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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對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閉幕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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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閉會致詞
作者:蔣中正
1972年3月25日

——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席、代表同仁、貴賓諸君:

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今日宣告圓滿閉幕。這是我們國家民族內求自由統一,外求正義和平,勝利成功新的時代的前導。

代表同仁,在此世局變幻、國家殷憂的時刻,不但體現了大陸億萬同胞久鬱不伸的呼號悲苦,體現了海內海外同胞的精忠血忱,尤其是顯示了志士仁人、堅忍圖成的民族智慧、和民族定力!中正在此要敬表由衷的感佩。

國父說:「憲法者,國家之組織法,民權之保證書也」。今天國民大會顯著的成就,乃在謀國家法統的昌大——由於憲法臨時條款的修訂,就業己可以預期自由地區、海外地區,青年才俊的結合,民意基礎的擴大,而這亦就是我們戡亂復國力量的總集中!

國民大會又一顯著的成就,乃在謀民族命運的綿長和發展——由於憲法臨時條款的授權,亦就使政府力足以肆應變局,從而保有其突破一切艱難險阻的自信,這也就是中華民族終必由剝而復、貞下啟元的再保證!

由於我們有著這樣一個大有為的國民大會,乃必能組成一個大有為的中央政府。

只是這次大會同仁,與海內外同胞,又復要求中正接受第五任總統的徵召,實不勝其惶恐愧負!大會不督中正以蹉跎之過,而仍委以戡亂復國之責,乃益使中正感激馳驅,義無反顧,當誓以有生之年,竭其忠蓋之力,內除毛賊奸凶的亂源,即所以外致自由亞洲和平正義的福祉。

誠然,眼前短視的、曲解的人們,常常不惜枉尋直尺,不惜以黑為白,並徒以一時眾寡之勢,妄肆危言之誣。惟獨我們中華民族,確認仁暴的定律,乃是「為存政者雖小必成,為亡政者雖大必亡」——所以我們三民主義的國民革命,從無畏於憂患橫逆,而又能神清志定,自拔於憂患橫逆之中!

奸匪毛賊的悖逆篡竊,乃為我億萬人心之所誓死反對,世人暫時尚懾於其暴力詐術,但歷史必斥之為亂賊篡逆!

今天大陸億萬同胞,雖陷身於毛賊的血污黑獄,而時時刻刻翹首東望的,卻是我們三民主義的青天白日!

因此,只要大家憑仗信心,就能遏阻衝擊自由正義的姑息逆流!

只要根據事實,就能打破毛賊奸匪所謂「和平原則」的狡詐詭計!

只要一切為倫理、民主、科學的建設盡力,就是為除殘去暴、復國建國大業,開創新生新運。

這場戡亂復國的戰爭,原就是維護憲政的戰爭,每一位代表同仁,就都象徵一支正義的精神戰力;民主政治,原就是責任政治,中正既承全國國民推任之重,自當與嚴副總統,追隨我國會以及軍民同胞,一齊來對復國建國大業負責,一齊來開創三民主義世紀無比的功烈光輝。

現在我們來高呼:

民主憲政萬歲!

中華民國萬歲!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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