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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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
第三十八條之三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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