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劉伯繩問律呂
《漢志》曰:「黃鍾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鍾、南呂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他律為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黃鍾而它律,雖當其月自宮者,則其應和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黃鍾至家諱,無與並也。」
問:朱子著此條在變律下,蔡元定著此條在八十四聲圖下,有異同否?
十二律旋相為宮,其下所應之聲,即謂之役。凡受役者其律必短於主律(主律即為宮之律也)。黃鍾長九寸,長之至也。故當其為宮之時,所應六律,皆短於黃鍾,故用正聲而不用半聲。及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六者為宮之時,七聲不備,則黃鍾不得不受役。而黃鍾實長於諸律,故不得不有變律。變律又長,故不得不用變律之半,所謂不與他律為役也?朱子著在變律者,以明律不得不變之故。蔡元定著在八十四聲者,以明十一月黃鍾宮下無他律之聲,其義一也然。班孟堅之意則不然,黃鍾正律雖長,其半律甚短,則蕤賓以下,獨不可用乎?安見黃鍾之不為他律役也?蓋十二律之實其零分皆偶,獨黃鍾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奇。半之則八萬八千五百七十三餘一。餘一不可半也,是黃鍾有正聲而無半聲。既無半聲可用,此黃鍾之不役於他律也。若止以管長不受役為言,於義有所未盡矣。
問:空積忽微。
蔡元定謂黃鍾為宮,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鍾而下,則有半聲;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蓋以半聲變律,奇零不齊,便謂之忽微也。然亦非班氏之意。所謂空積者,空圍所容之積實也。管長一分,圍容九分,故每寸八十一分。班氏謂黃鍾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鍾、南呂無有忽微。蓋班氏十二宮,止五聲。而去變宮變徵。黃鍾長九寸,積七百二十九分(《新書》積八百一十分。蓋分九為十,其實一也)。太簇長八寸,積六百四十八分。姑洗長七寸一分,積五百七十六分。林鍾長六寸,積四百八十六分。南呂長五寸三分,積四百三十二分。故空積無忽微也,至應鍾長四寸六分六厘,其四寸六分之積三百七十八分。其六厘之積,便奇零而為忽微矣。以下皆然,故他律為宮,皆有忽微也。若加二變為七聲,則黃鍾之用及,於應鍾、蕤賓。雖黃鍾為宮,其空積亦未嘗無忽微也。蔡氏未之審,而妄引班氏以證己說,非也。
問:《史記》生鍾術曰:「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一,凡得九寸,命曰黃鍾之宮,故曰音。始於宮,窮於角數;始於一,終於十;成於三氣,始於冬至,周而復生。」
按《索隱》以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為數,錯。邢雲路云,即是上文聲律數,大族八寸為商,姑洗七寸為羽,林鍾六寸為角,南呂五寸為徵,黃鍾九寸為宮,其曰宮五徵九,誤字也。愚意以為羽一徵二角三商四宮五者,其大小之序,而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者,其相生之序也。角宜生徵五,徵宜生宮九,雲路謂誤字者是也。置一而九三之者,置子一而三之為丑,再三之為卯二十七。如是者九,為酉之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乃寸法也。實者,十二律之實(在《新書》第四),滿十法得一寸,黃鍾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凡為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者九,故得九寸。他律不滿寸法之實,則以分法厘法毫法絲法收之。
問:上下相生以仲呂,謂變律耶?正律耶?
《通典》:相生為十二變律,變律又為十二半律,合之於正,凡四十八聲也。蔡氏以旋宮至仲呂而止。仲呂之七聲既備,則其下無所用,故變律止於應鍾。雖曰,應鍾之實,以三分之,又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就蔡氏自立之法言之,其實應鍾以下皆有變律也。
問:五聲二變,與變律先後次序。
蔡氏五聲二變次變律之後,朱子則先七聲而後變律。愚意以變即正之參差不齊者,正變一時俱有,非借變以通正之窮,若變律居七聲之後,非自然之法象矣。
問:《新書》曰律當變者有六,置一而六三之,得七百二十九。
置一而六三之者,置子一而三之為丑,又三之為寅九,如是以至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其為三之者凡六。此史遷置一而九三之之例。變聲章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亦同也。其言律當變者有六,故三之凡六,則未必然。蓋蔡氏之用變律雖止於六,其實變律有十二也。然置一六三之法亦所不必。仍照正律之法,四其實以生黃鍾變律。倍其實以生林鍾乃為當耳。
問:應鍾變律之實九萬二千五十六,何以又云六千七百一十萬八千八百六十四也?
未曾以七百二十九歸之,則為下數。置下數以七百二十九為一,算則得上數也。所餘四十為小分。問:變律。
變聲之說,見於《國語》。變律則京房以仲呂生執始,演為六十律,公孫崇則上役黃鍾。其說皆未甚協,惟杜佑為當。然杜佑之變十二,蔡元定之變六,變律之中,又有二說也。其實古之旋宮,止於五聲。自夷則而下為宮者,即用正律之半。禮運之疏,更無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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