丙、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  

  丁、办理新政确有成绩者。

  第五条 虽具有前条资格,而有左列事情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吸食鸦片者;二、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告尚未清结者;三、不识文字者;四、有神经病者;五、现为不正之营业者。  

  第六条 左列人等停止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现任地方官吏者;二、现为军人及巡警者;三、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四、年在六十岁以上者;五、现垂发辫者。

  第七条 调查员调查毕须将人名册报告知事,由知事五日内向各区张榜示众。

  第八条 选举分初选复选:

  一、初选,每区当按应配当选额数之二倍,用无记名单记法,一次选出;以得投票人数四分之一者为当选。

  二、复选,初选当选人定期齐集治城内,用无记名连记法,分区互选,按该区应出议员之数,一次选出,以得投票人数四分之一者为当选;

  三、议长、副议长,由复选选定议员分为两次互选,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

  四、复选时,应设临时监督,即以知事充之;

  五、初选、复选时,应设检查员,投票开票,管理员、书记员,由知事就筹办处,及调查各员分派之。

  第九条 各属议会成立,由知事及议会作报告书于都督府及省议会。

  第十条 本选举法,以正式议会成立之日失其效用。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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