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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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賀一誠
2020年1月26日于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效期:2020年1月26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2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經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0年1月26日作出,並於2020年1月2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評估,本澳將面臨新型冠狀病毒社區爆發的危險,有需要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零時零分起,限制所有在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十四日內曾經到過中國內地湖北省的人士進入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條所指的娛樂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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