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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91/M号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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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91/M号训令
十一月十八日

1991年11月18日
有效期:1991年11月18日至今
《第203/91/M号训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1年11月12日颁行,并于1991年11月18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法令对本地区公共机关采用徽号和标志已订定若干原则。

鉴于仁伯爵综合医院已按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9/90/M号法令之规定转为一公共自治机构;

此外,考虑到该综合医院有需要由一个符合其职能形象的合适标志以作识别的重要性。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着令如下:

独一条——准许仁伯爵综合医院使用附于本训令之标志。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于澳门政府。

着颁行

仁伯爵综合医院标志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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