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5号法律
外观
第4/2005号法律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 2005年7月18日 |
《第4/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7月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7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7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的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
[编辑]一、废止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七条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附加及整数)一、对于所得补充税的税额,无任何附加。
二、所得补充税及其分期给付的税额,以元为整数。
第二条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的附表
[编辑]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七条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课税的年收益 | 百分比 |
---|---|
收益至32,000.00元 | 豁免 |
累进超出所指金额: | |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 3% |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 5% |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 7% |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 9% |
300,000.00元以上 | 12% |
第三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且对自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产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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