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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5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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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5號法律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2005年7月18日
《第4/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7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7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的規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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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附加及整數)

一、對於所得補充稅的稅額,無任何附加。

二、所得補充稅及其分期給付的稅額,以元為整數。


第二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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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課稅的年收益 百分比
收益至32,000.00元 豁免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3%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5%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7%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9%
300,000.00元以上 12%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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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對自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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