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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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5号法律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

2005年7月18日
《第4/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7月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7月1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7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的规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编辑]

一、废止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七条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附加及整数)

一、对于所得补充税的税额,无任何附加。

二、所得补充税及其分期给付的税额,以元为整数。


第二条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的附表[编辑]

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通过的《所得补充税章程》的第七条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课税的年收益 百分比
收益至32,000.00元 豁免
累进超出所指金额: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3%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5%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7%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9%
300,000.00元以上 12%

第三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且对自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产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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