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梨洲文集/03
卷三·書類
[编辑]承示劉子質疑,弟衰遲失學,望先師之門牆而不得,又何足以知其微意之所在?則自疑之不暇,而能解老兄之疑?雖然,昔人云:「小疑則小悟,大疑則大悟,不疑則不悟。」老兄之疑,固將以求其深信也。彼泛然而輕信之者,非能信也,乃是不能疑也。
異日者,接先師之傳,方於老兄是賴,弟亦焉敢不以所聞者相質乎?觀質疑中所言雖廣,然其大指,則主張陽明先生「無善無惡心之體,有善有惡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四句,而疑先師意為心之所存,未為得也。弟推尋其故,由老兄未達陽明始終宗旨所在,因而疑先師之言。若徒執此四句,則先當疑陽明之言,自相出入,而後其疑可及於先師也。
夫此四句,無論與《大學》本文不合,而先與致良知宗旨不合。其與《大學》本文不合者,知善知惡,而後為善去惡,是為善去惡之工夫,在知善知惡,則《大學》當云格物在致知矣。若《大學》非倒句,則是先為善去惡,而後求知夫善惡也,豈可通乎?然此在文義之間,猶可無論也。陽明提致良知為宗,一洗俗學之弊,可謂不遺餘力矣。若必守此四句為教法,則是以知覺為良知,推行為致知,從其心之所發,驗其孰為善孰為惡,而後善者從而達之,惡者從而塞之,則方寸之間,已不勝其憧憧之往來矣。夫良知之體,剛健中正純粹精者也。今所發之意,不能有善而無惡,則此知尚未光明,不可謂良也,何所藉以為為善去惡之本乎?豈動者一心,知者又一心,不妨並行乎?考亭晚年自悔云:向來講究思索,直以心為已發而止,以察識端倪為格物致知實下手處,以故闕卻平日涵養一段工夫,至於發言處事,輕揚飛躁,無復聖賢雍容深厚氣象,所見一差,其病一至於此,不可以不審也。今以意之動處,從而加功,有以異於考亭之所云乎?吾不意陽明開千聖之絕學,而究竟蹈考亭之所已悔也?四句之弊,不言可知,故陽明曰:「良知是未發之中」,則已明言意是未發,第習熟於意者心之所發之舊詁,未曾道破耳。不然,意既動,而有善有惡已發者也,則知亦是已發,如之何知獨未發?此一時也,意則已發,知則未發,無乃錯雜,將安所施功乎?
龍溪亦知此四句非師門教人定本,故以「四無」之說救之。陽明不言「四無」之非,而堅主四句,蓋亦自知於致良知宗旨,不能盡合也。然則先師意為心之所存,與陽明良知是未發之中,其宗旨正相印合也。
老兄所謂各標宗旨,究竟打迸一路,在此處耳。若謂先師不言意為心之所存,慎獨之旨,端的無弊。不知一為心之所發,則必於發處用功,有善有惡,便已不獨,總做得十分完美,祇屬枝葉一邊,原憲之不行克伐怨欲,告子之義襲,皆可謂之慎獨矣。故欲全陽明宗旨,非先師之言意不可。如以陽明之四句,定陽明之宗旨,則反失之矣。然先師此言,固不專為陽明而發也。從來儒者之得失,此是一大節目,無人說到此處,老兄之疑,真善讀書者也。
透此一關,則其餘儒者之言,真假不難立辨耳。《中庸》言致中和,考亭以存養為致中,省察為致和,雖中和兼致,而未免分動靜為兩截,至工夫有二用。其後王龍溪從日用倫物之感應,以致其明察,歐陽南野以感應變化為良知,則是致和而不致中,聶雙江、羅念庵之歸寂守靜,則是致中而不致和。諸儒之言,無不曰前後內外,渾然一體然。或攝感以歸寂,或緣寂以起感,終是有所偏倚,則以意者心之所發一言為祟。致中者以意為不足憑,而越過乎意;致和者以動為意之本然,而逐乎意;中和兼致者,有前乎意之工夫,有後乎意之工夫。而意攔截其間,使早知意為心之所存,則操功祇有一意,破除攔截,方可言前後內外渾然一體也。願老兄於此用力,知先師此言,導濂洛血路者也。其餘文義之異同,凍解霧散,尚俟弟爝火之喋喋哉!
比往來南北,頗承友朋推一日之長,問道於盲。竊歎夫百餘年以來之為學者,往往言心言性,而茫乎不得其解也。命與仁,夫子之所罕言也;性與天道,子貢之所未得聞也。性命之理,著之《易傳》,未嘗數以語人。其答問士也,則曰「行己有恥」;其為學,則曰「好古敏求」;其與門弟子言,舉堯、舜相傳。所謂危微精一之說,一切不道,而但曰:「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嗚呼!聖人之所以為學者,何其平易而可循也,故曰:「下學而上達。」顏子之幾乎聖也,猶曰:「博我以文。」其告哀公也,明善之功,先之以博學。自曾子而下,篤實無若子夏,而其言仁也,則曰:「博學而篤誌,切問而近思。」今之君子則不然,聚賓客門人之學者數十百人,「譬諸草木,區以別矣」,而一皆與之言心言性,舍多學而識,以求一貫之方,置四海之困窮不言,而終日講危微精一之說,是必其道之高於夫子,而其門弟子之賢於子貢,祧東魯而直接二帝之心傳者也。我弗敢知也。《孟子》一書,言心言性,亦諄諄矣,乃至萬章、公孫醜、陳代、陳臻、周霄、彭更之所問,與孟子之所答者,常在乎出處、去就、辭受、取與之間。以伊尹之元聖,堯、舜其君其民之盛德大功,而其本乃在乎千駟一介之不視不取。伯夷、伊尹之不同於孔子也,而其同者,則以「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是故性也,命也,天也,夫子之所罕言,而今之君子之所恒言也;出處、去就、辭受、取與之辨,孔子、孟子之所恒言,而今之君子所罕言也。謂忠與清之未至於仁,而不知不忠與清而可以言仁者,未之有也;謂不忮不求之不足以盡道,而不知終身於忮且求而可以言道者,未之有也。我弗敢知也。愚所謂聖人之道者如之何?曰「博學於文」,曰「行己有恥」。自一身以至於天下國家,皆學之事也;自子臣弟友以至出入、往來、辭受、取與之間,皆有恥之事也。恥之於人大矣!不恥惡衣惡食,而恥匹夫匹婦之不被其澤,故曰:「萬物皆備於我矣,反身而誠。」嗚呼!士而不先言恥,則為無本之人;非好古而多聞,則為空虛之學。以無本之人,而講空虛之學,吾見其日從事於聖人而去之彌遠也。雖然,非愚之所敢言也,且以區區之見,私諸同志而求起予。
自丙午奉教函丈以來,不相聞問,蓋十有一年矣。老兄病如故時,而弟流離遷播,即有病亦不能安居也,況得專心於學問乎?唯先師之及門,凋謝將盡,存者既少,知其學者尤少,弟所屬望者,惲仲昇與兄兩人而已,此真絕續之會也。
今歲因緣得至貴地,竊謂得拜床下,劇譚數日夜,以破索居之惑。而事與願違,尚在有待,幸從令子敬之得見《性解》諸篇,皆發其自得之言,絕無倚傍,絕無瞻顧,可謂理學中之別傳矣!弟尋繹再三,其心之所安者,不以其異於先儒,而隨聲為一哄之辯;其心之所不安者,亦不敢苟為附和也。
老兄云:「人性無不善,於擴充盡才後見之,如五穀之性,不藝植,不耘耔,何以知其種之美?」惻隱之心,仁之端也,雖然,未可以為善也。從而繼之,有惻隱隨有羞惡有辭讓有是非之心焉。且無念非惻隱,無念非羞惡、辭讓、是非,而時出靡窮焉,斯善矣。夫性之為善,合下如是,到底如是,擴充盡才,而非有所增也,即不加擴充盡才,而非有所減也。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到得牿亡之後,石火電光,未嘗不露,才見其善,確不可移,故孟子以孺子入井呼爾蹴爾明之,正為是也。若必擴充盡才,始見其善,不擴充盡才,未可為善,焉知不是荀子之性惡,全憑矯揉之力,而後至於善乎?老兄雖言惟其為善而無不能,此以知其性之無不善也。然亦可曰惟其為不善而無不能,此以知其性之有不善也。是老兄之言性善,反得半而失半矣。
老兄云:「周子無欲之教,不禪而禪,吾儒隻言寡欲耳。人心本無所謂天理,天理正從人欲中見,人欲恰好處,即天理也,向無人欲,則亦無天理之可言矣。」老兄此言,從先師道心即人心之本心,義理之性即氣質之本性,離氣質無所謂性而來,然以之言氣質言人心則可,以之言人欲則不可。氣質人心,是渾然流行之體,公共之物也。人欲是落在方所,一人之私也。天理、人欲,正是相反,此盈則彼絀,彼盈則此絀,故寡之又寡,至於無欲,而後純乎天理。若人心氣質,惡可言寡耶?棖也欲,焉得剛,子言之謂何?無欲故靜。孔安國注《論語》「仁者靜」句,不自濂溪始也。以此而禪濂溪,濂溪不受也。必從人欲恰好處求天理,則終身擾擾不出世情,所見為天理者,恐是人欲之改頭換面耳。
大抵老兄不喜言未發,故於宋儒所言近於未發者,一切抹去,以為禪障,獨於居敬存養,不黜為非。夫既離卻未發,而為居敬存養,則所從事者,當在發用處矣,於本源全體,不加涵養之功也。老兄與伯繩書,引朱子「初由察識端倪入,久之無所得,終歸涵養一路」,以證察識端倪之非,弟細觀之,老兄之居敬存養,正是朱子之察識端倪也,無乃自相矛盾乎?則知未發中和之體,不可謂之禪,而老兄之一切從事為立腳者,反是佛家作用見性之旨也。老兄之學,可謂安且成矣。弟之所言,未必有當然,以同門之誼,稍呈管見,當不與隨聲者一例拒之也。
萬充宗傳諭,以《高旦中誌銘》中有兩語,欲弟易之,稍就圓融。其一謂旦中之醫行世,未必純以其術;其一謂身名就剝之句。弟文不足傳世,亦何難遷就其說?但念杲堂、介眉方以古文起浙河,芟除黃茅白葦之習,此等處未嘗熟講,將來為名文之累不少,故略言之,蓋不因鄙文也。
夫銘者,史之類也。史有褒貶,銘則應其子孫之請,不主褒貶。而其人行應銘法則銘之,其人行不應銘法則不銘,是亦褒貶寓於其間。後世不能概拒所請,銘法既亡,猶幸一二大人先生一掌以堙江河之下。言有裁量,毀譽不淆。如昌黎銘王適,言其謾婦翁;銘李虛中、衛之玄、李於,言其燒丹致死。雖至善若柳子厚,亦言其少年勇於為人,不自貴重。豈不欲為之諱哉?以為不若是,則其人之生平不見也;其人之生平不見,則吾之所銘者亦不知誰何氏也,將焉用之?大凡古文傳世,主於載道,而不在區區之工拙。故賢子孫之欲不死其親者,一則曰宜得直而不華者,銘傳於後。再則曰某言可信,以銘屬之。苟欲誣其親而已,又何取直與信哉?亦以誣則不可傳,傳亦非其親矣。是皆不可為道。
今夫旦中之醫,弟與晦木標榜而起。貴邑中不乏肩背相望,第旦中多一番議論緣飾耳。若曰其術足以蓋世而躋之和、扁,不應貴邑中擾擾多和、扁也。曩者,旦中亦曾以高下見質,弟應之曰:「以秀才等第之,君差可三等。」旦中欲稍軒之,弟未之許也。生前之論如此,死後而忽更之,不特欺世人,且欺旦中矣。說者必欲高抬其術,非為旦中也,學旦中之醫,旦中死,起而代之。下旦中之品,則代者之品,亦與之俱下。故不得不爭其鬻術之媒,是利旦中之死也。弟焉得膏唇販舌,媚死及生,周旋其刻薄之心乎?且銘中之意,不欲置旦中於醫人之列,其待之貴重,亦已至矣。如說者之言,乃所以薄待旦中也。至於身名就剝之言,更之尤不可解。古人立德、立功、立言三者,旦中有一於是乎?自有宇宙,不少賢達勝士,當時為人宗物望所歸者,高岸深谷忽然湮滅。是身後之名生前著聞者,尚不可必,況欲以一藝見長而未得者乎?弟即全無心肝,謂旦中德如曾、史,功如禹、稷,言如遷、固,有肯信之者乎?是於旦中無秋毫之益也。惟是旦中生平之志,不安於九品之下中,故銘言日短心長,身名就剝,所以哀之者至矣。不觀歐公之銘張堯夫乎?其有莫施,其為不伐,充而不光,遂以昧滅,後孰知也?堯夫為歐公好友,哀之至故言之切也。
今日古文一道,幾於墜地。所幸浙河以東二三君子,得其正路而由之。豈宜復徇流俗,依違其說!弟欲杲堂、介眉,是是非非,一以古人為法,寧不喜於今人,毋貽議於後人耳。若鄙文不滿高氏子弟之意,則如范家神刻,其子擅自增損,尹氏銘文,其家別為墓表。在歐公且不免,而況於弟乎?此不足道也。
伏蒙以修志見召,草堂猿鳥,沾被光榮,某獨何心,不思報稱?然而不敢冒昧者,則亦有故。
蓋文章之道,臺閣山林,其體闊絕。臺閣之文,撥劚治本,縆恒幅道義。非山龍黼黻,不以設色,非王霸損益,不以措辭,而卒歸於和平神聽,不為矯激。山林之文,流連光景,雕鏤酸苦。其色不出於退紅沈綠,其辭不離於歎老嗟卑,而高張絕弦,不識忌諱。故使臺閣者而與山林之事,萬石之鍾,不為細響,與韋布里閭憔悴專一之士,較其毫釐分寸,必有不合者矣。使山林者而與臺閣之事,蚓竅蠅鳴,豈諧韶獲?脫粟寒漿,不登鼎鼐。蓋典章文物,禮樂刑政,小致不能殫,孤懷不能述也。某巖下鄙人,少逢患難,長藐流離,遂抱幽憂之疾,與世相棄,牧雞圈豕,自安賤貧。時於農瑣餘隙,竊弄紙筆,戚話鄰談,無關大道。不料好事者標以能文之目,使之記生卒,飾吊賀。根孤伎薄,髮露醜老,然終不敢自與於當世作者之列。蓋歌虞頌魯,潤色鴻業,自是名公巨卿之事,而欲以壹鬱之懷,枯槁之容,規其百一,豈不虞有畫虎之敗哉?今夫越郡之志,地逾千里,時將百年,所謂臺閣之文也。既有明府名公巨卿以為之主,當世之詞人才子,孰不欲附名末簡,分榮後祀,而猥蒙召役,枯楊寒炭,亦起煙華,便當祗奉恩命,自比幕下。反覆思之,終於不可。某聞梓人之造室也,大匠中處,眾工環立向之,大匠右顧曰斧,則執斧者奔而右,左指曰鋸,則執鋸者趨而左,其不勝任者,怒而退之。某自視不知斧鋸安在,明府右顧,則某將空手而奔左,明府左指,則某將空手而趨右,又何待環立而知其不勝任哉?小儒山林之手,其無當於臺閣也明矣。使其退之於既怒之後,何如退之於未怒之前耶?伏望明府哀其弗及,收回成命,謹以召啟再拜上繳。本欲泥首郡朝,謝此知遇,而先王之制,士不傳贄為臣,則不見於王公。某區區守禮,不敢隕越,亦知明府之所責者,不以流俗也。不勝感荷屏營之情。
蒙明府以志事見委,其不敢當者,已見於前書。但前書以某而言之也,今以事而言之,亦有所甚難。從來稱誌之善者,楊升庵之四川,趙浚穀之平涼為最,其餘不過苟且充賦。將操筆者之非其人耶?抑不名一手而取才猥雜耶?或以體格一定,無所見長而忽之耶?不然,則見聞固陋,所謂考索者,別是一家之學耶,更不然,則鄉邦之恩怨是非,無人肯任之耶?嗟乎!蓋皆有之矣。是故公志每不如私志。宋景濂之《浦陽人物記》,文章爾雅,程敏政之《新安文獻志》,考核精詳。其他如《襄陽耆舊》、《荊楚歲時》、《吳地》、《華陽》,不可枚舉,以其無五者之累也。明府固今之升庵、浚穀也。然而所委之人,寧必其無五者之累乎?
今謂舊志不煩更張,只續此數十年以來之事,似矣。某讀明府之例,為類十八,則八縣皆當稟此規範,方可合為一書。今各縣舊志,分類不同,或多或寡,若復因仍,則是可分而不可合也。一代有一代之制作,革命之際,每多忌諱隱語闌入,豈可不慎?是又不得不改者也。某讀諸家文集及於雜史,間或考之正史,則多同異,考之志乘,則多錯謬。以志乘之手,未必如作史者之出自名家也,其相去遠矣。今若見其謬誤遺漏,而一一聽之,恐既經纂修之後,則明眼所照,遺議不專在前人矣。吳縝糾繆於《唐書》,許浩闡幽於《元史》,在史且然,而況於志乎?此舊志之所當論者也。
志與史例,其不同者,史則美惡俱載,以示褒貶;志則存美而去惡,有褒而無貶。然其所去,是亦貶之之例也。越中數十年來,人物炳然在人耳目者,可屈指而畢。一時富貴,為鄉里小兒所諮嗟豔慕者,其姓氏已為狐貉啖盡。今若以子孫姻婭之故,探之狐貉口中而復留之,雖罄會稽之竹箭,剡溪之古藤,有所不足矣。其間亦有高位久宦,干涉國史者,而或為公論所排,清議所譏,此正當去之以明貶者。試出其家傳讀之,莫不各有一篇妝點文字,老成凋謝,二三措大。其耳目見聞有限,試有人與之分別源流,證明實錄。彼在甕天者,反以為一人之愛憎,斯時也,起而抗言爭執,則叢為怨府,何苦而嘗身於市虎乎?若骫骳將順,不特為明府之謀不忠,而魯衛之士,有以薄其心胸矣,此續筆之所當論者也。語有之,量而後入,毋入而後量。某竊於今量之,故曰難也。伏惟上裁。
頃見萬貞一、鄭禹梅,以某年滿六十,徵文相寵。某不勝愕然,如昏沉夢中,忽然搖醒,記憶此身,方才痛哭。某十七失父,斯時先忠端公年祇四十三耳,某亦何忍自比先公?而以四十三年私為己有,乃不意頑鈍歲月,遂贏先公之十七,某之贏一年,是先公之縮一年也。何痛如之?人子之壽其父母,大約在六十以後,最蚤則五十耳。某不得遇先公之五十,申其一日之愛,又何敢自有其五十六十乎?先公就逮之日,題詩驛壁云:「中官弟侄皆遺蔭,孤孽何曾敢有兒?」齒髮易銷,斯哀難滅,是馬醫夏畦皆得為壽,惟某有所不可也。即使假先生長者之寵靈,然難乎其為立言也。自最生平,無一善狀,仇刃冤贓,鉤黨飛章,圍城獄戶,柳車變姓,積屍蹀血,虎穴鯨波,數十年野葛之味,豈止一尺?蓋獨有危苦可書耳!夫文章之傳世,以其信也。弇洲太函,陳言套括,移前掇後,不論何人可以通用,鼓其矯誣之言,蕩我穢疾,是不信也。不然而憐其顛覆,拾之以當歌哭,將無憂能傷人,不復永年。某以頑鈍而忘之者,先生長者以描畫而醒之,所以促其餘生也,又為所不忍矣。某展轉不得其說,在某之不宜壽如此,在作者之難於為壽又如此。昔念庵先生六十,有書謝祝,某引例而為之,非敢自許,亦曰念庵且然,而況於某乎?苟其不然,是念庵之罪人也。
吾兄與國雯書見及,言都下諸公,欲以不肖姓名塵之薦牘。葉掞庵先生且於經筵御前面奏,其後掞庵移文吏部,吾兄力止。始聞之而駭,已喟然而歎,且喜兄之知我也。
某幼離黨禍,廢書者五年。二十一歲,始學為科舉,思欲以章句揚於當時,委棄方幅典誥之書而不視。年近四十,暮逢喪亂,負母流離,退棲陋室,與百姓雜處,又焉得有奇聞異見,下逮於農瑣哉?是空疏不學,未有甚於某者也。今朝廷命舉博學宏儒,以備顧問。此為何等?謂之博學,吾意臨平石鼓,青州墓刻,有一事之不知,即其罪矣;謂之宏儒,慎、墨得進其談,惠、鄧敢竄其察,即其罪矣。故非萬人之英,不能居此至美之名也。即以前代博學宏辭科而論,以真德秀處之,尚曰宏而不博;以留元剛處之,尚曰博而不宏。王應麟欲舉是科,乃於制度典故,考索殆遍,今之《玉海》,其稿本也,見成《玉海》,某尚未一過,況《玉海》所本,館閣萬卷,纂要鉤玄,取諸胸懷乎?乃如之人而欲當是選,是引裏母田婦而坐之於平王之孫衛侯之妻之列也。胡能不駭?從來士之求知者多矣,往往覿面而無所遇合。以昌黎之賢,光範門下,三上書而不報,故投行卷,展坐席者,非危苦之詞不道,非誇大之論不陳,揖洗割肉,破琴持帚,穿屨而行雪中,百方以搏巨公一日之知,然且有得有不得。某於掞庵,未嘗有一面之雅,尺素之通。前歲觀海於海鹽,遇彭駿孫言掞庵使之問學。去歲正月,讀所贈董在中詩,其間稱許過當,今又云云,其何以得此於掞庵哉?夫掞庵之留心人物如此,向若得道繃藝襮之士而與之,則可以為天下賀矣,無如某僅一愆餱之細民也。孤負掞庵,此某之所以歎也。某年近七十,不學而衰,稍涉人事,便如行霧露中。老母年登九十,子婦死喪略盡。家近山海,兵聲不時撼動,塵起鏑鳴,則扶持遁命。二十年以來,不敢妄渡錢塘,渡亦不敢一月留也。母子相依,以延漏刻。若復使之待詔金馬,魏野所謂斷送老頭皮也。
嗟乎!人之相知貴相知心。王陽在位,貢禹彈冠,戴逵逃吳,張玄止召,古人或出或處,未嘗不藉友朋之力。不然,則山、嵇、魏、謝,徒以富貴為市耳,非兄知我,何以有是乎?掞庵先生處,意欲通書,然草野而通書朝貴,非分所宜。陳履常云:「公他日成功謝事,幅巾東歸,某當御款段,乘下澤,候公於上東門外」,此其例也。
此四月所寄書也。其後見掌院魏庸齋先生與許海昌書云,黃先生學貫天人,諸公物色之者頗眾,因其年高,未敢輕動泉石。蕭介石先生往見李鄴園製台,泛論其中人物,制台云,初意欲舉黃先生,渠母老不可出,故不強之。某於諸公,皆未嘗一面,而見知如此,所謂君子愛人以德也。附記於此,以誌感激。
問:長水注《楞嚴》「九變三疊」,所謂進動算位,一橫二豎一豎二橫者,未知其義;又徐嶽所謂橫板為九道五道,及豎以為柱為位者,與長水橫豎進動都相合否?幸為剖析源流詳明示之。
《楞嚴經》曰:「四數必明,與世相涉,三四四三,宛轉十二,流變三疊,一十百千,總括始終,六根之中,各各功德,有千二百。」疏云:「三變之義,古今多解。今所解者,不加別法,以變其義,隻將今文過現未來,進動算位,便成千二百功德。如第一位三世四方,宛轉十二,便成一疊。算位即是一橫二豎,已成過去。第二即變過去一世,以為現在,進動算位,一豎二橫,成百二十,為第二疊。又即變現在世,以為未來,進動算位一橫二豎,成一千二百,為第三疊。能變之法,既唯三世,所變之法,亦止千二百,故無增減。」
徐嶽《數術記遺》:「太乙算,太乙之行去來九道,刻橫板為九道。豎以為柱,柱上一珠,數從下始。故曰去來九道也。兩儀算,天氣下通,地稟四時,刻橫板為五道豎為位。一位兩珠,色青上珠,色黃下珠。其青珠自上而下,第一刻主五,第二刻主六,第三刻主七,第四刻主八,第五刻主九;其黃珠自下而上,第一刻主一,第二刻主二,第三刻主三,第四刻主四而已。故曰天氣下通地稟四時也。」
按徐嶽所云,算器也,長水所云,算法也。雖橫豎之言相同,其義不相干涉。今之算器,橫不列道其數分於珠。徐嶽之算器,珠一而已,其數分於道。太乙算橫為九道,其珠自下而上,曆一道為一算,兩儀算橫為五道,自下而上者,一道為一算,自上而下者,始於五,終於九。黃青二珠,交相代也。算九則窮,又移一柱,與今器迥別。長水之算,隻用今器。其所謂橫豎者,分別算位。本位是豎,進一位即是橫;本位是橫,進一位即是豎。非如徐嶽之實有橫豎也。《乾坤鑿度》曰:「臥算為年,立算為日。」臥算者,長水之所謂橫也。立算者,長水之所謂豎也。第一疊三世四方,乘之得十二。若依算家乘法,則第二疊當得一百四十四,第三疊當得二萬七百三十六。今不然者,則經文流變,以第一疊為準,第二疊變一為十,變十為百,第三疊變十為百,變百為千而已。故曰變,不曰乘也。
〈(見書102頁有圖)〉
《漢志》曰:「黃鍾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鍾、南呂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他律為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黃鍾而它律,雖當其月自宮者,則其應和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黃鍾至家諱,無與並也。」
問:朱子著此條在變律下,蔡元定著此條在八十四聲圖下,有異同否?
十二律旋相為宮,其下所應之聲,即謂之役。凡受役者其律必短於主律(主律即為宮之律也)。黃鍾長九寸,長之至也。故當其為宮之時,所應六律,皆短於黃鍾,故用正聲而不用半聲。及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六者為宮之時,七聲不備,則黃鍾不得不受役。而黃鍾實長於諸律,故不得不有變律。變律又長,故不得不用變律之半,所謂不與他律為役也?朱子著在變律者,以明律不得不變之故。蔡元定著在八十四聲者,以明十一月黃鍾宮下無他律之聲,其義一也然。班孟堅之意則不然,黃鍾正律雖長,其半律甚短,則蕤賓以下,獨不可用乎?安見黃鍾之不為他律役也?蓋十二律之實其零分皆偶,獨黃鍾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奇。半之則八萬八千五百七十三餘一。餘一不可半也,是黃鍾有正聲而無半聲。既無半聲可用,此黃鍾之不役於他律也。若止以管長不受役為言,於義有所未盡矣。
問:空積忽微。
蔡元定謂黃鍾為宮,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鍾而下,則有半聲;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蓋以半聲變律,奇零不齊,便謂之忽微也。然亦非班氏之意。所謂空積者,空圍所容之積實也。管長一分,圍容九分,故每寸八十一分。班氏謂黃鍾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鍾、南呂無有忽微。蓋班氏十二宮,止五聲。而去變宮變徵。黃鍾長九寸,積七百二十九分(《新書》積八百一十分。蓋分九為十,其實一也)。太簇長八寸,積六百四十八分。姑洗長七寸一分,積五百七十六分。林鍾長六寸,積四百八十六分。南呂長五寸三分,積四百三十二分。故空積無忽微也,至應鍾長四寸六分六厘,其四寸六分之積三百七十八分。其六厘之積,便奇零而為忽微矣。以下皆然,故他律為宮,皆有忽微也。若加二變為七聲,則黃鍾之用及,於應鍾、蕤賓。雖黃鍾為宮,其空積亦未嘗無忽微也。蔡氏未之審,而妄引班氏以證己說,非也。
問:《史記》生鍾術曰:「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一,凡得九寸,命曰黃鍾之宮,故曰音。始於宮,窮於角數;始於一,終於十;成於三氣,始於冬至,周而復生。」
按《索隱》以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為數,錯。邢雲路云,即是上文聲律數,大族八寸為商,姑洗七寸為羽,林鍾六寸為角,南呂五寸為徵,黃鍾九寸為宮,其曰宮五徵九,誤字也。愚意以為羽一徵二角三商四宮五者,其大小之序,而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者,其相生之序也。角宜生徵五,徵宜生宮九,雲路謂誤字者是也。置一而九三之者,置子一而三之為丑,再三之為卯二十七。如是者九,為酉之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乃寸法也。實者,十二律之實(在《新書》第四),滿十法得一寸,黃鍾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凡為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者九,故得九寸。他律不滿寸法之實,則以分法厘法毫法絲法收之。
問:上下相生以仲呂,謂變律耶?正律耶?
《通典》:相生為十二變律,變律又為十二半律,合之於正,凡四十八聲也。蔡氏以旋宮至仲呂而止。仲呂之七聲既備,則其下無所用,故變律止於應鍾。雖曰,應鍾之實,以三分之,又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就蔡氏自立之法言之,其實應鍾以下皆有變律也。
問:五聲二變,與變律先後次序。
蔡氏五聲二變次變律之後,朱子則先七聲而後變律。愚意以變即正之參差不齊者,正變一時俱有,非借變以通正之窮,若變律居七聲之後,非自然之法象矣。
問:《新書》曰律當變者有六,置一而六三之,得七百二十九。
置一而六三之者,置子一而三之為丑,又三之為寅九,如是以至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其為三之者凡六。此史遷置一而九三之之例。變聲章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亦同也。其言律當變者有六,故三之凡六,則未必然。蓋蔡氏之用變律雖止於六,其實變律有十二也。然置一六三之法亦所不必。仍照正律之法,四其實以生黃鍾變律。倍其實以生林鍾乃為當耳。
問:應鍾變律之實九萬二千五十六,何以又云六千七百一十萬八千八百六十四也?
未曾以七百二十九歸之,則為下數。置下數以七百二十九為一,算則得上數也。所餘四十為小分。問:變律。
變聲之說,見於《國語》。變律則京房以仲呂生執始,演為六十律,公孫崇則上役黃鍾。其說皆未甚協,惟杜佑為當。然杜佑之變十二,蔡元定之變六,變律之中,又有二說也。其實古之旋宮,止於五聲。自夷則而下為宮者,即用正律之半。禮運之疏,更無變律。
鹿門八家之選,其旨大略本之荊川、道思。然其圈點勾抹多不得要領,故有腠理脈絡處不標出,而圈點漫施之字句之間者,與世俗差強不遠。至其批評謬處,姑舉一二。
如昌黎《張中丞傳後序》云「不載雷萬春事首尾,與南霽雲乞救賀蘭兩不相蒙」,而鹿門以為雷萬春疑當作南霽雲。若乞救之事照應此句以補李翰之不載,則非矣。《曹成王碑》,以其穿鑿生割為昌黎之務去陳言,豈昌黎之文從字順者,猶有陳言之未去乎?蓋不知昌黎之所謂陳言者,庸俗之議論也,豈在字句哉!《羅池廟碑》,謂其不載柳州德政,載其死而為神一節似狎而少莊。按碑中所載民業有經以下,德政可謂至矣!豈必如俗文之件係毛舉,然後謂之莊耶?《孔司勳志》,前夫人從葬舅姑兆次,卜人曰今茲歲未可以祔,從卜人言不祔。鹿門云:按附誌前夫人所以不及祔葬舅姑兆次之故,而不詳與司勳合葬處,不可曉。誌言前夫人已祔葬舅姑兆次,今欲遷葬與司勳合而卜人不可,故不合葬,本自明曉,不知鹿門如何讀也。《孟貞曜志》,愈走位哭,且召張籍會哭,諸嘗與往來者咸來哭吊韓氏,按《檀弓》,伯高之赴,孔子曰:「夫由,賜也見我,吾哭諸賜氏」,遂命子貢為之主。故東野之喪,昌黎立位於家,其嘗與往來者哭吊於韓氏也。鹿門云韓氏不知何人,豈不知此禮耶?柳州貶後諸書,鹿門謂蘇子瞻安置海外時詩文殊自曠達,蓋由子瞻深悟禪宗,故獨超脫,較子厚相隔數倍。蓋子瞻之謫,為奸邪所忌,而子厚之謫,人且目之為奸邪。心事不白,出語淒愴,其所處與子瞻異也。若論禪宗,子厚未必讓於子瞻耳。《與顧十郎》,書子厚為顧少連所取士,十郎乃少連子也。於座主之門,故稱門生。書中顯贈榮諡,揚於天官,敷於天下。已明言少連之死。而鹿門云其書似非對座主之言,是尚疑十郎為座主也。歐公謂正統有時而絕,此是確論。鹿門特以為統之在天下未嘗絕也。如此必增多少附會,正統之說,所以愈不明也。鹿門謂江鄰幾文不傳,當非其文之至者,而歐陽公序之,隻道其故舊凋落之意,隱然可見。按序中言其學問通博,文辭雅正深粹,而論議多所發明,詩尤清澹閑肆可喜,許之亦云至矣。如尹師魯之文,歐公隻稱簡而有法,亦可云非其文之至者乎?薛簡肅初舉進士為州第一,讓其里人王嚴而居其次。鹿門云,宋制舉進士何以得讓?宋制解試雖有主文考校,然尚有鄉舉裏選之意,故得自相推讓。凡舉子皆謂之進士,其中殿試者謂之及第出身。鹿門不知宋制,而以今制賜進士者當之,故有此疑。《蘇子美志》,其妻於文集則曰:吾夫屈於生猶可伸於死;於葬則曰:吾夫屈於人間猶可伸於地下。皆有著落,句同而意異。鹿門云,迭此二句,歐公稚筆而少遒處,不如仍前二句,且綴之曰,死而非歐君者銘其墓,則無以慰其生之交也。信如此,則俗筆套語矣。《張穀墓表》,歷官河南主簿、蘇州觀察推官、開封府士曹參軍,遷著作佐郎、知陽武縣、通判眉州,累遷屯田員外郎,復知陽武縣。鹿門云,宋制,以觀察推官徙參軍,而知陽武縣,又以通判眉州入為員外郎,而復知陽武,可見當時重令職如此。按宋制,未改京朝官,謂之縣令。已改京朝官,方謂之知某縣。張穀初知陽武,其京朝官是著作佐郎。再知陽武,其京朝官是屯田員外郎。知縣雖同,而京朝官之崇卑則異。俱未嘗入朝也。鹿門不明宋制耳。《孫之翰志》,初舉進士,天聖五年,得同學究出身,八年再舉進士及第。鹿門云,宋舉進士者再。按之翰初舉進士不及第,再舉方得及第,未嘗再也。學究出身,非進士之第耳。《荊公伯夷論》,以不食周粟為誣,識力非流俗可及。鹿門云,論伯夷處,未是千年隻眼。彼之雷同子長者,豈皆隻眼乎?至其去取之間,大文當入小文可去者,尚不勝數也。
觀荊川與鹿門論文書,底蘊已自和盤托出,而鹿門一生僅得其轉折波瀾而已。所謂精神不可磨滅者,未之有得。緣鹿門但學文章,於經史之功甚疏,故隻小小結果其批評又何足道乎?不知者遂與荊州道思並稱,非其本色矣。
宋景濂作《孔子生卒歲月辨》,其生主《公羊》、《穀梁》氏,在襄公二十一年己酉十月庚子,即今十月二十一日也。其卒主《左氏》,在哀公十六年壬戌四月乙丑,即今四月十八日也。以為三家去孔子甚近,漢以後之儒無征焉。言甚核而辨,然以某考之,則又不能無疑者。
《左氏》哀公十有六年夏四月己丑孔丘卒,此出於門弟子所書,歲月無可復疑矣。由是而上推至襄公二十二年庚戌,為七十三歲。孔子之年七十三,不特見於《史記》,《家語》之終記曰:「寢疾七日而終,時年七十三矣」,杜預《左注》亦云七十三,《孔子家譜》、《祖庭記》無不皆然。使七十三之年而信,則孔子之生年,其在庚戌亦可無疑也。《公》、《穀》二家之說,豈能盡抹諸家乎?《公》、《穀》之謂二十一年者,安知非周靈王二十一年誤書為襄乎?蓋襄二十二年,即周靈王之二十一年也。至於生之月日,《左傳》無文,穀梁氏則書冬十月庚子孔子生,公羊氏則書十有一月庚子孔子生。陸德明釋《公羊》云,庚子孔子生。《傳》文上有十月庚辰,此亦十月也,一本作十一月庚子,又本無此句。蓋經文庚辰朔,則庚子在二十一日。若十一月則己酉朔,其距庚子五十有二日,十一月無庚子,則知有此句者之為誤本也。某以曆法推之,襄二十一年,中積六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冬至四十七日五二四,閏餘二十五日七三四六。其年有閏,故子月甲寅朔,丑月甲申朔,寅月癸丑朔,卯月癸未朔,辰月壬子朔,巳月壬午朔,午月辛亥朔,未月辛巳朔,申月庚戌朔,酉月庚辰朔,戌月己酉朔,亥月己卯朔。襄二十二年,中積六十六萬八千七百六十二日三十一刻,冬至五十二日七四四九,閏餘七日七一,子月己酉朔,丑月戊寅朔,寅月戊申朔,卯月丁丑朔,辰月丁未朔,巳月丙子朔,午月丙午朔,未月乙亥朔,申月乙巳朔,酉月甲戌朔,戌月甲辰朔,亥月癸酉朔。若不從《公》、《穀》,以《家語》、《史記》為準,則孔子之生在二十二年酉月。自甲戌推至庚子為二十七日,故羅泌以為八月二十七日,是也。景濂謂三代雖異建,而月未嘗改。某按襄二十一年經文,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夫九月庚戌朔者,建申之月也。十月庚辰朔者,建酉之月也。若周不改月,則九月為己酉朔,十月為己卯朔,而庚戌庚辰為七月八月之朔,是與經文大悖矣。景濂能不信諸經乎?
《家語》、《史記》載孔子弟子年歲,皆以孔子為的。若孔子不生庚戌,則弟子之年,無一足憑矣。如顏子少孔子三十歲,二十九而髮白,三十二而死。是顏子死時,孔子年六十二也。哀公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孔子絕糧,猶有顏子問答,計顏子即卒於是年。蓋自襄二十二年至哀六年,孔子六十二歲也。若生於襄二十一年,則孔子六十三矣,顏子少三十歲,及三十二而死,皆不可信也。故景濂欲伸公、穀,則必盡廢諸家,無乃過歟!
〈(見書105頁有圖)〉
《投壺經》言壺頸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徑二寸半,容斗五升。鄭注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則為二斗,積三百二十四寸(算法,方一寸高十六寸二分為一升,方一寸高一百六十二寸為一斗,故二斗得積三百二十四寸)。以腹修五寸約之所得(五寸約之者,於五寸之中,截其一寸,取三百二十四寸之積五分之,其一分得積六十四寸八分),求其圓周,得二尺七寸有奇。是為腹徑九寸有餘也(以圓求方,須三分加一。六十四寸八分,分為三分,每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加一分於六十四寸八分之中,共八十六寸四分,是一寸方積之數,以方積開之,九九八十一,則一面有九寸強。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強,又以方求圓,四分去一,是為圓周二尺七寸有奇。圍三則徑一,故腹徑九寸有餘也)。按鄭氏此說皆整數二斗之積也。然以二斗之積,四分去一,則與經文斗五升合矣。故朱子欲去二斗虛加之數,是也。其實斗五升之積,為二百四十三寸,以腹修五寸約之,五取一焉,得四十八寸六分,即圓積也。圓積求徑,三歸四因開方之,是為腹徑八寸四厘有奇。圓積求周,十二因開方之,是為圓周二尺四寸一分四厘有奇。若鄭氏三分益一以為二斗,方積六十四寸八分,既有虛加之數,則當用圓田法,即以六十四寸八分者開方之,徑得八寸四厘奇。三因於徑,周得二尺四寸一四,亦如前法。朱子以積求徑之法,謂廣六十四寸八分,此六十四寸者,自為正方。又取其八分者,割裂而加於正方之外,則四面各得二厘五毫之數,徑為八寸五厘。此則朱子不明算法,而不自知其誤也。夫正方六十四寸,則一面得八寸,試割二分加之,每寸得二厘五毫。四面皆然,則八分者無餘矣,而四角各缺方二厘五毫,將何以補之哉?故開方之術,中間正方,謂之方法。正方之外,割裂而加之者,謂之廉法補之於角者,謂之隅法。有廉則必有隅,朱子所言有廉而無隅,零星補湊,愈審而愈疏矣。是故六十四寸八分開方八寸四厘有奇,而不可以為八寸五厘也。今為圖如左。
大鑒之後為南嶽、青原。南嶽傳馬祖,馬祖傳百丈,百丈傳溈山,此溈仰宗所由起也。百丈又傳黃檗,黃檗傳臨濟,此臨濟宗所由起也。青原傳石頭,石頭傳藥山,藥山傳雲岩,雲岩傳洞山,此曹洞宗所由起也。石頭又傳天皇,天皇傳龍潭,龍潭傳德山,德山傳雪峰,雪峰傳云門,此雲門宗所由起也。雪峰又傳玄沙,玄沙傳羅漢,羅漢傳法眼,此法眼宗所由起也。故五家宗派,出自南嶽者二,出自青原者三。今溈仰、雲門、法眼三宗俱絕,存者惟臨濟、曹洞耳。近濟宗依《五燈會元附注》,謂有兩天皇道悟,石頭所傳者之天皇,不再傳而絕,其出為雲門、法眼之天皇,則馬祖所傳者。於是南嶽得四宗,青原僅一宗,以此而分優劣,至兩家聚訟不已。
弟常謂昔之學佛者,自立門戶者也。今之學佛者,倚傍門戶者也。自立門戶者,如子孫不藉先人之業,赤手可以起家,倚傍門戶者,如奴僕占風望氣,必較量主者之炎涼。雲門、法眼,其宗既絕,猶過去之高門巨族也,吹已冷之焰,為掃室布席之光,則郭崇韜哭子儀之墓,又何怪乎?故兩家是非,不必為之辯,第兩家辯詞,可為嗢噱。《會元附注》以丘玄素《天王碑》證雲、法二宗出於南嶽,以符載《天皇碑》證青原之天皇一傳而絕。洞家指為偽碑,以為玄素使相,何得姓名不見唐史?疑為烏有。按歐陽公《集古錄跋》尾《神女廟》詩,李吉甫、丘玄素、李貽孫、敬作。佛者空疏之腹,豈可妄談載籍?符載碑文載在讚寧《高僧傳》中,其末云:「比丘慧真、文賁等,禪子幽閑,皆入室得悟之者,或繼坐道場,或分枝化導。」所謂禪子幽閑者,即指慧真、文賁等而言,言其情性幽閑也。《附注》改為法嗣三人,曰慧真,曰文賁,曰幽閑,以讚辭扭作人名,何不將原本一讀耶。權文公《馬祖道一塔銘》,見《文苑英華》中。後列沙門慧海、智藏、鎬英、誌賢、智通、道悟、懷暉、惟寬、智廣、崇泰、惠雲等,洞家疑《附注》引此為虛誕之辭。信如此言,不知在唐還有權德輿否?黃元公因丘稗所載節使拋水事,與南泉下曇照雷同,疑碑為好事者所撰。然碑文詳而《會元》首尾脫落,是《會元》襲碑文,非碑文襲《會元》也。總之釋氏譸張為幻,火發火息,碑文又寧足信乎?
按歷代甲子,自魯隱公元年己未以下,載籍皆可考據,無有異同,乃自隱公以上,其說不能歸一。然準之曆算,如武王克商、周公營洛、成王顧命三者得其時日,則是非不難辨矣。故《授時》伐紂以至春秋,一從《漢志》。《漢志·魯世家》,魯公伯禽四十六年,考公四年,煬公六十年,幽公十四年,微〈(《史記》作魏)〉公五十年,厲公三十七年,獻公五十年,慎公三十年,武公二年,懿公九年,柏御十一年,孝公二十七年,惠公四十六年。凡伯禽至惠公三百八十六年。伯禽以成王元年癸巳歲即位,至康王十六年戊寅歲薨。惠公以平王三年癸酉歲即位,至平王四十八年戊午歲薨。中間所曆甲子,自第二十八而上羸三十一歲,自第三十三而下縮五歲。由成王上推周公攝政七年,武王克殷後七年而崩,故伐紂之歲,斷以為己卯也。
而《史記·魯世家》,伯禽四十六年,考公四年,煬公六年,幽公十四年,魏公五十年,厲公三十七年,獻公三十二年,真公三十年,武公九年,懿公九年,伯御十一年,孝公二十七年,惠公四十六年。凡三百二十一年,較《漢志》差六十五年。以惠公末年戊午上推戊午,當平王四十八年,則伯禽元年在第二十八甲子下戊戌歲也。戊戌為成王元年,由成王上推周公攝政七年,《封禪書》曰:「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寧而崩。」崩在庚寅歲,故伐紂之年為戊子也。如此則銷卻一甲子,第二十八即第二十七矣。
《竹書紀年》,成王丁酉歲即位,在位三十七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十九年,穆王五十五年,其王十二年,懿王二十五年,孝王九年,夷王八年,厲王二十六年,宣王四十六年,幽王十一年,平王四十八年,惠公卒凡三百二十二年,與《史記·魯世家》先一年,以伐紂在庚寅,較《史記》後二年。此記事稍有參差,其甲子大略相同也。
黃石齋先生主張《史記》,以為武王克殷戊子歲,用授時四分校之,戊子歲周正月癸卯合朔。甲寅冬至,以某按之,又未必然,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魄。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於征伐商,既戊午師逾孟津,癸亥陳於商郊,甲子昧爽會於牧野。《泰誓》又曰:「一月戊午師渡孟津。」《左氏外傳》曰:「王以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據石齋以癸卯為正月朔,則壬辰癸巳為前月十九二十日矣,《經》何以言一月也?癸卯朔,則癸亥為月內之二十一日矣,《外傳》何以言二月也?信《漢志》不如信《史記》,信《史記》又不如信《經》文也。石齋又以月旁死魄在望後,生魄在望前,謂壬辰是十六日非朔二日。夫《經》言壬辰是一月,又言戊午亦一月,壬辰與戊午相距二十七日,若旁死魄在望後,是月寧復有戊午哉?又《武成》:厥四月哉生明,王來自商,至於豐,丁未祀於周廟,越三日庚戌,柴望大告武成。既生魄,庶邦塚君暨百工,受命於周,觀其序,生魄於生明之後,則生魄之為望後明矣。生魄既在望後,則死魄之為望前亦明矣。若以《授時》步戊子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三百三十三年,中積八十五萬二千一百一十四日八千五百二十四分,冬至甲子,《經》朔癸丑,與石所言無一合者,則武王伐紂之必非戊子也。當從班氏以己卯為準,而後春秋以上之時日,始可得耳。
- 第一甲子黃帝元年,
- 第二甲子黃帝六十一年,
- 第三甲子少昊二十一年,
- 第四甲子少昊八十一年,
- 第五甲子顓頊五十七年,
- 第六甲子帝嚳二十九年,
- 第七甲子帝堯二十一年,
- 第八甲子帝舜九年,
- 第九甲子夏禹八年,
- 第十甲子仲康三年,
- 第十一甲子寒浞十五年,
- 第十二甲子帝槐四年,
- 第十三甲子帝不降四年,
- 第十四甲子帝扃五年,
- 第十五甲子孔甲二十三年,
- 第十六甲子桀二十二年,
- 第十七甲子太甲十七年,
- 第十八甲子太庚十五年,
- 第十九甲子太戊二十一年,
- 第二十甲子仲丁六年,
- 第二十一甲子祖辛十年,
- 第二十二甲子祖丁二十九年,
- 第二十三甲子盤庚二十五年,
- 第二十四甲子武丁八年,
- 第二十五甲子祖甲二年,
- 第二十六甲子武乙二年,
- 第二十七甲子紂十八年,
- 第二十八甲子康王二年,
- 第二十九甲子昭王三十六年,
- 第三十甲子穆王四十五年,
- 第三十一甲子孝王十三年,
- 第三十二甲子共王五年,
- 第三十三甲子幽王五年,
- 第三十四甲子桓王三年,
- 第三十五甲子惠王二十年,
- 第三十六甲子定王十年,
- 第三十七甲子景王八年,
- 第三十八甲子敬王四十三年,
- 第三十九甲子威烈王九年,
- 第四十甲子顯王十二年,
- 第四十一甲子赧王十八年,
- 第四十二甲子秦始皇十年,
- 第四十三甲子漢文帝三年,
- 第四十四甲子武帝元狩六年,
- 第四十五甲子宣帝五鳳元年,
- 第四十六甲子平帝元始四年,
- 第四十七甲子明帝永平七年,
- 第四十八甲子安帝延光三年,
- 第四十九甲子靈帝中平元年,
- 第五十甲子蜀後主延熙七年,
- 第五十一甲子晉惠帝永興元年,
- 第五十二甲子哀帝興寧二年,
- 第五十三甲子宋文帝元嘉元年,
- 第五十四甲子齊武帝永明二年,
- 第五十五甲子梁武帝大同十年,
- 第五十六甲子隋文帝仁壽四年,
- 第五十七甲子唐高宗麟德元年,
- 第五十八甲子玄宗開元十二年,
- 第五十九甲子德宗興元元年,
- 第六十甲子武宗會昌四年,
- 第六十一甲子昭宗天祐元年,
- 第六十二甲子宋太祖乾德二年,
- 第六十三甲子仁宗天聖二年,
- 第六十四甲子神宗元豐七年,
- 第六十五甲子高宗紹興十四年,
- 第六十六甲子寧宗嘉泰四年,
- 第六十七甲子理宗景定五年〈(《授時》以元至元十七年庚辰歲冬至為曆元,若上考自曆元至此甲子,積一十七年)〉,
- 第六十八甲子元泰定元年〈(下驗自曆元,至此甲子,積四十四年)〉,
- 第六十九甲子明洪武十七年,
- 第七十甲子正統九年,
- 第七十一甲子弘治十七年,
- 第七十二甲子嘉靖四十三年,
- 第七十三甲子天啟四年。
示楚郴《喻春山書》,其言誇大,自來儒者無不譏彈,而自以律曆為絕學,謂帝王曆數真傳。夫律曆固儒者之能事,以司馬子長之學,尚曰文史星曆近乎卜祝之間。春山而苟能發前人所未發,亦不必張皇如是。皇甫持正言風教偷薄,詩未有劉長卿一句,已呼阮籍為老兵矣,筆語未有駱賓王一字,已罵宋玉為罪人矣,至於近日妄子,以罵相高,廟庭諸子,直叱姓名,等之僕隸,阮籍、宋玉何敢望罵?春山不幸而類是夫!既而反覆其書,則不免為東告東方朔西告西方朔之談矣。
按復、臨、泰、大壯、夬、乾、姤、遁、否、觀、剝、坤十二卦,名為辟卦,以配十二月,始於漢之京房,然未嘗以之言律呂也。明李文利主黃鐘三寸九分之說,其十二月律呂卦氣圖,始用辟卦配之,然未嘗用其陽九陰六之數,以為律管之長短。春山見十一月復卦,其陰陽之數,偶與三寸九分相合,遂將各卦陰陽之數,一例配去,以為律管之長短出於是。姑無論其他,如十一月復卦,與九月剝卦同是一陽五陰,則黃鐘、無射同是三寸九分;十二月臨卦與八月觀卦,同是二陽四陰,則大呂、南呂同是四寸二分,正月泰卦與七月否卦,同是三陰三陽,則太簇、夷則同是四寸五分;二月大壯與六月遁卦同是二陰四陽,則夾鐘、林鐘同是四寸八分,三月卦與五月後卦,同是一陰五陽,則姑、洗蕤賓同是五寸一分,合四月乾之仲呂五寸四分,十月坤之應鐘三寸六分,只有七律,更無十二律。且同是三寸九分,何以知其為黃鐘為無射?耶同是四寸二分,何以知其為大呂為南呂耶?同是四寸五分,何以知其為太簇為夷則耶?同是四寸八分,何以知其為夾鐘為林鐘耶?同是五寸一分,何以知其為姑洗為蕤賓耶?豈律呂之長短,只佐紙上閑譚,無與於聲音之用耶?此等即村伶知其不可,而欲與蔡元定爭是非乎?
春山又以十二辟卦分晝夜之長短,晝十二卦,夜十二卦。建子晝復夜後,建丑晝臨夜遁,建寅晝泰夜否,建卯晝壯夜觀,建辰晝夜剝,建巳晝乾夜坤,建午晝夜復,建未晝遁夜臨,建申晝否夜泰,建酉晝觀夜壯,建戌晝剝夜後,建亥晝坤夜乾。以一晝為一時,晝夜繃定各六時,陽晝一時得九刻,陰晝一時得六刻,以為刻有長短,時無遷移也。夫晝夜之分,分於日之出入也。日行天上,在寅位為寅時,在卯位為卯時,在辰在巳在午在未在申在酉皆然。信如春山之說,將日遇陽晝而行遲,遇陰晝而行疾乎?抑行無遲疾,陽晝則在未亦可謂之午,陰晝則在午亦可謂之未乎?午者晝之中也,子者夜之中也。春山以寅至未六時為晝,申至丑六時為夜,則晝之中在辰巳之交,夜之中在戌亥之交,而午當桑榆之影,子當雞鳴之候矣。晝之上半下半,夜之上半下半,必相等也。值泰卦則上半二十七刻,下半一十八刻,值否卦則上半一十八刻,下半二十七刻,相去三分之一,果天行而如此,孰不驚駭乎?且日之短夜之長,極於子月子月,晝三十九刻,夜五十一刻,亥月晝三十六刻,夜五十四刻。日之永夜之短,極於午月,午月晝五十一刻,夜三十九刻,巳月晝五十四刻,夜三十六刻,是日之長至短至,無不倒置也。以卦畫定晝夜長短,必不可通矣。堯之建寅,於《堯典》見之,經文彰明,不比他書可以附會。於仲春曰日中,其為春分無疑也;於仲夏曰日永,其為長至無疑也;於仲秋曰宵中,其為秋分無疑也;於仲冬曰日短,其為南至無疑也。春山假妄之談,謂堯建丑,仲春是寅月,仲秋是申月,日中宵中非晝夜分,寅之辟卦為泰,申之辟卦為否,其陰陽分於上下也。仲夏是巳月,日永非夏至日長,巳之辟卦為乾,律管長也。仲冬是亥月,日短非冬至日短,亥之辟卦為坤,律管短也。舍明明可據之天象,附會漢儒所不敢附會者,亦心勞面術拙矣。鳥、火、虛、昴四星之昏見南方者,此是曆家測天要術,後來歲差皆驗於此。春山未嘗學曆,遂言為寅、申、巳、亥、月望所次之舍,彼妄言之,以為數千年之上,無人可以對會,不知明曆者,把算曆然。堯時春分日躔在昴,入於酉地,則星宿當午;夏至日躔在星,入於酉地,則房心當午;秋分日躔在房,入於酉地,則虛宿當午;冬至日躔在虛,入於酉地,則昴宿當午。《堯典》之分四仲,纖毫不爽。自堯至今,已退將五十度,分至之日躔既變,中星亦從而變。春分日在壁,昏之當午者為井矣;夏至日在參,昏之當午者為角矣;秋分日在翼,昏之當午者為斗矣;冬至日在箕,昏之當午者為室矣。是故有歲差而後見天地之變化,若萬古如斯,田僮街卒俱可談天矣。
春山謂寅、巳、申、亥之月,望夜觀月,實次鳥、火、虛、昴四星,故於《堯典》卯、午、酉、子月之中星,與之相符,不難改中星為月度,四仲為四孟,以譏歲差,不知堯時寅月望夜,日在奎,月離於角,未嘗次鳥也。巳月望夜,日在井月,離於斗,未嘗次火也。申月望夜,日在軫,月離於壁,未嘗次虛也。亥月望夜,日在箕,月離於參,未嘗次昴也。就如其言改中星為月,度四仲為四孟,亦無一合也。月令者,《呂氏春秋》十二紀之首,後人刪合為之。鄭氏云:「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故以為秦曆也。」以寅為歲首,觀其下文自明,不容更生別解,而春山妄為周公建子之書,其奈七十二候不可抹摋,則改置仲冬之候於孟春之下,季冬之候於仲春之下,次第改盡,遷就己意,以張公之帽,冒李公之首,至以春夏秋冬之月,解作星月之月日,在某宿為上弦,昏中為望,旦中為下弦,矯強不顧文理,未有甚於此者也。蓋中星以日躔為主,日在酉地某宿,則中星隔三宮而東,日在卯位某宿,則中星隔三宮而西。漢三統曆與秦曆相近。三統建寅,云正月中日在室十四度,二月節日在奎五度,三月節日在胃七度,四月節日在畢上二度,五月五日在井十六度,六月節日在柳九度,七月中日在翼十五度,八月中日在角十度,九月中日在房五度,十月節日在尾十度,大雪日在斗十二度,小寒日在婺女八度,此與秦曆無毫髮之異,豈三統亦建子乎?漢冬至日在牛初度,今冬至日在箕三度,日躔已退三十餘度,則中星亦退三十餘度矣。姑就春山之言,以周桓王三年甲子丑月算之,上弦日躔婺女二度,是時月距日九十度,應離於胃,望日躔婺女九度,是時月距日一百八十度,應離於張,下弦日躔虛五度,是時月距日二百七十度,應離於氐,則春山謂丑月上弦月在奎,望在井,下弦在斗者,無一合也。舉此一月餘,月可類推其謬矣。月每日平行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弦策七日三十八刻二十六分四十八秒,以平行乘弦策得九十八度六十九分六十八秒,故自上弦至望自望至下弦,月之行度,皆以九十八度零為準,是三宮有餘也。姑以孟春首條言之,營室至參不及三宮,參至尾五宮有餘,同一弦策,其行度安得相懸如此?亦舉此月以類餘月,春山之妄,直不滿明者之一笑也。
讀質疑二篇,吾兄經術,繭絲牛毛,用心如此,不僅當今無與絕塵,即在先儒亦豈易得?誠不意款學寡聞之夫,得相抵掌,聊述所聞以廣來意。
兄疑今之二十四氣以配周正,則相戾而不合,此二十四名者,古之所無,是也。蓋今之二十四氣,所以繃定七十二候,故每氣三候。然就而論之,自二至二分四立之外,十有六氣之名義固無殊於七十二候,是以比肩者而加乎其上也,不可明矣。左氏曰:「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使十六者與分至啟閉同列,則必書十六者之雲物矣,不應左氏獨遺之也,此古者無二十四名之一證也。即古之啟閉,亦隻以朔日為斷,不更於朔日之外,別有四立之名。何以明之?左氏《外傳》曰:「先時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弗震弗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按先時,注雲先立春日也,初吉,朔日也。自今至於初吉,自先時至於立春也,則初吉之為立春明矣。以上文農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廟言之,則是寅月之朔日,皆謂之立春也。若另有立春之日,則當言自今至於立春矣,不應竟以初吉言也。舉春而夏、秋、冬一例也。是時各國皆有私曆,其法不一:管子三卯三暑三寒之令,齊曆也;《呂氏春秋月令》,未行之秦曆也;《汲塚周書·時訓解》,魏曆也。雜然見於傳記,不知者遂以為周時所通行耳。
兄言周之分至未嘗係之以時,獨《大司樂》有冬日至、夏日至之名,而疑《周官》之為偽書,是也。偽《周官》者,先儒多有之。林孝存以為末世瀆亂不驗之書,何休以為六國陰謀之書?然未有得其左證明顯如兄所言者,即如《古文尚書》,人多疑其偽,吳草廬、歸震川駁之不遺餘力,然終鶻突定案。向講《尚書》至《湯誥》「凡我造邦,無從匪彝,無即舀淫,各守爾典,以承天休」,而見於《國語》「文武之教,凡我造國,無從匪彝,無即舀淫,各守爾典,以承天休」,始知其誤襲周制以為《湯誥》也。今因推日食於昭十七年六月,祝史請幣。季平子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伐鼓用幣,禮也,其餘則否。太史曰:「在此月也,日過分而未至三辰有災。」於是乎百官降物,君不舉,辟移時,樂奏鼓,祝用幣,史用辭,故《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此月朔之謂也。」當夏四月謂之孟夏,杜注《夏書》為逸書,《古文尚書·胤征》有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羲和屍厥官,罔聞知。」夫季秋,夏之九月也,而太史以之證夏四月之日食,可見《夏書》本文不同孔書、《左氏》而非偽也,則不能不致疑於古文矣。
此二證恨不使草廬、震川見之,兄之疑《周禮》者,亦恨不使林孝存、何休見之也。《春秋》失閏之論,弟有日食曆明之,俟晤時請正,此不更具也。
兵部主事,刑部主事,是宋世職名否?
按宋官制,六部自尚書以下,止有侍郎、郎中、員外郎三項。其有主事之名,與錄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皆吏也而非官,凡三省樞密皆有之,不特六部也。
元朝官制,有揚州知府、杭州知府等名否?
元官制,諸路設總管府,達魯花赤之下為總管,總管之下為同知、治中、判官,散府則達魯花赤之下置知府或府尹。揚州、杭州皆為上路,則有總管而無知府,今紹興、杭州多有總管廟,皆是昔守郡者之生祠也。若於二府稱知府,則是後人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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