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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命令 (民国3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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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命令
又名: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
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蒋中正总统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8月20日
总统令 (民国37年8月26日紧急处分)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37年8月20日)
《总统府公报》第80号第1版述本命令于8月20日,但同年8月26日紧急处分述本命令于8月19日。本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政府迁台日止;本紧急处分令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无须立法院追认。
  兹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规定,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其要旨如左。
一、自即日起以金圆为本位币,十足准备发行金圆券,限期收兑已发行之法币及东北流通券。
二、限期收兑人民所有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逾期任何人不得持有。
三、限期登记管理本国人民存放国外之外汇资产,违者予以制裁。
四、整理财政并加强管制经济,以稳定物价平衡国家总预算及国际收支。
基于上开要旨,特制定 (一)金圆券发行办法, (二)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 (三)中华民国人民存放国外外汇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四)整理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与本令同时公布,各该办法视同本令之一部分,并授权行政院,对于各该办法颁布必要之规程或补充办法,以利本令之实施。此令。

总   统 蒋中正
行政院院长 翁文灏
财政部部长 王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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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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