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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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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三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
卷二十四
卷十二五 

  徽宗

  △崇寧三年甲申,一一○四

  1、五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癸酉朔。 丁丑,尚書省劄子:“京城提舉茶場所準詔旨,水磨茶場追述舊制,別立新額。奉聖旨,依今具申請下項:一、元豐茶場以在京府界鄭、澶、潁昌府為地分,近茶場申元豐年曾許客旅興販末茶往河北、河東、京東京西貨賣,承朝旨,依契勘元豐條例,別無許客人販水磨末茶入京東等四路,專條令京城提舉茶場所遵依近降朝旨施行。一、陜西自來到京路分茶,並須經由京師中賣二分訖翻引前去,契勘今承朝旨,客茶到京十分,許賣三分,數足更不收買,未審客人若自願全於京場中賣,許與不許收買三分茶;若客人故索高價,不伏中價賣,許與不許令翻引前去?應客人販到茶貨,並於數內收買三分;如客人故索高價,不伏中價,即索元引,照對元買價例,酌量地裏遠近縻費,上量行添搭錢數,抽買入官,不得虧損官私。”《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原註:五月五日,三省同奉聖旨如前者。

  2、詔以收復鄯、廓州,遣親王奏告太廟,侍從官分告社稷、諸陵。《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3、己卯,蔡京為守司空、行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進封嘉國公,以為定鄯、廓推賞也。尋詔去“守”字,改“行”作“兼”字。《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4、癸未,奉議郎、檢討文字、提舉措置兩浙香鹽事胡奕修轉一官,以本路鹽課增羨也。《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5、甲申,改鄯州為西寧州,仍為隴右節度。《紀事本末》卷百四十。案:原本誤作“甲辰”,茲據《宋史徽宗本紀》改正。 置安撫使都護,以高永年知軍州事兼領之,湟州置同安撫同都護,以知軍州事王亨領之。案:茲以《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月乙卯原註並輯。

  6、乙酉,王厚奏:“臣契勘大軍今來收復鄯、廓等州,拓疆幅萬餘裏。其鄯州管下自省章西峽口大川經由宗哥,出安兒、青唐兩峽至本州,復自州之西直抵林金,北取氂牛宗谷,南取谿蘭宗、廓州管下東西川及結雞城、米川等處,左右除是心白人戶田土,依舊為主,秋毫不得侵占外,因與官軍抗敵殺逐心黑之人所營田土,並元係西蕃王子董毯、瞎征、溫谿心等田土,頃畝不少,已指揮逐州盡行拘收入官,摽撥創置弓箭手,應付邊備,可省戍兵經久歲費,為利甚博,又得弓箭手與新附諸羌雜居,伺察羌人情不敢作過,實安邊萬世之利。除已於四月二十六日具提舉弓箭手孫適所乞招置弓箭手文狀奏聞、乞賜詳酌施行外,已令逐州如有情願投刺之人,一面招置,聽候朝廷指揮,仍將已種到青苗就便摽充為種糧去訖。所有上件田土,可招置弓箭手,不可置營田,須招置廂軍耕種,不免散居諸處,侵優新附部族,不可安心住坐,偷奪牛馬之類,必致引惹,別生他患,非經久之計,委實不便。竊慮臣僚不見得利害,別有申陳,乞置營田,重為一方之患,須至預行申明,候降到許令招弓箭手指揮,別具合行措置事奏聞次。”詔許令本路近悰弓箭手依湟州例投換。《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7、辛丑,罷行水磨茶。《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五月,置開封牧尹一員,少尹二員,分左、右,罷知府等官,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並戊寅日。《通鑒續編》雲:改定六曹,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序,增其員數,仿《唐六典》易胥吏之名。

  1、六月甲辰,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註雲:三年六月甲辰三日,戊午十七日,則是月壬寅朔也,《十朝綱要》同。 詔:“元符末奸黨並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應係籍奸黨已責降人,並各依舊,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餘並出籍,今後臣僚更不得彈劾奏陳。”令學士院降詔。元祐奸黨:

  文臣曾任宰臣執政官:案:海瑞《元祐黨籍考》雲凡二十七人。

  司馬光、原註:故。 文彥博、原註:故。 呂公著、原註:故。 呂大防、原註:故。 劉摯原註:故。 範純仁、原註:故。 案:《黨籍考》,純仁在王存後。韓忠彥、曾布、梁燾、原註:故。 王巖叟、原註:故。 案:原註“故”字脫,今據《紀事本末》崇寧二年九月所立碑、王昶《金石萃編》此年蔡京所書碑增。下王存、陸佃、蔣之奇、姚勔、錢勰、岑象求、秦觀、司馬康、宋安國、封覺民、吳處厚、商倚、陳衍諸人異同。 〗蘇轍、王存、原註:故。 鄭雍、原註:故。 傅堯俞、原註:故。 趙瞻、原註:故。 韓維、原註:故。 孫固、原註:故。 範百錄、原註:故。 胡宗愈、原註:故。 李清臣、原註:故。 劉奉世、範純禮、安燾、陸佃、原註:故。 案:《黨籍考》雲,以上並元祐人。 黃履、原註:故。 張商英、蔣之奇。原註:故。 案:《黨籍考》雲,以上並元符人。

  曾任待制以上官:案:《黨籍考》雲,凡四十九人。

  蘇軾、原註:故。 劉安世、範祖禹、原註:故。 朱光庭、原註:故。 姚勔、原註:故。 趙君錫、原註:故。 馬默、原註:故。 孔武仲、原註:故。 孔文仲、原註:故。 吳安持、原註:故。錢勰、原註:故。李之純、原註:故。孫覺、原註:故。鮮於儹、原註:故。 趙彥若、原註:故。 趙禼、原註:故。 王欽臣、原註:故。 孫升、原註:故。 李周、原註:故。 王汾、原註:故。 韓川、原註:故。 顧臨、原註:故。 賈易、原註:故。 案:《金石萃編》碑賈易下不註“故”。 呂希純、曾肇、王覿、範純粹、呂陶、王古、豐稷、張舜民、張問、原註:故。 楊畏案:《宋史》本傳:蔡京為相,畏遣子侄見京,又因京黨致言,遂出黨籍。與碑不符。 鄒浩、陳次升、謝文瓘、案:《宋史》本傳雲:帝披黨籍曰:“朕究知文瓘本末。”命出籍。與碑不符。《黨籍考》雲,以上元祐人。岑象求、原註:故。 周鼎、徐傑、路昌衡、原註:故。 董敦逸、原註:故。 上官均、葉濤、原註:故。 郭知章、楊康國、龔原、朱紱、葉祖洽、朱師服。案:《黨籍考》雲,以上並元符人。

  餘官:案:《黨籍考》雲,凡一百七十七人。

  秦觀原註:故。 黃庭堅、晁補之、張耒、吳安詩、歐陽棐、劉唐老、王鞏、呂希哲、杜純、原註:故。 司馬康、原註:故。 宋保國原註:故。 案:黨籍考,司馬康、宋保國二人在湯馘下。 張保源、孔平仲、案:《金石萃編》碑孔平仲下接衡鈞、袞公適等,湯馘下四十八人在後,《黨籍考》與此合。 湯馘、原註:故。 黃隱、畢仲遊、常安民、汪衍、余爽、鄭俠、常立、原註:故。 案:《金石萃編》碑不註“故”。 程頤、唐義問、原註:故。 余卞、李格非、陳瓘、任伯雨、張庭堅、馬涓、孫諤、原註:故。 陳郛、朱光裔、蘇嘉、龔夬、王回、原註:故。 呂希績、原註:故。 歐陽中立、原註:故。 吳儔、原註:故。 案:黨籍考雲,以上並元祐人。 尹材、原註:故。 葉伸、原註:故。 李茂直、吳處厚、原註:故。 李積中、商倚、原註:故。 陳祐、原註:故。 案:《金石萃編》碑不註故。 虞防、李祉、李深、李之儀、範正平、曹蓋、楊琳、蘇昺、葛茂宗、劉謂、柴袞、洪羽、趙天佐、案:《宋史新編》作“天佑,”黨籍考作“天祐”。 李新、衡鈞、袞公適、原註:故。 案:一本作“兗”,誤。 馮百藥、案:一本作“洪”。 周誼、孫宗、案:金石萃編碑作“〈土宗〉” 範柔中、鄧考甫、王察、趙峋、封覺民、原註:故。 胡端修、李傑、趙令畤、郭執中、石芳、李賁、案:《金石萃編》碑作“李傑”。 金極、高公應、安信之、張集、黃策、吳安遜、周永徽、高漸、張夙、原註:故。 鮮於綽、呂諒卿、王貫、朱纮、吳朋、原註:故。 梁安國、王古、蘇迥、檀固、何大受、王箴、鹿敏求、江公望、曾紆、高士育、鄧忠臣、原註:故。 案:“忠”一作“誌”,誤。鄧忠臣為覆謚,範忠宣事遂入黨籍,詳《忠宣文集補編》。 種師極、韓治、都貺、秦希甫、錢景祥、周綍、何大正、呂彥祖、梁寬、沈千、曹興宗、羅鼎臣、劉勃、王極、案:《金石萃編》碑作“拯”。黃安期、陳師錫、於肇、黃遷、王挾正、案:《金石萃編》碑作“莫俠正”,即元年所書邪上之莫仲正也。《黨籍考》作“万俟正”,據《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崇寧五年正月庚戌、三月戊戌,收復黨人輕第二等內,黃遷下許堯輔上,正作“万俟正”,不作“王挾正”,此文恐誤。 許堯輔、楊朏、胡良、梅君俞、寇宗顏、張居、李修、逢純熙、原註:故。 高遵裕、案:《金石萃編》碑作“遵恪”。 黃才、曹盥、侯顯道、周遵道、案:《紀事本末》無周遵道,畢鑒亦缺,於三百九人之數不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崇寧五年正月庚戌,收復黨人輕第二等內,侯顯道下林膚上正有“周遵道”名,此蓋傳鈔誤脫也。《金石萃編》碑本《黨籍考》,亦均有周遵道名,今據補,以足其數。林膚、葛輝、原註:故。 宋壽嶽、王公彥、王交、張溥、許安修、劉吉甫、胡潛、董祥、楊瑰寶、倪直孺、蔣津、王守、鄧允中、案:一本作“元中”。 梁俊民、王陽、張裕、案:《金石萃編》碑張裕在葉世英下。 陸表民、葉世英、謝潛、陳唐、劉經國、原註:故。 案:《金石萃編》碑劉經國下接湯馘、司馬康、宋保國、黃隱、畢仲遊等。 扈充原註:故。 張恕、蕭刓、案:《金石萃編》碑以下五人在周鍔之下。 趙越、案:一本作“鉞”。 滕友、江洵、方適、案:一本作“恬”。 陳並、洪芻、周鍔、案:當依《黨籍考》作“諤”。 許端卿、李昭玘、向訓、案:《金石萃編》碑作“紃”。 陳察、鍾正甫、高茂華、楊彥璋、廖正一、李夷行、彭醇、梁士能。案:《黨籍考》雲:以上元符人。

  武臣:案:《黨籍考》雲,凡二十五人。

  張巽、李備、原註:故。 王獻可、原註:故。 胡田、馬諗、王履、趙希夷、任濬、郭子旂、錢盛、趙希德、王長民、李永、原註:故。 案:《黨籍考》及《宋史新編》並作“冰”。 王庭臣、吉師雄、李愚、吳休復、原註:故。 崔昌符、潘滋、高士權、李嘉亮、王珫、案:《金石萃編》碑作“李珫”。 劉延肇、姚雄、李基。

  內臣:案:《黨籍考》雲,凡二十九人。

  梁惟簡、原註:故。 陳衍、原註:故。 張士良、梁知新、原註:故。 李倬、譚扆、竇鉞、趙約、黃卿從、馮說、曾燾、蘇舜民、楊偁、梁弼、陳恂、張茂則、原註:故。 張琳、裴彥臣、李偁、原註:故。 閻守勤、王紱、李穆、蔡克明、王化基、王道、鄧世昌、鄭居簡、張祐、王化臣。案:《金石萃編》碑、一本無王化臣。《黨籍考》雲,以上並元符人。

  為臣不忠,曾任宰臣:案:《黨籍考》雲,凡二人。

  王珪、原註:故。案:《金石萃編》碑、一本無“王珪。”章惇。

  詔:“重定元祐、元符黨人及上書邪等事者,合為一籍,通三百九人,刻石朝堂,餘並出籍,自今毋得復彈奏。”《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原註:《本紀》、《實錄》全不載此。案:王明清《玉照新誌》卷一雲:元祐黨人,紹聖所定止七十三人,至蔡元長當國,凡背己者皆著其間,至三百九人。其中愚智混淆不可分,至前日詆訾元祐之政者,亦獲廁名矣。唯有識講論之熟者,始能辨之。

  2、戊申,詔荊國公王安石配享孔子廟廷。《紀事本末》卷百三十。案:據《十朝綱要》在初二日癸卯。王明清《揮麈前錄》雲:崇寧中,以王荊公配宣聖亞兗公,而居鄒公之上,故遷鄒於兗之次。靖康初,詔黜荊公,但舁塑像,不復移鄒公於舊位。至今天下庠序,悉兗、鄒並列而虛右。王氏此說不盡足憑。考《宋史禮誌》雲:詔王安石可配孔子廟,位於鄒國公之次,不居其上。陶宗儀《輟耕錄》曰:宋黃震雲:往歲顏、孟配享,並列先聖左,近升曾子、子思,又並列先聖左而虛其右,不以相向。震聞太學博士陸鵬舉雲,初制顏、孟配享,左顏而右孟,王安石沒,而躋之配享,位顏子下。故左則顏子及安石,右則孟子。未幾,安石女壻蔡卞當國,謂安石不當在孟子下,遷安石於右,與顏子對,而移孟子位弟三,次顏子之下,遂左列顏、孟,而右列安石。又未幾,蔡卞再欲升安石,厭顏子,漸次而升,為代先聖張本。據此,則安石升居鄒公之上,系蔡卞當國時,非此年事。

  3、壬子,都省言:“竊以算數之學其傳久矣。《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則周之盛時,所不廢也。神宗皇帝將建學焉,屬元祐異議,遂不及行。方今紹隆聖緒,則算學之設實始先誌,推而行之宜在今日。今將元豐算學條制重加刪潤,修成敕令,冠以崇寧國子監算學敕令格式為名。”又言:“竊以書之用於世久矣。先王為之立學以教之,設官以達之,置使以諭之,蓋一道德,謹家法,以同天下之習。世衰道微,官失學廢,人自為學,習尚非一,體畫各異,殆非所謂書同文之意。今四方承平,未能如古,蓋未有校試勸賞之法焉。今欲放先王置學設官之制,考選簡拔,使人人自奮,有在今日。所有圖畫之技,朝廷所以圖繪神像,與書一體。今案:董史《書錄》卷上引《長編》作“令”。 附書學為之校試約束,謹成《書畫學敕令格式》一部,冠以崇寧國子監為名,並乞賜施行。”從之。原註:都省上《崇寧國子監算學書畫學敕令格式》,詔頒行之,只如此書自可也。 始置書、畫、算學。《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又董史《皇宋書錄》卷上。案:《玉海》卷百十二雲:六月十一日,建算學、書畫學、醫學。考《紀事本末》,二年九月壬辰,講議司乞置醫學,從之。是月辛酉,講議司又有太醫局並合興復之請。是二年九月所置者醫學也,是年六月所復者太醫局也。《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分書甚明,《玉海》蓋誤,以醫局當醫學也。《通鑒續編》雲:書學習篆、隸、草三體。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書學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書意與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考畫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簡高為工。算學之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鳥、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算法,並歷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其生皆古經以試,其取士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

  4、戊午,詔曰:“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往歲奸朋,復相汲引,倡導邪說,實繁有徒。或據要路而務變更,或上封章而肆詆毀,同惡相濟,非止一端,推原其心,豈勝誅殛!比詔編類,具列姓名,乃下從班,博盡眾議,仍為三等,各竭所聞,庶幾僉同,罔有漏失。惟邪慝之復起,蓋源流之相承。跡其從來,於元祐得罪宗廟,寧分等差?悉皆親書,通為一籍,載刊諸石,寘在廟堂。為臣不忠,附見於末,所麗雖異,其罪惟均。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前既遣黜,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於籍外,自是厥後,已定不渝,並臣式孚,毋復輒論。其元符末奸黨並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應係籍奸黨已責降人,並各依舊。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餘並出籍,今後臣僚更不得彈劾奏陳。”

  詔:“章惇、曾布、黃履、岑象求、董敦逸、馬涓、孫諤、王回、尹材、葛茂宗、範柔中,並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餘續入籍人子並親兄弟並免,即不得到闕,仍依已降指揮施行;內李偁、閻守勤等子弟,關樞密院取旨。尋改‘不得到闕’字作‘即不得任在京差遣’字,餘依已降指揮。”《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5、辛酉,講議司言:“熙寧九年,嘗置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病患,歲終比較等第給錢,元祐裁減浮費遂行廢罷。今已置到醫學教養上醫外,所有本局並合興復。”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6、壬戌,蔡京奏:“奉詔,令臣書元祐黨籍姓名。恭惟皇帝嗣位之五年,案:此碑今存,雲即位之五年者,徽宗即位於元符三年庚辰,至崇寧三年甲申,凡五年也。朱彜尊以為碑立於崇寧四年,失實。 旌別淑慝,明信賞罰,案:《金石萃編》“罰”作“刑”,誤。海瑞《元祐黨籍考》亦作“罰”。 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罰。乃命有司,夷考罪狀,第其首惡案:海瑞《黨籍考》作“善惡”。 與其附麗者以聞,得三百九人。皇帝書而刊之石,置於文德殿門之東壁,永為萬世子孫之戒。案:《黨籍考》、《金石萃編》“子孫”作“臣子”。 又詔臣京書之,將以頒之天下。臣竊惟陛下仁聖英武,遵制定功,案:《金石萃編》“定”作“揚”。 彰善癉惡,以昭先烈。臣敢不對揚休命,仰承陛下孝悌繼述之誌,謹書元祐奸黨姓名,仍連元書本進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又百三十一。案:畢氏《續通鑒》雲:於是詔頒之州縣,令皆刻石。《考異》雲:案元祐奸黨姓名有二碑:一立於崇寧元年之九月,徽宗手書刻石,置端禮門,凡百有二十人,首文彥博。明年九月,臣僚請頒端禮門石刻於外路州軍,即此也。一立於三年之六月,徽宗手書刻石,置文德殿門之東壁,凡三百九人,首司馬光。又命蔡京書大碑,頒之天下。此在《長編》及《宋紀》具有明文。京所書者乃三百九人,非百二十人也。而陳桱《通鑒續編》於崇寧二年大書雲:頒蔡京所書《元祐奸黨碑》,刻石於州縣。三年則但雲重定元祐、元符黨人,刻石於朝堂,反不及蔡京書碑事。薛應旂、王宗沐皆因之,舛謬極矣。

  武昌軍節度使、知大名府呂惠卿以弟諒卿名列奸黨,奏乞罷髦鉞,除宮觀,詔答不允。《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六月圖熙寧元豐功臣顯謨閣。案:《玉海》卷百六十三雲:元符元年四月十八日丙申,詔建閣,藏神宗禦集,名顯謨。崇寧三年六月壬寅朔,詔曰:“神考肆筆成書,表悰《六經》,再詔纂集,總九千八百餘篇,皆文辭、政事、邊機之要”雲雲。其熙、豐功臣圖形於顯謨閣。

  又:雲:增置諸州學。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並丙午詔。《九朝編年備要》雲:詔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並置學。

  1、七月壬申朔,詔應入籍人父並不得任在京差遣。《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2、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復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案: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三雲:大觀四年十月聖旨,曾布、蔣之奇初無並論,中間亦曾開陳紹述,可特復資政殿學士。後文不見,今附此。

  3、詔:“李偁、閻守勤並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子及親兄弟,並與外路遠處監當差遣;李洵仁落邠門祗候,閻依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續籍;內臣子並親兄弟有係入內使臣者,並送內侍省。”《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4、辛卯,宰臣蔡京劄子言:“臣等竊以賦調之不平久矣,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貪於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故富有跨州軼縣所管者莫非膏腴,而賦調反輕;貧者所存無幾又且瘠薄,而賦調反重。因循至今,其弊愈甚。熙寧初,神宗皇帝灼見此弊,遂詔有司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蓋以土色肥瘠,別田之美惡,定賦之多寡,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案:畢氏《通鑒》有“賦調”二字。 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邦財自此豐,民賦自此省,其為法,豈小補哉!五路州縣有經方田者,至今公私以為利。遭元祐紛更,美意良法,未遍案:“遍”,原本作“變”,茲據《編年備要》改。 於天下。今其文籍見在,可舉而行。今檢會《熙寧方田敕》,推廣神考法意,刪去重訩改,取其應行者,為方田法,計九冊,以《崇寧方田敕令格式》為名,謹具進呈。如允所奏,乞付三省頒降施行。”從之。詔曰:“方田之法,均輸之本,舉而行之,或有謂之利,或有謂之害者,何也?蓋係官之能否、吏之貪廉。若驗肥瘠,必當定租賦有差,無騷擾之勞,蒙均平之惠,則豈不謂之利歟?若驗肥瘠,或未撫實,定租賦或有增損,倦追呼之煩,有失當之擾,官不能振職,吏或緣為奸,裏正鄉胥因敢挾取,則豈不謂之害歟?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選廉勤公正材敏清嚴善馭吏者為之,庶幾人被實惠。”《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原註:蔡京申請及二詔旨誤載於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今移初詔入此,後詔見大觀元年二月乙卯。案:今《宋史·本紀》載詔頒方田法於四年二月乙卯,亦沿舊誤,當據此文正之。

  5、丙申,詔:“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奸黨及今年六月十七日案:戊午。 降指揮章惇等十一人子並親兄弟逐次已降指揮外,其續入籍人,並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揮。”《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原註:六月二十六日指揮巳並入十七日指揮內,或仍別見。案:六月二十六日丁卯指揮不別見。

  6、庚子,詔諸路知州、通判並增入“主管學事”四字。《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1、八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壬寅朔。 戊申,詔:“講議司官屬依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推恩。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刑部侍郎劉賡、提舉洞霄宮蹇序辰、顯謨閣待制範致虛王漢之三十五人各遷一官,餘四人及尚書省都事任充等支賜銀絹,遷官轉資減磨勘年有差。提舉洞霄宮張商英係元祐奸黨及曾言鹽法並奏鹽數未實,管勾靈仙觀吳儲係元祐黨吳安詩子,監滑州鹽酒稅李琰昨為不親詣通、泰等州措置鹽事,特訩替,添差岐亭鎮酒稅。虞防為毀駁哲宗謚號,系入籍人,更不推恩。”又詔:“講議司係紹述熙寧、元豐法度,與其他官司事體不同,應緣講議司所得恩例,今後無得攀引。”《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原註:《實錄》全不載,詔旨太詳,《宣和錄》太略,今別修如上。

  2、己酉,尚書省言:“方田法雖已頒降,緣其係熙寧建立,至為精密,竊慮州縣未遽通曉,又四方田畝、山川不同,須講論詳熟,然後行之,不致違戾。”詔:“令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差能傒官,不拘資序員數,看詳《方田敕令格式》,務令詳熟,即告諭州縣官吏,隨所在土俗,令講論,候滿一年已通曉,仍候本州縣豐熟,即依措置施行。自京西、河北每歲先行,兩路內已經方田,如元祐曾更改,並依熙寧、元豐法。”《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3、戊午,詔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4、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裏外編管,元考校長諭屏出學。案:原本作“考較長論”,茲依畢氏《續通鑒》改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訕也。《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1、九月癸未,案:《十朝綱要》:是月辛巳朔。詔:“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2、辛卯,尚書省言:“熙寧八年五月,發運使副兼制置茶鹽礬等事系銜;當年八月,發運使罷制置茶事,乃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系銜;元祐三年十月,發運使兼制置茶事;當年十一月,發運使申請以制置鹽礬為專職,而發運使、副為兼領,輕重頓異。乞卻以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兼制置鹽礬茶事擊銜,緣發運使見今帶制置盬礬茶事,勘會茶盬礬事已專差官提舉,發運使更不兼領。”從之。《續長編》卷四百十五原註。案:原註引崇寧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雲雲,二十一日辛卯也。又卷二百六十七論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結銜原註雲崇寧三年九月二十日可考,即謂此事。二十日當作二十一日,可見李氏《長編》。此年本文與元祐三年十月註並載其事矣。

  3、壬辰,詔:“諸州學別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隨人數多寡,許令入學,並依進士法,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令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案:崇寧五年九月乙亥可考。

  4、丁酉,奉議郎、知開封府太康縣李百宗案:《宋史》作“伯宗”,茲作“百”似誤。 言:“竊見朝廷推行方田均稅之法,天下莫不欣然。伏睹熙寧、元豐之政,俾州縣財賦無輕重不均之弊,而又以本縣豐熟日推行,此誠甚盛之舉也。然臣頃聞州縣官吏有茍簡懷異之人,往往以本縣豐熟妄為滅傷以避推行;或有好進之徒,以人戶實被滅傷妄為豐熟,務要邀求恩賞,殊不知體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為務也。臣愚欲乞詔有司,下逐路提舉常平司常切覺察,如有州縣敢有茍簡避免,或妄覬恩賞致推行違戾者,乞朝廷重行黜責。庶幾法令之行與時適當,而下民均被德澤。”從之。《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案:《宋史李伯宗傳》雲:伯宗知太康,括縣壯丁為兵得千人,上其名數與案閱之法。知樞密院蔡卞喜而薦之,提舉京師保甲,使行其說,增籍二萬。已而有訴者陳牒至八百七十,左遷通判相州。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九月,童貫、王厚賜第京師。案:《十朝綱要》雲:癸未,詔賜。

  又:雲:秦鳳招納司言:“階州生蕃納土,得邦、潘、疊三州,所奏皆誕妄。”案:《宋史·本紀》系於四年正月丙申,《十朝綱要》系於是年九月甲申。

  又:雲:夏人寇邊,先犯鄜延,又犯涇原,至是又引大軍直犯鎮戎,趨渭州,略數萬口而去。既而又遣渭州蕃落兵士持檄抵鎮戎軍城下,斥責京、卞弄權。故京、卞必欲舉兵討之,實因此檄也。案:《十朝綱要》雲:九月,夏人犯涇原,分兵圍沒煙平夏城,引大兵自葫蘆川入,直犯鎮戎軍,趨渭州,略數萬戶而去。十月丙辰,夏國主遣渭州蕃落兵士翟勝持檄抵鎮戎軍城下,自稱曰:“誥斥蔡京弄權肆情,故舉兵討之。”據此,直犯鎮戎軍是九月事,抵書城下則十月事也。《宋史·本紀》書入涇原,圍平夏,寇鎮戎於十月戊午,本未覈也。吳廣成《西夏書事》雲:冬十月,合四監軍眾突入涇原,圍平夏城,殺鈐轄楊忠,攻鎮戎軍,沿《宋史》之譌。又《宋史夏國傳》:崇寧三年,夏人攻鎮戎,掠數萬口,執廓州知州高永年而去。考高永年被殺在四年攻宣威城時,《王厚傳》系於寇鎮戎之明年,是也。《夏國傳》不足據。又《高永年傳》:溪賒羅撒合夏國四監軍之眾,逼宣威城,永年出奭之。行三十裏,逢羌帳下親兵,遽執永年以叛。考帳下親兵,乃永年用前所招納蕃部熟戶以充己之帳下兵,至是叛而執永年,非羌人之帳下也。《高永年傳》亦不足據。近畢沅《續通鑒》並沿《宋史》之譌,殊為未審。《編年備要》於崇寧四年二月寇邊雲:都護高永年用知河州劉仲武為統制,發五萬人奭之。出西寧城未三十裏,而賊至,仲武欲持重,永年易賊迎戰,遂大敗。永年帳下親兵皆前所招納蕃部熟戶也,遽執永年以叛,為多羅巴所殺。初,王厚之功多出永年,至是乃奏永年不稟約束,專任新羌,既坐受縛,又不能死,乞寢贈典。上以永年死,震怒,親書仲武及五路帥臣十八人,命侍禦史侯蒙制勘於秦州,厚亦罷職,聽命於秦。起元祐黨籍人姚雄權熙河蘭會路帥。《備要》記錄此事最為得實。《通鑒續編》雲:初,蔡京使王厚招夏卓羅右廂監軍仁多保忠,厚言:“保忠雖有歸意,而下無附者。”章數上,京責厚愈急,厚乃遣弟詣保忠,還,為夏邏者所獲,遂追保忠赴牙帳。厚以保忠縱不為夏所殺,亦不能復領軍政,使得之一匹夫耳,何益於事。京怒,必令以金幣招之。夏乃點兵延、渭、慶三路各數千騎,遣使求援於遼。朝廷命西邊能招致夏人者,毋問首從,賞同斬級。令陶節夫在延州大加招誘,夏主遣使巽請,皆拒之,又令殺其放牧者。夏人遂入鎮戎,略數萬口。於是羌酋溪賒羅撒合兵逼宣威城,知鄯州高永年出奭之。行三十裏,為羌人所執。多羅巴謂其下曰:“此人奪我國,使吾宗族漂無處所。”遂殺之,探其心肝以食焉。羅撒復焚大通河橋,新疆大震,事聞,帝怒,親書五路將帥劉仲武等十八人姓名,敕禦史侯蒙往秦州逮治。蒙至秦,仲武等囚服聽命,蒙諭之曰:“君輩皆侯伯,無庸以獄吏辱,第以實對。”獄既具,蒙言:“漢武帝殺王恢,不如秦穆公赦孟明。子玉縊而晉將由之而死,是自棧其肢體也,欲身不病,得乎?”帝悟,釋不治。惟王厚坐逗遛,降授郢州團練使。

  1、十月案:《十朝綱要》:是月辛丑朔。 丁巳,戶部言:“滑州韋城縣民魯寶等稱,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稅,至元豐八年以前約日量及數百縣,是為捐有餘而補不足。訪聞京西、河北兩路見行方田,本縣稅極不均,幸今豐熟,元聞傷,乞早賜差官。”詔依所乞。《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案:“元聞傷,”文義未明,“元”蓋“未”字之誤,“傷”字上下又奪一字。

  2、庚午,詔張商英宜置元祐籍中,罷提舉靈仙觀。《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案:據《宋史》,詔張商英入元祐黨籍在崇寧二年八月辛酉。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載崇寧二年十月庚戌詔,原註雲三年十月末,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當考。此所記殆有未覈歟。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月朔,大雨雹。案:《宋史·本紀》辛丑朔。

  又:雲:定廟制,復翼祖、宣祖。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並雲己巳詔復。

  1、十一月案:《玉海》卷百十二雲:崇寧三年十一月四日甲戌,則是月辛未朔也。丙子,詔:“上書邪等人今後內外官司並不得薦舉改官,及縣令已舉到人更不收使,仍令吏部將上書邪等姓名遍牒行下。”《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2、庚辰,詔:“上書邪等選人除不得註知縣、令、丞外,其職官錄、參、判、司、簿、尉並許差註。”《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3、癸巳,知大名府呂惠卿上表乞弟諒卿出籍,詔尚書省錄諒卿所上書付惠卿。《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4、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以太祖皇帝配。禮畢,大赦天下。應係貶謫官員除元祐奸黨籍所別有指揮不許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又百二十六。案:李攸《宋朝事實》卷五載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文:“祼獻清廟,所以奉祖宗之靈;禋祀紫壇,所以答乾坤之貺。朕駿膺寶命,龍受寵禧,丕宣文、武之光,盡緝熙、豐之政。取士於學,稽古建官,亮采百工,庶幾三代。凡厥成王之式,率由昭考之行。而九廟垂休,兩儀協祐,生民底乂,年穀屢豐。修德錫符,上燦璣衡之政;鑄金象物,下隆鼎鼐之基。疵癘聿消,雨旸鹹若。茲豈眇躬之能假,時惟上帝之弗違。是用奠玉陽丘,蒞牲泰畤,嚴配烈祖,對越皇天。於是圭景晏溫,璇穹澄鑒,二端立而禮無不洽,六樂變而物罔不興。靈心載嘉,精意鹹享,受茲介福,豈予一人之敢私?錫厥庶民,思汝萬邦而共慶,我有渙號,揚於端闈。於戲!作善降之百祥,既茂膺於純嘏,惟天佑於一德,可共翼於丕平。尚賴三事股肱,百辟文武,鹹勵同寅之業,永底無疆之休。”《四庫》原校雲:東都事略,崇寧三年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此書失載年號,以月日及赦文考之,當在是年也。謹案:是年十一月辛未朔,丙申,月之二十六日也。赦文雲“九廟垂休”者,《東都事略》是年八月建九廟,詔已祧翼祖、宣祖廟。並復雲“鑄金象物”者,《續長編》是年正月,用方士魏漢津議樂、鑄九鼎也。

  5、詔:“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幸冒,務得實材。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詔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致多士未盡在學。或艱於考選校定,所取上舍、內舍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除將來科舉一次外,並由學校升貢。”《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案:據《十朝綱要》,此詔在丁亥日。《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罷發解省試取士必由學校升貢。《文獻通考》卷三十一載詔曰: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國。肆朕纂圖,制詔有司,講議其方,成書來上,悉推行之。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朕勸勵學者至矣,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其詔天下將來科場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庶幾復古。《治跡統類》引羅靖《雜記》雲:崇寧三年,罷科舉三年歲貢法,成三舍天下教養人,為士二十一萬餘員,為屋九萬二十餘楹,費錢三百四十萬緡,米五十五萬餘石。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一月,幸太學及辟雍。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並系於十一月甲戌,元刻本《續宋通鑒》書十二月,“二”字誤也,今正。《玉海》卷一百十三雲:崇寧三年十一月四日甲戌,幸太學、辟雍,書手詔,賜司業吳絪等學官遷秩,賜章服;兩學授官免舉,賜帛。宋史雲:賜吳絪、蔣靜四品服。《治跡統類》雲:論定之士鄭南、程振、朱丁、葉祖義、汪至平、林徽芝等十六人。

  1、十二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庚子朔。乙丑,嘉國公蔡京進封衛國公。《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