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63131号令
外观
← |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华10500063121号令 | 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5 年 6 月 2 2 日 华 总 一 义 字 第 1 0 5 0 0 0 6 3 1 3 1 号 2016年6月22日 |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63141号令 |
|
兹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之三条文,公布之。
总 统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长 林 全
法务部部长 邱太三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第三十八条之三条文
中华民国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
第三十八条之三 第三十八条之物及第三十八条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于没收裁判确定时移转为国家所有。
前项情形,第三人对没收标的之权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债权均不受影响。
第一项之没收裁判,于确定前,具有禁止处分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