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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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華10500063121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6 月 2 2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5 0 0 0 6 3 1 3 1 號
2016年6月2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41號令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5年6月22日)
總統府公報第7252期第17頁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法務部部長 邱太三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

第三十八條之三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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