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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梨洲文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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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記類 黃梨洲文集
卷三 書類
作者:黃宗羲 明末清初
卷四 碑誌類

卷三·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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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示劉子質疑,弟衰遲失學,望先師之門牆而不得,又何足以知其微意之所在?則自疑之不暇,而能解老兄之疑?雖然,昔人云:「小疑則小悟,大疑則大悟,不疑則不悟。」老兄之疑,固將以求其深信也。彼泛然而輕信之者,非能信也,乃是不能疑也。

異日者,接先師之傳,方於老兄是賴,弟亦焉敢不以所聞者相質乎?觀質疑中所言雖廣,然其大指,則主張陽明先生「無善無惡心之體,有善有惡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四句,而疑先師意為心之所存,未為得也。弟推尋其故,由老兄未達陽明始終宗旨所在,因而疑先師之言。若徒執此四句,則先當疑陽明之言,自相出入,而後其疑可及於先師也。

夫此四句,無論與《大學》本文不合,而先與致良知宗旨不合。其與《大學》本文不合者,知善知惡,而後為善去惡,是為善去惡之工夫,在知善知惡,則《大學》當云格物在致知矣。若《大學》非倒句,則是先為善去惡,而後求知夫善惡也,豈可通乎?然此在文義之間,猶可無論也。陽明提致良知為宗,一洗俗學之弊,可謂不遺餘力矣。若必守此四句為教法,則是以知覺為良知,推行為致知,從其心之所發,驗其孰為善孰為惡,而後善者從而達之,惡者從而塞之,則方寸之間,已不勝其憧憧之往來矣。夫良知之體,剛健中正純粹精者也。今所發之意,不能有善而無惡,則此知尚未光明,不可謂良也,何所藉以為為善去惡之本乎?豈動者一心,知者又一心,不妨並行乎?考亭晚年自悔云:向來講究思索,直以心為已發而止,以察識端倪為格物致知實下手處,以故闕卻平日涵養一段工夫,至於發言處事,輕揚飛躁,無復聖賢雍容深厚氣象,所見一差,其病一至於此,不可以不審也。今以意之動處,從而加功,有以異於考亭之所云乎?吾不意陽明開千聖之絕學,而究竟蹈考亭之所已悔也?四句之弊,不言可知,故陽明曰:「良知是未發之中」,則已明言意是未發,第習熟於意者心之所發之舊詁,未曾道破耳。不然,意既動,而有善有惡已發者也,則知亦是已發,如之何知獨未發?此一時也,意則已發,知則未發,無乃錯雜,將安所施功乎?

龍溪亦知此四句非師門教人定本,故以「四無」之說救之。陽明不言「四無」之非,而堅主四句,蓋亦自知於致良知宗旨,不能盡合也。然則先師意為心之所存,與陽明良知是未發之中,其宗旨正相印合也。

老兄所謂各標宗旨,究竟打迸一路,在此處耳。若謂先師不言意為心之所存,慎獨之旨,端的無弊。不知一為心之所發,則必於發處用功,有善有惡,便已不獨,總做得十分完美,祇屬枝葉一邊,原憲之不行克伐怨欲,告子之義襲,皆可謂之慎獨矣。故欲全陽明宗旨,非先師之言意不可。如以陽明之四句,定陽明之宗旨,則反失之矣。然先師此言,固不專為陽明而發也。從來儒者之得失,此是一大節目,無人說到此處,老兄之疑,真善讀書者也。

透此一關,則其餘儒者之言,真假不難立辨耳。《中庸》言致中和,考亭以存養為致中,省察為致和,雖中和兼致,而未免分動靜為兩截,至工夫有二用。其後王龍溪從日用倫物之感應,以致其明察,歐陽南野以感應變化為良知,則是致和而不致中,聶雙江、羅念庵之歸寂守靜,則是致中而不致和。諸儒之言,無不曰前後內外,渾然一體然。或攝感以歸寂,或緣寂以起感,終是有所偏倚,則以意者心之所發一言為祟。致中者以意為不足憑,而越過乎意;致和者以動為意之本然,而逐乎意;中和兼致者,有前乎意之工夫,有後乎意之工夫。而意攔截其間,使早知意為心之所存,則操功祇有一意,破除攔截,方可言前後內外渾然一體也。願老兄於此用力,知先師此言,導濂洛血路者也。其餘文義之異同,凍解霧散,尚俟弟爝火之喋喋哉!

比往來南北,頗承友朋推一日之長,問道於盲。竊歎夫百餘年以來之為學者,往往言心言性,而茫乎不得其解也。命與仁,夫子之所罕言也;性與天道,子貢之所未得聞也。性命之理,著之《易傳》,未嘗數以語人。其答問士也,則曰「行己有恥」;其為學,則曰「好古敏求」;其與門弟子言,舉堯、舜相傳。所謂危微精一之說,一切不道,而但曰:「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嗚呼!聖人之所以為學者,何其平易而可循也,故曰:「下學而上達。」顏子之幾乎聖也,猶曰:「博我以文。」其告哀公也,明善之功,先之以博學。自曾子而下,篤實無若子夏,而其言仁也,則曰:「博學而篤誌,切問而近思。」今之君子則不然,聚賓客門人之學者數十百人,「譬諸草木,區以別矣」,而一皆與之言心言性,舍多學而識,以求一貫之方,置四海之困窮不言,而終日講危微精一之說,是必其道之高於夫子,而其門弟子之賢於子貢,祧東魯而直接二帝之心傳者也。我弗敢知也。《孟子》一書,言心言性,亦諄諄矣,乃至萬章、公孫醜、陳代、陳臻、周霄、彭更之所問,與孟子之所答者,常在乎出處、去就、辭受、取與之間。以伊尹之元聖,堯、舜其君其民之盛德大功,而其本乃在乎千駟一介之不視不取。伯夷、伊尹之不同於孔子也,而其同者,則以「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是故性也,命也,天也,夫子之所罕言,而今之君子之所恒言也;出處、去就、辭受、取與之辨,孔子、孟子之所恒言,而今之君子所罕言也。謂忠與清之未至於仁,而不知不忠與清而可以言仁者,未之有也;謂不忮不求之不足以盡道,而不知終身於忮且求而可以言道者,未之有也。我弗敢知也。愚所謂聖人之道者如之何?曰「博學於文」,曰「行己有恥」。自一身以至於天下國家,皆學之事也;自子臣弟友以至出入、往來、辭受、取與之間,皆有恥之事也。恥之於人大矣!不恥惡衣惡食,而恥匹夫匹婦之不被其澤,故曰:「萬物皆備於我矣,反身而誠。」嗚呼!士而不先言恥,則為無本之人;非好古而多聞,則為空虛之學。以無本之人,而講空虛之學,吾見其日從事於聖人而去之彌遠也。雖然,非愚之所敢言也,且以區區之見,私諸同志而求起予。

丙午奉教函丈以來,不相聞問,蓋十有一年矣。老兄病如故時,而弟流離遷播,即有病亦不能安居也,況得專心於學問乎?唯先師之及門,凋謝將盡,存者既少,知其學者尤少,弟所屬望者,惲仲昇與兄兩人而已,此真絕續之會也。

今歲因緣得至貴地,竊謂得拜床下,劇譚數日夜,以破索居之惑。而事與願違,尚在有待,幸從令子敬之得見《性解》諸篇,皆發其自得之言,絕無倚傍,絕無瞻顧,可謂理學中之別傳矣!弟尋繹再三,其心之所安者,不以其異於先儒,而隨聲為一哄之辯;其心之所不安者,亦不敢苟為附和也。

老兄云:「人性無不善,於擴充盡才後見之,如五穀之性,不藝植,不耘耔,何以知其種之美?」惻隱之心,仁之端也,雖然,未可以為善也。從而繼之,有惻隱隨有羞惡有辭讓有是非之心焉。且無念非惻隱,無念非羞惡、辭讓、是非,而時出靡窮焉,斯善矣。夫性之為善,合下如是,到底如是,擴充盡才,而非有所增也,即不加擴充盡才,而非有所減也。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到得牿亡之後,石火電光,未嘗不露,才見其善,確不可移,故孟子以孺子入井呼爾蹴爾明之,正為是也。若必擴充盡才,始見其善,不擴充盡才,未可為善,焉知不是荀子之性惡,全憑矯揉之力,而後至於善乎?老兄雖言惟其為善而無不能,此以知其性之無不善也。然亦可曰惟其為不善而無不能,此以知其性之有不善也。是老兄之言性善,反得半而失半矣。

老兄云:「周子無欲之教,不禪而禪,吾儒隻言寡欲耳。人心本無所謂天理,天理正從人欲中見,人欲恰好處,即天理也,向無人欲,則亦無天理之可言矣。」老兄此言,從先師道心即人心之本心,義理之性即氣質之本性,離氣質無所謂性而來,然以之言氣質言人心則可,以之言人欲則不可。氣質人心,是渾然流行之體,公共之物也。人欲是落在方所,一人之私也。天理、人欲,正是相反,此盈則彼絀,彼盈則此絀,故寡之又寡,至於無欲,而後純乎天理。若人心氣質,惡可言寡耶?棖也欲,焉得剛,子言之謂何?無欲故靜。孔安國注《論語》「仁者靜」句,不自濂溪始也。以此而禪濂溪,濂溪不受也。必從人欲恰好處求天理,則終身擾擾不出世情,所見為天理者,恐是人欲之改頭換面耳。

大抵老兄不喜言未發,故於宋儒所言近於未發者,一切抹去,以為禪障,獨於居敬存養,不黜為非。夫既離卻未發,而為居敬存養,則所從事者,當在發用處矣,於本源全體,不加涵養之功也。老兄與伯繩書,引朱子「初由察識端倪入,久之無所得,終歸涵養一路」,以證察識端倪之非,弟細觀之,老兄之居敬存養,正是朱子之察識端倪也,無乃自相矛盾乎?則知未發中和之體,不可謂之禪,而老兄之一切從事為立腳者,反是佛家作用見性之旨也。老兄之學,可謂安且成矣。弟之所言,未必有當然,以同門之誼,稍呈管見,當不與隨聲者一例拒之也。

萬充宗傳諭,以《高旦中誌銘》中有兩語,欲弟易之,稍就圓融。其一謂旦中之醫行世,未必純以其術;其一謂身名就剝之句。弟文不足傳世,亦何難遷就其說?但念杲堂、介眉方以古文起浙河,芟除黃茅白葦之習,此等處未嘗熟講,將來為名文之累不少,故略言之,蓋不因鄙文也。

夫銘者,史之類也。史有褒貶,銘則應其子孫之請,不主褒貶。而其人行應銘法則銘之,其人行不應銘法則不銘,是亦褒貶寓於其間。後世不能概拒所請,銘法既亡,猶幸一二大人先生一掌以堙江河之下。言有裁量,毀譽不淆。如昌黎銘王適,言其謾婦翁;銘李虛中、衛之玄、李於,言其燒丹致死。雖至善若柳子厚,亦言其少年勇於為人,不自貴重。豈不欲為之諱哉?以為不若是,則其人之生平不見也;其人之生平不見,則吾之所銘者亦不知誰何氏也,將焉用之?大凡古文傳世,主於載道,而不在區區之工拙。故賢子孫之欲不死其親者,一則曰宜得直而不華者,銘傳於後。再則曰某言可信,以銘屬之。苟欲誣其親而已,又何取直與信哉?亦以誣則不可傳,傳亦非其親矣。是皆不可為道。

今夫旦中之醫,弟與晦木標榜而起。貴邑中不乏肩背相望,第旦中多一番議論緣飾耳。若曰其術足以蓋世而躋之和、扁,不應貴邑中擾擾多和、扁也。曩者,旦中亦曾以高下見質,弟應之曰:「以秀才等第之,君差可三等。」旦中欲稍軒之,弟未之許也。生前之論如此,死後而忽更之,不特欺世人,且欺旦中矣。說者必欲高抬其術,非為旦中也,學旦中之醫,旦中死,起而代之。下旦中之品,則代者之品,亦與之俱下。故不得不爭其鬻術之媒,是利旦中之死也。弟焉得膏唇販舌,媚死及生,周旋其刻薄之心乎?且銘中之意,不欲置旦中於醫人之列,其待之貴重,亦已至矣。如說者之言,乃所以薄待旦中也。至於身名就剝之言,更之尤不可解。古人立德、立功、立言三者,旦中有一於是乎?自有宇宙,不少賢達勝士,當時為人宗物望所歸者,高岸深谷忽然湮滅。是身後之名生前著聞者,尚不可必,況欲以一藝見長而未得者乎?弟即全無心肝,謂旦中德如曾、史,功如禹、稷,言如遷、固,有肯信之者乎?是於旦中無秋毫之益也。惟是旦中生平之志,不安於九品之下中,故銘言日短心長,身名就剝,所以哀之者至矣。不觀歐公之銘張堯夫乎?其有莫施,其為不伐,充而不光,遂以昧滅,後孰知也?堯夫為歐公好友,哀之至故言之切也。

今日古文一道,幾於墜地。所幸浙河以東二三君子,得其正路而由之。豈宜復徇流俗,依違其說!弟欲杲堂、介眉,是是非非,一以古人為法,寧不喜於今人,毋貽議於後人耳。若鄙文不滿高氏子弟之意,則如范家神刻,其子擅自增損,尹氏銘文,其家別為墓表。在歐公且不免,而況於弟乎?此不足道也。

伏蒙以修志見召,草堂猿鳥,沾被光榮,某獨何心,不思報稱?然而不敢冒昧者,則亦有故。

蓋文章之道,臺閣山林,其體闊絕。臺閣之文,撥劚治本,縆恒幅道義。非山龍黼黻,不以設色,非王霸損益,不以措辭,而卒歸於和平神聽,不為矯激。山林之文,流連光景,雕鏤酸苦。其色不出於退紅沈綠,其辭不離於歎老嗟卑,而高張絕弦,不識忌諱。故使臺閣者而與山林之事,萬石之鍾,不為細響,與韋布里閭憔悴專一之士,較其毫釐分寸,必有不合者矣。使山林者而與臺閣之事,蚓竅蠅鳴,豈諧韶獲?脫粟寒漿,不登鼎鼐。蓋典章文物,禮樂刑政,小致不能殫,孤懷不能述也。某巖下鄙人,少逢患難,長藐流離,遂抱幽憂之疾,與世相棄,牧雞圈豕,自安賤貧。時於農瑣餘隙,竊弄紙筆,戚話鄰談,無關大道。不料好事者標以能文之目,使之記生卒,飾吊賀。根孤伎薄,髮露醜老,然終不敢自與於當世作者之列。蓋歌虞頌魯,潤色鴻業,自是名公巨卿之事,而欲以壹鬱之懷,枯槁之容,規其百一,豈不虞有畫虎之敗哉?今夫越郡之志,地逾千里,時將百年,所謂臺閣之文也。既有明府名公巨卿以為之主,當世之詞人才子,孰不欲附名末簡,分榮後祀,而猥蒙召役,枯楊寒炭,亦起煙華,便當祗奉恩命,自比幕下。反覆思之,終於不可。某聞梓人之造室也,大匠中處,眾工環立向之,大匠右顧曰斧,則執斧者奔而右,左指曰鋸,則執鋸者趨而左,其不勝任者,怒而退之。某自視不知斧鋸安在,明府右顧,則某將空手而奔左,明府左指,則某將空手而趨右,又何待環立而知其不勝任哉?小儒山林之手,其無當於臺閣也明矣。使其退之於既怒之後,何如退之於未怒之前耶?伏望明府哀其弗及,收回成命,謹以召啟再拜上繳。本欲泥首郡朝,謝此知遇,而先王之制,士不傳贄為臣,則不見於王公。某區區守禮,不敢隕越,亦知明府之所責者,不以流俗也。不勝感荷屏營之情。

蒙明府以志事見委,其不敢當者,已見於前書。但前書以某而言之也,今以事而言之,亦有所甚難。從來稱誌之善者,楊升庵之四川,趙浚穀之平涼為最,其餘不過苟且充賦。將操筆者之非其人耶?抑不名一手而取才猥雜耶?或以體格一定,無所見長而忽之耶?不然,則見聞固陋,所謂考索者,別是一家之學耶,更不然,則鄉邦之恩怨是非,無人肯任之耶?嗟乎!蓋皆有之矣。是故公志每不如私志。宋景濂之《浦陽人物記》,文章爾雅,程敏政之《新安文獻志》,考核精詳。其他如《襄陽耆舊》、《荊楚歲時》、《吳地》、《華陽》,不可枚舉,以其無五者之累也。明府固今之升庵、浚穀也。然而所委之人,寧必其無五者之累乎?

今謂舊志不煩更張,只續此數十年以來之事,似矣。某讀明府之例,為類十八,則八縣皆當稟此規範,方可合為一書。今各縣舊志,分類不同,或多或寡,若復因仍,則是可分而不可合也。一代有一代之制作,革命之際,每多忌諱隱語闌入,豈可不慎?是又不得不改者也。某讀諸家文集及於雜史,間或考之正史,則多同異,考之志乘,則多錯謬。以志乘之手,未必如作史者之出自名家也,其相去遠矣。今若見其謬誤遺漏,而一一聽之,恐既經纂修之後,則明眼所照,遺議不專在前人矣。吳縝糾繆於《唐書》,許浩闡幽於《元史》,在史且然,而況於志乎?此舊志之所當論者也。

志與史例,其不同者,史則美惡俱載,以示褒貶;志則存美而去惡,有褒而無貶。然其所去,是亦貶之之例也。越中數十年來,人物炳然在人耳目者,可屈指而畢。一時富貴,為鄉里小兒所諮嗟豔慕者,其姓氏已為狐貉啖盡。今若以子孫姻婭之故,探之狐貉口中而復留之,雖罄會稽之竹箭,剡溪之古藤,有所不足矣。其間亦有高位久宦,干涉國史者,而或為公論所排,清議所譏,此正當去之以明貶者。試出其家傳讀之,莫不各有一篇妝點文字,老成凋謝,二三措大。其耳目見聞有限,試有人與之分別源流,證明實錄。彼在甕天者,反以為一人之愛憎,斯時也,起而抗言爭執,則叢為怨府,何苦而嘗身於市虎乎?若骫骳將順,不特為明府之謀不忠,而魯衛之士,有以薄其心胸矣,此續筆之所當論者也。語有之,量而後入,毋入而後量。某竊於今量之,故曰難也。伏惟上裁。

頃見萬貞一、鄭禹梅,以某年滿六十,徵文相寵。某不勝愕然,如昏沉夢中,忽然搖醒,記憶此身,方才痛哭。某十七失父,斯時先忠端公年祇四十三耳,某亦何忍自比先公?而以四十三年私為己有,乃不意頑鈍歲月,遂贏先公之十七,某之贏一年,是先公之縮一年也。何痛如之?人子之壽其父母,大約在六十以後,最蚤則五十耳。某不得遇先公之五十,申其一日之愛,又何敢自有其五十六十乎?先公就逮之日,題詩驛壁云:「中官弟侄皆遺蔭,孤孽何曾敢有兒?」齒髮易銷,斯哀難滅,是馬醫夏畦皆得為壽,惟某有所不可也。即使假先生長者之寵靈,然難乎其為立言也。自最生平,無一善狀,仇刃冤贓,鉤黨飛章,圍城獄戶,柳車變姓,積屍蹀血,虎穴鯨波,數十年野葛之味,豈止一尺?蓋獨有危苦可書耳!夫文章之傳世,以其信也。弇洲太函,陳言套括,移前掇後,不論何人可以通用,鼓其矯誣之言,蕩我穢疾,是不信也。不然而憐其顛覆,拾之以當歌哭,將無憂能傷人,不復永年。某以頑鈍而忘之者,先生長者以描畫而醒之,所以促其餘生也,又為所不忍矣。某展轉不得其說,在某之不宜壽如此,在作者之難於為壽又如此。昔念庵先生六十,有書謝祝,某引例而為之,非敢自許,亦曰念庵且然,而況於某乎?苟其不然,是念庵之罪人也。

吾兄與國雯書見及,言都下諸公,欲以不肖姓名塵之薦牘。葉掞庵先生且於經筵御前面奏,其後掞庵移文吏部,吾兄力止。始聞之而駭,已喟然而歎,且喜兄之知我也。

某幼離黨禍,廢書者五年。二十一歲,始學為科舉,思欲以章句揚於當時,委棄方幅典誥之書而不視。年近四十,暮逢喪亂,負母流離,退棲陋室,與百姓雜處,又焉得有奇聞異見,下逮於農瑣哉?是空疏不學,未有甚於某者也。今朝廷命舉博學宏儒,以備顧問。此為何等?謂之博學,吾意臨平石鼓,青州墓刻,有一事之不知,即其罪矣;謂之宏儒,慎、墨得進其談,惠、鄧敢竄其察,即其罪矣。故非萬人之英,不能居此至美之名也。即以前代博學宏辭科而論,以真德秀處之,尚曰宏而不博;以留元剛處之,尚曰博而不宏。王應麟欲舉是科,乃於制度典故,考索殆遍,今之《玉海》,其稿本也,見成《玉海》,某尚未一過,況《玉海》所本,館閣萬卷,纂要鉤玄,取諸胸懷乎?乃如之人而欲當是選,是引裏母田婦而坐之於平王之孫衛侯之妻之列也。胡能不駭?從來士之求知者多矣,往往覿面而無所遇合。以昌黎之賢,光範門下,三上書而不報,故投行卷,展坐席者,非危苦之詞不道,非誇大之論不陳,揖洗割肉,破琴持帚,穿屨而行雪中,百方以搏巨公一日之知,然且有得有不得。某於掞庵,未嘗有一面之雅,尺素之通。前歲觀海於海鹽,遇彭駿孫言掞庵使之問學。去歲正月,讀所贈董在中詩,其間稱許過當,今又云云,其何以得此於掞庵哉?夫掞庵之留心人物如此,向若得道繃藝襮之士而與之,則可以為天下賀矣,無如某僅一愆餱之細民也。孤負掞庵,此某之所以歎也。某年近七十,不學而衰,稍涉人事,便如行霧露中。老母年登九十,子婦死喪略盡。家近山海,兵聲不時撼動,塵起鏑鳴,則扶持遁命。二十年以來,不敢妄渡錢塘,渡亦不敢一月留也。母子相依,以延漏刻。若復使之待詔金馬,魏野所謂斷送老頭皮也。

嗟乎!人之相知貴相知心。王陽在位,貢禹彈冠,戴逵逃吳,張玄止召,古人或出或處,未嘗不藉友朋之力。不然,則山、嵇、魏、謝,徒以富貴為市耳,非兄知我,何以有是乎?掞庵先生處,意欲通書,然草野而通書朝貴,非分所宜。陳履常云:「公他日成功謝事,幅巾東歸,某當御款段,乘下澤,候公於上東門外」,此其例也。

此四月所寄書也。其後見掌院魏庸齋先生與許海昌書云,黃先生學貫天人,諸公物色之者頗眾,因其年高,未敢輕動泉石。蕭介石先生往見李鄴園製台,泛論其中人物,制台云,初意欲舉黃先生,渠母老不可出,故不強之。某於諸公,皆未嘗一面,而見知如此,所謂君子愛人以德也。附記於此,以誌感激。

問:長水注《楞嚴》「九變三疊」,所謂進動算位,一橫二豎一豎二橫者,未知其義;又徐嶽所謂橫板為九道五道,及豎以為柱為位者,與長水橫豎進動都相合否?幸為剖析源流詳明示之。

楞嚴經》曰:「四數必明,與世相涉,三四四三,宛轉十二,流變三疊,一十百千,總括始終,六根之中,各各功德,有千二百。」疏云:「三變之義,古今多解。今所解者,不加別法,以變其義,隻將今文過現未來,進動算位,便成千二百功德。如第一位三世四方,宛轉十二,便成一疊。算位即是一橫二豎,已成過去。第二即變過去一世,以為現在,進動算位,一豎二橫,成百二十,為第二疊。又即變現在世,以為未來,進動算位一橫二豎,成一千二百,為第三疊。能變之法,既唯三世,所變之法,亦止千二百,故無增減。」

徐嶽《數術記遺》:「太乙算,太乙之行去來九道,刻橫板為九道。豎以為柱,柱上一珠,數從下始。故曰去來九道也。兩儀算,天氣下通,地稟四時,刻橫板為五道豎為位。一位兩珠,色青上珠,色黃下珠。其青珠自上而下,第一刻主五,第二刻主六,第三刻主七,第四刻主八,第五刻主九;其黃珠自下而上,第一刻主一,第二刻主二,第三刻主三,第四刻主四而已。故曰天氣下通地稟四時也。」

按徐嶽所云,算器也,長水所云,算法也。雖橫豎之言相同,其義不相干涉。今之算器,橫不列道其數分於珠。徐嶽之算器,珠一而已,其數分於道。太乙算橫為九道,其珠自下而上,曆一道為一算,兩儀算橫為五道,自下而上者,一道為一算,自上而下者,始於五,終於九。黃青二珠,交相代也。算九則窮,又移一柱,與今器迥別。長水之算,隻用今器。其所謂橫豎者,分別算位。本位是豎,進一位即是橫;本位是橫,進一位即是豎。非如徐嶽之實有橫豎也。《乾坤鑿度》曰:「臥算為年,立算為日。」臥算者,長水之所謂橫也。立算者,長水之所謂豎也。第一疊三世四方,乘之得十二。若依算家乘法,則第二疊當得一百四十四,第三疊當得二萬七百三十六。今不然者,則經文流變,以第一疊為準,第二疊變一為十,變十為百,第三疊變十為百,變百為千而已。故曰變,不曰乘也。

(見書102頁有圖)

《漢志》曰:「黃鍾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鍾、南呂皆以正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他律為役者,同心一統之義也,非黃鍾而它律,雖當其月自宮者,則其應和之律,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黃鍾至家諱,無與並也。」

問:朱子著此條在變律下,蔡元定著此條在八十四聲圖下,有異同否?

十二律旋相為宮,其下所應之聲,即謂之役。凡受役者其律必短於主律(主律即為宮之律也)。黃鍾長九寸,長之至也。故當其為宮之時,所應六律,皆短於黃鍾,故用正聲而不用半聲。及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六者為宮之時,七聲不備,則黃鍾不得不受役。而黃鍾實長於諸律,故不得不有變律。變律又長,故不得不用變律之半,所謂不與他律為役也?朱子著在變律者,以明律不得不變之故。蔡元定著在八十四聲者,以明十一月黃鍾宮下無他律之聲,其義一也然。班孟堅之意則不然,黃鍾正律雖長,其半律甚短,則蕤賓以下,獨不可用乎?安見黃鍾之不為他律役也?蓋十二律之實其零分皆偶,獨黃鍾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奇。半之則八萬八千五百七十三餘一。餘一不可半也,是黃鍾有正聲而無半聲。既無半聲可用,此黃鍾之不役於他律也。若止以管長不受役為言,於義有所未盡矣。

問:空積忽微。

蔡元定謂黃鍾為宮,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鍾而下,則有半聲;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蓋以半聲變律,奇零不齊,便謂之忽微也。然亦非班氏之意。所謂空積者,空圍所容之積實也。管長一分,圍容九分,故每寸八十一分。班氏謂黃鍾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鍾、南呂無有忽微。蓋班氏十二宮,止五聲。而去變宮變徵。黃鍾長九寸,積七百二十九分(《新書》積八百一十分。蓋分九為十,其實一也)。太簇長八寸,積六百四十八分。姑洗長七寸一分,積五百七十六分。林鍾長六寸,積四百八十六分。南呂長五寸三分,積四百三十二分。故空積無忽微也,至應鍾長四寸六分六厘,其四寸六分之積三百七十八分。其六厘之積,便奇零而為忽微矣。以下皆然,故他律為宮,皆有忽微也。若加二變為七聲,則黃鍾之用及,於應鍾、蕤賓。雖黃鍾為宮,其空積亦未嘗無忽微也。蔡氏未之審,而妄引班氏以證己說,非也。

問:《史記》生鍾術曰:「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一,凡得九寸,命曰黃鍾之宮,故曰音。始於宮,窮於角數;始於一,終於十;成於三氣,始於冬至,周而復生。」

按《索隱》以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為數,錯。邢雲路云,即是上文聲律數,大族八寸為商,姑洗七寸為羽,林鍾六寸為角,南呂五寸為徵,黃鍾九寸為宮,其曰宮五徵九,誤字也。愚意以為羽一徵二角三商四宮五者,其大小之序,而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者,其相生之序也。角宜生徵五,徵宜生宮九,雲路謂誤字者是也。置一而九三之者,置子一而三之為丑,再三之為卯二十七。如是者九,為酉之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乃寸法也。實者,十二律之實(在《新書》第四),滿十法得一寸,黃鍾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凡為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者九,故得九寸。他律不滿寸法之實,則以分法厘法毫法絲法收之。

問:上下相生以仲呂,謂變律耶?正律耶?

《通典》:相生為十二變律,變律又為十二半律,合之於正,凡四十八聲也。蔡氏以旋宮至仲呂而止。仲呂之七聲既備,則其下無所用,故變律止於應鍾。雖曰,應鍾之實,以三分之,又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就蔡氏自立之法言之,其實應鍾以下皆有變律也。

問:五聲二變,與變律先後次序。

蔡氏五聲二變次變律之後,朱子則先七聲而後變律。愚意以變即正之參差不齊者,正變一時俱有,非借變以通正之窮,若變律居七聲之後,非自然之法象矣。

問:《新書》曰律當變者有六,置一而六三之,得七百二十九。

置一而六三之者,置子一而三之為丑,又三之為寅九,如是以至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其為三之者凡六。此史遷置一而九三之之例。變聲章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亦同也。其言律當變者有六,故三之凡六,則未必然。蓋蔡氏之用變律雖止於六,其實變律有十二也。然置一六三之法亦所不必。仍照正律之法,四其實以生黃鍾變律。倍其實以生林鍾乃為當耳。

問:應鍾變律之實九萬二千五十六,何以又云六千七百一十萬八千八百六十四也?

未曾以七百二十九歸之,則為下數。置下數以七百二十九為一,算則得上數也。所餘四十為小分。問:變律。

變聲之說,見於《國語》。變律則京房以仲呂生執始,演為六十律,公孫崇則上役黃鍾。其說皆未甚協,惟杜佑為當。然杜佑之變十二,蔡元定之變六,變律之中,又有二說也。其實古之旋宮,止於五聲。自夷則而下為宮者,即用正律之半。禮運之疏,更無變律。

鹿門八家之選,其旨大略本之荊川、道思。然其圈點勾抹多不得要領,故有腠理脈絡處不標出,而圈點漫施之字句之間者,與世俗差強不遠。至其批評謬處,姑舉一二。

如昌黎《張中丞傳後序》云「不載雷萬春事首尾,與南霽雲乞救賀蘭兩不相蒙」,而鹿門以為雷萬春疑當作南霽雲。若乞救之事照應此句以補李翰之不載,則非矣。《曹成王碑》,以其穿鑿生割為昌黎之務去陳言,豈昌黎之文從字順者,猶有陳言之未去乎?蓋不知昌黎之所謂陳言者,庸俗之議論也,豈在字句哉!《羅池廟碑》,謂其不載柳州德政,載其死而為神一節似狎而少莊。按碑中所載民業有經以下,德政可謂至矣!豈必如俗文之件係毛舉,然後謂之莊耶?《孔司勳志》,前夫人從葬舅姑兆次,卜人曰今茲歲未可以祔,從卜人言不祔。鹿門云:按附誌前夫人所以不及祔葬舅姑兆次之故,而不詳與司勳合葬處,不可曉。誌言前夫人已祔葬舅姑兆次,今欲遷葬與司勳合而卜人不可,故不合葬,本自明曉,不知鹿門如何讀也。《孟貞曜志》,愈走位哭,且召張籍會哭,諸嘗與往來者咸來哭吊韓氏,按《檀弓》,伯高之赴,孔子曰:「夫由,賜也見我,吾哭諸賜氏」,遂命子貢為之主。故東野之喪,昌黎立位於家,其嘗與往來者哭吊於韓氏也。鹿門云韓氏不知何人,豈不知此禮耶?柳州貶後諸書,鹿門謂蘇子瞻安置海外時詩文殊自曠達,蓋由子瞻深悟禪宗,故獨超脫,較子厚相隔數倍。蓋子瞻之謫,為奸邪所忌,而子厚之謫,人且目之為奸邪。心事不白,出語淒愴,其所處與子瞻異也。若論禪宗,子厚未必讓於子瞻耳。《與顧十郎》,書子厚為顧少連所取士,十郎乃少連子也。於座主之門,故稱門生。書中顯贈榮諡,揚於天官,敷於天下。已明言少連之死。而鹿門云其書似非對座主之言,是尚疑十郎為座主也。歐公謂正統有時而絕,此是確論。鹿門特以為統之在天下未嘗絕也。如此必增多少附會,正統之說,所以愈不明也。鹿門謂江鄰幾文不傳,當非其文之至者,而歐陽公序之,隻道其故舊凋落之意,隱然可見。按序中言其學問通博,文辭雅正深粹,而論議多所發明,詩尤清澹閑肆可喜,許之亦云至矣。如尹師魯之文,歐公隻稱簡而有法,亦可云非其文之至者乎?薛簡肅初舉進士為州第一,讓其里人王嚴而居其次。鹿門云,宋制舉進士何以得讓?宋制解試雖有主文考校,然尚有鄉舉裏選之意,故得自相推讓。凡舉子皆謂之進士,其中殿試者謂之及第出身。鹿門不知宋制,而以今制賜進士者當之,故有此疑。《蘇子美志》,其妻於文集則曰:吾夫屈於生猶可伸於死;於葬則曰:吾夫屈於人間猶可伸於地下。皆有著落,句同而意異。鹿門云,迭此二句,歐公稚筆而少遒處,不如仍前二句,且綴之曰,死而非歐君者銘其墓,則無以慰其生之交也。信如此,則俗筆套語矣。《張穀墓表》,歷官河南主簿、蘇州觀察推官、開封府士曹參軍,遷著作佐郎、知陽武縣、通判眉州,累遷屯田員外郎,復知陽武縣。鹿門云,宋制,以觀察推官徙參軍,而知陽武縣,又以通判眉州入為員外郎,而復知陽武,可見當時重令職如此。按宋制,未改京朝官,謂之縣令。已改京朝官,方謂之知某縣。張穀初知陽武,其京朝官是著作佐郎。再知陽武,其京朝官是屯田員外郎。知縣雖同,而京朝官之崇卑則異。俱未嘗入朝也。鹿門不明宋制耳。《孫之翰志》,初舉進士,天聖五年,得同學究出身,八年再舉進士及第。鹿門云,宋舉進士者再。按之翰初舉進士不及第,再舉方得及第,未嘗再也。學究出身,非進士之第耳。《荊公伯夷論》,以不食周粟為誣,識力非流俗可及。鹿門云,論伯夷處,未是千年隻眼。彼之雷同子長者,豈皆隻眼乎?至其去取之間,大文當入小文可去者,尚不勝數也。

觀荊川與鹿門論文書,底蘊已自和盤托出,而鹿門一生僅得其轉折波瀾而已。所謂精神不可磨滅者,未之有得。緣鹿門但學文章,於經史之功甚疏,故隻小小結果其批評又何足道乎?不知者遂與荊州道思並稱,非其本色矣。

宋景濂作《孔子生卒歲月辨》,其生主《公羊》、《穀梁》氏,在襄公二十一年己酉十月庚子,即今十月二十一日也。其卒主《左氏》,在哀公十六年壬戌四月乙丑,即今四月十八日也。以為三家去孔子甚近,漢以後之儒無征焉。言甚核而辨,然以某考之,則又不能無疑者。

《左氏》哀公十有六年夏四月己丑孔丘卒,此出於門弟子所書,歲月無可復疑矣。由是而上推至襄公二十二年庚戌,為七十三歲。孔子之年七十三,不特見於《史記》,《家語》之終記曰:「寢疾七日而終,時年七十三矣」,杜預《左注》亦云七十三,《孔子家譜》、《祖庭記》無不皆然。使七十三之年而信,則孔子之生年,其在庚戌亦可無疑也。《公》、《穀》二家之說,豈能盡抹諸家乎?《公》、《穀》之謂二十一年者,安知非周靈王二十一年誤書為襄乎?蓋襄二十二年,即周靈王之二十一年也。至於生之月日,《左傳》無文,穀梁氏則書冬十月庚子孔子生,公羊氏則書十有一月庚子孔子生。陸德明釋《公羊》云,庚子孔子生。《傳》文上有十月庚辰,此亦十月也,一本作十一月庚子,又本無此句。蓋經文庚辰朔,則庚子在二十一日。若十一月則己酉朔,其距庚子五十有二日,十一月無庚子,則知有此句者之為誤本也。某以曆法推之,襄二十一年,中積六十六萬九千一百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冬至四十七日五二四,閏餘二十五日七三四六。其年有閏,故子月甲寅朔,丑月甲申朔,寅月癸丑朔,卯月癸未朔,辰月壬子朔,巳月壬午朔,午月辛亥朔,未月辛巳朔,申月庚戌朔,酉月庚辰朔,戌月己酉朔,亥月己卯朔。襄二十二年,中積六十六萬八千七百六十二日三十一刻,冬至五十二日七四四九,閏餘七日七一,子月己酉朔,丑月戊寅朔,寅月戊申朔,卯月丁丑朔,辰月丁未朔,巳月丙子朔,午月丙午朔,未月乙亥朔,申月乙巳朔,酉月甲戌朔,戌月甲辰朔,亥月癸酉朔。若不從《公》、《穀》,以《家語》、《史記》為準,則孔子之生在二十二年酉月。自甲戌推至庚子為二十七日,故羅泌以為八月二十七日,是也。景濂謂三代雖異建,而月未嘗改。某按襄二十一年經文,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夫九月庚戌朔者,建申之月也。十月庚辰朔者,建酉之月也。若周不改月,則九月為己酉朔,十月為己卯朔,而庚戌庚辰為七月八月之朔,是與經文大悖矣。景濂能不信諸經乎?

《家語》、《史記》載孔子弟子年歲,皆以孔子為的。若孔子不生庚戌,則弟子之年,無一足憑矣。如顏子少孔子三十歲,二十九而髮白,三十二而死。是顏子死時,孔子年六十二也。哀公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孔子絕糧,猶有顏子問答,計顏子即卒於是年。蓋自襄二十二年至哀六年,孔子六十二歲也。若生於襄二十一年,則孔子六十三矣,顏子少三十歲,及三十二而死,皆不可信也。故景濂欲伸公、穀,則必盡廢諸家,無乃過歟!

(見書105頁有圖)

《投壺經》言壺頸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徑二寸半,容斗五升。鄭注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則為二斗,積三百二十四寸(算法,方一寸高十六寸二分為一升,方一寸高一百六十二寸為一斗,故二斗得積三百二十四寸)。以腹修五寸約之所得(五寸約之者,於五寸之中,截其一寸,取三百二十四寸之積五分之,其一分得積六十四寸八分),求其圓周,得二尺七寸有奇。是為腹徑九寸有餘也(以圓求方,須三分加一。六十四寸八分,分為三分,每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加一分於六十四寸八分之中,共八十六寸四分,是一寸方積之數,以方積開之,九九八十一,則一面有九寸強。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強,又以方求圓,四分去一,是為圓周二尺七寸有奇。圍三則徑一,故腹徑九寸有餘也)。按鄭氏此說皆整數二斗之積也。然以二斗之積,四分去一,則與經文斗五升合矣。故朱子欲去二斗虛加之數,是也。其實斗五升之積,為二百四十三寸,以腹修五寸約之,五取一焉,得四十八寸六分,即圓積也。圓積求徑,三歸四因開方之,是為腹徑八寸四厘有奇。圓積求周,十二因開方之,是為圓周二尺四寸一分四厘有奇。若鄭氏三分益一以為二斗,方積六十四寸八分,既有虛加之數,則當用圓田法,即以六十四寸八分者開方之,徑得八寸四厘奇。三因於徑,周得二尺四寸一四,亦如前法。朱子以積求徑之法,謂廣六十四寸八分,此六十四寸者,自為正方。又取其八分者,割裂而加於正方之外,則四面各得二厘五毫之數,徑為八寸五厘。此則朱子不明算法,而不自知其誤也。夫正方六十四寸,則一面得八寸,試割二分加之,每寸得二厘五毫。四面皆然,則八分者無餘矣,而四角各缺方二厘五毫,將何以補之哉?故開方之術,中間正方,謂之方法。正方之外,割裂而加之者,謂之廉法補之於角者,謂之隅法。有廉則必有隅,朱子所言有廉而無隅,零星補湊,愈審而愈疏矣。是故六十四寸八分開方八寸四厘有奇,而不可以為八寸五厘也。今為圖如左。

大鑒之後為南嶽、青原。南嶽傳馬祖,馬祖傳百丈,百丈傳溈山,此溈仰宗所由起也。百丈又傳黃檗,黃檗傳臨濟,此臨濟宗所由起也。青原傳石頭,石頭傳藥山,藥山傳雲岩,雲岩傳洞山,此曹洞宗所由起也。石頭又傳天皇,天皇傳龍潭,龍潭傳德山,德山傳雪峰,雪峰傳云門,此雲門宗所由起也。雪峰又傳玄沙,玄沙傳羅漢,羅漢傳法眼,此法眼宗所由起也。故五家宗派,出自南嶽者二,出自青原者三。今溈仰、雲門、法眼三宗俱絕,存者惟臨濟、曹洞耳。近濟宗依《五燈會元附注》,謂有兩天皇道悟,石頭所傳者之天皇,不再傳而絕,其出為雲門、法眼之天皇,則馬祖所傳者。於是南嶽得四宗,青原僅一宗,以此而分優劣,至兩家聚訟不已。

弟常謂昔之學佛者,自立門戶者也。今之學佛者,倚傍門戶者也。自立門戶者,如子孫不藉先人之業,赤手可以起家,倚傍門戶者,如奴僕占風望氣,必較量主者之炎涼。雲門、法眼,其宗既絕,猶過去之高門巨族也,吹已冷之焰,為掃室布席之光,則郭崇韜哭子儀之墓,又何怪乎?故兩家是非,不必為之辯,第兩家辯詞,可為嗢噱。《會元附注》以丘玄素《天王碑》證雲、法二宗出於南嶽,以符載《天皇碑》證青原之天皇一傳而絕。洞家指為偽碑,以為玄素使相,何得姓名不見唐史?疑為烏有。按歐陽公《集古錄跋》尾《神女廟》詩,李吉甫、丘玄素、李貽孫、敬作。佛者空疏之腹,豈可妄談載籍?符載碑文載在讚寧《高僧傳》中,其末云:「比丘慧真、文賁等,禪子幽閑,皆入室得悟之者,或繼坐道場,或分枝化導。」所謂禪子幽閑者,即指慧真、文賁等而言,言其情性幽閑也。《附注》改為法嗣三人,曰慧真,曰文賁,曰幽閑,以讚辭扭作人名,何不將原本一讀耶。權文公《馬祖道一塔銘》,見《文苑英華》中。後列沙門慧海、智藏、鎬英、誌賢、智通、道悟、懷暉、惟寬、智廣、崇泰、惠雲等,洞家疑《附注》引此為虛誕之辭。信如此言,不知在唐還有權德輿否?黃元公因丘稗所載節使拋水事,與南泉下曇照雷同,疑碑為好事者所撰。然碑文詳而《會元》首尾脫落,是《會元》襲碑文,非碑文襲《會元》也。總之釋氏譸張為幻,火發火息,碑文又寧足信乎?

按歷代甲子,自魯隱公元年己未以下,載籍皆可考據,無有異同,乃自隱公以上,其說不能歸一。然準之曆算,如武王克商、周公營洛、成王顧命三者得其時日,則是非不難辨矣。故《授時》伐紂以至春秋,一從《漢志》。《漢志·魯世家》,魯公伯禽四十六年,考公四年,煬公六十年,幽公十四年,微(《史記》作魏)公五十年,厲公三十七年,獻公五十年,慎公三十年,武公二年,懿公九年,柏御十一年,孝公二十七年,惠公四十六年。凡伯禽至惠公三百八十六年。伯禽以成王元年癸巳歲即位,至康王十六年戊寅歲薨。惠公以平王三年癸酉歲即位,至平王四十八年戊午歲薨。中間所曆甲子,自第二十八而上羸三十一歲,自第三十三而下縮五歲。由成王上推周公攝政七年,武王克殷後七年而崩,故伐紂之歲,斷以為己卯也。

而《史記·魯世家》,伯禽四十六年,考公四年,煬公六年,幽公十四年,魏公五十年,厲公三十七年,獻公三十二年,真公三十年,武公九年,懿公九年,伯御十一年,孝公二十七年,惠公四十六年。凡三百二十一年,較《漢志》差六十五年。以惠公末年戊午上推戊午,當平王四十八年,則伯禽元年在第二十八甲子下戊戌歲也。戊戌為成王元年,由成王上推周公攝政七年,《封禪書》曰:「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寧而崩。」崩在庚寅歲,故伐紂之年為戊子也。如此則銷卻一甲子,第二十八即第二十七矣。

竹書紀年》,成王丁酉歲即位,在位三十七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十九年,穆王五十五年,其王十二年,懿王二十五年,孝王九年,夷王八年,厲王二十六年,宣王四十六年,幽王十一年,平王四十八年,惠公卒凡三百二十二年,與《史記·魯世家》先一年,以伐紂在庚寅,較《史記》後二年。此記事稍有參差,其甲子大略相同也。

黃石齋先生主張《史記》,以為武王克殷戊子歲,用授時四分校之,戊子歲周正月癸卯合朔。甲寅冬至,以某按之,又未必然,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魄。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於征伐商,既戊午師逾孟津,癸亥陳於商郊,甲子昧爽會於牧野。《泰誓》又曰:「一月戊午師渡孟津。」《左氏外傳》曰:「王以二月癸亥夜陳未畢而雨。」據石齋以癸卯為正月朔,則壬辰癸巳為前月十九二十日矣,《經》何以言一月也?癸卯朔,則癸亥為月內之二十一日矣,《外傳》何以言二月也?信《漢志》不如信《史記》,信《史記》又不如信《經》文也。石齋又以月旁死魄在望後,生魄在望前,謂壬辰是十六日非朔二日。夫《經》言壬辰是一月,又言戊午亦一月,壬辰與戊午相距二十七日,若旁死魄在望後,是月寧復有戊午哉?又《武成》:厥四月哉生明,王來自商,至於豐,丁未祀於周廟,越三日庚戌,柴望大告武成。既生魄,庶邦塚君暨百工,受命於周,觀其序,生魄於生明之後,則生魄之為望後明矣。生魄既在望後,則死魄之為望前亦明矣。若以《授時》步戊子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三百三十三年,中積八十五萬二千一百一十四日八千五百二十四分,冬至甲子,《經》朔癸丑,與石所言無一合者,則武王伐紂之必非戊子也。當從班氏以己卯為準,而後春秋以上之時日,始可得耳。

第一甲子黃帝元年,
第二甲子黃帝六十一年,
第三甲子少昊二十一年,
第四甲子少昊八十一年,
第五甲子顓頊五十七年,
第六甲子帝嚳二十九年,
第七甲子帝堯二十一年,
第八甲子帝舜九年,
第九甲子夏禹八年,
第十甲子仲康三年,
第十一甲子寒浞十五年,
第十二甲子帝槐四年,
第十三甲子帝不降四年,
第十四甲子帝扃五年,
第十五甲子孔甲二十三年,
第十六甲子桀二十二年,
第十七甲子太甲十七年,
第十八甲子太庚十五年,
第十九甲子太戊二十一年,
第二十甲子仲丁六年,
第二十一甲子祖辛十年,
第二十二甲子祖丁二十九年,
第二十三甲子盤庚二十五年,
第二十四甲子武丁八年,
第二十五甲子祖甲二年,
第二十六甲子武乙二年,
第二十七甲子紂十八年,
第二十八甲子康王二年,
第二十九甲子昭王三十六年,
第三十甲子穆王四十五年,
第三十一甲子孝王十三年,
第三十二甲子共王五年,
第三十三甲子幽王五年,
第三十四甲子桓王三年,
第三十五甲子惠王二十年,
第三十六甲子定王十年,
第三十七甲子景王八年
第三十八甲子敬王四十三年,
第三十九甲子威烈王九年,
第四十甲子顯王十二年,
第四十一甲子赧王十八年,
第四十二甲子秦始皇十年,
第四十三甲子漢文帝三年,
第四十四甲子武帝元狩六年
第四十五甲子宣帝五鳳元年
第四十六甲子平帝元始四年
第四十七甲子明帝永平七年
第四十八甲子安帝延光三年
第四十九甲子靈帝中平元年
第五十甲子蜀後主延熙七年
第五十一甲子晉惠帝永興元年
第五十二甲子哀帝興寧二年
第五十三甲子宋文帝元嘉元年
第五十四甲子齊武帝永明二年
第五十五甲子梁武帝大同十年
第五十六甲子隋文帝仁壽四年
第五十七甲子唐高宗麟德元年
第五十八甲子玄宗開元十二年
第五十九甲子德宗興元元年
第六十甲子武宗會昌四年
第六十一甲子昭宗天祐元年
第六十二甲子宋太祖乾德二年
第六十三甲子仁宗天聖二年
第六十四甲子神宗元豐七年
第六十五甲子高宗紹興十四年
第六十六甲子寧宗嘉泰四年
第六十七甲子理宗景定五年(《授時》以元至元十七年庚辰歲冬至為曆元,若上考自曆元至此甲子,積一十七年)
第六十八甲子元泰定元年(下驗自曆元,至此甲子,積四十四年)
第六十九甲子明洪武十七年
第七十甲子正統九年
第七十一甲子弘治十七年
第七十二甲子嘉靖四十三年
第七十三甲子天啟四年

示楚郴《喻春山書》,其言誇大,自來儒者無不譏彈,而自以律曆為絕學,謂帝王曆數真傳。夫律曆固儒者之能事,以司馬子長之學,尚曰文史星曆近乎卜祝之間。春山而苟能發前人所未發,亦不必張皇如是。皇甫持正言風教偷薄,詩未有劉長卿一句,已呼阮籍為老兵矣,筆語未有駱賓王一字,已罵宋玉為罪人矣,至於近日妄子,以罵相高,廟庭諸子,直叱姓名,等之僕隸,阮籍、宋玉何敢望罵?春山不幸而類是夫!既而反覆其書,則不免為東告東方朔西告西方朔之談矣。

按復、臨、泰、大壯、夬、乾、姤、遁、否、觀、剝、坤十二卦,名為辟卦,以配十二月,始於漢之京房,然未嘗以之言律呂也。明李文利主黃鐘三寸九分之說,其十二月律呂卦氣圖,始用辟卦配之,然未嘗用其陽九陰六之數,以為律管之長短。春山見十一月復卦,其陰陽之數,偶與三寸九分相合,遂將各卦陰陽之數,一例配去,以為律管之長短出於是。姑無論其他,如十一月復卦,與九月剝卦同是一陽五陰,則黃鐘、無射同是三寸九分;十二月臨卦與八月觀卦,同是二陽四陰,則大呂、南呂同是四寸二分,正月泰卦與七月否卦,同是三陰三陽,則太簇、夷則同是四寸五分;二月大壯與六月遁卦同是二陰四陽,則夾鐘、林鐘同是四寸八分,三月卦與五月後卦,同是一陰五陽,則姑、洗蕤賓同是五寸一分,合四月乾之仲呂五寸四分,十月坤之應鐘三寸六分,只有七律,更無十二律。且同是三寸九分,何以知其為黃鐘為無射?耶同是四寸二分,何以知其為大呂為南呂耶?同是四寸五分,何以知其為太簇為夷則耶?同是四寸八分,何以知其為夾鐘為林鐘耶?同是五寸一分,何以知其為姑洗為蕤賓耶?豈律呂之長短,只佐紙上閑譚,無與於聲音之用耶?此等即村伶知其不可,而欲與蔡元定爭是非乎?

春山又以十二辟卦分晝夜之長短,晝十二卦,夜十二卦。建子晝復夜後,建丑晝臨夜遁,建寅晝泰夜否,建卯晝壯夜觀,建辰晝夜剝,建巳晝乾夜坤,建午晝夜復,建未晝遁夜臨,建申晝否夜泰,建酉晝觀夜壯,建戌晝剝夜後,建亥晝坤夜乾。以一晝為一時,晝夜繃定各六時,陽晝一時得九刻,陰晝一時得六刻,以為刻有長短,時無遷移也。夫晝夜之分,分於日之出入也。日行天上,在寅位為寅時,在卯位為卯時,在辰在巳在午在未在申在酉皆然。信如春山之說,將日遇陽晝而行遲,遇陰晝而行疾乎?抑行無遲疾,陽晝則在未亦可謂之午,陰晝則在午亦可謂之未乎?午者晝之中也,子者夜之中也。春山以寅至未六時為晝,申至丑六時為夜,則晝之中在辰巳之交,夜之中在戌亥之交,而午當桑榆之影,子當雞鳴之候矣。晝之上半下半,夜之上半下半,必相等也。值泰卦則上半二十七刻,下半一十八刻,值否卦則上半一十八刻,下半二十七刻,相去三分之一,果天行而如此,孰不驚駭乎?且日之短夜之長,極於子月子月,晝三十九刻,夜五十一刻,亥月晝三十六刻,夜五十四刻。日之永夜之短,極於午月,午月晝五十一刻,夜三十九刻,巳月晝五十四刻,夜三十六刻,是日之長至短至,無不倒置也。以卦畫定晝夜長短,必不可通矣。堯之建寅,於《堯典》見之,經文彰明,不比他書可以附會。於仲春曰日中,其為春分無疑也;於仲夏曰日永,其為長至無疑也;於仲秋曰宵中,其為秋分無疑也;於仲冬曰日短,其為南至無疑也。春山假妄之談,謂堯建丑,仲春是寅月,仲秋是申月,日中宵中非晝夜分,寅之辟卦為泰,申之辟卦為否,其陰陽分於上下也。仲夏是巳月,日永非夏至日長,巳之辟卦為乾,律管長也。仲冬是亥月,日短非冬至日短,亥之辟卦為坤,律管短也。舍明明可據之天象,附會漢儒所不敢附會者,亦心勞面術拙矣。鳥、火、虛、昴四星之昏見南方者,此是曆家測天要術,後來歲差皆驗於此。春山未嘗學曆,遂言為寅、申、巳、亥、月望所次之舍,彼妄言之,以為數千年之上,無人可以對會,不知明曆者,把算曆然。堯時春分日躔在昴,入於酉地,則星宿當午;夏至日躔在星,入於酉地,則房心當午;秋分日躔在房,入於酉地,則虛宿當午;冬至日躔在虛,入於酉地,則昴宿當午。《堯典》之分四仲,纖毫不爽。自堯至今,已退將五十度,分至之日躔既變,中星亦從而變。春分日在壁,昏之當午者為井矣;夏至日在參,昏之當午者為角矣;秋分日在翼,昏之當午者為斗矣;冬至日在箕,昏之當午者為室矣。是故有歲差而後見天地之變化,若萬古如斯,田僮街卒俱可談天矣。

春山謂寅、巳、申、亥之月,望夜觀月,實次鳥、火、虛、昴四星,故於《堯典》卯、午、酉、子月之中星,與之相符,不難改中星為月度,四仲為四孟,以譏歲差,不知堯時寅月望夜,日在奎,月離於角,未嘗次鳥也。巳月望夜,日在井月,離於斗,未嘗次火也。申月望夜,日在軫,月離於壁,未嘗次虛也。亥月望夜,日在箕,月離於參,未嘗次昴也。就如其言改中星為月,度四仲為四孟,亦無一合也。月令者,《呂氏春秋》十二紀之首,後人刪合為之。鄭氏云:「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故以為秦曆也。」以寅為歲首,觀其下文自明,不容更生別解,而春山妄為周公建子之書,其奈七十二候不可抹摋,則改置仲冬之候於孟春之下,季冬之候於仲春之下,次第改盡,遷就己意,以張公之帽,冒李公之首,至以春夏秋冬之月,解作星月之月日,在某宿為上弦,昏中為望,旦中為下弦,矯強不顧文理,未有甚於此者也。蓋中星以日躔為主,日在酉地某宿,則中星隔三宮而東,日在卯位某宿,則中星隔三宮而西。漢三統曆與秦曆相近。三統建寅,云正月中日在室十四度,二月節日在奎五度,三月節日在胃七度,四月節日在畢上二度,五月五日在井十六度,六月節日在柳九度,七月中日在翼十五度,八月中日在角十度,九月中日在房五度,十月節日在尾十度,大雪日在斗十二度,小寒日在婺女八度,此與秦曆無毫髮之異,豈三統亦建子乎?漢冬至日在牛初度,今冬至日在箕三度,日躔已退三十餘度,則中星亦退三十餘度矣。姑就春山之言,以周桓王三年甲子丑月算之,上弦日躔婺女二度,是時月距日九十度,應離於胃,望日躔婺女九度,是時月距日一百八十度,應離於張,下弦日躔虛五度,是時月距日二百七十度,應離於氐,則春山謂丑月上弦月在奎,望在井,下弦在斗者,無一合也。舉此一月餘,月可類推其謬矣。月每日平行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弦策七日三十八刻二十六分四十八秒,以平行乘弦策得九十八度六十九分六十八秒,故自上弦至望自望至下弦,月之行度,皆以九十八度零為準,是三宮有餘也。姑以孟春首條言之,營室至參不及三宮,參至尾五宮有餘,同一弦策,其行度安得相懸如此?亦舉此月以類餘月,春山之妄,直不滿明者之一笑也。

讀質疑二篇,吾兄經術,繭絲牛毛,用心如此,不僅當今無與絕塵,即在先儒亦豈易得?誠不意款學寡聞之夫,得相抵掌,聊述所聞以廣來意。

兄疑今之二十四氣以配周正,則相戾而不合,此二十四名者,古之所無,是也。蓋今之二十四氣,所以繃定七十二候,故每氣三候。然就而論之,自二至二分四立之外,十有六氣之名義固無殊於七十二候,是以比肩者而加乎其上也,不可明矣。左氏曰:「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使十六者與分至啟閉同列,則必書十六者之雲物矣,不應左氏獨遺之也,此古者無二十四名之一證也。即古之啟閉,亦隻以朔日為斷,不更於朔日之外,別有四立之名。何以明之?左氏《外傳》曰:「先時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弗震弗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按先時,注雲先立春日也,初吉,朔日也。自今至於初吉,自先時至於立春也,則初吉之為立春明矣。以上文農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廟言之,則是寅月之朔日,皆謂之立春也。若另有立春之日,則當言自今至於立春矣,不應竟以初吉言也。舉春而夏、秋、冬一例也。是時各國皆有私曆,其法不一:管子三卯三暑三寒之令,齊曆也;《呂氏春秋月令》,未行之秦曆也;《汲塚周書·時訓解》,魏曆也。雜然見於傳記,不知者遂以為周時所通行耳。

兄言周之分至未嘗係之以時,獨《大司樂》有冬日至、夏日至之名,而疑《周官》之為偽書,是也。偽《周官》者,先儒多有之。林孝存以為末世瀆亂不驗之書,何休以為六國陰謀之書?然未有得其左證明顯如兄所言者,即如《古文尚書》,人多疑其偽,吳草廬、歸震川駁之不遺餘力,然終鶻突定案。向講《尚書》至《湯誥》「凡我造邦,無從匪彝,無即舀淫,各守爾典,以承天休」,而見於《國語》「文武之教,凡我造國,無從匪彝,無即舀淫,各守爾典,以承天休」,始知其誤襲周制以為《湯誥》也。今因推日食於昭十七年六月,祝史請幣。季平子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伐鼓用幣,禮也,其餘則否。太史曰:「在此月也,日過分而未至三辰有災。」於是乎百官降物,君不舉,辟移時,樂奏鼓,祝用幣,史用辭,故《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此月朔之謂也。」當夏四月謂之孟夏,杜注《夏書》為逸書,《古文尚書·胤征》有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羲和屍厥官,罔聞知。」夫季秋,夏之九月也,而太史以之證夏四月之日食,可見《夏書》本文不同孔書、《左氏》而非偽也,則不能不致疑於古文矣。

此二證恨不使草廬、震川見之,兄之疑《周禮》者,亦恨不使林孝存、何休見之也。《春秋》失閏之論,弟有日食曆明之,俟晤時請正,此不更具也。

兵部主事,刑部主事,是宋世職名否?

按宋官制,六部自尚書以下,止有侍郎、郎中、員外郎三項。其有主事之名,與錄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皆吏也而非官,凡三省樞密皆有之,不特六部也。

元朝官制,有揚州知府、杭州知府等名否?

元官制,諸路設總管府,達魯花赤之下為總管,總管之下為同知、治中、判官,散府則達魯花赤之下置知府或府尹。揚州、杭州皆為上路,則有總管而無知府,今紹興、杭州多有總管廟,皆是昔守郡者之生祠也。若於二府稱知府,則是後人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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