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命令 (民國3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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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命令
又名: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
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蔣中正總統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8月20日
總統令 (民國37年8月26日緊急處分)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37年8月20日)
《總統府公報》第80號第1版述本命令於8月20日,但同年8月26日緊急處分述本命令於8月19日。本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政府遷臺日止;本緊急處分令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無須立法院追認。
  茲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之决議,頒布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其要旨如左。
一、自卽日起以金圓爲本位幣,十足準備發行金圓券,限期收兌已發行之法幣及東北流通券。
二、限期收兌人民所有黃金白銀銀幣及外國幣券,逾期任何人不得持有。
三、限期登記管理本國人民存放國外之外匯資產,違者予以制裁。
四、整理財政並加強管制經濟,以穩定物價平衡國家總預算及國際收支。
基於上開要旨,特制定 (一)金圓券發行辦法, (二)人民所有金銀外幣處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人民存放國外外匯資產登記管理辦法,(四)整理財政及加強管制經濟辦法,與本令同時公布,各該辦法視同本令之一部分,並授權行政院,對於各該辦法頒布必要之規程或補充辦法,以利本令之實施。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翁文灝
財政部部長 王雲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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