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5號法律
外觀
第4/2005號法律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2005年7月18日 |
《第4/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7月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7月1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7月1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的規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
[編輯]一、廢止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第二款。
二、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附加及整數)一、對於所得補充稅的稅額,無任何附加。
二、所得補充稅及其分期給付的稅額,以元為整數。
第二條 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的附表
[編輯]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的第七條所指的附表修改如下 :
可課稅的年收益 | 百分比 |
---|---|
收益至32,000.00元 | 豁免 |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 |
由32,001.00元至65,000.00元 | 3% |
由65,001.00元至100,000.00元 | 5% |
由100,001.00元至200,000.00元 | 7% |
由200,001.00元至300,000.00元 | 9% |
300,000.00元以上 | 12% |
第三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且對自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起所得的收益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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