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对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致词
对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闭会致词 作者:蒋中正 1972年3月25日 |
——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席、代表同仁、贵宾诸君:
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今日宣告圆满闭幕。这是我们国家民族内求自由统一,外求正义和平,胜利成功新的时代的前导。
代表同仁,在此世局变幻、国家殷忧的时刻,不但体现了大陆亿万同胞久郁不伸的呼号悲苦,体现了海内海外同胞的精忠血忱,尤其是显示了志士仁人、坚忍图成的民族智慧、和民族定力!中正在此要敬表由衷的感佩。
国父说:“宪法者,国家之组织法,民权之保证书也”。今天国民大会显著的成就,乃在谋国家法统的昌大——由于宪法临时条款的修订,就业己可以预期自由地区、海外地区,青年才俊的结合,民意基础的扩大,而这亦就是我们戡乱复国力量的总集中!
国民大会又一显著的成就,乃在谋民族命运的绵长和发展——由于宪法临时条款的授权,亦就使政府力足以肆应变局,从而保有其突破一切艰难险阻的自信,这也就是中华民族终必由剥而复、贞下启元的再保证!
由于我们有著这样一个大有为的国民大会,乃必能组成一个大有为的中央政府。
只是这次大会同仁,与海内外同胞,又复要求中正接受第五任总统的征召,实不胜其惶恐愧负!大会不督中正以蹉跎之过,而仍委以戡乱复国之责,乃益使中正感激驰驱,义无反顾,当誓以有生之年,竭其忠盖之力,内除毛贼奸凶的乱源,即所以外致自由亚洲和平正义的福祉。
诚然,眼前短视的、曲解的人们,常常不惜枉寻直尺,不惜以黑为白,并徒以一时众寡之势,妄肆危言之诬。惟独我们中华民族,确认仁暴的定律,乃是“为存政者虽小必成,为亡政者虽大必亡”——所以我们三民主义的国民革命,从无畏于忧患横逆,而又能神清志定,自拔于忧患横逆之中!
奸匪毛贼的悖逆篡窃,乃为我亿万人心之所誓死反对,世人暂时尚慑于其暴力诈术,但历史必斥之为乱贼篡逆!
今天大陆亿万同胞,虽陷身于毛贼的血污黑狱,而时时刻刻翘首东望的,却是我们三民主义的青天白日!
因此,只要大家凭仗信心,就能遏阻冲击自由正义的姑息逆流!
只要根据事实,就能打破毛贼奸匪所谓“和平原则”的狡诈诡计!
只要一切为伦理、民主、科学的建设尽力,就是为除残去暴、复国建国大业,开创新生新运。
这场戡乱复国的战争,原就是维护宪政的战争,每一位代表同仁,就都象征一支正义的精神战力;民主政治,原就是责任政治,中正既承全国国民推任之重,自当与严副总统,追随我国会以及军民同胞,一齐来对复国建国大业负责,一齐来开创三民主义世纪无比的功烈光辉。
现在我们来高呼:
民主宪政万岁!
中华民国万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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