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91/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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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91/M號訓令
十一月十八日

1991年11月18日
有效期:1991年11月18日至今
《第203/91/M號訓令》經總督韋奇立於1991年11月12日頒行,並於1991年11月1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法令對本地區公共機關採用徽號和標誌已訂定若干原則。

鑑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已按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9/90/M號法令之規定轉為一公共自治機構;

此外,考慮到該綜合醫院有需要由一個符合其職能形象的合適標誌以作識別的重要性。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着令如下:

獨一條——准許仁伯爵綜合醫院使用附於本訓令之標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仁伯爵綜合醫院標誌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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