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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民國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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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民國90年)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民國98年2月20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立法院內規
2009年2月20日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民國101年)

  1. 中華民國76年12月17日立法院第七十五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 中華民國81年5月15日立法院第八十二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 2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87年5月1日立法院第九十三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第 4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第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6 條
  5.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 2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6 次會議報告事項第 129 案,准予備查增訂第 5-1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372案,准予備查修正第5-1條條文
  8.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36案,准予備查修正第2條條文
第一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委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國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三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錄影、錄音帶,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
第四條 本院委員得備空白帶,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帶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
    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演講之錄影、錄音帶,永久保存。
第六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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